普通生活常识在创造性评判中的应用

  

  案例评析: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4小节中规定,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即规定了创造性的判断主体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该小节中还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进行了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为了解决“水泥制成的太阳伞伞座在搬移的过程中容易导致地板或伞座磕损”这一技术问题,能否促使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证据2所属的技术领域中寻找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由于创造性评判的主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公知常识又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具备的知识,因此,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通常可以将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相结合,然而,这里所说的公知常识通常是指被评判的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笔者认为,生活常识属于比上述公知常识更具广泛性的一种知识,是人类社会中的“普通人”所都应具备的知识,而《审查指南》中所定义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首先他也是一名“普通人”,具备“普通人”所应具备的普通生活常识,而且所述生活常识不受技术领域的限制,是所有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都应具备的知识,因此,在进行创造性评判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自然可以结合其所具备的普通生活常识进行判断。本案中,为了解决“水泥制成的太阳伞伞座在搬移的过程中容易导致地板或伞座磕损”这一技术问题,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容易磕碰、磨损、伤人的日常用品加一弹性塑胶类材料的保护圈、保护垫等,例如,人们为了防止搬移桌椅等家具时桌腿、椅腿或家具的边角与地板、墙之间的磨损、磕碰而在桌腿、椅腿的末端或家具的边角加一保护套或保护垫等,都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由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就有动机在家用物品领域(即证据2所属的技术领域)中寻找防止物品搬移过程中发生磕损的技术手段。

  

  此外,关于专利权人在诉讼中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因此具备创造性。笔者认为,即使专利权人在诉讼期间所递交的用以支持其主张的五份证据在形式上符合规定,也不足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原因在于:首先,仅凭几份订单和客户满意度问卷调查尚不足以证明其中所涉及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其次,即使其中所涉及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也无法证明所取得的成功是由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而非其营销策略或广告宣传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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