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投影显示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041
决定日:2019-05-24
委内编号:1F2539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84370.3
申请日:2015-11-16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莹莹
合议组组长:刘晓华
参审员:芦婧
国际分类号:H04N9/31,G06F3/048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然而区别特征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仅仅是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和集成,该叠加和集成不存在无法克服的技术问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84370.3,名称为“一种投影显示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3段(即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投影显示方法,包括:
获得针对第一设备投影的界面的第一操作;
将所述界面按照所述第一操作的轨迹划分为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
在所述第一区域显示第一投影内容,在所述第二区域显示第二投影内容,
其中,所述第二投影内容不是所述第一设备当前显示的内容,所述第二投影内容来自第二设备。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操作为点击操作;将所述界面按照所述第一操作的轨迹划分为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包括:
获得所述界面中所述点击操作对应的点的坐标;
根据获得的点的坐标及第一规则,将所述界面划分为所述第一区域和所述第二区域。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操作为滑动操作;将所述界面按照所述第一操作的轨迹划分为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包括:
获得所述滑动操作对应的多个点的坐标;
根据获得的多个点的坐标及第二规则,将所述界面划分为所述第一区域和所述第二区域。
4. 如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区域显示第一投影内容,在所述第二区域显示第二投影内容之后,还包括:
获得针对所述第一区域和所述第二区域的分界线的第二操作;
根据所述第二操作,调整所述第一区域和所述第二区域在所述界面中所占的面积。
5. 如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第一区域显示第一投影内容,在所述第二区域显示第二投影内容之前,还包括:
根据所述第一区域的参数和所述第二区域的参数,分别确定所述第一投影内容的显示比例为第一比例和所述第二投影内容的显示比例为第二比例;
将所述第一投影内容的显示比例调整为所述第一比例,将所述第二投影内容的显示比例调整为所述第二比例;
在所述第一区域显示第一投影内容,在所述第二区域显示第二投影内容,包括:
在所述第一区域显示调整显示比例后的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在所述第二区域显示调整显示比例后的所述第二投影内容。
6.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存储器,用于存储指令;
处理器,用于执行所述指令:获得针对第一设备投影的界面的第一操作;将所述界面按照所述第一操作的轨迹划分为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及,在所述第一区域显示第一投影内容,在所述第二区域显示第二投影内容,其中,所述第二投影内容不是所述第一设备当前显示的内容,所述第二投影内容来自第二设备。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操作为点击操作;所述处理器用于:
获得所述界面中所述点击操作对应的点的坐标;
根据获得的点的坐标及第一规则,将所述界面划分为所述第一区域和所述第二区域。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操作为滑动操作;所述处理器用于:
获得所述滑动操作对应的多个点的坐标;
根据获得的多个点的坐标及第二规则,将所述界面划分为所述第一区域和所述第二区域。
9. 如权利要求6-8任一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还用 于:
在所述第一区域显示第一投影内容,在所述第二区域显示第二投影内容之后,获得针对所述第一区域和所述第二区域的分界线的第二操作;
根据所述第二操作,调整所述第一区域和所述第二区域在所述界面中所占的面积。
10. 如权利要求6-8任一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还用于:
在所述第一区域显示第一投影内容,在所述第二区域显示第二投影内容之前,根据所述第一区域的参数和所述第二区域的参数,分别确定所述第一投影内容的显示比例为第一比例和所述第二投影内容的显示比例为第二比例;
将所述第一投影内容的显示比例调整为所述第一比例,将所述第二投影内容的显示比例调整为所述第二比例;
在所述第一区域显示调整显示比例后的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在所述第二区域显示调整显示比例后的所述第二投影内容。
1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得针对第一设备投影的界面的第一操作;
划分模块,用于将所述界面按照所述第一操作的轨迹划分为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
操作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一区域显示第一投影内容,在所述第二区域显示第二投影内容,其中,所述第二投影内容不是所述第一设备当前显示的内容,所述第二投影内容来自第二设备。”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042624A,公开日为2007年09月26日。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用于投影显示;界面为第一设备投影界面;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显示内容为投影内容。然而这种区别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10为执行权利要求1-5所一一对应的方法的电子设备,然而将指令存储在存储器中并设置处理器用于执行指令完成相应的处理操作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方法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其限定的各个功能模块与方法权利要求1中的各个步骤一一对应,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删除权利要求1、6、11中的特征“所述第二投影内容不是所述第一设备当前显示的内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101B仅仅是读取了汽车导航400的显示内容而已,相当于将汽车导航400的显示画面通过两个显示界面进行显示,仅仅通过宽屏100划分出101A和101B两个区域分别显示车载电脑的两个显示界面而已,而本申请中,第一设备投影的界面还能在第二显示区域显示来自第二设备的第二投影内容;2、本申请在获得第一操作的时候,获得的是用户在投影界面的承载面上的操作,其采用的技术手段必然与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触控屏上获得相应触控操作的技术手段不同,并且在投影的界面的承载面上进行相应的操作时,还需要考虑到投影的界面的显示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9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该复审通知书引用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并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用于投影显示;界面为第一设备投影界面;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显示内容为投影内容,然而上述区别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10为执行权利要求1-5所一一对应的方法的电子设备,然而将指令存储在存储器中并设置处理器用于执行指令完成相应的处理操作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方法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其限定的各个功能模块与方法权利要求1中的各个步骤一一对应,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给予了针对性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所述第二设备不能够进行投影,获得针对所述第一区域和所述第二区域的分界线的第二操作;根据所述第二操作,调整所述第一区域和所述第二区域在所述界面中所占的面积”,并在权利要求6的电子设备和11的电子设备中增加了相应的特征,删除从属权利要求4和9,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编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本申请中,是需要将内容投影到相应的承载面上,而进行的第一操作和第二操作也均是通过相应的承载面实现对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的划分、调整,其使得由投影形成的界面能够进行方便的调整,方便用户对投影界面进行操作,当然,在显示屏或是触控屏上进行相应的划分/调整操作,是很容易能够实现的,但是,在投影界面上,对投影中的界面进行划分/调整的操作并不是容易实现的。而对比文件1本身并不涉及任何有关投影的相关技术内容的记载,其公开的在触控屏上对显示界面进行划分或者大小的调整是很容易实现的,但并不能够应用在投影界面上;2、对比文件1并不存在不方便用户查看的问题,并没有任何有关方便读取一不具有投影功能的设备中的投影内容的相关技术内容的记载。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9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该复审通知书引用驳回决定以及前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并引用工具书《iPhone&iPad企业移动应用开发秘笈》(作者:杨宏焱,海洋出版社2013年10月出版,ISBN号:978-7-5027-8687-8)(下称证据1)、工具书《投影机的使用与维修》(张志荣等编著,国防工业出版社2008年01月出版,ISBN号:7-118-05196-9)(下称证据2)、教材《信息交互设计》(范凯熹主编,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15年03月出版,ISBN号:978-7-5670-0815-1)(下称证据3)、教材《展示策划与设计》(丁俊等编著,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4年01月出版,ISBN号:978-7-5170-1708-0)(下称证据4)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用于投影显示;界面为第一设备投影界面;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显示内容为投影内容;(2)第二设备不能够进行投影。上述区别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区别特征(2),引用证据1和证据2佐证了其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8为执行权利要求1-4所一一对应的方法的电子设备,然而将指令存储在存储器中并设置处理器用于执行指令完成相应的处理操作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方法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其限定的各个功能模块与方法权利要求1中的各个步骤一一对应,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结合证据3、证据4给予了针对性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之处在于:在独立权利要求1、5、9中增加特征“其中,所述第一操作为悬空的点击操作,或者为悬空的滑动操作”;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获得针对所述第一区域和所述第二区域的分界线的第二操作;根据所述第二操作,调整所述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在所述界面中所占的面积”,并将删除的特征作为增加的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删除权利要求5中的特征“所述处理器还用于:在所述第一区域显示第一投影内容,在所述第二区域显示第二投影内容之后,获得针对所述第一区域和所述第二区域的分界线的第二操作;根据所述第二操作,调整所述第一区域和所述第二区域在所述界面中所占的面积”,并将删除的特征作为增加的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将从属权利要求2、6的特征“所述第一操作为点击操作”修改为“在所述第一操作为点击操作时”;将从属权利要求3、7的特征“所述第一操作为滑动操作”修改为“在所述第一操作为滑动操作时”,并适应性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经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投影显示方法,包括:
获得针对第一设备投影的界面的第一操作,其中,所述第一操作为悬空的点击操作,或者为悬空的滑动操作;
将所述界面按照所述第一操作的轨迹划分为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
在所述第一区域显示第一投影内容,在所述第二区域显示第二投影内容,
其中,所述第二投影内容来自第二设备,所述第二设备不能够进行投影。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操作为点击操作时;将所述界面按照所述第一操作的轨迹划分为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包括:
获得所述界面中所述点击操作对应的点的坐标;
根据获得的点的坐标及第一规则,将所述界面划分为所述第一区域和所述第二区域。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操作为滑动操作时;将所述界面按照所述第一操作的轨迹划分为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包括:
获得所述滑动操作对应的多个点的坐标;
根据获得的多个点的坐标及第二规则,将所述界面划分为所述第一区域和所述第二区域。
4. 如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区域显示第一投影内容,在所述第二区域显示第二投影内容之后,还包括:
获得针对所述第一区域和所述第二区域的分界线的第二操作;
根据所述第二操作,调整所述第一区域和所述第二区域在所述界面中所占的面积。
5. 如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第一区域显示第一投影内容,在所述第二区域显示第二投影内容之前,还包括:
根据所述第一区域的参数和所述第二区域的参数,分别确定所述第一投影内容的显示比例为第一比例和所述第二投影内容的显示比例为第二比例;
将所述第一投影内容的显示比例调整为所述第一比例,将所述第二投影内容的显示比例调整为所述第二比例;
在所述第一区域显示第一投影内容,在所述第二区域显示第二投影内容,包括:
在所述第一区域显示调整显示比例后的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在所述第二区域显示调整显示比例后的所述第二投影内容。
6.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存储器,用于存储指令;
处理器,用于执行所述指令:获得针对第一设备投影的界面的第一操作,其中,所述第一操作为悬空的点击操作,或者为悬空的滑动操作;将所述界面按照所述第一操作的轨迹划分为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及,在所述第一区域显示第一投影内容,在所述第二区域显示第二投影内容,其中,所述第二投影内容来自第二设备,所述第二设备不能够进行投影。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操作为点击操作时;所述处理器用于:
获得所述界面中所述点击操作对应的点的坐标;
根据获得的点的坐标及第一规则,将所述界面划分为所述第一区域和所述第二区域。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操作为滑动操作时;所述处理器用于:
获得所述滑动操作对应的多个点的坐标;
根据获得的多个点的坐标及第二规则,将所述界面划分为所述第一区域和所述第二区域。
9. 如权利要求6-8任一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还用 于:
在所述第一区域显示第一投影内容,在所述第二区域显示第二投影内容之后,获得针对所述第一区域和所述第二区域的分界线的第二操作;
根据所述第二操作,调整所述第一区域和所述第二区域在所述界面中所占的面积。
10. 如权利要求6-8任一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还用于:
在所述第一区域显示第一投影内容,在所述第二区域显示第二投影内容之前,根据所述第一区域的参数和所述第二区域的参数,分别确定所述第一投影内容的显示比例为第一比例和所述第二投影内容的显示比例为第二比例;
将所述第一投影内容的显示比例调整为所述第一比例,将所述第二投影内容的显示比例调整为所述第二比例;
在所述第一区域显示调整显示比例后的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在所述第二区域显示调整显示比例后的所述第二投影内容。
1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得针对第一设备投影的界面的第一操作,其中,所述第一操作为悬空的点击操作,或者为悬空的滑动操作;
划分模块,用于将所述界面按照所述第一操作的轨迹划分为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
操作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一区域显示第一投影内容,在所述第二区域显示第二投影内容,其中,所述第二投影内容来自第二设备,所述第二设备不能够进行投影。”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是在宽屏100的显示画面上进行触控移动操作,其本身实际上是在宽屏100上进行的触控滑动操作,且必须是与宽屏100接触的操作,并非是针对投影界面进行的操作,并且由于在对比文件1中采用手势操作会引起误操作,从而并不能够给出通过悬空的手势操作对宽屏100的屏幕进行划分的技术启示;此外,对比文件1本身是为了方便乘坐在后座的乘客方便对宽屏100进行操作而设计的,本身并不涉及任何有关需要对显示内容进行投影的相关技术内容,不能够给出任何有关将该技术应用到相关投影界面上的技术启示;2、现有技术中,在对投影的界面进行控制操作时,均是通过控制设备向投影设备或是提供投影内容的设备本身对投影的界面亦或是投影的显示内容进行相应控制,并没有给出手势操作的相关内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之
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3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与驳回决定以及两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还引用公知常识性证据1,证据2:
对比文件1:CN101042624A,公开日为2007年09月26日;
证据1:《iPhone&iPad企业移动应用开发秘笈》(作者:杨宏焱,海洋出版社2013年10月出版,ISBN号:978-7-5027-8687-8);
证据2:《投影机的使用与维修》(张志荣等编著,国防工业出版社2008年01月出版,ISBN号:7-118-05196-9)。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投影显示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至第8段,第4页第6段至第11页第11段,附图1-5):在图3中,图像显示单元102在由LCD触控面板构成的显示画面101(相当于界面)上显示电视机、VTR、DVD、汽车导航等图像,这些各种各样的图像源是从未图示的外部装置输入;如图4所示,将本例的宽屏100的显示画面101二分割时,作为操作者的乘员300A描绘在显示画面101上的分割部位(相当于获得第一操作),以在宽屏100的显示画面101显示的图像上画出分割边界线,在此,操作者的手指难以在显示画面101上直线地移动,其移动轨迹为一定程度的蛇形轨迹的几率高,然后,在移动量判定单元105判定为移动量La超过基准移动量Ls,并且位置偏移量判定单元107判定为位置偏移量低于基准位置偏移量时,画面分割控制单元108控制图像显示单元102的动作,以将显示画面101二分割,其结果,如图4的下方所示,宽屏100的显示画面101以画面中央作为分割边界而被左右二分割;在本例的宽屏100,通过上述的画面分割操作,在显示画面101左方的第一分割画面101A显示画面分割前所显示的主图像,在显示画面101右方的第二分割画面101B显示画面分割后显示的副图像(相当于将界面按照第一操作的轨迹划分为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其中第一区域显示第一内容,第二区域显示第二内容)。如图1和图2所示,乘员300A和乘员300B两个人观赏相同的主图像,在某个时刻,乘员300A想要看不同的副图像而进行显示画面101的画面分割操作,另外,作为画面分割后的第二分割画面101B上显示的副图像,例如为安装在驾驶座201的前方的控制台盒的汽车导航400的显示画面401上显示的图像(导航图像等)(相当于来自第二设备的第二图像),或是在宽屏100的显示画面101画面分割前上一次显示的图像源(电视机视频等)(分割前上次显示的图像源即来自第一设备,比如电视机视频的图像,因此明确公开了分割后的第二区域可以显示来自第二设备的图像)。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用于投影显示;界面为第一设备投影界面;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显示内容为投影内容;而对比文件1是LCD显示,显示界面为LCD屏,显示内容为在LCD上显示的内容;所述第二设备不能够进行投影,而对比文件1的第二设备为可以在LCD屏上显示的设备;所述第一操作为悬空的点击操作,或者为悬空的滑动操作,而对比文件1的触控操作为与LCD屏接触所进行的操作。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划分投影界面以实现不同设备的投影共享。
对于区别特征,尽管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是对LCD屏幕的屏幕分割方法,但是该方法也实现了屏幕显示内容的丰富,充分利用了屏幕,并且其所公开的分割方法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具体分割方法相同,都是基于对界面的操作轨迹进行分割,同时,本领域公知的,对投影界面的操作轨迹,可以通过例如摄像头、红外检测等方式进行,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方法应用于投影屏幕不存在技术障碍,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在申请日之前,现有技术中无法投影的设备也可以完成投影,通过一个中继即可,例如证据1中公开了(参见第12章 12.3.1 使用AirPlay播放音频和视频):在Iphone真机上编译运行程序,屏幕上呈现一个视频播放画面,此时如果Wi-Fi网络中存在有效的AirPlay Receiver,则在播放界面的进度条旁边显示AirPlay按钮,单击AirPlay按钮,将显示有效的AirPlay设备列表。从列表中选择一个有效设备,将开始AirPlay投放,该视频图像在AppleTV或Mac屏幕上出现,此时,若Mac与任何高分辨率设备,如大型屏幕、投影设备连接,视频也会在这些设备上播放。 可见,上述工具书中,不具备投影功能的Iphone,通过Mac,实现了在屏幕、投影设备上的视频播放。本领域熟知的还有无线投影技术,投影机本身具备无线接入功能,终端可以通过无线接入的方式实现投影,具体参见证据2(第4章,投影机的选购 4.1 投影机的市场动态):东芝TDP-TW350投影机可以实现无线传输投影,使用无线功能的笔记本电脑,即可实现超强效率的802.11e/g标准无线传输演示功能,它们不仅可以演示计算机文件,还可以自如地演示基于WINDOWS的视频文件,画面连续自然,一台笔记本电脑可以同时控制多台投影机,多台笔记本电脑也可以同时控制一台投影机。因此,对于不具备投影功能的终端,只要其具有无线传输功能,即可通过无线投影机的中继,实现投影显示。上述内容均证明了区别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悬空手势操作又称悬浮触控,最早由诺基亚公司在2007年提出,在本申请申请日前已为本领域所熟知,而点击或滑动操作,均为本领域常见的操作手势。可见,区别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基于上述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将不具备投影功能的设备通过证据2公开的方法实现投影,采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手段与其他设备共享同一个屏幕,并采用本领域公知的屏幕操作触发手段来最终实现投影屏幕的共享显示,仅仅是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和集成,该叠加和集成不存在无法克服的技术问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同时,该叠加和集成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第一操作具体为点击操作以及根据相应坐标、规则进行屏幕分割,然而本领域中,点击操作是触发屏幕动作的惯常手段,例如点击切换界面,点击唤醒界面等,其中通常包含对点击坐标的检测,而屏幕分割规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用户习惯或者图像特点等预先设置的,因此将点击这种操作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作为屏幕分割的触发方式,并根据预定方式实现屏幕分割,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常规运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第一操作为滑动操作并根据相应坐标、规则进行屏幕分割,然而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附图4、5):图4、5所示,根据滑动操作的起始点S和结束点E,判断移动量和位置偏移量规则,将屏幕划分为两个区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3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附图17,说明书第13页倒数第3段):如图17所示,可以通过手指拖动改变分割后的画面尺寸比率,从图中可以看出根据手指对分界线的操作,使得第一区域101A面积变大,第二区域101B面积变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3任一项,其限定了根据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的显示比例调整投影内容的显示比例。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页倒数第1、第2段,附图12):在显示画面101的画面分割前显示的主图像的纵横比,即使在画面分割后的第一分割画面101A上显示时也维持相同的纵横比,由此,在显示画面101的画面分割后的第一分割画面101A上显示的主图像,不会因为图像分割而变成欠缺一部分的图像,观赏者能够不会有任何不愉快的感觉进行观赏。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分割区域显示图像时,保持原始图像的纵横比,目的是为了保持画面完整不欠缺。而实际应用中存在不同的显示需求,例如为了更好的利用显示区域而调整图像的显示比率,这一调整方式是图像播放领域中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显示需求,在不同的区域中根据显示区域参数选择保持或者调整图像的比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执行方法权利要求1-5所述方法的电子设备,而设置存储器用于存储指令,以及设置处理器用于执行指令完成相应的处理操作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处理器完成操作与方法权利要求1-5的特征一一对应,因此基于方法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参见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6-10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上述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其限定的各个功能模块与方法权利要求1中的各个步骤一一对应,而使用功能模块完成相应方法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基于方法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参见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该产品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对屏幕的触控操作时,显示界面的性质以及应用场合通常是必须要考虑的
因素,对比文件1所处的应用场合在于其位于汽车上,空间狭小且屏幕大小有限,因此需要准确定位触控位置,而不能采用可能会引起误判的悬空操作,这一点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预见并且必须要考虑的因素,但是,当需要共享的显示界面变换为投影界面时,由于投影的面积以及场所通常较大及开阔,并且悬空操作是现有技术,因此有理由选择悬空操作。此种由于显示界面的改变而导致的触控方式发生的适应性改变,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运用现有技术时的常规能力。
(2)本申请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充分利用投影显示界面,而并非如何实现用户与屏幕的交互,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仅记载了通过坐标来定位用户对于投影屏幕的分割操作,而并未记载如何基于该定位实现屏幕对用户操作的响应与交互,更未记载如何通过悬空手势实现用户与屏幕的交互,因此,如果认为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创新点在于通过悬空手势与投影屏幕进行交互,本申请将属于对于关键技术的公开不充分。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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