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被援引文件在新颖性评判中的考量

  【弁言小序】

  在新颖性评判过程中,采用单独对比原则。然而,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在一份对比文件的说明书中援引了其他文件,该对比文件公开了权利要求的一部分技术特征,该其他文件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其他技术特征,此种情形下,判断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是否具有新颖性成为难点。本文以一个具体案例来演绎针对上述类型案件的审查,以希望对此类案件的审查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理念阐述】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满足新颖性的要求。

  为判断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所引用的相关文件,被称为对比文件。对比文件是客观存在的技术资料,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当一份对比文件中援引了其他文件,首先应该判断该被援引的文件公开的内容能否作为该对比文件中隐含的、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并确定被援引的范围,不能将被援引的范围扩大到整个文件的范围;其次判断被援引的内容是否清楚和明确,如果不能满足这样的要求,那么援引了该其他文件的该对比文件的方案也不清楚,因此也就无法再进行下一步的判断。在满足上述的要求后,还要判断该对比文件和被援引的文件形成的组合是否满足单独对比原则。

  《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在审查新颖性时,应当以单独对比原则进行判断,即将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者公告在后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然而一份对比文件中援引了其他文件,这种形式上由两份文件形成的组合是否符合单独对比原则则需要进一步考量。

  【案例演绎】

  在一种磁性印刷设备及磁性印刷方法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相关专利涉及磁定向印刷领域。在现有技术中,在磁定向过程中采用的磁体的S极侧面和N极侧面一般为平行的平面形式,因此只能在磁性油墨层内部形成直条形的磁定向图案,其图案效果过于单一。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该专利提供一种磁性印刷设备及磁性印刷方法,以能够使磁性颜料片在印刷品中产生出独特的弧形磁定向图案。该专利的磁性印刷设备包括印刷装置、磁定向装置、固化装置和传送装置,其中磁定向装置包括至少一个柱状磁体,所述柱状磁体包括S极侧面、N极侧面以及连接所述S极侧面和所述N极侧面的端面,从端面观察所述S极侧面和所述N极侧面,至少一个为曲面,印刷品衬底设置于所述端面的上方或下方,从而能够在磁性油墨层中形成独特的弧形磁定向图案,使得印刷品产生多变的图案效果。

  证据1为本专利的抵触申请,证据1公开了一种磁性印刷设备,明确公开了该印刷设备包括印刷装置、磁定向装置、传送装置,但未记载有关“固化装置”的内容。证据1中仅在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第0091段公开了“对可磁性排列的薄片进行排列的各种方法在7047883号美国专利和20060198998号美国专利申请中被披露,两者均通过参考并入本申请中”,其中,7047883号美国专利为证据3。无效请求人主张,即使证据1未明确公开“固化装置”,但由于证据1援引了证据3,证据3中公开了“固化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

  在一份对比文件援引另一份文件的情况中,首先,要确定援引的范围。具体到该案,证据1的说明书记载了“对可磁性排列的薄片进行排列的各种方法在7047883号美国专利和20060198998号美国专利申请中被披露,两者均通过参考并入本申请中”。证据3(7047883号美国专利)为一种定向磁性颜料片的方法和装置,该装置中虽然包括固化装置,但在将证据3中的内容引入证据1中时,仅能引入证据1中明确记载的“对可磁性排列的薄片进行排列的各种方法”,而不能将引入的范围扩大到整个证据3记载的所有技术内容,即并非被援引文件中的所有内容都当然地被视为援引公开。

  其次,应判断被援引的内容是否清楚和明确。在该案中,证据1和证据3均没有明确界定“对可磁性排列的薄片进行排列的各种方法”,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能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证据1和证据3中“对可磁性排列的薄片进行排列的各种方法”的含义。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由证据3公开的内容确定证据1所称“对可磁性排列的薄片进行排列的各种方法”的具体内容。

  最后,即使在该专利中被援引的内容足够清楚和明确的情况下,还需要进一步考虑被援引后是否符合新颖性判断的单独对比原则。在该案中,证据3(7047883号美国专利)为一种定向磁性颜料片的方法和装置,证据3中公开了该装置包含印刷装置、磁定向装置和固化装置。在考虑是否可以将证据3中的“固化装置”用于证据1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时,如果证据1中明确记载“固化装置在7047883号美国专利中被披露,通过参考并入本申请中”,引入了该“固化装置”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则该“固化装置”可以视为证据1的技术方案的组成部分,可以将该“固化装置”引入到证据1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判断中。但是,如果该“固化装置”与证据3中的其他装置之间有相互作用关系,则证据3中的“固化装置”不能直接单独地作为一个部件被引入到证据1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固化装置”引入到证据1中可能要将证据3中的“固化装置”进行各种改变从而使其能作为单独部件而被引入到证据1中,则会由于可能存在多种不同的“固化装置”而使得将其引入后形成多种不同的技术方案,此时不能认为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从而此时证据1和证据3的组合就不再满足新颖性的单独对比原则。

  综上所述,针对在一份对比文件的说明书中援引了其他文件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首先要判断被援引的范围是否清楚,不能将引入的范围扩大到该其他文件记载的所有技术内容,即并非被援引文件中的所有内容都当然地被视为援引公开;其次要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认为被援引的具体内容足够清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还要进一步判断对比文件引入了该被援引的内容后可否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如果可以,则认为其符合新颖性判断的单独对比原则,该被援引的内容可以视为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的组成部分,可以将被援引的内容引入到对比文件中用于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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