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判断回归技术本质

——4W101523/4W102031案例诠释

案件编号:4W101523/4W102031
专利权人:码捷(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福建新大陆自动识别技术有限公司
专利号:ZL200680016023.5
发明名称:具有全局电子快门控制的条形码读取装置
审查决定号:28549(审查决定浏览) 【点击查看】
审查结论:部分无效
合议组成员:曲颖(主审)、刘铭(组长)、季晓晖(参审员)
案件解读PPT  【点击查看】

【案情】

  请求人先后两次就专利权人第200680016023.5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案涉及条形码扫描领域的核心技术,无效宣告决定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体现了创造性判断应回归技术本质的审查理念。

【决定要旨】

  在对一项权利要求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如果该方案的某一特征与对比文件中对应特征的对比关系不够明确,则可以借助与该组特征有关联的另一组特征进行推理判断,以此获得更准确的判断结果。

【点击查看】评析“具有全局电子快门控制的条形码读取装置”发明专利无效案 创造性判断应回归技术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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