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请求书中联系人相关问题的探讨

  联系人作为代替专利申请人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所发信函的人,是连接专利申请人和专利行政部门的纽带,是保障专利申请人权益的重要一环。由于部分申请人对专利申请了解不够,使得一些不具有办理专利事务资质的人员成为专利申请的联系人,有些申请人甚至将发明创造交由不具备资质的人员来代理,这种行为很可能导致发明信息被泄露、不正当公开或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缺失等情况的发生。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申请人与联系人的关系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如何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在联系人方面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将对此展开探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这就要求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要“指明”联系人。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联系人是代替该单位接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收件人。联系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笔者认为该规定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主旨,在专利审查部分对于专利法实施细则内容的补充,“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加强了“单位”作为申请人对于专利申请的掌控,防止专利内容泄露,加强了对申请人权益的保护。然而,现实中,却有很多“非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被作为专利申请联系人。

  问题探讨

  随着社会的发展,联系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越来越多样化,有的联系人与申请人看似来自两个独立的组织机构,但联系人所属机构的成立背景使其与申请人紧密联系,有的则是完全没有关联的不同机构,对于这些似乎超出《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应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笔者分情况展开探讨。

  一、联系人和申请人存在紧密联系

  如今,专利越来越被企业、科研机构所重视,许多企业单独成立科研团队来进行技术研发,如“XX集团”成立“XX研究中心”,也有些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组织具有专利知识的人员来帮助机构内人员提交专利申请,如“XX大学”下设“XX大学专利中心”,而“XX研究中心”和“XX大学专利中心”可能是所述企业集团或大学下设部门,也有可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若属于后者,这些机构部分员工可能并不全是来自“XX集团或大学”。如联系人并不属于“XX集团或大学”的员工,则会增加专利申请内容泄露的风险,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也不符合我国专利法有关保障申请人权益的主旨。

  面对此情形,专利审查员很难分辨联系人是否为“XX集团”或“XX大学”的工作人员,因此,需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予以说明,表明联系人身份。

  二、联系人是完全独立的第三方机构

  部分有条件、有能力的组织机构能够培养出自己的专利团队,但也有一些机构,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联系人来自第三方,如“XX专利服务公司”。此种情形下的联系人不属于申请人的“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且其背景又与申请人无关,这可能会给申请人带来一些不利影响。

  当联系人为“XX专利服务公司”时,因该信息出现在“联系人信息”而非“代理人信息”中,可知“XX专利服务公司” 不是在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正规专利代理机构。不具备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供的专利服务,有可能造成申请人权益损害,如专利内容泄露、不正当公开等。申请人如需社会第三方提供专利服务,应选择正规专利代理机构。选择自主完成专利事务的,应指定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

  总之,联系人作为连接申请人和专利行政部门的纽带,直接影响申请人的权益,无论联系人属于何种性质的第三方机构,其接触专利申请内容都会增加发明创造内容泄露的风险,建议申请人在指定联系人时一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慎重选择。(赵小龙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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