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五问五答

  1、专利制度中的优先权是什么含义?

  答: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2、享有本国优先权的必要条件包括哪些?

  答:1.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2.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或者虽然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先权。3.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4.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5.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3、如何判断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是否属于“相同主题”?

  答: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应注意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着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判断优先权要求是否成立时,应当将在后申请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在先申请整个申请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比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在在先申请中公开,则该项权利要求可以享有优先权;反之,则不能享有优先权。因此会出现在后申请的部分权利要求能够享有优先权,部分权利要求不能享有优先权的情况,称为“部分优先权”。

  4、什么情况下需要核实优先权?

  答:在实质审查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过程中,只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才需要核实本专利(申请)优先权:1.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和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且其公开的内容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2.对比文件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和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且其公开的内容和其他要件符合作为本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的要求。

  5、优先权的效力如何?

  答:享有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看作是在被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不会因为在优先权期间内,即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了相同主题的申请或者公布、利用这种发明创造而失去效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郭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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