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器的文件操作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浏览器的文件操作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006
决定日:2019-05-28
委内编号:1F2547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426142.5
申请日:2012-10-31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百乐
合议组组长:覃冬梅
参审员:孙国辉
国际分类号:G06F3/0481,G06F3/0483,G06F3/0482,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426142.5,名称为“浏览器的文件操作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10月31日,公开日为2014年05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0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1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引用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1646139A, 公开日为2010年02月1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浏览器的文件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保存所述文件并获取所述文件保存的路径信息;显示所述文件保存的路径的提示条,所述提示条本身构成一条超链接,携带所述路径信息;获取用户针对所述提示条的点击事件,根据所述点击事件及所述路径信息查找并展示所述文件。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浏览器的文件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用户针对所述提示条的点击事件的步骤的同时,进一步包括以下步骤:监听所述点击事件并对监听过程计时,如果计时到时仍未监听到所述点击事件,隐藏所述提示条。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浏览器的文件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保存所述文件的步骤进一步包括以下步骤:获取所述文件的原地址以及相关的标题;对所述原地址及相关的标题进行处理以获得作为所述文件保存后的文件名。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浏览器的文件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以下步骤:查找到所述文件后,高亮显示所述文件。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浏览器的文件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所述文件保存失败,所述提示条提示保存失败或可能导致保存失败的原因等信息。
6.一种浏览器的文件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保存模块,用于保存所述文件并获取所述文件保存的路径信息;提示模块,用于显示所述文件保存的路径的提示条,所述提示条本身构成一条超链接,携带所述路径信息;文件管理模块,用于获取用户针对所述提示条的点击事件,根据所述点击事件及所述路径信息查找并展示所述文件。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浏览器的文件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进一步包括:
监听模块,用于监听所述点击事件并对监听过程计时,如果计时到时仍未监听到所述点击事件,隐藏所述提示条。
8.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浏览器的文件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保存模块进一步用于获取所述文件的原地址以及相关的标题,并对所述原地址及相关的标题进行处理以获得作为所述文件保存后的文件名。
9.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浏览器的文件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进一步包括:高亮显示模块,用于在查找到所述文件后,高亮显示所述文件。
10.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浏览器的文件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如果所述文件保存失败,所述提示模块用于显示提示条以提示保存失败或可能导致保存失败的原因等信息。”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在浏览器中进行文件下载和操作。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一种浏览器的文件操作装置,与权利要求1-5相对应。因此,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将权利要求1记载的“保存文件并获取所述文件保存的路径信息”修改为“在浏览器中保存文件,并获取所述文件保存的路径信息”;将权利要求1记载的“显示所述文件保存的路径的提示条”修改为“在所述浏览器中显示所述文件保存的路径的提示条”;将权利要求1记载的“根据所述点击事件及所述路径信息查找并展示所述文件”修改为“根据所述点击事件及所述路径信息查找所述文件,并将所述浏览器的页面转向所述文件所在的文件夹以展示所述文件,以及接收针对文件的操作”;将权利要求5记载的“如果所述文件保存失败,所述提示条提示保存失败或可能导致保存失败的原因等信息”,修改为“如果所述文件保存失败,所述提示条提示保存失败或导致保存失败的原因”。根据对权利要求1、5修改的方式相应对权利要求6、10以及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5、6、10的内容如下:
“1.一种浏览器的文件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在浏览器中保存文件,并获取所述文件保存的路径信息;在所述浏览器中显示所述文件保存的路径的提示条,所述提示条携带所述路径信息;获取用户针对所述提示条的点击事件,根据所述点击事件及所述路径信息查找所述文件,并将所述浏览器的页面转向所述文件所在的文件夹以展示所述文件,以及接收针对所述文件的操作。”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浏览器的文件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所述文件保存失败,所述提示条提示保存失败或导致保存失败的原因。”
“6.一种浏览器的文件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保存模块,用于在浏览器中保存文件,并获取所述文件保存的路径信息;提示模块,用于在所述浏览器中显示所述文件保存的路径的提示条,所述提示条携带所述路径信息;文件管理模块,用于获取用户针对所述提示条的点击事件,根据所述点击事件及所述路径信息查找所述文件,并将所述浏览器的页面转向所述文件所在的文件夹以展示所述文件,以及用于接收针对所述文件的操作。”
“10.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浏览器的文件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如果所述文件保存失败,所述提示模块用于显示提示条以提示保存失败或导致保存失败的原因。”
复审请求人认为:(1)首先,本申请操作总是与浏览器页面对应,对比文件1的用户界面不确定;其次,本申请在不离开浏览器的用户界面的前提下显示文件所在文件夹,并且不会对文件进行打开操作;而对比文件1直接打开文件,执行操作。因此,对比文件1提示实现的作用与本申请提示条提示路径信息作用不同。(2)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保证用户下载时浏览器操作的连续性,避免不同应用的用户界面之间频繁切换导致的操作效率低下。而对比文件1是为了方便快捷地浏览下载文件,与本申请不同,具体地:对比文件1在打开文件之前增加选择显示文件夹的方案,会增加操作环节。本申请解决了如何不离开浏览器的用户界面的前提下,对浏览器下载的文件进行高效操作。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浏览器页面中显示文件所在文件夹,然后接收针对文件的进一步操作。而对比文件1是为了方便快捷浏览下载文件,没有公开显示文件夹进行进一步操作的环节。(3)本申请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具体地:根据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多种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下载应用和打开应用是不同的应用,用户界面必然发生了变化,与本申请保持在浏览器页面不同。移动终端具有多种应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移动终端中异于浏览器的任意一个应用执行文件管理等操作,从而频繁切换操作,影响连续性和操作效率。本申请采用从浏览器页面转入文件所在文件夹显示,是为了节省不同应用的用户界面之间进行切换的操作,能够使用户操作总是停留在浏览器的用户界面,实现用户操作浏览器的连续性。本申请是多种可能路线的最佳路线,能够提升操作效率。现有技术普遍采用应用之间相互调用的方式完成文件下载以及打开,本申请是对其操作连续性和操作效率上的缺陷的改进。综上,本申请克服了在不同应用之间频繁切换的问题,实现操作的连续性,在不离开浏览器的页面情况下,将对浏览器下载的文件进行各种的操作整合到浏览器的页面进行,实现了浏览器中对文件进行操作以及浏览器的其他常规操作的连续性,提升操作效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通过浏览器下载文件是用户常见的方式之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方法可以应用在浏览器下载方式中。且对比文件1中提示框不仅有提示作用,其同样可以通过对提示框的点击实现快速打开下载文件。对下载文件执行打开文件或打开文件所在文件夹是本领域的常规方法,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点击提示条打开文件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类似地实现打开文件所在文件夹,进而对文件进行查看、管理。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在复审通知书中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上网指南》,杨帆,北京:航空工业出版社,公开日为2009年09月30日。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进一步指出:(1)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第5页第10-14行公开了:因此用户在下载完成之后就能直接通过该提示框打开下载文件,而不需要去存储的文件夹中自行打开,能够更加方便快捷的浏览下载文件。即对比文件1是为了节省用户的操作从而节省了在浏览器页面下转去打开文件夹的步骤,而本领域公知的浏览器下载过程,也提供了提示框提示用户是否打开下载文件夹,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下载文件夹的打开、显示操作使用浏览器去完成,在浏览器页面下完成,而此时用户界面都保持在浏览器页面下。对比文件1的提示条的作用包括了针对文件的路径信息的提示,所以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提示条携带所述路径信息;本申请的提示条携带所述路径信息,而路径信息是用来查找所述文件,因此,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提示条所携带的路径信息是相同的。(2)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第1页的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目前移动终端用户在下载资源时,会弹出提示框,下载完成后不能立即打开下载的文件夹,需要用户去存储的文件夹找到后自行打开,因此使用起来十分不便。因此,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都是要解决移动终端用户在资源下载时能方便快捷地对下载文件进行操作的问题。对比文件1为了直观查看下载进度,使用带有进度的提示框,为了方便查看文件,使用下载技术提示框,并提供打开选项,从而省略去存储文件夹自行打开所进行的改进,其能够节省操作从而提升操作效率。“方便快捷地浏览下载文件”是对比文件1技术内容产生的技术效果,并非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打开文件之前增加显示文件所在的文件夹的操作环节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选择,如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其为了方便查看从而忽略这一环节,而对于本领域公知的IE浏览器,其下载完成环节提供了提示框,用于提示用户是否打开文件夹,或者直接打开文件,或者直接取消。并且打开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例如本领域公知的IE浏览器,通过资源管理器打开下载文件所在的文件夹,进行文件管理。但是采用浏览器,在浏览器的某一界面下进行文件管理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3)本申请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容易进行改进的,并且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主要修改包括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移动终端的”、“监听针对所述提示条的点击事件并对监听过程计时”、“当在计时内”、“隐藏所述提示条”,合并了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当在计时内未监听到点击事件,或者当在计时内接收到继续浏览的操作时,隐藏所述提示条”,根据权利要求1的修改方式对原权利要求6进行适应修改,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2和7,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并对说明书做了类似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操作总是与浏览器页面对应,与对比文件1的用户界面不确定不同: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用户体验不同:本申请是为了避免中断操作,而对比文件1是为了快速打开下载文件;2)本申请使浏览器的页面转向文件所在的文件夹,从而保证操作的连续性,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提示框帮助用户快速打开下载的文件,页面转向相应单元程序的显示界面,具有相反教导;3)本申请使用户的操作总是停留在浏览器的界面,提升操作效率;4)本申请选择浏览器这一应用能够显著减少网页浏览器的切换;5)本申请是对现有技术的操作连续性和操作效率的缺陷的逆向设计;(2)对比文件1打开应用跳转到应用界面破坏了下载文件的应用中操作的连续性;现有技术采用用户手动关闭提示,或者完全不通知的方案;对比文件1未公开针对提示条的触发打开文件夹的技术内容;(3)《上网指南》是PC端解决方案,与移动终端环境不同;《上网指南》教导了通过提示框打开文件夹,而对比文件1不需要打开,两者矛盾,不能结合;《上网指南》是为了使用户快速定位下载的文件,限制对比文件1改进实现在浏览器中完成文件下载、查看和操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0日提交的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5的内容如下:
“1.一种浏览器的文件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在移动终端的浏览器中保存文件,并获取所述文件保存的路径信息;在所述浏览器中显示所述文件保存的路径的提示条,所述提示条携带所述路径信息;监听针对所述提示条的点击事件并对监听过程计时;当在计时内获取用户针对所述提示条的点击事件时,隐藏所述提示条,根据所述点击事件及所述路径信息查找所述文件,并将所述浏览器的页面转向所述文件所在的文件夹以展示所述文件,以及在所述浏览器中接收针对所述文件的操作;当在计时内未监听到点击事件,或者当在计时内接收到继续浏览的操作时,隐藏所述提示条。”
“5.一种浏览器的文件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保存模块,用于在移动终端的浏览器中保存文件,并获取所述文件保存的路径信息;提示模块,用于在所述浏览器中显示所述文件保存的路径的提示条,所述提示条携带所述路径信息;监听模块,用于监听针对所述提示条的点击事件并对监听过程计时;所述监听模块,用于当在计时内获取用户针对所述提示条的点击事件时,隐藏所述提示条;当在计时内未监听到点击事件,或者当在计时内接收到继续浏览的操作时,隐藏所述提示条;文件管理模块,用于当在计时内获取用户针对所述提示条的点击事件时,根据所述点击事件及所述路径信息查找所述文件,并将所述浏览器的页面转向所述文件所在的文件夹以展示所述文件,以及在所述浏览器中用于接收针对所述文件的操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1月3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0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摘要附图,2018年06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9年0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说明书第1-9页。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1:CN101646139A,公开日为2010年02月10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浏览器的文件操作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资源下载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中说明书第2、4页):获取下载链接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根据URL下载对应的资源,将获取的资源保存到移动终端(相当于保存所述文件);在下载完成后,绘制下载完成的提示框(相当于提示条),并提示用户是否选择打开下载文件,所述下载文件可以通过调用与下载文件属性对应的单元程序打开(下载文件可以通过调用对应的单元程序打开,则提示框必然获取所述文件保存的路径信息,并且携带下载的路径信息,因此,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提示条携带所述路径信息)。判断用户是否点击打开文件(相当于获取用户针对所述提示条的点击事件),如果是,则通过测定下载文件的文件后缀名判断文件的类型,调度对应的程序打开文件(下载的文件被打开,则该过程必然是根据所述点击事件及所述路径信息查找到文件,并根据点击展示所述文件,因此,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根据所述点击事件及所述路径信息查找所述文件)。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一种浏览器的文件操作方法;(2)在浏览器中保存文件,在所述浏览器中显示所述文件保存的路径的提示条;将所述浏览器的页面转向所述文件所在的文件夹,以及接收针对所述文件的操作;(3)监听针对所述提示条的点击事件并对监听过程计时;当在计时内获取点击事件,隐藏所述提示条,当在计时内未监听到点击事件,或者当在计时内接收到继续浏览的操作时,隐藏所述提示条。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浏览器下载文件后操作以及使提示条不影响其他操作。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URL进行资源下载,而URL作为统一资源定位符,在本领域中通常用于网页等,在浏览器中根据URL进行资源下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将对比文件1的方法应用于浏览器的文件操作中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在浏览器中保存文件,在浏览器中显示文件保存的路径的提示条,以及下载完成后显示下载文件所在的文件夹是本领域使用IE等浏览器进行下载时的公知步骤,因此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上网指南》杨帆主编,北京:航空工业出版社,2009年9月30日,第56-65页,其描述了如何使用IE浏览器进行下载,并且参见第64页图,其中下载完毕提示框包含了下载路径“下载到”,并且通过点击“打开文件夹”,能够用“资源管理器”打开存放下载文件的文件夹,就可以看到刚刚下载的文件,并能够对下载的文件进行操作。

公知的浏览器下载文件步骤中,是通过资源管理器打开文件夹,从而进一步操作的步骤。然而,采用浏览器显示文件夹,对文件进行管理,也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并且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第5页第10-14行公开了:因此用户在下载完成之后就能直接通过该提示框打开下载文件,而不需要去存储的文件夹中自行打开,能够更加方便快捷的浏览下载文件。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要方便快捷的浏览下载文件的启示,基于对比文件1解决影响用户操作体验的问题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施通过浏览器页面显示文件夹,从而避免影响当前操作。
对于区别特征(3),由于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第3页还公开了:本发明下载进度提示框可以隐藏,隐藏时通过删除下载进度提示框,同时下载在后台继续进行,并不影响用户在移动终端的其他操作,因此大大提高了用户的使用体验。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为了不影响其他操作对进度提示框进行隐藏,而以时间为条件判断是否关闭提示框是本领域中公知常识,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可以实现通过时间判断是否点击或完成了文件操作而对进度提示框进行隐藏的方法,所以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该权利要求限定了文件保存的文件名命名规则,而在本领域中,进行网络资源下载时,为了方便管理和改善用户下载体验,可以使用自定义的命名规则,较为常见的是通过下载日期和/或随机字符和/或文件来源等,这些规则在浏览器和下载软件中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因此,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将选定状态的文件以高亮、放大等特殊形态进行突出显示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在本领域中,众多浏览器具有下载文件管理器,其可以实现对下载文件的管理,其中突出显示是本领域惯用的文件定位形式。例如在意见2.1中所展示的IE浏览器下载后,打开文件夹所显示的文件状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通过浏览器进行文件保存是本领域公知的下载方法,而下载结果为成功或失败,在失败时,会进行提示,包括状态、原因、解决方案等。因此,使用提示条进行失败或失败原因的提示,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一种浏览器的文件操作装置,与权利要求1-4的方法相对应。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1-4的评述,权利要求5-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是为了节省用户的操作从而节省了在浏览器页面下转去打开文件夹的步骤,所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不需要节省用户操作情况下,使用公知的下载后打开文件夹操作也是容易想到和实施的。1)避免用户对下载文件的查找,是对比文件1的解决的问题之一,而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第3页还公开了:本发明下载进度提示框可以隐藏,隐藏时通过删除下载进度提示框,同时下载在后台继续进行,并不影响用户在移动终端的其他操作,因此大大提高了用户的使用体验。由此,对比文件1解决的问题还包含了不影响其他操作;2)对比文件1的提示框下载完成后会提示用户是否选择打开下载文件,页面转向是因为选择了打开,而并非下载完成后直接跳转,本申请具有提示条,用户点击提示条以打开文件所在文件夹,对比文件1与此相应的是进度提示框的下载以及提示过程,而并非打开文件夹的过程,所以并非是相反的教导;文件下载完成后打开文件所在的文件夹,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对比文件1正是为了克服下载完成后需要打开文件所在文件夹的繁琐操作而做出的改进,基于此,为直观提示用户使用户通过进度提示框打开文件所在文件夹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提示用户可以快速打开文件并非提示可以用不同于浏览器的应用打开当前文件,所以对比文件1不存在相反教导;3)本申请权利要求1有如下记载:并将所述浏览器的页面转向所述文件所在的文件夹以展示所述文件。参见本申请附图3和4,浏览器的页面发生了跳转,并且需要接收针对文件的操作,这一跳转和操作,虽然用户是在浏览器应用下执行,但是仍然中断了用户的操作。由对比文件1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直接选择打开下载文件所在文件夹,从浏览器页面跳转到浏览器保存下载文件的文件夹的页面,从而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4)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移动终端用户通过WAP上网,在移动终端上浏览和下载需要的多媒体信息。而浏览器作为移动终端通过WAP浏览和下载的应用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对比文件1也是为了提升用户体验,所以选择浏览器作为实现对比文件1的应用是本领域公知常识;5)对比文件1通过提示用户是否使用相应的程序打开下载的文件,以避免还需要打开下载文件夹的繁琐操作,所以对比文件1的技术内容并非技术偏见,而是节省类似本申请中需要打开文件夹的操作,所以在现有技术中进一步打开下载文件所在的文件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技术手段。
(2)对比文件1的进度提示框是在当前应用界面下,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进度提示框进行隐藏避免影响其他操作,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进度提示框的打开等操作结果仍然显示在当前应用界面下,以避免影响其他操作。而提示条的自动化隐藏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尤其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隐藏进度提示条避免影响其他操作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施通过超时等条件设置提示条的自动隐藏。对比文件1是对触发提示条打开文件夹的改进,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是下载完的文件如果要打开需要打开文件夹,然后再打开文件,这样操作较为繁琐,所以其通过关联对应应用程序实现快速打开,所以打开下载文件所在的文件夹已经是本领域中所意识到繁琐操作的问题,所以对于对比文件1来说,在其公开内容基础上,通过提示条点击打开下载文件所在文件夹是容易想到和实施的。
(3)《上网指南》的操作是应用于浏览器应用,而浏览器在PC中和移动终端中都是本领域公知的搜索应用,其技术具有通用性,尤其是《上网指南》虽然使用于PC端,但是操作系统并没有对应用的功能进行限制,所以《上网指南》对移动终端的浏览器的下载提示功能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是对现有技术需要打开文件的繁琐操作改进,所以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并非相反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上网指南》的记载容易想到下载提示框实现对文件夹的打开,对比文件1的进度提示框可以快速打开文件,所以这并非矛盾,当对比文件1的进度提示框采用公知的如《上网指南》的提示条时,可以实现对下载文件所在文件夹的打开,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施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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