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分摊数据处理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分摊数据处理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512
决定日:2019-05-28
委内编号:1F2442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96047.4
申请日:2014-08-13
复审请求人:五八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杜轶
合议组组长:张坦
参审员:程琼
国际分类号:G06Q10/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并且该区别特征未对其请求保护的方案做出技术上的贡献,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96047.4,名称为“一种分摊数据处理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五八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8月13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 101261622A,公开日为2008年09月10日)的区别在于:服务周期,所述服务周期划分为一个或多个时间段;确定所述服务周期内各个时间段的分摊数据;将调取的数据库中各个时间段的历史分摊数据,与确定的所述分摊数据按照各个时间段逐个相加,得到各个时间段的最终分摊数据;查找与所述订单类型对应的计算规则,包括:如果所述订单类型为增收,则查找预设的计算规则为:订单总数据除以服务周期,所得之商为服务周期内各个时间段的分摊数据,若有余数,则将余数与商相加,作为服务周期内最后一个时间段的分摊数据;如果所述订单类型为退款,则查找预设的计算规则为:依据退款的日期与增收分摊的时间段的关系,根据历史分摊数据和退款的订单总数据,确定各个时间段的最终分摊数据。然而上述区别特征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具体的需要而规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4是方法权利要求1-2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参见对权利要求1-2的评述,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8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7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分摊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订单信息;其中,所述订单信息包括订单总数据、服务周期、订单类型,所述服务周期划分为一个或多个时间段;
根据与所述订单类型对应的计算规则,以及所述订单总数据、所述服务周期,确定所述服务周期内各个时间段的分摊数据;
将调取的数据库中各个时间段的历史分摊数据,与确定的所述分摊数据按照各个时间段逐个相加,得到各个时间段的最终分摊数据;
接收订单信息之后,所述方法包括:
查找预设的,与所述订单信息中订单类型对应的计算规则;
所述查找与所述订单类型对应的计算规则,包括:
如果所述订单类型为增收,则查找预设的计算规则为:订单总数据除以服务周期,所得之商为服务周期内各个时间段的分摊数据,若有余数,则将余数与商相加,作为服务周期内最后一个时间段的分摊数据;
或如果所述订单类型为退款,则查找预设的计算规则为:依据退款的日期与增收分摊的时间段的关系,根据历史分摊数据和退款的订单总数据,确定各个时间段的最终分摊数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得到各个时间段的最终分摊数据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将服务周期内各个时间段的最终分摊数据,覆盖数据库中对应的各个时间段的历史分摊数据;或者,
将服务周期内各个时间段的最终分摊数据,另存于数据库中。
3. 一种分摊数据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信息接收模块,用于接收订单信息;其中,所述订单信息包括订单总数据、服务周期、订单类型,所述服务周期划分为一个或多个时间段;
数据处理模块,用于根据与所述订单类型对应的计算规则,以及所述订单总数据、所述服务周期,确定所述服务周期内各个时间段的分摊数据;
数据合成模块,用于将调取的数据库中各个时间段的历史分摊数据,与确定的所述分摊数据按照各个时间段逐个相加,得到各个时间段的最终分摊数据;
所述装置还包括:
查找模块,用于在所述信息接收模块接收订单信息之后,查找预设的,与所述订单信息中订单类型对应的计算规则;
所述查找模块包括:
第一查找单元,用于在所述订单类型为增收的情况下,查找预设的计算规则为:订单总数据除以服务周期,所得之商为服务周期内各个时间段的分摊数据,若有余数,则将余数与商相加,作为服务周期内最后一个时间段的分摊数据;
所述查找模块包括:
第二查找单元,用于在所述订单类型为退款的情况下,查找预设的计算规则为:依据退款的日期与增收分摊的时间段的关系,根据历史分摊数据和退款的订单总数据,确定各个时间段的最终分摊数据。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数据更新模块,用于将服务周期内各个时间段的最终分摊数据,覆盖数据库中对应的各个时间段的历史分摊数据;或者,
数据另存模块,用于将服务周期内各个时间段的最终分摊数据,另存于数据库中。”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是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是基于Excel表的数据分摊,且仍需要手工完成,而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避免通过手工或利用Excel表的方式进行分摊,且通过系统自动完成接收订单信息、解析订单信息等操作;2)对比文件1未公开将时间段对应的多份分摊数据相加和得到时段的总的分摊数据,而该特征是本申请的发明点之一;3)对比文件1未公开如何在订单类型为退款时进行分摊数据计算的技术方案;本申请中,根据退款日期与增收分摊日的不同关系,该订单总金额在对应的“服务周期”中每个时间段的分摊数据是不相同的,即在订单类型为“退款”时,其分摊数据并不是简单的均分,而是为了获得该订单总金额在对应的“服务周期”中每个时间段的不同的分摊数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数量”的单据行的分摊式拆分也不能给出当订单类型为“退款”时,对应的“服务周期”中各个时间段的分摊数据计算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其理由是:1)首先,本申请的数据分摊并未在权利要求中限定是不依赖Excel表格的,且在本申请说明书中,除背景技术中提到现有技术会采用Excel表之外,其它记载本申请实施方案的部分也并未明确记载本申请不依赖Excel表。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途中单据行是参照销售订单生成,可以手工录入,也可以根据其它相关模块依据一定的业务逻辑系统生成,即从销售订单中调取待录入数据行,销售出库单包括订单总数据、订单类型。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数据分摊方法也是通过系统自动完成接收订单信息、解析订单信息等操作;2)财务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会面对依据时间进行数据分摊的问题,在解决此类问题时,数据分摊后需要看到最后的历史数据与分摊数据加和后的现有数据,因此,将时间段对应的多份分摊数据相加和得到时段的总的分摊数据属于财务领域的常见需求,其虽然调取数据库中的数据,但并未对现有的计算机技术做出贡献,因此,上述数据加和只是财务领域的常规需求,而不是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预置分拆要素来设定分拆的业务规则,然后根据用户选定的分拆要素对待分拆数据进行自动分拆,系统依据设定的业务规则进行分拆,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查找预设的、与所述订单信息对应的计算规则,而规则的具体内容是人为的设定方式,不是技术手段,其未对现有计算机技术产生技术贡献。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经充分阅卷并合议,于2019年02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引用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评述了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是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主要针对的是具有相同数据字段的表单进行大量重复的相近或相同数据录入时产生的操作繁琐、效率低下的问题,其实质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简化重复的分拆操作,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大量具有不同服务周期的订单进行分摊。(2)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所使用的技术手段不同。首先,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确定分拆方法(计算规则)的方式不同:本申请中确定计算规则的步骤不需要人为进行选择,是在接收到订单信息后由执行分摊数据处理方法的终端自动执行的,对比文件1中的分拆方法是由人为进行选择的。其次,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进行数据拆分的方式不同:本申请未限制其一定是服务类订单,主要是针对订单的不同服务周期对应的时间段进行分摊,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订单信息中包括服务周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利用对比文件1的数据拆分方法对本申请中具有不同服务周期的订单进行拆分;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中分拆数量的设置方式不同,本申请可直接进行所有订单的分摊数量的确定,而对比文件1需要用户手工为每一个订单确定其拆分的数量;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中计算规则的具体内容不同,本申请中的计算规则根据订单类型不同而自动确定,并且每一种订单类型都有其固定且唯一的计算规则,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相应内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4年08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7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并且该区别特征未对其请求保护的方案做出技术上的贡献,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1261622A,公开日为2008年09月10日,并将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分摊数据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据分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11段, 第4页第12段至第8页最后一段,图1-7):该分拆方法通过预置分拆要素来设定分拆的业务逻辑规则,然后根据用户选定的分拆要素对待分拆数据行进行自动分拆。步骤包括:预置分拆要素,所述分拆要素包括分拆数量、分拆方法和分拆位置;选定待分拆的数据行;根据选定的分拆数量和分拆方法,将待分拆数据行按照分拆方法分拆为选定数量的数据行;然后根据选定的分拆位置,将所述分拆后的数据行显示到数据表的相应位置。提供了两种分拆方法(相当于根据计算规则以及订单总数据确定分摊数据,隐含公开了查找预设的计算规则),分别是分摊式分拆和复制式分拆。其中分摊式分拆过程包括:根据分拆数量,将待分拆行的分拆依据按照指定数量进行分拆,分拆过程中,每行的分拆依据对应字段的值=待分拆数据行分拆依据对应字段的值/分拆数量;最后一行的分拆依据对应字段的值=待分拆数据行分拆依据对应字段的值-前面所有行分拆依据对应字段值之和;将计算出来的值回填到虚拟行分拆依据字段中;将虚拟行按照分拆位置插入或追加到数据表中。如图4所示,待分拆的单据为销售出库单,销售出库单包括订单总数据,订单类型等(相当于接收订单信息,其中,订单信息包括订单总数据和订单类型)。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订单信息还包括服务周期,所述服务周期划分为一个或多个时间段;计算规则与订单信息中的订单类型对应,确定分摊数据还根据服务周期,并且确定的是服务周期内各个时间段的分摊数据;将调取的数据库中各个时间段的历史分摊数据,与确定的所述分摊数据按照各个时间段逐个相加,得到各个时间段的最终分摊数据;如果所述订单类型为增收,则查找预设的计算规则为:订单总数据除以服务周期,所得之商为服务周期内各个时间段的分摊数据,若有余数,则将余数与商相加,作为服务周期内最后一个时间段的分摊数据;或如果所述订单类型为退款,则查找预设的计算规则为:依据退款的日期与增收分摊的时间段的关系,根据历史分摊数据和退款的订单总数据,确定各个时间段的最终分摊数据。
基于以上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分摊服务周期以及对于不同订单类型设计何种计算规则。
虽然对比文件1不涉及针对服务周期进行订单的数据分摊处理,但是服务周期是订单的常见属性,例如家政类订单,其收益必然需要分摊到多次服务或者多个时间段中,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利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数据分拆方法对涉及服务周期的订单中的数据进行分拆,并且在确定分摊数据时根据服务周期确定服务周期内各个时间段的分摊数据。而增收型和退款型也是订单的常见类型,当订单为不同类型时,势必需要适用不同的计算规则,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分摊式分拆过程,在其公开的计算规则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公知的财务计算规则,容易想到当订单类型为增收时将分摊金额分摊到服务周期内的各个时间段,具体为:订单总数据除以服务周期,所得之商为服务周期内各个时间段的分摊数据,若有余数,则将余数与商相加,作为服务周期内最后一个时间段的分摊数据。而当订单类型为退款型时,容易想到依据退款的日期与增收分摊的时间段的关系,根据历史分摊数据和退款的订单总数据,确定各个时间段的最终分摊数据。并且在确定分摊数据之后,为了与数据表中的其他记录相融合,得到每个时间段上总的收益,将分摊后各个时间段的分摊数据与历史分摊数据逐个相加,以得到各个时间段的最终分摊数据,这也是常见的财务计算规则。并且,上述区别特征均是订单的管理规则和财务的计算规则,不属于技术特征,其所解决的是面对涉及服务周期的订单中不同的订单类型时如何将订单总金额分摊到服务周期的不同时间段内的问题,所解决的也并非技术问题,未对本申请带来技术上的贡献。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数据库是常见的存储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插入式和追加式将计算出来的值填入数据表中(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4,15段)。而为了保持数据库的内容为最新,将最终的分摊数据覆盖历史分摊数据或者另存于数据库中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是可以根据数据备份的需要进行选择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3和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和4请求保护一种分摊数据处理装置,其是方法权利要求1和2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根据对权利要求1和2的评述意见,权利要求3和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解决的问题均是提高订单的管理效率,虽然针对的订单类型存在不同,但是服务周期也是订单的常见属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利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数据分拆方法对涉及服务周期的订单中的数据进行分拆。(2)虽然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手段存在差异,但是所存在的区别均是订单的管理规则和财务的计算规则,不属于技术特征,其所解决的是面对涉及服务周期的订单中不同的订单类型时如何将订单总金额分摊到服务周期的不同时间段内的问题,所解决的也并非技术问题,未对本申请带来技术上的贡献。
所以,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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