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的请求方式和策略选择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根据该规定,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要是在中国完成的,并且拟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都应该事先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那么,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的请求方式有哪些,如何提出保密审查请求呢?本文中,笔者对相关的考虑因素和策略选择予以简要介绍。

  如何提出保密审查请求

  提出保密审查请求的方式有3种,请求人可以根据拟提出的向外专利申请的具体情形来确定选择何种方式。

  方式1:直接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应的专利申请。

  在此情形下,请求人需在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如果技术方案明显不需要保密,审查员会及时通知请求人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如果技术方案可能需要保密,审查员会将需作进一步保密审查、暂缓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查意见通知请求人。

  保密审查主要分为2个阶段。第一阶段中,审查员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该技术方案是否需要保密。审查员在此阶段需要向请求人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如果请求人从提交保密审查请求之日起4个月内未收到该通知书,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第二阶段中,审查员需要基于进一步审查的结果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决定。如果请求人未在其提交保密审查请求之日起6个月内收到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决定,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

  根据笔者的实践经验,在提出保密审查请求之后,通常只需2周至4周即可收到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一旦收到该通知书并且指明不需要保密,可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

  方式2: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相应的中国专利申请的同时或之后提交保密审查请求。

  在此情形下,在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之前,请求人可在提交中国专利申请的同时或之后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请求书。与方式1不同的是,适用方式2的情形下,只需提交保密审查请求书,无需提交技术方案说明书。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的内容一致,这一要求恰恰是无需提交技术方案说明书的必要前提。

  方式3: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受理局)提交专利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PCT国际申请,该申请视为同时提出了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请求。在此情形下,不需要提交单独的保密审查请求。在这种方式下,需注意的是,该PCT国际申请的至少一个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国国籍或中国居所或者营业场所。如果申请人不具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PCT国际申请的资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将该国际申请文件转送到国际局。

  如果该PCT国际申请不需要保密,审查员将按照正常的国际阶段程序进行处理。关于这一点,笔者了解到,一旦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即意味着保密审查已经完成且该申请的技术内容不需要保密。

  如果该PCT国际申请需要保密,审查员会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发出因国家安全原因不再传送登记本和检索本的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和国际局该申请将不再作为PCT国际申请处理,终止国际阶段程序。申请人收到上述通知后,不得就该申请内容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

  保密审查的策略性考虑

  许多国家有类似于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如果想要采取上述方式2提交保密审查请求,还应考虑是否需要在向中国提交专利申请之前获得他国的保密审查许可。如果该申请还包括在美国、法国等国完成的技术内容,那么在向中国提交专利申请之前需要首先获得外国的许可。

  此外,为了在非常短的时间内获得保密审查结果,申请人可以考虑在提交中国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保密审查请求。该策略可以将获得保密审查结果的时间缩短。

  在适用上述方式3的情形下,如果申请人不具有中国国籍和居所或者营业场所,可以考虑将具有中国国籍或居所的发明人作为申请人提交PCT国际申请。在此情形下,根据需要,可以考虑将该发明人作为申请人的权利限制于比较小的国家或者未来可能不会进入的国家。这样,既满足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PCT国际申请的条件,又不至于使发明人的权利范围过大。采用方式3的优点是,PCT国际申请文件可以提交英文文件,缩短了翻译的时间。但需要注意的是,要避免出现申请人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条件而将国际申请直接转送国际局的情形发生。(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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