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获得槽道入口完全发展流动边界条件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获得槽道入口完全发展流动边界条件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129
决定日:2019-05-22
委内编号:1F2719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70282.1
申请日:2016-02-02
复审请求人:北京理工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广平
合议组组长:冯慧萍
参审员:朱世菡
国际分类号:G06F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方案采取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解决了技术问题,并获得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该方案属于技术方案。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0282.1,名称为“一种获得槽道入口完全发展流动边界条件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理工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2月02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2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0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获得槽道入口完全发展流动边界条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步骤如下:
步骤1、在原U型槽道ABCD入口CD前附加一段长度为10到15倍槽道宽度的平面槽道CDEF,得到修正的U型槽道ABFE;
步骤2、在修正的U型槽道ABFE入口EF给定槽道平均速度以及湍流量为主的入口边界条件,并在原U型槽道ABCD入口截面CD上设置150个监测点;
步骤3、判断原U型槽道ABCD入口截面CD上的速度分布是否满足完全发展流动速度分布,并根据满足与否情况进行相应操作,并根据满足与否的情况进行如下相应的操作:
3.1若不满足,则U型原槽道ABCD入口截面CD未获得所需的完全发展流动速度分布,跳至步骤1,继续调整平面槽道CDEF的长度;
3.2若满足,则原U型槽道ABCD入口截面CD获得所需的完全发展流动速度分布,跳至步骤4;
步骤4、调整修正的U型槽道ABFE入口边界EF的湍动能、湍动能耗散率为主的湍流量;
步骤5、判断原U型槽道ABCD入口截面CD上的湍动能分布是否满足完全发展流动速度分布,并根据满足与否的情况进行相应操作,具体为:
5.1若不满足,则跳至步骤4,继续调整修正的U型槽道ABFE入口边界EF的湍动能、湍动能耗散率等湍流量;
5.2若满足,则原U型槽道ABCD入口截面CD获得所需的完全发展流动湍动能分布;
自此,从步骤1到步骤5.2最终确定在截面CD得到完全发展流动速度和湍动能分布所需要附加的平面槽道CDEF的长度及在入口边界EF上所需给定的湍流量,实现了一种获得槽道入口完全发展流动边界条件的方法。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获得槽道入口完全发展流动边界条件的方法,其特征还在于:步骤1到步骤5.2中的U型槽道也可以是V型槽道、C型槽道以及M型槽道。”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获得槽道入口完全发展流动边界条件的方法,该方法通过在原槽道入口前附加一段平面槽道,在修正后的槽道入口给定入口边界条件,在原入口处监测原槽道入口界面上的速度分布和湍动能分布,通过调整获取槽道入口完全发展流动边界条件。其涉及的计算力学领域并非技术领域,因此其并未应用于具体的技术领域,其仅通过调整获取槽道入口完全发展流动边界条件,未解决任何技术问题,上述导致权利要求1的方案没有形成具有技术意义的技术方案,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仅对槽道类型作了进一步限定,基于相同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2的方案也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审查员认为:本申请涉及的计算力学领域并非技术领域,Monson和Seegmiller的文章Introduction部分提到了航天飞机主发动机燃料预燃烧室的涡轮中的管道和火箭发动机中的管道设计,其属于具体的技术领域,而本申请未涉及工程领域的实际管道,本申请的方案并未应用于具体的技术领域,本申请的方案仅通过调整获取槽道入口完全发展流动边界条件,虽然采用了多普勒速度分米计、确定压力分布,其所实现的降低方法操作复杂度和减小曲线拟合误差的效果并非技术效果,未体现解决任何技术问题,如Monson和Seegmiller文章中提到的航天飞机发动机或火箭发动机中管道设计存在的技术问题,因此其未形成具有技术意义的技术方案。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针对“涉及的计算力学领域并非技术领域”,“计算力学”是利用各种数值方法,其应用范围已扩大到固体力学、岩土力学、水力学、流体力学、生物力学等领域,是解决力学中的实际问题的,有明确的应用领域,其应用场景是工程领域的实际管道。(2)针对“未解决任何技术问题”和“没有形成具有技术意义的技术方案”,本申请针对力学领域的现有技术问题:“U型槽道流入口边界的速度及湍动能分布的计算方法”存在“a)获取完全发展流动分布的操作过于复杂;b)曲线拟合引入了不必要误差;”两个技术缺陷,提出了“一种获得槽道入口完全发展流动边界条件的方法”,减少了拟合误差,也简化了获取完全发展流动分布的复杂操作,降低了复杂度。说明书附图的图4和图5,均列出了具体实验数据,以及对现有技术改进的技术效果。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获得槽道入口完全发展流动边界条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步骤如下:
步骤1、在原U型槽道ABCD入口CD前附加一段长度为10到15倍槽道宽度的平面槽道CDEF,得到修正的U型槽道ABFE;
步骤2、在修正的U型槽道ABFE入口EF给定槽道平均速度以及湍流量为主的入口边界条件,并在原U型槽道ABCD入口截面CD上设置150个监测点;
步骤3、判断原U型槽道ABCD入口截面CD上的速度分布是否满足完全发展流动速度分布,并根据满足与否的情况进行如下相应的操作:
3.1若不满足,则U型原槽道ABCD入口截面CD未获得所需的完全发展流动速度分布,跳至步骤1,继续调整平面槽道CDEF的长度;
3.2若满足,则原U型槽道ABCD入口截面CD获得所需的完全发展流动速度分布,跳至步骤4;
步骤4、调整修正的U型槽道ABFE入口边界EF的湍动能、湍动能耗散率为主的湍流量;
步骤5、判断原U型槽道ABCD入口截面CD上的湍动能分布是否满足完全发展流动速度分布,并根据满足与否的情况进行相应操作,具体为:
5.1若不满足,则跳至步骤4,继续调整修正的U型槽道ABFE入口边界EF的湍动能以及湍动能耗散率为主的湍流量;
5.2若满足,则原U型槽道ABCD入口截面CD获得所需的完全发展流动湍动能分布;
自此,从步骤1到步骤5.2最终确定在截面CD得到完全发展流动速度和湍动能分布所需要附加的平面槽道CDEF的长度及在入口边界EF上所需给定的湍流量,实现了一种获得槽道入口完全发展流动边界条件的方法。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获得槽道入口完全发展流动边界条件的方法,其特征还在于:步骤1到步骤5.2中的U型槽道也可以是V型槽道、C型槽道以及M型槽道。”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计算力学领域”属于学科领域,而非技术领域,本申请通过实验研究调整获取槽道入口完全发展流动边界条件,未涉及工程领域的实际管道设计,未应用于具体的技术领域。通过实验研究和数值计算对槽道流进行计算,所实现的降低方法操作复杂度和减小曲线拟合误差并非技术效果,也未解决任何技术问题,因此未形成具有技术意义的技术方案。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以及申请日2016年02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方案采取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解决了技术问题,并获得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该方案属于技术方案。
(2.1)权利要求1-2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获得槽道入口完全发展流动边界条件的方法,其方案中包括了“在原U型槽道入口前附加一段长度为10到15倍槽道宽度的平面槽道”、“在修正的槽道入口给定入口边界条件”、“在原U型槽道入口截面设置150个监测点”、“判断原U型槽道入口截面上的速度分布是否满足完全发展流动速度分布,若不满足,则继续调整平面槽道CDEF的长度”、“调整修正的U型槽道入口边界的湍动能、湍动能耗散率为主的湍流量”、“判断原U型槽道入口截面上的湍动能分布是否满足完全发展流动速度分布,若不满足,则继续调整修正的U型槽道入口边界的湍动能以及湍动能耗散率为主的湍流量”等特征,这些特征属于技术特征,对应采取的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权利要求1采取以上技术手段的集合,解决了“在截面CD即原U型槽道的入口处得到完全发展流动速度和湍动能分布”,或者说“如何在槽道入口处直接得到槽道入口完全发展流动边界条件”的技术问题,该方案相比现有技术更加简单直观,也获得了符合自然规律的“降低获得完全发展流动分布的操作复杂度以及减小误差”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属于技术方案的情形下,权利要求2也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技术方案。
3、对驳回理由和前置审查意见的评述
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详见前述案由部分。
合议组认为:首先,虽然“计算力学”偏重基础学科和基础理论,但槽道本身是具体的工程对象或工程构件,是客观实际存在的槽道,而不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因此,槽道本身作为一种工程对象或者工程构件,对其进行的改进属于技术领域。其次,本申请的方案并不是对U型槽道流的数值计算,而是着眼于如何获得用于“U型槽道流的数值计算”的“槽道入口完全发展流动边界条件”。最后,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包括了“在原U型槽道入口前附加一段长度为10到15倍槽道宽度的平面槽道”等诸多技术特征,对应采取的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权利要求1采取多个技术手段的集合,解决了“在截面CD即原U型槽道的入口处得到完全发展流动速度和湍动能分布”,或者说“如何在槽道入口处直接得到槽道入口完全发展流动边界条件”的技术问题,该方案相比现有技术更加简单直观,也获得了符合自然规律的“降低获得完全发展流动分布的操作复杂度以及减小误差”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技术方案。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至于本申请中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均留待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以及于申请日2016年02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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