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移动站、基站、通信系统和通信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375
决定日:2019-05-28
委内编号:1F2657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03243.X
申请日:2004-09-08
复审请求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霞
合议组组长:陈俊茹
参审员:杨晓曼
国际分类号:H04W72/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所述区别特征部分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03243.X,名称为“移动站、基站、通信系统和通信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本申请为申请号为200480044358.9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其申请日为2004年09月08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4年08月15日,公开日为2014年11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8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08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2段(即,第1-36页),说明书附图第1-2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385050A,公开日为2002年12月11日;以及对比文件2:US2003/0185193A1,公开日为2003年10月02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站,其具备:
无线链路控制部,与上位协议层之间,经无线信道进行与基站发送接收的数据的输入输出;
媒体存取控制部,与上述无线链路控制部之间,经逻辑信道进行上述数据的输入输出;
物理层控制部,与上述媒体存取控制部之间,经传输信道进行上述数据的输入输出,控制与上述基站的无线通信;以及
无线资源控制部,与上述无线链路控制部、上述媒体存取控制部和上述物理层控制部之间,进行控制数据的输入输出,
其特征在于,
接收从上述基站发送而来的报告定时信息,
上述媒体存取控制部将对基站的报告信息多路复用于分组数据发送用信道上,并发送到基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站,其特征在于,
来自上述移动站的数据量信息配置在由分组数据发送用信道发送的数据格式的报头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站,其特征在于,
来自上述移动站的数据量信息配置在由分组数据发送用信道发送的数据格式的最后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站,其特征在于,
由上述分组数据发送用信道发送的数据格式具有表示有无来自上述移动站的数据量信息的信息区。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站,其特征在于,
由上述分组数据发送用信道发送的数据格式具有表示来自上述移动站的数据量信息的种类的信息区。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站,其特征在于,
由上述分组数据发送用信道发送的数据格式具有表示有无分组数据的信息区。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站,其特征在于,
由上述分组数据发送用信道发送的数据格式是用于发送来自上述 移动站的数据量信息的专用格式。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移动站,其特征在于,
上述专用格式附加于由上述分组数据发送用信道发送的数据格式上,并发送到基站。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站,其特征在于,
具备上述分组数据发送用信道的再送控制部,
来自上述移动站的数据量信息按不同再送控制周期多路复用于由分组数据发送用信道发送的数据格式上。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站,其特征在于,
分离来自上述移动站的数据量信息中的一部分后通知给基站控制装置。
11. 一种基站,其具备:
无线链路控制部,与上位协议层之间,经无线信道进行与移动站发送接收的数据的输入输出;
媒体存取控制部,与上述无线链路控制部之间,经逻辑信道进行上述数据的输入输出;
物理层控制部,与上述媒体存取控制部之间,经传输信道进行上述数据的输入输出,控制与上述移动站的无线通信;以及
无线资源控制部,与上述无线链路控制部、媒体存取控制部和物理层控制部之间,进行控制数据的输入输出,
其特征在于,
向上述移动站发送报告定时信息,
上述媒体存取控制部使用多路复用于从上述移动站由分组数据发送用信道发送的数据上的报告信息,进行无线资源分配。
12. 一种具备移动站和基站的通信系统,该移动站和基站具有:无线链路控制部,与上位协议层之间,经无线信道进行发送接收的数据的输入输出;媒体存取控制部,与上述无线链路控制部之间,经逻辑信道进行上述数据的输入输出;物理层控制部,与上述媒体存取控制部之间,经传输信道进行上述数据的输入输出,进行无线通信的控制;以及无线资源控制部,与上述无线链路控制部、媒体存取控制部和物理层控制部之间,进行控制数据的输入输出,
其特征在于,
上述基站向移动站发送报告定时信息,
上述移动站将来自移动站的报告信息多路复用于分组数据发送用信道上,并发送到基站,
上述基站使用接收到的来自上述移动站的报告信息,进行无线资源分配。
13. 一种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
移动站接收由基站发送而来的报告定时信息,将来自移动站的报告信息多路复用于分组数据发送用信道上,并发送到基站,
基站使用接收到的来自上述移动站的报告信息,进行无线资源分配,
其中,上述移动站具备:
无线链路控制部,与上位协议层之间,经无线信道进行与上述基站发送接收的数据的输入输出;
媒体存取控制部,与上述无线链路控制部之间,经逻辑信道进行上述数据的输入输出;
物理层控制部,与上述媒体存取控制部之间,经传输信道进行上述数据的输入输出,控制与上述基站的无线通信;以及
无线资源控制部,与上述无线链路控制部、媒体存取控制部和物理层控制部之间,进行控制数据的输入输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任何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未公开“媒体存取控制部对报告信息多路复用于分组数据发送用信道上”的技术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8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08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页,说明书附图第1-2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理由,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8]-[0009]段):“MAC层115将PDUs分割成TBs并经传输信道传送给物理层117,物理层117经对应的物理信道发送无线帧”、“MAC层115读取存储在DCCH/DTCH缓存器119中的PDU并将其映射到传输信道上,根据所映射的传输信道的类型对PDUs进行多路复用并添加报头以产生TB;MAC层115将产生的TBs缓存在传输信道缓存器121中,当需要传输时,物理层117读取并传输缓存器121中的TBs”,即,公开了媒体存取控制部将对基站的报告信息多路复用于分组数据发送用信道上。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未公开“接收从基站发送来的报告定时信息”的技术特征,且其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8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08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页,说明书附图第1-2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385050A,公开日为2002年12月11日;
对比文件2:US2003/0185193A1,公开日为2003年10月02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站。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用移动通信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6]段,附图1以及表1):该系统包括Node B(即基站)和UE(即移动站);RLC层113从更高层级接收SDU(相当于无线链路控制部,与上位协议层之间,经无线信道进行与基站发送接收的数据的输入输出),产生PDUs并通过逻辑信道传输给MAC层115(相当于媒体存取控制部,与上述无线链路控制部之间,经逻辑信道进行上述数据的输入输出);MAC层115将PDUs分割成TBs并经传输信道传送给物理层117,物理层117经对应的物理信道发送无线帧(相当于物理层控制部,与媒体存取控制部之间,经传输信道进行数据的输入输出,控制与基站的无线通信);MAC层115读取存储在DCCH/DTCH缓存器119中的PDU并将其映射到传输信道上,根据所映射的传输信道的类型对PDUs进行多路复用并添加报头以产生TB(相当于媒体存取控制部将对基站的报告信息多路复用于分组数据发送用信道上);MAC层115将产生的TBs缓存在传输信道缓存器121中,当需要传输时,物理层117读取并传输缓存器121中的TBs(相当于发送到基站);RRC层111传输控制信号给MAC层115以使之根据传输信道指令选择传输格式(相当于无线资源控制部,与媒体存取控制部之间进行控制数据的输入输出)。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为了保证基站和移动站之间的正常通信,移动站和基站均具备RRC层、RLC层、MAC层和物理层。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为:(1)无线资源控制部还与无线链路控制部、物理层控制部之间,进行控制数据的输入输出;(2)接收从基站发送来的报告定时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移动站如何确定向基站报告的时间,以及如何控制无线链路控制部、物理层控制部。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通用移动电信系统的节点的MAC实体处分配传输资源的方法,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图1):RRC分别控制RLC层、MAC层以及物理层。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1),且上述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实现对无线链路层和物理层的控制。
对于区别特征(2),在移动通信系统中,基站与移动站之间设置交互信息的发送时间或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Node B与UE报告TBSS的情况下(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基站向移动站发送报告定时信息的方式,以触发与移动站的信息交互。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和3均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传输格式中包括TBS大小、CRC大小等参数(参见表1),而数据量信息是数据的一种常见属性,因而在移动站需要向基站上报信息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数据量也一并进行上报。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MAC层115读取存储在DCCH/DTCH缓存器119中的PDU并将其映射到传输信道上,根据所映射的传输信道的类型对PDUs进行多路复用并添加报头以产生TB。即公开了将上报信息配置在报头部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将信息设置在数据格式的最后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控制信息格式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6均引用权利要求1。然而,为了方便基站进行控制操作而在数据格式中设置一个信息区,以表示有无报告信息、报告信息的种类或有无数据分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报告信息内容时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然而,为了方便基站获取数据量信息而采用专用格式来发送,或者为了简化发送方式而将其附加于分组数据发送用信道的数据格式上,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报告信息的发送格式时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和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9和10均引用权利要求1。然而,再送或重传是通信传输中的公知常识,设置再送控制部、以及根据多路复用中各信道的情况设置再送周期的相同或不同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9和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基站。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用移动通信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6]段,附图1以及表1):该系统包括Node B(即基站)和UE(即移动站);RLC层113从更高层级接收SDU(相当于无线链路控制部,与上位协议层之间,经无线信道进行与基站发送接收的数据的输入输出),产生PDUs并通过逻辑信道传输给MAC层115(相当于媒体存取控制部,与上述无线链路控制部之间,经逻辑信道进行上述数据的输入输出);MAC层115将PDUs分割成TBs并经传输信道传送给物理层117,物理层117经对应的物理信道发送无线帧(相当于物理层控制部,与媒体存取控制部之间,经传输信道进行数据的输入输出,控制与基站的无线通信);MAC层115读取存储在DCCH/DTCH缓存器119中的PDU并将其映射到传输信道上,根据所映射的传输信道的类型对PDUs进行多路复用并添加报头以产生TB(相当于媒体存取控制部将对基站的报告信息多路复用于分组数据发送用信道上);MAC层115将产生的TBs缓存在传输信道缓存器121中,当需要传输时,物理层117读取并传输缓存器121中的TBs(相当于发送到基站);RRC层111传输控制信号给MAC层115以使之根据传输信道指令选择传输格式(相当于无线资源控制部,与媒体存取控制部之间进行控制数据的输入输出)。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的、毫无疑义地确定,为了保证基站和移动站之间的正常通信,移动站和基站均具备RRC层、RLC层、MAC层和物理层。
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为:(1)无线资源控制部还与无线链路控制部、物理层控制部之间,进行控制数据的输入输出;(2)向移动站发送报告定时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移动站如何确定向基站报告的时间,以及如何控制无线链路控制部、物理层控制部。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通用移动电信系统的节点的MAC实体处分配传输资源的方法,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图1):RRC分别控制RLC层、MAC层以及物理层。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1),且上述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实现对无线链路层和物理层的控制。
对于区别特征(2),在移动通信系统中,基站与移动站之间设置交互信息的发送时间或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Node B与UE报告TBSS的情况下(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基站向移动站发送报告定时信息的方式,以触发与移动站的信息交互。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具备移动站和基站的通信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用移动通信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6]段,附图1以及表1):该系统包括Node B(即基站)和UE(即移动站);RLC层113从更高层级接收SDU(相当于无线链路控制部,与上位协议层之间,经无线信道进行与基站发送接收的数据的输入输出),产生PDUs并通过逻辑信道传输给MAC层115(相当于媒体存取控制部,与上述无线链路控制部之间,经逻辑信道进行上述数据的输入输出);MAC层115将PDUs分割成TBs并经传输信道传送给物理层117,物理层117经对应的物理信道发送无线帧(相当于物理层控制部,与媒体存取控制部之间,经传输信道进行数据的输入输出,控制与基站的无线通信);MAC层115读取存储在DCCH/DTCH缓存器119中的PDU并将其映射到传输信道上,根据所映射的传输信道的类型对PDUs进行多路复用并添加报头以产生TB(相当于媒体存取控制部将对基站的报告信息多路复用于分组数据发送用信道上);MAC层115将产生的TBs缓存在传输信道缓存器121中,当需要传输时,物理层117读取并传输缓存器121中的TBs(相当于发送到基站);RRC层111传输控制信号给MAC层115以使之根据传输信道指令选择传输格式(相当于无线资源控制部,与媒体存取控制部之间进行控制数据的输入输出)。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的、毫无疑义地确定,为了保证基站和移动站之间的正常通信,移动站和基站均具备RRC层、RLC层、MAC层和物理层。
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为:(1)无线资源控制部还与无线链路控制部、物理层控制部之间,进行控制数据的输入输出;(2)基站向移动站发送报告定时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移动站如何确定向基站报告的时间,以及如何控制无线链路控制部、物理层控制部。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通用移动电信系统的节点的MAC实体处分配传输资源的方法,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图1):RRC分别控制RLC层、MAC层以及物理层。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1),且上述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实现对无线链路层和物理层的控制。
对于区别特征(2),在移动通信系统中,基站与移动站之间设置交互信息的发送时间或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Node B与UE报告TBSS的情况下(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基站向移动站发送报告定时信息的方式,以触发与移动站的信息交互。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 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通信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用移动通信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6]段,附图1以及表1):该系统包括Node B(即基站)和UE(即移动站);RLC层113从更高层级接收SDU(相当于无线链路控制部,与上位协议层之间,经无线信道进行与基站发送接收的数据的输入输出),产生PDUs并通过逻辑信道传输给MAC层115(相当于媒体存取控制部,与上述无线链路控制部之间,经逻辑信道进行上述数据的输入输出);MAC层115将PDUs分割成TBs并经传输信道传送给物理层117,物理层117经对应的物理信道发送无线帧(相当于物理层控制部,与媒体存取控制部之间,经传输信道进行数据的输入输出,控制与基站的无线通信);MAC层115读取存储在DCCH/DTCH缓存器119中的PDU并将其映射到传输信道上,根据所映射的传输信道的类型对PDUs进行多路复用并添加报头以产生TB(相当于媒体存取控制部将对基站的报告信息多路复用于分组数据发送用信道上);MAC层115将产生的TBs缓存在传输信道缓存器121中,当需要传输时,物理层117读取并传输缓存器121中的TBs(相当于发送到基站);RRC层111传输控制信号给MAC层115以使之根据传输信道指令选择传输格式(相当于无线资源控制部,与媒体存取控制部之间进行控制数据的输入输出)。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的、毫无疑义地确定,为了保证基站和移动站之间的正常通信,移动站和基站均具备RRC层、RLC层、MAC层和物理层。
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为:(1)移动站的无线资源控制部还与无线链路控制部、物理层控制部之间,进行控制数据的输入输出;(2)移动站接收从基站发送来的报告定时信息,基站接收移动站的报告信息并进行资源分配。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移动站如何确定向基站报告的时间,以及如何控制无线链路控制部、物理层控制部。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通用移动电信系统的节点的MAC实体处分配传输资源的方法,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图1):RRC分别控制RLC层、MAC层以及物理层。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1),且上述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实现对无线链路层和物理层的控制。
对于区别特征(2),在移动通信系统中,基站与移动站之间设置交互信息的发送时间或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Node B与UE报告TBSS的情况下(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基站向移动站发送报告定时信息的方式,以触发与移动站的信息交互。此外,基站在接收到移动站的报告信息后进行无线资源分配,以进行移动站与基站间的通信,属于本领域进行正常通信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在教科书《GSM原理及其网络优化》(韩斌杰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年8月出版)中明确记载了以下内容(参见第66-67页):GSM系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迫使移动台在经过一定时间后,自动向网络报告它目前的位置信息。在BSS部分,它是通过小区BCCH信道的系统广播消息,来向用户发送周期性位置更新时间T3212(相当于报告定时信息),来强制移动台在该定时器逾时后自动向网络发起位置更新请求。移动台从系统消息中读取上述时间T3212并启动定时器,在超时后自动向网络发起位置更新请求。由此可见,该教科书中明确记载了“基站向移动站发送报告定时消息”/“移动站接收基站发送的报告定时消息”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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