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理解

  【弁言小序】

  专利复审程序是救济程序,但其仍然属于专利授权程序,其目的之一是促使申请人恰当地划分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的边界,从而既让发明能够获得应有的保护,又不侵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保护公众的利益。基于该目的,在专利复审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一般采用较为宽泛的理解,以促使申请人进一步明确、限制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区分于现有技术,为专利无效、侵权等后续程序扫清障碍。但是,宽泛的理解并不是指任意宽泛的理解,而应当是与说明书记载不相悖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理解的内容。

  【理念阐述】

  语言文字天然具有模糊性、变化性,在不同的环境中其含义亦有可能产生变化,因此对于由语言文字形成的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方案,亦应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在了解说明书所描述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理解,而不应完全抛弃说明书所描述的技术方案的相关内容。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一些有字面表述含义的用语逐渐被赋予了另外一种含义,形成某领域中表示特定含义的用语,例如“笔记本”“程序”等。对于如何理解权利要求中的此类用语,必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阅读了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后的理解,而不能抛弃说明书的内容,采纳其最宽泛的含义,其理解还应合乎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

  此外,在审查中,审查员如果认为当前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并不能明确地将发明与现有技术区分,那么修改成何种表述是可以接受的,是否还有更合适的文字可以恰当地将技术方案表述出来,而不应一味地、尽可能宽泛地去理解权利要求,敦促申请人进行修改。如果申请人已经尽其所能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了限定,则不应再以最宽泛的含义去理解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作用是阐明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范围,其撰写应当“清晰明确”“言简意赅”,不可能将说明书所描述的譬如背景技术、使用环境等等全部内容均纳入到其内容中,以明确其技术方案。

  【案例演绎】

  某案例涉及一种在公共设备上接入网络的方法。该案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传统的IP地址具有身份和位置的双重属性,正是由于这种双重属性导致在现有的IP网络中,人们在公共设备上接入网络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直接使用公共设备的IP地址与其他用户进行通讯,监管机构不易对在公共设备上接入网络的用户进行追踪和溯源;二是无法实现用户网络层IP与应用层业务绑定,一旦在公共设备上登录如邮件、网络银行等业务账号,账号丢失将给用户带来很大损失。

  基于现有技术的IP网络的上述缺陷,涉案专利申请提出了身份标识和位置分离的网络架构,其中身份标识AID只代表用户的身份,当用户在网络上申请账户时,会被分配一个AID与之绑定,而路由标识RID代表公共设备的位置,通过建立AID和RID的映射关系来确定用户的位置,用户在全网包括在公共设备上均通过与之绑定的AID进行报文的收发。通过该技术方案,监管机构可以容易地追踪到上网用户。

  提出复审请求时,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一种在公共设备上接入网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身份标识和位置分离网络,该方法包括接入服务器(ASN)收到用户在公共设备上发送的接入网络请求消息后,发送到认证中心(AC),所述接入网络请求消息中至少包括所述用户的账号和密码;所述AC对所述账号和密码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如果验证通过,则将所述用户的接入身份标识(AID)发送给所述ASN;所述ASN收到所述用户的AID后,推送给所述公共设备,所述公共设备将所述用户的AID作为虚拟AID,并使用所述虚拟AID进行所述用户报文的收发。”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涉及在传统IP网络中,使用公共设备上网时对用户进行追踪的方法和系统。在该方法中,用户通过路由器访问互联网,在认证成功后,被允许连入网络,路由器分配临时的私有IP地址给用户设备,在发送数据时,用户的私有IP地址被替换为路由器的公共IP地址来发送信息。当需要对用户进行追踪时,首先识别每一个数据流的源和目的IP地址的ISP,然后识别该ISP是谁租用了给定的目的和源地址的因特网服务用户的身份,如果被识别的实体是在家庭用户和第三方之间共享带宽的因特网访问热点,则会触发IP包或数据流的发送者或接收者的身份确定机制。

  驳回决定中认为,由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该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在公共设备接入网络的方法和系统,能够在身份标识和位置分离网络中对在公共设备上接入网络的用户进行有效的溯源和追踪,由此可见,所谓“身份标识和位置分离网络”就是在公共设备上接入的网络,因此认为该对比文件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身份标识和位置分离网络”。

  在复审过程中,复审请求人认为,“身份标识和位置分离网络”是本领域中已经有固定含义的用语,属于行业的通用术语,参见思科提出的“LISP”(Locator/ID Separation Protocol)网络,并提交了相应的书面证据。可见,如何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身份标识和位置分离网络”成为该案的焦点。

  该案中,从“身份标识和位置分离网络”的字面含义来说,或者说从其最宽泛的解释来看,当用户使用公共设备上网时,该公共设备并不能显示出用户的身份,此时用户的身份和位置已经分离。但是,能不能将其解释为该含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说明书后对技术方案的理解。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现有的网络中,传统的IP地址存在身份和位置的二义性,正是针对传统的IP地址的这种缺陷提出了身份标识和位置标识分离的网络架构。从说明书的发明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介绍可知,这种网络架构分别设立了身份标识和位置标识,用户在任何位置上网时,均建立身份标识和位置标识的映射关系,用户一旦断网,则解除建立的映射关系,其完全不同于现有技术中仅通过IP地址这一唯一标识来指示用户上网的技术方案。

  二是从整个领域技术的发展、复审请求人提交的关于思科的“LISP”网络资料,以及关于“LISP”网络的相关论文来考量。“身份标识与位置分离网络”确是在本领域中已经提出的一种网络,其网络架构不同于传统IP网络,但是传统IP网络实施较早,由于网络架构的不同,几乎要完全放弃传统IP网才能实施这种网络,所以这种网络并没有在本领域中广为采用。但是,这并不能否认这种已经被提出的网络的存在,并且“身份标识与位置分离网络”这一名称在本领域中特指这种网络。

  三是从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修改的可能性来考量。将该案说明书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相比,可知二者网络架构完全不同。如果想要保护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使用何种文字才能更加清楚、明确地阐述这一技术方案?可以说,该案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书中已经尽量用清楚、准确的文字对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描述。

  综上,笔者认为,首先,从该案说明书的内容可知,其技术方案中“身份标识与位置分离网络”并非其字面含义,而是本领域中所指特定网络的特定含义,这一理解也更合乎涉案专利申请的发明目的,对第一点和第二点考量的结果指向是一致的,即这一理解合乎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更为合理;其次,似乎并没有更合适、简练的文字来表达这一技术方案,采用其字面含义来解释该特征,并不能达到促使申请人修改的目的,反而只会让说明书中描述的与现有技术不同的技术方案丧失其获得专利权的机会,这与专利制度的目的是相违背的。因此,在该案中,合议组最终采纳了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认为对于“身份标识和位置分离网络”,应采用本领域中的特定含义进行理解,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决定。(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张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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