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反的技术教导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2010年1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44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98103175.7、名称为“储氢合金以及二次电池”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株式会社东芝,申请日为1998年6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23日。本案经历了两轮无效审查程序及相应的行政诉讼程序。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44项权利要求,授权公告的独立权利要求1为:“一种储氢合金,它含有用铸造或烧结方法生产的合金块或所述合金块的粉末产物,且所述合金块由下述通式(1)表示:(Mg1-a-bR1aM1b)Niz  其中R1是从稀土元素和Y中选出的至少一种元素;M1是从Al,Ta,V,Nb,Ga,Mo,Sn,Si和Ag构成的组中选出的至少一种元素;且a,b和z的值分别满足下列条件:0.1≤a≤0.8,0<b≤0.9,1-a-b>0,以及3≤z≤3.8。”。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三德株式会社(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8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4W01502),其中用于否定本专利创造性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1:日本专利JP特开平4-358008A公开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90年8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金属的凝固:理论、实践及应用》;

  

  证据4:1996年出版的《熔融盐以及高温化学》第39卷第3期的封面、目录、版权页、正文的第38~46页的文章《Mm(混合稀土)——Ni类储氢合金的微细结构》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5:公开号为WO97/03213A1的专利公开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结束后于2007年4月25日主动删除了部分权利要求,保留了34项权利要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6月27日作出第102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以专利权人主动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并指出:虽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的区别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但证据5给出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不能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相反的技术教导,其他证据也没有给出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同理,其他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基于上述理由,宣告本专利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请求人不服上述审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一中行初字第1628号行政判决,认定证据5以比较例的形式将采用激冷法和铸造法制备镍系合金的结果进行了比较,由此可见,以铸造法制备合金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用铸造法制造合金的技术特征已经在证据5中公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证据5中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铸造方法”与事实不符,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02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正确,维持原判。

  

  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案件编号为4W02737),经审理之后作出第144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合议组仍以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4项为审查基础,并指出:证据5公开了一种稀土类金属-镍系氢吸附合金(参见证据5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1以及说明书的三个比较例1-4、2-3、3-3),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5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通过铸造或烧结方法生产权利要求1限定的储氢合金,而证据5是通过激冷法获得所需要的储氢合金,并且证据5在三个比较例1-4、2-3、3-3中公开了使用铸造法无法得到符合其发明目的的合金。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定所述通式代表的储氢合金的制造方法。虽然证据5公开了以铸造法制备合金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但是,证据5公开了其所需要的合金是通过激冷法制造得到的,而使用铸造法无法得到符合证据5发明目的合金。同时,根据证据5译文第9页第12至第13行的记载,如果过冷度和冷却速度在其规定的特定范围之外,则所希望的反相界面层析出的合金就不能得到;由证据5公开的内容可以明确铸造法无法解决其技术问题,这种相反的技术教导说明使用铸造法无法获得证据5权利要求1限定的储氢合金,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通式所表示的合金与证据5权利要求1的通式所表示的合金实质上相同,在证据5给出上述相反的技术教导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通过铸造法制备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通式所表示的合金。同时,证据1、2、4只能说明使用铸造法制备合金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在证据5给出的上述相反技术教导下,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并采用铸造法制备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通式所表示的储氢合金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5、1、2、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进而在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本案之后再次经历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两审行政诉讼。其中,(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2209号判决维持了第144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请求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又主动撤回了上诉。

  

  案例评析

  

  在判断创造性时,通常都会使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中给出的“三步法”的判断方式。即,先确定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再确定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哪些区别技术特征,并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最后再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在现有技术中是否整体上存在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给出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基于“三步法”的判断方式,在确认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后,将要求保护的发明与之比对并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并不困难,难点在于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技术问题的重新确定与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判断应当具有一定的联系,而不能完全割裂来考虑。因为区别特征是与发明中其他特征以及最接近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判断区别特征所起的作用时,也需要考虑发明和/或现有技术的教导,判断该区别特征在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在此基础上才能准确地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在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合金与证据5公开的合金虽然具体配比有所不同,但两者的合金组成和配比范围存在交叉,主要区别仅在于制备方法不同,从而可以重新确定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要确定所述通式代表的储氢合金的制备方法。同时,虽然证据5公开了采用铸造法制备储氢合金的比较例,但是,证据5中也明确给出了采用铸造法只能得到效果较差的储氢合金的相反的技术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5的基础上无法获知采用铸造法或烧结方法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具有高容量且充放电循环寿命长的储氢合金,并且其他证据1、2、4也仅仅是公开了使用铸造法制备合金的技术手段,也均未教导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铸造法制备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通式所表示的储氢合金或者证据5权利要求1的通式所表示的储氢合金。而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大量实施例说明本专利在提高放氢性能、最大放电容量、循环寿命等方面性能优异,获得了有益的效果。请求人提供的证据5及证据1、2、4的现有技术基础上,虽然采用铸造法或烧结方法获得合金是现有技术,但由于证据5明确给出了采用铸造法或烧结方法获得的是效果较差的储氢合金的相反的技术教导,如果要采用铸造法或烧结方法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高性能的储氢合金,显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料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

  

  显然,本案的情况属于创造性判断的一种特殊情形。可见,虽然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已被现有技术公开,但是,在现有技术明确给出了采用该技术手段不能解决该发明的技术问题的相反的技术教导的情况下,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的是,采用该技术手段不能获得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使一项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均被现有技术公开,但由于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的手段而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相反的技术教导,从而要提出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非显而易见的。(唐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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