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由玻璃纤维或聚烯烃纤维制成的在铅酸电池中用作隔板的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013
决定日:2019-05-27
委内编号:1F259337
优先权日:2012-04-12
申请(专利)号:201310127460.6
申请日:2013-04-12
复审请求人:约翰斯曼维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颖
合议组组长:王志宇
参审员:伍俊霞
国际分类号:H01M2/16,H01M10/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127460.6,名称为“由玻璃纤维或聚烯烃纤维制成的在铅酸电池中用作隔板的毡”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约翰斯曼维尔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4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4月12日,公开日为2013年10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US2003/0054236A1,公开日期为2003年03月20日;对比文件2:CN102272977A,公开日期为2011年12月07日;对比文件3:JP昭59-33754A,公开日期为:1984年02月23日。驳回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为: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铅酸电池,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纤维毡的厚度为50-500微米;导电材料具有低于100,000欧姆/平方的电阻率,以便能够使电子在纤维毡的表面上流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电池寿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选择导电层合适的电阻率,纤维毡的厚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经过有限的试验可选择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2或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铅酸电池隔板,其与对比文件3 的区别在于:导电材料被配置在毡的至少一个表面上,毡的厚度为50-500微米,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电池性能。而导电材料设置的位置以及其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具有导电表面的用于铅酸电池的非织造纤维毡,其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形成非织造纤维毡的多根缠结纤维,促进多根缠结纤维联结的粘合剂,非织造纤维毡的厚度为50-500微米;被置于多根缠结纤维的至少一个表面上的导电材料层,导电材料具有足以提供非织造玻璃纤维毡的导电表面的导电性。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电池的电性能。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提供具有导电表面的电池隔板的方法,其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向纤维毡的至少一个表面施加导电材料,导电材料在纤维毡的表面上形成导电层,毡的厚度是50-500微米,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电池性能。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6-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6-24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4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7段、说明书附图1-5、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7年02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铅酸电池,其包含:正电极;负电极;以及纤维毡,其将所述正电极和所述负电极隔开以使所述正电极和负电极电绝缘,所述纤维毡的厚度为50-500μm,所述纤维毡包含:多根纤维;以及导电材料,其被配置在所述纤维毡的至少一个表面上以便接触所述正电极或负电极,所述导电材料具有低于100,000欧姆/平方的电阻率,以便能够使电子在所述纤维毡的表面上流动。
2. 权利要求1的铅酸电池,其中所述导电材料具有低于50,000欧姆/平方的电阻率。
3. 权利要求1的铅酸电池,其中所述导电材料包含被施加于所述纤维毡的至少一个表面的导电材料涂层。
4. 权利要求1的铅酸电池,其中所述导电材料包含与所述纤维毡的至少一个表面相邻放置的导电纤维毡。
5. 权利要求4的铅酸电池,其中所述导电纤维毡包含多个导电聚合物。
6. 权利要求1的铅酸电池,其还包含被配置在所述纤维毡的另一个表面上的附加的导电材料,使得所述正电极和负电极两者接触相应的导电材料之一。
7. 铅酸电池隔板,其包含:毡,其包含多根电绝缘纤维,所述毡被构造成将电池的电极隔开, 以使所述电极电绝缘,所述毡的厚度为50-500μm;以及导电材料,其被配置在所述毡的至少一个表面上,其中所述导电材料接触所述电池的至少一个电极,并且其中所述导电材料能够使电子在所述毡的表面上流动。
8. 权利要求7的铅酸电池隔板,其还包含被配置在纤维毡的相对表面上的微孔膜。
9. 权利要求8的铅酸电池隔板,其还包含:
第二毡,其被配置在所述微孔膜的相对表面上,使得所述微孔膜被夹在所述毡与所述第二毡之间;以及
第二导电材料,其被配置在所述第二毡的外表面上,使得所述第二导电材料接触所述电池的第二电极,所述第二导电材料具有能够使电子在所述第二毡的表面上流动的导电性。
10. 权利要求7的铅酸电池隔板,其中所述导电材料包含选自下列的一种或多种材料:导电聚合物;纳米碳;金属;铜; 钛;钒;石墨;和石墨烯。
11. 权利要求7的铅酸电池隔板,其中所述毡包含玻璃毡,并且其中所述导电材料包含被施加于所述玻璃毡的涂层。
12. 权利要求11的铅酸电池隔板,其中所述涂层包含粘合剂与导 电材料的混合物。
13. 权利要求7的铅酸电池隔板,其中所述毡包含玻璃毡,并且其中所述导电材料包括含有多根导电纤维的第二毡,所述第二毡与所述毡相邻放置。
14. 具有导电表面的用于铅酸电池的非织造纤维毡,所述非织造纤维毡包含:
形成所述非织造纤维毡的多根缠结纤维;
促进所述多根缠结纤维联结的粘合剂;以及
被置于所述多根缠结纤维的至少一个表面上的导电材料层,所述导电材料具有足以提供非织造玻璃纤维毡的导电表面的导电性;
所述非织造纤维毡的厚度为50-500μm。
15. 提供具有导电表面的铅酸电池隔板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提供包含多根电绝缘纤维的纤维毡,所述纤维毡的厚度为50-500μm;以及
向所述纤维毡的至少一个表面施加导电材料,所述导电材料在所述纤维毡的表面上形成导电层,并且所述导电层具有能够使电子在纤维毡的表面上流动的导电性。
16. 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所述导电材料具有低于100,000欧姆/平方的电阻率。
17. 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所述导电材料具有低于50,000欧姆/平方的电阻率。
18. 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还包括将所述电池隔板置于电池的正电极与负电极之间,使得所述导电层接触所述电极之一,以增强相对于接触的电极的电子流动。
19. 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向所述纤维毡的至少一个表面施加导电材料包括向所述多根纤维施加导电材料涂层。
20. 权利要求19的方法,其中所述导电材料涂层包含与所述导电材料混合的粘合剂,并且其中所述纤维毡用粘合剂浸透,或将粘合剂喷洒在纤维毡的至少一个表面的顶上。
21. 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向所述纤维毡的至少一个表面施加导电材料包括将第二纤维毡与所述纤维毡的至少一个表面相邻放置,所述第二纤维毡包含多根导电纤维或涂覆有导电材料的多根纤维。
22. 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还包括将微孔膜置于所述纤维毡的相对表面上。
23. 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还包括:
将正电极导体与正电极表面相邻放置;以及
将所述铅酸电池隔板与所述正电极相邻放置,以使所述导电层接触所述正电极,所述正电极被配置在所述纤维毡与所述正电极导体之间,使得所述正电极的第一区域处的电子沿着所述纤维毡的导电层流向电池的正端子,所述导电层在所述第一区域处提供了最小电阻的电通路。
24. 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所述正电极的第二区域处的电子沿着正电极导体流向电池的正端子,所述正电极导体在所述第二区域处提供了电阻最小的电通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原权利要求7、14和15中并入了原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导电材料具有低于100,000欧姆/平方的电阻率”,并相应地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6,并重新调整了权利要求序号。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提供的技术方案是将“保液导电层”应用到电极的活性材料上,改变电极的活性材料,而本申请是通过将导电材料放置或布置在纤维毡的表面顶部以在纤维毡上形成导电层,改变的是纤维毡而不是电极活性材料。本申请将导电材料施加到纤维毡隔板上,不会由于充电/放电而发生任何扩大或膨胀。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7、14和15如下:
“7. 铅酸电池隔板,其包含:
毡,其包含多根电绝缘纤维,所述毡被构造成将电池的电极隔开, 以使所述电极电绝缘,所述毡的厚度为50-500μm;以及
导电材料,其被配置在所述毡的至少一个表面上,其中所述导电材料接触所述电池的至少一个电极,并且其中所述导电材料能够使电子在所述毡的表面上流动,其中所述导电材料具有低于100,000欧姆/平方的电阻率。
14. 具有导电表面的用于铅酸电池的非织造纤维毡,所述非织造纤维毡包含:
形成所述非织造纤维毡的多根缠结纤维;
促进所述多根缠结纤维联结的粘合剂;以及
被置于所述多根缠结纤维的至少一个表面上的导电材料层,所述导电材料具有足以提供非织造玻璃纤维毡的导电表面的导电性,以及所述导电材料具有低于100,000欧姆/平方的电阻率;
所述非织造纤维毡的厚度为50-500μm。
15. 提供具有导电表面的铅酸电池隔板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提供包含多根电绝缘纤维的纤维毡,所述纤维毡的厚度为50-500μm;以及
向所述纤维毡的至少一个表面施加导电材料,所述导电材料在所述纤维毡的表面上形成导电层,并且所述导电层具有能够使电子在纤维毡的表面上流动的导电性,以及所述导电材料具有低于100,000欧姆/平方的电阻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从对比文件3可以看到阴极板1、阳极板2、玻璃纤维隔板4、导电保液层3在形成电池时互相堆叠在一起,并且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保液导电层3置于阳极板1和阴极板2的活性物质层1b、2b的表面并与隔板4相接触,这就相当于导电保液层3配置在纤维毡的一个表面上,即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导电材料,其被配置在所述纤维毡的至少一个表面上以便接触所述正电极或负电极。虽然对比文件3更多的关注了抑制PbSO4的生成,但是电极和隔膜之间的导电层在客观上也起到了为电子提供导电通路的作用,导电材料的电阻率也是一个常见的范围,并且,本申请说明书第35段记载了“导电材料可以包括金属、 纳米碳、石墨烯、石墨、导电聚合物(例如聚苯胺类)”,对比文件3中使用的导电材料为炭黑,这些都是常见的导体,在电阻率上差别较小。当电极表面的涂层会因为电极在充放电期间表面的膨胀/收缩而消失时,电极活性材料本身也会因为体积效应而剥离,这时电池已无法正常工作,即便是将导电层直接设置在玻璃纤维毡上,也无法提高电池整体寿命。聚合物的性质会随着聚合度(体现在分子量上)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性质,在没有聚合度时,无法准确的对聚合物的性质进行预测。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权利要求1-2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就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而言,其与对比文件3一样,都是形成隔板、导电层、电极的结构,导电层夹在电极与隔板之间。而且,即使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导电层形成在纤维毡上参见本申请附图4,本申请中PbO2电极中也会产生PbSO4,其与对比文件3一样,会在充放电过程中在电极材料中产生PbSO4,其与对比文件3是一样的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中存在一个缺陷,即,在铅酸电池的运行期间,具有活性材料的电极板扩张/膨胀/收缩的尺寸改变,即“生苔”,导致活性电极材料表面脱落,使得电子通道破坏,增加电池内阻。本申请导电层位于不同的位置上,“生苔”将不会影响导电层,从而继续为电子流动提供替代路径,使得电池寿命期间电阻持续降低。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仅在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过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3,申请日2013年04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7段、说明书附图1-5、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3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US2003/0054236A1 公开日:2003年03月20日;
对比文件2:CN102272977A 公开日:2011年12月07日;
对比文件3:JP昭59-33754A 公开日:1984年02月23日。
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铅酸电池(参见说明书第5-6部分,附图1),包括将阳极板1(即负电极)和两个阴极板2(即正电极)中间放置玻璃纤维隔板4(即纤维毡,其将所述正电极和所述负电极隔开以使所述正电极和负电极电绝缘,所述纤维毡包含:多根纤维)层叠构成电极组件,保液导电层3置于阳极板1和阴极板2的活性物质层1b、2b的表面并与隔板4相接触,结合图1,可以看到保液导电层3与隔板4整个面接触,则必然会在隔板的表面上产生电子流动(即导电材料,其被配置在所述纤维毡的至少一个表面上以便接触所述正电极或负电极,电子在所述纤维毡表面上流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纤维毡的厚度为50-500μm;所述导电材料具有低于100,000欧姆/平方的电阻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电池寿命。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说明书第5-6部分)保液导电层3是由导电性粉末制成,为了提高电池的寿命,本领域技术人员就有动机经过有限的试验选择得到合适的电阻率,并且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电阻率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导电材料可以达到的范围之内。至于所述纤维毡的厚度,由于其起到使得正负极之间电绝缘以及离子导通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试验即可选择得到合适的厚度。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通过有限的试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对导电材料的电阻率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合适的电阻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可以经过有限的试验得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同样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括多孔性涂层的隔膜,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27-28段):无纺基布,为具有多个孔的平面状态;多孔涂层,在所述无纺基布的至少一个表面上形成并由填料颗粒和粘合剂聚合物构成,其中所述填料颗粒包括导电正温度系数颗粒,其由导电颗粒和低熔点树脂的混合物构成(相当于所述导电材料包含被施加于所述隔膜的至少一个表面的导电材料涂层),其提供了在隔膜上形成导电层的一种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想到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玻璃纤维隔板上。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并通过有限的试验,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和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和6均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5-6部分,图1):保液导电层3置于阳极板1和阴极板2的活性物质层1b、2b的表面并与玻璃纤维隔板4相接触(即所述导电材料包含与所述纤维毡的至少一个表面相邻放置的导电毡),结合图1可知,还包含被配置在所述纤维毡的另一个表面上的附加的导电材料,使得所述正电极和负电极两者接触相应的导电材料之一,至于导电毡为导电纤维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同样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导电聚合物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导电材料,因此,使得所述导电纤维毡包含多个导电聚合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同样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铅酸电池隔板(参见说明书第5-6部分,图1),包括:将阳极板1和两个阴极板2中间放置玻璃纤维隔板4层叠构成电极组件(即毡,其包含多根电绝缘纤维,所述毡被构造成将电池的电极隔开,以使所述电极电绝缘),保液导电层3置于阳极板1和阴极板2的活性物质层1b、2b的表面并与玻璃纤维隔板4相接触,结合图1,可以看到保液导电层3与隔板4整个面接触,则必然会在隔板的表面上产生电子流动(即导电材料,其中所述导电材料接触所述电池的至少一个电极,所述导电材料能够使电子在所述毡的表面上流动)。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导电材料被配置在所述毡的至少一个表面上,所述毡的厚度为50-500μm,所述导电材料具有低于100,000欧姆/平方的电阻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电池性能。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导电材料是设置在毡上作为隔板的一部分与电极接触,还是设置在电极上作为电极的一部分与隔板接触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由于所述纤维毡起到使得正负极之间电绝缘以及离子导通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试验即可选择得到合适的厚度。此外,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说明书第5-6部分)保液导电层3是由导电性粉末制成,为了提高电池的寿命,本领域技术人员就有动机经过有限的试验选择得到合适的电阻率,并且该电阻率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导电材料可以达到的。
基于上述分析,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通过有限的试验,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8段)公开了一种铅酸电池隔板,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用于阀控铅酸蓄电池的隔膜,至少有一个微孔聚合物层位于两个纤维层之间(即其还包含被配置在纤维毡的相对表面上的微孔膜),其作用也是为了提高蓄电池性能,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并通过有限的试验,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18段):用于阀控铅酸蓄电池的隔膜,至少有一个微孔聚合物层位于两个纤维层之间(即第二毡,其被配置在所述微孔膜的相对表面上,使得所述微孔膜被夹在所述毡与所述第二毡之间),其作用也是为了提高蓄电池性能,在该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就有动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从而使得第二导电材料,其被配置在所述第二毡的外表面上,使得所述第二导电材料接触所述电池的第二电极,所述第二导电材料具有能够使电子在所述第二毡的表面上流动的导电性,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同样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5-6部分,图1)保液导电层3是由导电性粉末制成,而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导电材料的具体选择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同样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和13引用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1。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5-6部分,图1):将阳极板1和两个阴极板2中间放置玻璃纤维隔板4(即所述毡包含玻璃毡),保液导电层3置于阳极板1和阴极板2的活性物质层1b、2b的表面并与隔板4相接触,保液导电层3是由导电性粉末制成(即所述导电材料包括含有导电材料的第二层,所述第二层与所述毡相邻放置),至于第二层选择为含有多根导电纤维的第二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另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27-28,70段):其包括:无纺基布,为具有多个孔的平面状态;多孔涂层,在所述无纺基布的至少一个表面上形成并由填料颗粒和粘合剂聚合物构成,其中所述填料颗粒包括导电正温度系数颗粒,其由导电颗粒和低熔点树脂的混合物构成(即所述导电材料包含被施加于所述隔膜的涂层,所述涂层包含粘合剂与导电材料的混合物),其提供了一种在隔膜上形成导电层的一种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想到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玻璃纤维隔板上,因此,当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同样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具有导电表面的用于铅酸电池的非织造纤维毡,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铅酸电池的纤维毡,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5-6部分,图1):将阳极板1和两个阴极板2中间放置玻璃纤维隔板4(即纤维毡),保液导电层3置于阳极板1和阴极板2的活性物质层1b、2b的表面并与隔板4相接触,保液导电层3是由导电性粉末制成。
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形成所述非织造纤维毡的多根缠结纤维;促进所述多根缠结纤维联结的粘合剂;所述非织造纤维毡的厚度为50-500μm;(2)被置于所述多根缠结纤维的至少一个表面上的导电材料层,所述导电材料具有足以提供非织造玻璃纤维毡的导电表面的导电性,导电材料具有低于100,000欧姆/平方的电阻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电池的电性能。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玻璃纤维以非织造的形式形成纤维毡是其常用的形式,而先形成多根缠结纤维,再使用促进所述多根缠结纤维联结的粘合剂是织造非织造纤维毡的常用技术手段,至于所述纤维毡的厚度,由于其起到使得正负极之间电绝缘以及离子导通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即可选择得到合适的厚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至于该导电材料是设置在毡上作为隔板的一部分与电极接触,还是设置在电极上作为电极的一部分与隔板接触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说明书第5-6部分)保液导电层3是由导电性粉末制成,为了提高电池的寿命,本领域技术人员就有动机经过有限的试验选择得到合适的电阻率,以便能够使电子在所述纤维毡的表面上流动,并且该电阻率也是一般的导电材料可以达到的。
基于上述分析,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通过有限的试验得到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提供具有导电表面的电池隔板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提供铅酸电池隔板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5-6部分,图1):将阳极板1和两个阴极板2中间放置玻璃纤维隔板4(即提供包含多根电绝缘纤维的纤维毡),保液导电层3置于阳极板1和阴极板2的活性物质层1b、2b的表面并与隔板4相接触,保液导电层3是由导电性粉末制成,结合图1,可以看到保液导电层3与隔板4整个面接触,则必然会在隔板的表面上产生电子流动(即所述导电层具有能够使电子在纤维毡的表面上流动的导电性)。
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向所述纤维毡的至少一个表面施加导电材料,所述导电材料在所述纤维毡的表面上形成导电层,所述毡的厚度为50-500μm;导电材料具有低于100,000欧姆/平方的电阻率。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电池性能。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由于所述纤维毡起到使得正负极之间电绝缘以及离子导通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试验即可选择得到合适的厚度,至于该导电材料是设置在纤维毡上作为隔板的一部分与电极接触,还是设置在电极上作为电极的一部分与隔板接触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为了提高电池的寿命,本领域技术人员就有动机经过有限的试验选择得到合适的电阻率,以便能够使电子在所述纤维毡的表面上流动,并且该电阻率也是一般的导电材料可以达到的。
基于上述分析,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通过有限的试验,得到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6-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6和17引用权利要求15。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5-6部分,图1):将阳极板1和两个阴极板2中间放置玻璃纤维隔板4(即将所述电池隔板置于电池的正电极与负电极之间),保液导电层3置于阳极板1和阴极板2的活性物质层1b、2b的表面并与隔板4相接触,保液导电层3是由导电性粉末制成(即使得所述导电层接触所述电极之一,以增强相对于接触的电极的电子流动),因此,当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同样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8和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27-28,70段):其包括:无纺基布,为具有多个孔的平面状态;多孔涂层,在所述无纺基布的至少一个表面上形成并由填料颗粒和粘合剂聚合物构成,其中所述填料颗粒包括导电正温度系数颗粒,其由导电颗粒和低熔点树脂的混合物构成(即施加导电材料包括向所述隔膜施加导电材料涂层,其中所述导电材料涂层包含与所述导电材料混合的粘合剂),其提供了一种在隔膜上形成导电层的一种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想到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玻璃纤维隔板上,从而向所述纤维毡的至少一个表面的所述多根纤维施加导电材料涂层,至于所述纤维毡用粘合剂浸透,或将粘合剂喷洒在纤维毡的至少一个表面的顶上是施加涂层常用的方法。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通过有限的试验,得到权利要求18或19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0引用权利要求15。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5-6部分,图1):将阳极板1和两个阴极板2中间放置玻璃纤维隔板4,保液导电层3置于阳极板1和阴极板2的活性物质层1b、2b的表面并与隔板4相接触,保液导电层3是由导电性粉末制成,在该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向所述纤维毡的至少一个表面施加导电材料包括将导电层与所述纤维毡的至少一个表面相邻放置,至于导电层选择为第二纤维毡,所述第二纤维毡包含多根导电纤维或涂覆有导电材料的多根纤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同样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1引用权利要求15。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18段):用于阀控铅酸蓄电池的隔膜,至少有一个微孔聚合物层和两个纤维层之间(即其还包含被配置在纤维毡的相对表面上的微孔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同样也不具备创造性。
17.权利要求22和2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2和23引用权利要求15。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5-6部分,图1):阴极集电体2a表面有阴极活性物质层2b(即将正电极导体与正电极表面相邻放置),将阳极板1和两个阴极板2(即正电极)中间放置玻璃纤维隔板4层叠构成电极组件,保液导电层3置于阳极板1和阴极板2的活性物质层1b、2b的表面并与隔板4相接触(即将所述铅酸电池隔板与所述正电极相邻放置,以使所述导电层接触所述正电极,所述正电极被配置在所述纤维毡与所述正电极导体之间),由于在正电极的两侧均具有导电层,则正电极上不同区域中的电子就会沿着所述纤维毡的导电层或者正电极导体两者能够提供最小电阻的电通路流向电池的正端子,因此,当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同样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评述
合议组认为:无论本申请还是对比文件3,电池装配后,导电层都是位于电极活性材料层与隔膜之间且紧密相连的,电极材料的“生苔”都会对导电层产生一定影响,同时,隔膜材料层也都会对导电层提供一定的支撑作用。因此,权利要求的装配后的电池内部电极、导电层与隔膜的结构关系与对比文件3是相同的。因此,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 月0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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