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件编号:4W103953
  专利权人: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
  专利号:ZL02139508.X
  发明名称: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
  审查决定号:28356
  审查结论:维持有效
  推荐处室:通信申诉二处
  合议组成员:刘斌(主审员);张宗任(组长);邢文飞(参审员)

  【案情】

  请求人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第02139508.X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涉及我国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基础结构(WAPI)核心技术,属于我国WAPI技术的标准必要专利,在中国、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国均获得授权。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第28356号无效决定,认定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均不成立,维持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旨】

  在创造性的判断中,对于涉案专利和现有技术的理解,都应当对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也就是说,在创造性判断的具体步骤中,不应将整体的技术方案进行割裂,孤立地分析其所包含的技术特征,而忽略了技术方案的整体性,进而影响到对技术特征在整个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的判断。

  当证据属于从域外网站获得的文章时,应当提交在域外网站下载该文章过程的公证书以对下载内容作证据保全,但载有其下载过程的公证书只能证明公证日可以从互联网下载到该文章,而不能证明该文章在公证日以前真实存在且任何人均能够获得。因此,还需要考虑下载网站是否为国外具有公信力的权威网站(例如政府类网站、知名非政府组织网站、大型科研院所网站、正规大专院校网站、知名商业网站等)、文章上传及修改机制等因素,并结合网站上的相应刊载日期,才能认定是否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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