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界面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户界面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246
决定日:2019-04-19
委内编号:1F247348
优先权日:2013-03-04
申请(专利)号:201410073584.5
申请日:2014-03-03
复审请求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宇儒
合议组组长:郑宁
参审员:魏峰
国际分类号:G06F3/0481,G06F3/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73584.5,名称为“用户界面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3月0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04日,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3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0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方法,包括:
提供要被控制的对象,其中要被控制的对象包括第一用户界面;
提供遥控设备,其中所述遥控设备包括观看屏;
捕获要被控制的对象的图像;
从所述图像中认出要被控制的对象;以及
响应于认出要被控制的对象,在所述遥控设备的观看屏上显示针对要被控制的对象的第二用户界面,
其中所述第二用户界面与所述第一用户界面大体上相同;并且
通过在所述遥控设备的观看屏上显示的第二用户界面来控制要被控制的对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要被控制的对象包括自动化设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遥控设备包括蜂窝电话、个人数字助手和智能电话中的一个。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捕获要被控制的对象的图像包括使用与所述遥控设备相关联的图像捕获设备以取得要被控制的对象的图片。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认出要被控制的对象包括将要被控制的对象的图像与多个已存储的图像相比较。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识别坐标并将所述坐标与要被控制的对象相关联。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识别坐标包括当要被控制的对象的图像被捕获时识别要被控制的对象的坐标或者识别所述遥控设备的坐标。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识别坐标包括识别罗盘方向,识别区域中的定位,识别地理坐标或者识别GPS坐标。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将所述第二用户界面与要被控制的对象相关联。
10. 一种方法,包括:
提供要被控制的对象,其中要被控制的对象包括第一用户界面;
提供遥控设备,其中所述遥控设备包括观看屏以及图像捕获设备;
将所述图像捕获设备聚焦到要被控制的对象上;
识别坐标;
将要被控制的对象识别为与所述坐标相关联;以及
响应于将要被控制的对象识别为与所述坐标相关联,在所述遥控设备的观看屏上显示针对要被控制的对象的第二用户界面,
其中所述第二用户界面与所述第一用户界面大体上相同,并且
通过在所述遥控设备的观看屏上显示的第二用户界面来控制要被控制的对象。
11. 根据权利要求 10所述的方法,其中要被控制的对象包括自动化设备。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遥控设备包括蜂窝电话、个人数字助手和智能电话中的一个。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图像捕获设备聚焦到要被控制的对象上包括所述图像捕获设备捕获要被控制的对象的图像。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识别坐标包括当图像捕获设备聚焦到要被控制的对象上时识别要被控制的对象的坐标或者识别所述遥控设备的坐标。
15.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识别坐标包括识别罗盘方向,识别区域中的定位,识别地理坐标或者识别GPS坐标。”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US2009/0285443 A1,公开日为2009年11月19日。
驳回决定的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第二用户界面与所述第一用户界面大体上相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识别坐标;将要被控制的对象识别为与所述坐标相关联;(2)其中所述第二用户界面与所述第一用户界面大体上相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1-15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响应于认出要被控制的对象,在所述遥控设备的观看屏上显示针对要被控制的对象的第二用户界面”。对比文件1中由遥控设备的摄像机捕获的图像仅仅用于识别和选择显示的菜单中的特征或对象,所捕获的图像本身并不用作用户界面。被控制设备不能被控制,直到识别出显示的菜单中的特征或对象,因此所捕获的图像仅被处理以选择或识别用户界面(即,显示的菜单)中的特征或对象。具体地,遥控设备功能更像鼠标,而不是用户界面。(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通过在所述遥控设备的观看屏上显示的第二用户界面来控制要被控制的对象”,与对比文件1不同,本申请用户可以直接使用遥控设备上的第二用户界面来操纵被控制设备。本申请在遥控设备上提供了更直观的用户界面,在使用遥控设备上的用户界面时的用户体验能够更直观,并且能够减少任何学习曲线。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遥控设备包括第二显示器用以显示一个采集后的图像,所述图像至少包括一部分显示菜单供用户查看,遥控设备40采集显示器30上的用户界面的图像之后,通过图像处理器48处理所述图像;然后,生成用于产生控制信号的菜单,所述菜单属于用于人机交互的界面50,该界面产生控制信号,由此可知,上述公开的内容通用是通过遥控设备图像采集模块采集被控制对象的上显示菜单,并通过遥控设备上的图像识别生成控制信号”,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遥控设备图像采集模块采集被控制对象的显示菜单,并通过遥控设备上的图像识别生成控制信号。其次,虽然遥控设备的观看屏上显示的不是被控制对象的第二用户界面,但是,在遥控设备的观看屏上显示被控制设备的控制菜单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给出三篇专利文献(文献1:公开号CN102692881A,公开日2012年09月26日;文献2:公开号CN102833221A,公开日2012年12月19日;文献3:公开号CN101799970A,公开日2010年08月11日)进行举证。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1]-[0053]段)公开了:遥控设备40上的摄像头46用于捕获在被控设备20的显示器30上向用户显示的屏幕菜单32的全部或选定部分,显示器50用于显示由摄像机46捕获的屏幕菜单32的全部或选定部分的图像。图像处理器48处理捕获的图像以识别用户选择的控制目标34,并输出该控制目标34的标识到单片机42,单片机42使用所识别的特征或对象生成控制信号,并将生成的控制信号发送到被控设备20的控制电路22,控制电路22可以调用与所选择的控制对象34相关联的动作。根据以上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遥控设备40的显示器50上可以生成包括第一用户界面上显示的菜单32的全部或选定部分的图像,而对上述图像中的控制对象34的识别,可以实现对相应控制对象34的控制,所以此时遥控设备的显示器上显示的上述显示菜单32的全部或选定部分的图像属于用于人机交互的界面,该界面能够产生控制信号,并通过无线传输等方式(例如蓝牙或WiFi)发送该控制信号给被控设备的控制电路,进而操作控制对象34,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中的遥控设备可以捕获到第一用户界面的菜单的全部或所选部分的图像,并在显示器上显示上述捕获的图像作为向用户呈现的第二用户界面,通过在第二用户界面中的控制对象34的识别才触发了对上述控制对象34的控制,因此就用户的角度和体验而言,第二用户界面才是实现用户交互的界面,用户对相应控制对象34的控制是基于第二用户界面触发的、而不是基于第一用户界面触发的,用户是否知晓发送控制信号直至实现对相应对象的控制过程中是否需要第一用户界面的参与,均不影响对相应控制对象34的操作控制和用户体验,因此,对比文件1披露了上述技术特征。而且,在对比文件1中第二用户界面显示的是第一用户界面上显示的菜单的全部或所选部分的图像,因此用户同样不需要熟悉不同的用户界面,用户体验更好,并且能够减少学习曲线,达到了和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3日提交了答复上述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了权利要求1、9、10,删除权利要求5,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如下:(1)在对比文件1中,屏幕上控制对象是在受控设备上显示的菜单的一部分,即屏幕上控制对象。然而,在权利要求1中,要控制的对象包括尚未被认出的自动化设备。显然,两者都不同。(2)对比文件1也不能公开或暗示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提供还没有被遥控设备认出的要被控制的对象,其中要被控制的对象包括第一用户界面;2)捕获要被控制的对象的图像;3)将所述图像与多个存储的图像比较;4)当多个存储的图像之一被识别为与所述图像匹配时从所述图像中认出要被控制的对象。(3)本申请因为远程控制应用程序上的用户界面“匹配”家庭自动化设备上的用户界面,所以用户在远程控制设备上使用用户界面时的体验可以更直观,并且任何学习曲线可以减少。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3日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8、9内容如下:
“1. 一种方法,包括:
提供遥控设备,其中所述遥控设备包括观看屏;
提供还没有被遥控设备认出的要被控制的对象,其中要被控制的对象包括第一用户界面;
捕获要被控制的对象的图像;
将所述图像与多个存储的图像比较;
当多个存储的图像之一被识别为与所述图像匹配时从所述图像中认出要被控制的对象;
响应于认出要被控制的对象,在所述遥控设备的观看屏上显示针对要被控制的对象的第二用户界面,其中在所述遥控设备的观看屏上显示的第二用户界面与要被控制的对象的第一用户界面大体上相同;
通过在所述遥控设备的观看屏上显示的第二用户界面来控制要被控制的对象。”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将在所述遥控设备的观看屏上显示的所述第二用户界面与要被控制的对象相关联。
9. 一种方法,包括:
提供遥控设备,其中所述遥控设备包括观看屏和图像捕获设备;
提供还没有被遥控设备认出的要被控制的对象,其中要被控制的对象包括第一用户界面;
将所述图像捕获设备聚焦到要被控制的对象上;
识别坐标;
将所述坐标与多个先前识别的坐标之一匹配;
当多个先前识别的坐标之一被识别为与所述坐标匹配时将要被控制的对象识别为与所述坐标相关联;
响应于将要被控制的对象识别为与所述坐标相关联,在所述遥控设备的观看屏上显示针对要被控制的对象的第二用户界面,其中在所述遥控设备的观看屏上显示的所述第二用户界面与被控制的对象的所述第一用户界面大体上相同,并且
通过在所述遥控设备的观看屏上显示的第二用户界面来控制要被控制的对象。”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3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3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09/0285443 A1,公开日为2009年11月19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远程控制设备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第9-16项、说明书第[0007]-[0069]段):图4显示了数字有线电视系统的示例性屏幕菜单32(相应于“提供要被控制的对象,其中要被控制的对象包括第一用户界面”),该菜单32包括多个以虚拟按键形式显示的多个屏幕上控制对象34。遥控设备40具有显示器50,显示器50用于显示由摄像机46捕获的图像(相应于“提供遥控设备,其中所述遥控设备包括观看屏”)。遥控设备40的用户定位遥控设备40,使得所选择的控制对象34出现在遥控设备40的显示器50中,当所需的屏幕控制对象34出现在遥控设备40的显示器50中时,用户可按下指定的SELECT按钮以选择出现在取景器中的控制对象34,当按下SELECT按钮时,显示器50中出现的图像被摄像机46捕获。遥控设备40上的摄像头46用于捕获在被控设备20的显示器30上向用户显示的屏幕菜单32的全部或选定部分,图像处理器48处理所捕获的菜单32的所选部分,图像处理器48执行图像识别算法识别菜单32中的特征或对象,并将控制对象34的标识输出到遥控设备的MCU 42,显示器50用于显示由摄像机46捕获的屏幕菜单32的全部或选定部分的图像,可以使用所识别的特征或对象来生成控制信号,将生成的控制信号发送到被控设备20的控制电路22,控制电路22可以调用与所选择的控制对象34相关联的动作。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提供还没有被遥控设备认出的要被控制的对象;捕获要被控制的对象的图像;将所述图像与多个存储的图像比较;当多个存储的图像之一被识别为与所述图像匹配时从所述图像中认出要被控制的对象;响应于认出要被控制的对象,在所述遥控设备的观看屏上显示针对要被控制的对象的第二用户界面,其中在所述遥控设备的观看屏上显示的第二用户界面与要被控制的对象的第一用户界面大体上相同;通过在所述遥控设备的观看屏上显示的第二用户界面来控制要被控制的对象。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识别并控制遥控设备的多个受控对象,并使得使用遥控设备的用户界面的用户体验更熟练。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通过捕获的受控对象的图像与多个预存的受控对象图像的匹配比较,识别出当前要被遥控设备控制的受控对象;响应于识别出的受控对象,使得遥控设备的观看屏上显示的用户界面与所识别的受控对象上显示的用户界面大体上相同,由此使得用户通过一个遥控设备即可控制多个不同的受控对象,而且用户能够不考虑是直接经受控设备的用户界面访问受控设备还是经遥控设备的用户界面访问受控设备都置身于大体上相同的界面体验,用户不必学习和熟悉两种不同的用户界面。由于遥控设备上的用户界面与受控设备上的用户界面是大体相同的,用户可以比较熟练地通过遥控设备上的用户界面来控制受控对象,用户体验更方便和直观,减少用户学习曲线。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远程控制设备的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55]段)中虽然也公开了捕获控制对象的图像、图像匹配比较和控制对象的识别,以及响应于上述识别来控制执行和上述控制对象相关联的菜单动作。但是,在对比文件1中控制对象是受控设备的屏幕菜单中的虚拟按键,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控制对象是未被遥控设备认出的对象,即控制对象是实体设备。对比文件1捕获的图像实际上是受控设备显示的用户界面的一部分或全部,识别其中的功能而不需要识别控制对象,而本申请捕获的图像是整个用户界面,且需要根据对界面的识别来识别控制对象,从而能够进一步在遥控设备上显示第二用户界面来控制控制对象。由于对比文件1中控制受控设备的用户界面只显示在受控设备上,由遥控设备的摄像机捕获受控设备的用户界面中的虚拟按键对象的图像,仅仅是用于选择一个受控对象的用户界面的具体功能按键来控制执行相关联的动作,遥控器上显示的捕获图像只是起到选择的作用,不能相当于控制受控对象的用户界面,且对比文件1通过遥控器选择的用户界面的虚拟按键只能是针对一个受控对象的,不能认出多个受控对象中的一个,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响应于识别受控对象,在遥控设备的观看屏上显示和上述受控对象相关联的第二用户界面,使得用户可以直接使用遥控设备上的第二用户界面来方便地操纵多个受控设备中的一个;更没有公开遥控设备的观看屏上显示的第二用户界面与要被控制的受控对象的第一用户界面大体上相同,以便使用遥控设备上的用户界面时的用户体验能够更方便和熟练。虽然,对比文件1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方便和简化用户使用遥控设备控制受控设备的界面操作,但是和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和技术手段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方便控制遥控设备的多个受控对象,并使得使用遥控设备的用户界面的用户体验更熟练。由此可知,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远程控制设备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第9-16项、说明书第[0007]-[0069]段):图4显示了数字有线电视系统的示例性屏幕菜单32(相应于“提供要被控制的对象,其中要被控制的对象包括第一用户界面”),该菜单32包括多个以虚拟按键形式显示的多个屏幕上控制对象34。遥控设备40具有显示器50,显示器50用于显示由摄像机46捕获的图像(相应于“提供遥控设备,其中所述遥控设备包括观看屏”)。遥控设备40的用户定位遥控设备40,使得所选择的控制对象34出现在遥控设备40的显示器50中,当所需的屏幕控制对象34出现在遥控设备40的显示器50中时,用户可按下指定的SELECT按钮以选择出现在取景器中的控制对象34,当按下SELECT按钮时,显示器50中出现的图像被摄像机46(相当于“图像捕获设备”)捕获。遥控设备40上的摄像头46用于捕获在被控设备20的显示器30上向用户显示的屏幕菜单32的全部或选定部分,图像处理器48处理所捕获的菜单32的所选部分,图像处理器48执行图像识别算法识别菜单32中的特征或对象,并将控制对象34的标识输出到遥控设备的MCU 42,显示器50用于显示由摄像机46捕获的屏幕菜单32的全部或选定部分的图像,可以使用所识别的特征或对象来生成控制信号,将生成的控制信号发送到被控设备20的控制电路22,控制电路22可以调用与所选择的控制对象34相关联的动作。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提供还没有被遥控设备认出的要被控制的对象;将所述图像捕获设备聚焦到要被控制的对象上;识别坐标;将所述坐标与多个先前识别的坐标之一匹配;当多个先前识别的坐标之一被识别为与所述坐标匹配时将要被控制的对象识别为与所述坐标相关联;响应于将要被控制的对象识别为与所述坐标相关联,在所述遥控设备的观看屏上显示针对要被控制的对象的第二用户界面,其中在所述遥控设备的观看屏上显示的所述第二用户界面与被控制的对象的所述第一用户界面大体上相同,并且通过在所述遥控设备的观看屏上显示的第二用户界面来控制要被控制的对象。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识别并控制遥控设备的多个受控对象,并使得使用遥控设备的用户界面的用户体验更熟练。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通过识别的受控对象的物理坐标与多个预存的受控对象的物理坐标进行匹配比较,识别出当前要被遥控设备控制的受控对象;响应于识别出的受控对象,使得遥控设备的观看屏上显示的用户界面与所识别的受控对象上显示的用户界面大体上相同,由此使得用户通过一个遥控设备即可控制多个不同的受控对象,而且用户能够不考虑是直接经受控设备的用户界面访问受控设备还是经遥控设备的用户界面访问受控设备都置身于大体上相同的界面体验,用户不必学习和熟悉两种不同的用户界面。由于遥控设备上的用户界面与受控设备上的用户界面是大体相同的,用户可以比较熟练地通过遥控设备上的用户界面来控制受控对象,用户体验能够更方便和直观,减少用户学习曲线。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远程控制设备的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55]段)中虽然也公开了捕获控制对象的图像、图像匹配比较和控制对象的识别,以及响应于上述识别来控制执行和上述控制对象相关联的菜单动作。但是,在对比文件1中控制对象是受控设备的屏幕菜单中的虚拟按键,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控制对象是未被遥控设备认出的对象,即控制对象是实体设备。对比文件1捕获的图像实际上是受控设备显示的用户界面的一部分或全部,识别其中的功能而不需要识别控制对象,而本申请捕获的图像是整个用户界面,且需要根据对界面的识别来识别控制对象,从而能够进一步在遥控设备上显示第二用户界面来控制控制对象。由于对比文件1中控制受控设备的用户界面只显示在受控设备上,由遥控设备的摄像机捕获受控设备的用户界面中的虚拟按键对象的图像,仅仅是用于选择一个受控对象的用户界面的具体功能按键来控制执行相关联的动作,遥控器上显示的捕获图像只是起到选择的作用,不能相当于控制受控对象的用户界面。对比文件1通过遥控器选择的用户界面的虚拟按键只能是针对一个受控对象的,不能认出多个受控对象中的一个,没有公开响应于识别受控对象,在遥控设备的观看屏上显示和上述受控对象相关联的第二用户界面,使得用户可以直接使用遥控设备上的第二用户界面来方便地操纵多个受控设备中的一个;更没有公开遥控设备的观看屏上显示的第二用户界面与要被控制的受控对象的第一用户界面大体上相同,以便使用遥控设备上的用户界面时的用户体验能够更方便和熟练。虽然,对比文件1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方便和简化用户使用遥控设备控制受控设备的界面操作,但是和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和技术手段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方便控制遥控设备的多个受控对象,并使得使用遥控设备的用户界面的用户体验更熟练。由此可知,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10-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中遥控设备的摄像机捕获受控设备的用户界面中的虚拟按键对象的图像,仅仅是用于选择一个受控对象的用户界面的具体功能按键来控制执行相关联的动作,遥控器上显示的捕获图像只是起到选择的作用,不能相当于控制受控对象的用户界面。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对象限定的是还没有被遥控设备认出的要被控制的对象、遥控设备认出的要被控制的对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遥控设备是发出相应指令来达到控制受控设备完成所需操作要求的,遥控设备要识别和控制的对象是如数字电视等各种物理受控设备,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对象不能理解为对比文件1中受控设备的屏幕菜单中的虚拟按键对象,两者不能等同。
其次,专利文献不是公知常识证据。现有技术中的遥控设备的用户界面通常都是遥控设备自带的用于控制受控设备的操作界面,和受控设备自带的用户界面是不相关的、界面布局也是不相同的。而本申请在遥控设备上显示的用户界面,是通过图像匹配或坐标比较来识别出多个受控对象中的一个,在遥控设备上显示和识别的受控对象相关联的用户界面,并使得遥控设备的观看屏上显示的用户界面与所识别的受控对象上显示的用户界面大体上相同。因此,本申请方案中在遥控设备的观看屏上最终显示的第二用户界面,不是现有技术中的遥控设备自带的用于控制受控设备的用户界面。本申请是通过先识别遥控设备要控制的受控对象,并根据识别出的要控制的受控对象的第一用户界面来在遥控设备的观看屏上呈现第二用户界面,使得两个界面大体上相同,并通过第二用户界面来控制要被控制的受控对象。由此使得用户通过一个遥控设备即可控制多个不同的受控对象,而且由于第一用户界面、第二用户界面大体相同,使得用户能够不必考虑是直接经受控设备的用户界面访问受控设备还是经遥控设备的用户界面访问受控设备都置身于大体上相同的界面体验,用户不用学习和熟悉两种不同的用户界面,用户体验更方便和直观,减少用户学习曲线。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相对于目前的证据而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全部缺陷。至于本申请中是否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问题,由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