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评判中技术效果的比较思路

  【案例要点】

  在创造性判断中,由于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因此,基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在区别特征认定的基础上,根据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差异,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应当对所有区别技术特征产生的技术效果进行全面考察。

  【案情介绍】

  某专利申请涉及一种生物油脂制备低碳烯烃的方法,权利要求1为“1.一种采用生物油脂制备低碳烯烃的方法,其特征在于:(1)使生物油脂与氢气的混合物料进行加氢反应,将不饱和脂肪酸酯和不饱和酸分别转化为饱和脂肪酸酯和饱和脂肪酸,反应温度为150℃~300℃;(2)将步骤(1)得到的油脂相在催化裂化反应器中进行反应,得到低碳烯烃、轻质油和重质油;重质油的至少一部分返回反应器进行进一步的催化裂化反应。”

  对比文件1公开的生物油脂制备低碳烯烃的方法是:(a)对预精制菜籽油进行预加氢处理,150℃;继续深度加氢处理,300℃;(b)分离获自阶段(a)的链烷烃流出物;(c)链烷烃混合物在800℃下进行蒸汽裂化,获得乙烯和丙烯。乙烯收率为38.1%、丙烯收率为16.7%。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一种在较低的温度下,使用固体酸催化剂,以烃类为原料进行催化裂解反应,制取以C3、C4烯烃为主兼产汽油和柴油组分的方法。

  【案例浅析】

  该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步骤(1)的加氢只有一个阶段,得到的产物为油脂相,即饱和脂肪酸酯和/或饱和脂肪酸,而对比文件1为两个阶段加氢处理,得到的链烷烃液体烃流出物;2.权利要求1步骤(2)对得到的油脂相进行催化裂化,而对比文件1进行蒸汽裂化;3.权利要求1中将得到的重质油的至少一部分返回到催化裂化反应器中进行进一步反应,而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

  明确区别特征之后,需要进一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三步法”判断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最终显而易见性结论正确的基础和前提。不过,实践中审查员有时可能受到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思路的影响,仅仅从表面上关注申请人描述的发明构思和所记载的对比实验数据,导致对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认定偏离正确的审查思路。

  就该专利申请而言,说明书记载:“根据本申请的方法,能够得到较高的低碳烯烃产率,特别是丙烯产率。”说明书提供了两个对比例,对比例1没有进行加氢而是直接将生物油脂进行催化裂化,对比例2在氢气存在下将生物油脂进行催化裂化(即加氢催化裂化)。该专利申请实施例1~4低碳烯烃产率均在50%以上,丙烯产率可达27%以上,均高于对比例1(低碳烯烃产率40.82%,丙烯产率为23.05%)、对比例2(低碳烯烃产率41.66%,丙烯产率21.79%)。

  于是,现实中一种有一定代表性的观点是,既然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该专利申请仅通过温和加氢反应或者预加氢反应,省略了一个深度加氢阶段,就获得了较好的低碳烯烃收率,特别是丙烯产率;并且,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该专利申请实施例1~4低碳烯烃收率和丙烯产率均高于对比例1和对比例2,由此就会将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为提高低碳烯烃,特别是丙烯的收率。一旦作出上述认定,继而会看似顺理成章地得出下述结论:在面对该专利申请所述的提高低碳烯烃的收率,特别是丙烯收率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1、2所披露的技术信息无法获得仅进行预氢化而省略第二阶段的氢化处理,直接将得到的饱和脂肪酸酯和/或饱和脂肪酸进行催化裂化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即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及其结合并非显而易见。

  然而,上述审查思路是否正确呢?如果对相关专利申请进行认真考查,可知该专利申请说明书对比例1和2均没有在裂化之前对油脂进行加氢反应(碳键饱和化)。上述对比例均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先对油脂进行加氢反应生成饱和油脂后进行催化裂化的工艺具有较大差别。而对比文件1是对生物油脂进行两步加氢反应后进行蒸汽裂化,其技术方案明显比上述对比例1和2更接近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该专利申请实施例与对比例之间的技术效果,仅仅能够说明是否预先对植物油脂进行加氢反应以及催化裂化反应中是否加氢对最终产物收率的影响,并不能反映本专利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被引入本申请技术方案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前述审查思路在没有比较该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仅依据该申请说明书中实施例与对比例的效果比较即得出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符合创造性评判的基本思路。

  此外,还需要注意,在分析相关专利申请比对比文件1丙烯收率高的原因时,不能在不分析区别特征2和区别特征3的影响的情况下,就将丙烯收率提高的原因归于省略第二步加氢反应步骤,并据此得出非显而易见的结论。作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应能分析得出,将得到的重质油的至少一部分返回反应器进一步进行催化裂化反应,相对于仅仅进行一次蒸气裂化,必然会相应提高产物收率。

  由此,推荐的审查思路是,在区别特征认定的基础上,考察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由此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其中,“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的认定需要考察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差异,但由于考察技术效果的差异的目的是要体现出由于将区别特征引入发明技术方案使得发明产生的有异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故在技术效果的比较过程中,要充分关注的是那些发明对现有技术做出的改进所产生的效果,主要是指发明所采取的新的技术构思以及将发明构思直接付诸实践的那些区别特征所带给发明的影响;当然也包括,在存在多个这样的区别特征时,应当对它们产生的所有技术效果进行全面考察,才能合理准确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何炜 李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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