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沉浸式播放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沉浸式播放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586
决定日:2019-05-27
委内编号:1F2663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34238.8
申请日:2015-03-25
复审请求人:上海分众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潘云
合议组组长:丰学民
参审员:刘园园
国际分类号:H04N13/04,H04N1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34238.8,名称为“一种沉浸式播放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分众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1日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了如下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14178509A1,公开日为2014年11月0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段(即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沉浸式播放系统,应用于多面投影系统中,其特征在于,所述沉浸式播放系统包括:
若干组投影设备,其中包括面对正向投射面的一组主投影设备,以及面对其余投射面的多组辅投影设备;
第一控制单元,连接所述主投影设备,用于对所述主投影设备投射的图像进行拼接;
第二控制单元,分别连接多组所述辅投影设备用于对所述辅投影设备投射的图像进行拼接;
第三控制单元,连接所有所述投影设备,用于对所述投影设备进行同步控制;
所述第三控制单元还连接所述第一控制单元和所述第二控制单元,用于控制所述第一控制单元和所述第二控制单元实现图像拼接同步;
所述第一控制单元和所述第二控制单元还通过一数据交换接口与所述第三控制单元连接;
所述第三控制单元通过所述数据交换接口向所述第一控制单元和所述第二控制单元发送相应的同步控制指令,以调取所述第一控制单元和所述第二控制单元中预设的控制数据,实现对所述投影设备的同步播放控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沉浸式播放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辅投影设备包括两组,分别对应于两侧向投射面进行视频画面的投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沉浸式播放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辅投影设备包括两组,分别对应于两侧向投射面进行视频画面的投射;
所述第一控制单元包括一单通道数字无缝拼接融合播放服务器,用于对所述主投影设备投射的图像进行拼接;
所述第二控制单元包括一三通道数字无缝拼接融合播放服务器,用于分别对每组所述辅投影设备投射的图像进行拼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播放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控制单元通过DVI接口与所述投影设备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播放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DVI接口采用透明模式传输信号。”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第三控制单元通过所述数据交换接口向所述第一控制单元和所述第二控制单元发送相应的同步控制指令,以调取所述第一控制单元和所述第二控制单元中预设的控制数据,实现对所述投影设备的同步播放控制;对比文件1只公开了管理设备能对辅投影设备进行控制,对多个辅投影设备210之间进行同步播放控制,而并没有对主投影设备进行控制,也没有对主投影设备110和辅投影设备210进行同步播放控制;对比文件1的管理设备实现的功能并非是对第一控制和第二控制单元进行同步播放控制,管理设备的控制方式也与本申请完全不同;并且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5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复审请求理由进行了回应。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管理设备”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三控制单元”,对比文件1未公开特征“所述第一控制单元和所述第二控制单元还通过一数据交换接口与所述第三控制单元连接;所述第三控制单元通过所述数据交换接口向所述第一控制单元和所述第二控制单元发送相应的同步控制指令,以调取所述第一控制单元和所述第二控制单元中预设的控制数据,实现对所有所述投影设备的同步播放控制”,且上述特征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为:申请日2015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具体审查意见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WO2014178509A1,公开日为2014年11月06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沉浸式播放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扩展主图像的视觉元素的多投影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4]-[92]段,图1-3):
参照图1,该多投影系统(相当于沉浸式播放系统,应用于多面投影系统中)可包括:主投影面100(相当于正向投射面),主图像在主投影面100上被重现;辅投影面200(相当于其余投射面),其布置在主投影面100的周围;主投影设备110,其用于将图像投射到主投影面100上;辅投影设备210,其用于将图像投射到辅投影面200上;以及管理设备300,其用于控制主投影设备110和辅投影设备210的操作;可设置多个辐射投影面200;多个辅投影设备210可以被安装成面对多个辅投影面200;
主投影设备110可以被电连接到管理设备300;当主投影面100的面积较大时,可以设置两个或更多个主投影设备110;在这种情况下,两个或更多个主投影设备110可以彼此配合来将图像投射到主投影面100上(例如,两个或更多个主投影设备110可以将整个面积分成两个或更多个部分,并且彼此同步地投射图像);管理设备300可以对这两个或更多个主投影设备110进行管理,控制这两个或更多个主投影设备110彼此配合来将整合的图像投射到主投影面100上;例如,由相应的主投影设备110投射的图像的重叠部分可能不平滑,这可能导致不均匀性;管理设备300可以通过边缘融合校正和图像校正技术防止不均匀性的发生(相当于控制单元,连接所述主投影设备,用于对所述主投影设备投射的图像进行拼接);
多个辅投影设备可以被并联连接到管理设备300;当特定的辅投影面200的面积较大时,可以针对该特定的辅投影面200设置两个或更多个辅投影设备210;在这种情况下,两个或更多个辅投影设备210可以彼此配合来将图像投射到特定的辅投影面200上(例如,两个或更多个辅投影设备210可以将整个面积分成两个或更多个部分,并且彼此同步地投射图像);管理设备300可以对这两个或更多个辅投影设备210进行管理,控制这两个或更多个辅投影设备210彼此配合来将整合的图像投射到特定的辅投影面200上;例如,由相应的辅投影设备210投射的图像的重叠部分可能不平滑,这可能导致不均匀性;管理设备300可以通过边缘融合校正和图像校正技术防止不均匀性的发生(相当于控制单元,分别连接多组所述辅投影设备用于对所述辅投影设备投射的图像进行拼接);
管理设备300可以以单个服务器或者以两个或更多个服务器互联的形式实现。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设置第一控制单元和第二控制单元分别控制主投影设备和多组辅投影设备;(2)第三控制单元,连接所有所述投影设备,用于对所述投影设备进行同步控制,所述第三控制单元还连接所述第一控制单元和所述第二控制单元,用于控制所述第一控制单元和所述第二控制单元实现图像拼接同步;所述第一控制单元和所述第二控制单元还通过一数据交换接口与所述第三控制单元连接;所述第三控制单元通过所述数据交换接口向所述第一控制单元和所述第二控制单元发送相应的同步控制指令,以调取所述第一控制单元和所述第二控制单元中预设的控制数据,实现对所述投影设备的同步播放控制。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实现系统设备的分组控制和同步控制。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管理设备300连接主投影设备并控制两个或多个主投影设备彼此同步投射整合的图像至主投影面上,管理设备300并联连接多组辅投影设备并控制两个或多个辅投影设备彼此同步投射整合的图像至特定的辅投影面上,以及管理设备可以是多个服务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系统设置时,为明确分组控制,对主投影设备利用一个控制单元如一个服务器进行控制,对多组辅投影设备利用另一个控制单元如另一服务器进行控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系统需求或设计进行设置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控制两个或多个主投影设备彼此同步投射整合的图像,本申请也是控制多个投影设备同步投射图像。与对比文件1中的多个投影设备将图像投射到一个投射面上不同,本申请中多个投影设备将图像投射到多个不同的投射面上。然而,不同投影设备将图像投射到多个投射面上并且对对应于不同投射面的多个投影设备进行同步是在一般应用场景和一般需求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同时,通过整合系统内不同控制对象的同步控制方案来实现全部控制对象的同步控制是多控制对象的同步控制的常规方式之一。具体而言,向第一和第二控制单元发送相应的同步控制指令以调取两控制单元中预设的控制数据从而实现所有投影设备的同步播放控制是本领域中的常规同步控制方式。而且,设置第三控制单元及相应接口,实现第三控制单元与其余两控制单元的信令交互,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69]、[89]段,图1和3):参见图1及图3,两个辅投影面200被布置在相对于主投影面100的左侧和右侧,两组辅投影设备210将图像投射到该两个辅投影面200。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69]、[78]-[92]段,图1和3):参见图1及图3,两个辅投影面200被布置在相对于主投影面100的左侧和右侧,两组辅投影设备210将图像投射到该两个辅投影面200;管理设备300可以对两个或更多个主投影设备110进行管理,控制这两个或更多个主投影设备110彼此配合来将整合的图像投射到主投影面100上;例如,由相应的主投影设备110投射的图像的重叠部分可能不平滑,这可能导致不均匀性,管理设备300可以通过边缘融合校正和图像校正技术防止不均匀性的发生;管理设备300可以对两个或更多个辅投影设备210进行管理,控制这两个或更多个辅投影设备210彼此配合来将整合的图像投射到特定的辅投影面200上;例如,由相应的辅投影设备210投射的图像的重叠部分可能不平滑,这可能导致不均匀性,管理设备300可以通过边缘融合校正和图像校正技术防止不均匀性的发生;多个辅投影设备210可以并联连接到管理设备300 来进行控制,通过此并联连接同时或单独地由管理设备300来控制;管理设备300可以在单个服务器中或者以两个或更多个服务器互联的形式实现;主投影设备可通过数字光处理(DLP)的形式实现。
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管理设备300对投影设备投射的图像执行边缘融合校正,管理设备可以为服务器,以及投影设备可为DLP,因此,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控制单元是数字无缝拼接融合播放服务器。
另外,对比文件1中已公开了,管理设备300控制两个或多个主投影设备彼此同步投射整合的图像至主投影面上,管理设备300并联连接多组辅投影设备并控制两个或多个辅投影设备彼此同步投射整合的图像至特定的辅投影面上,以及管理设备可以是多个服务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系统设置时,为明确分组控制,对主投影设备利用一个控制单元如一个服务器进行控制,对多组辅投影设备利用另一个控制单元如另一服务器进行控制,以及根据实际需要或投影设备数目,选择相应数量通道的服务器,如单通道或三通道服务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系统需求或设计进行设置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5分别对权利要求1、4作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于DLP投影机,通过DVI接口与信号处理设备或者控制设备连接,以及采用透明模式传输信号,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0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由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具体审查意见可知,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第一控制单元和所述第二控制单元还通过一数据交换接口与所述第三控制单元连接;所述第三控制单元通过所述数据交换接口向所述第一控制单元和所述第二控制单元发送相应的同步控制指令,以调取所述第一控制单元和所述第二控制单元中预设的控制数据,实现对所有所述投影设备的同步播放控制”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控制两个或多个主投影设备彼此同步投射整合的图像(参见说明书第[82]、[83]段),本申请也是控制多个投影设备同步投射图像;与对比文件1中的多个投影设备将图像投射到一个投射面上不同,本申请中多个投影设备将图像投射到多个不同的投射面上;然而,不同投影设备将图像投射到多个投射面上并且对对应于不同投射面的多个投影设备进行同步是在一般应用场景和一般需求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同时,通过整合系统内不同控制对象的同步控制方案来实现全部控制对象的同步控制是多控制对象的同步控制的常规方式之一。具体而言,向第一和第二控制单元发送相应的同步控制指令以调取两控制单元中预设的控制数据从而实现所有投影设备的同步播放控制是本领域中的常规同步控制方式。而且,设置第三控制单元及相应接口,实现第三控制单元与其余两控制单元的信令交互,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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