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棚车侧墙焊接的龙门式焊接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026
决定日:2019-05-28
委内编号:1F2536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73192.2
申请日:2015-08-05
复审请求人:贵州汇通申发钢结构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鹏
合议组组长:陈飚
参审员:安丽娜
国际分类号:B23K31/02(2006.01);B23K37/00(2006.01);B23K37/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结合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能够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权利要求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73192.2,名称为“一种用于棚车侧墙焊接的龙门式焊接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贵州汇通申发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8月05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5段(即第1-2页)以及说明书附图图1-4(即第1页),2016年11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3567617A,公开日2014年02月12日;
对比文件2:CN201380365Y,公告日2010年01月1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棚车侧墙焊接的龙门式焊接装置,包括架设在钢轨(1)上的龙门焊机(2),其特征在于:两根钢轨(1)中间设置有反变形靠模(4),反变形靠模(4)的两端设有一块和钢轨(1)平行的托板(5),一侧托板(5)上设有一排定位挡(6),两端及中央的反变形靠模(4)上设有风缸(8),龙门焊机(2)的横梁两侧安装有两个对称布置的移动焊枪(3),龙门焊机(2)的横梁下侧设有压紧顶缸(10);移动焊枪(3)和压紧顶缸(10)和控制器连接;共有两套装置,沿钢轨(1)方向呈中心对称布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用于棚车侧墙焊接的龙门式焊接装置,其特征在于:定位挡(6)的外侧安装有限位卡(7),限位卡(7)前端有梯形的凹槽,限位卡(7)翻转后可以限制侧墙的加强筋。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用于棚车侧墙焊接的龙门式焊接装置,其特征在于:定位挡(6)对面的托板(5)上设置有定位块(9)。”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车体为棚车,反变形靠模两端均设有一块和钢轨平行的托板,一侧托板设有定位挡,两端及中央的反变形靠模上设有风缸,2)龙门焊机的横梁两侧安装有两个对称布置的移动焊枪,横梁位于龙门焊机上,移动焊枪和控制器连接,焊接装置为两套,沿钢轨方向呈中心对称布置。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为基础,将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反变形靠模设置于侧墙的加强筋下方”,同时,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共有两套装置,沿钢轨方向呈中心对称布置”拆出作为从属权利要求2。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反变形靠模与对比文件1的焊接平台并不相同;本申请的棚车侧墙与加强筋采用不同的压紧装置进行压紧,对比文件仅采用压紧装置在横向上对骨架和墙板实现整体压紧;本申请的通过不同的压紧装置分别对侧墙及加强筋进行压紧固定,焊接处上方无遮挡物,可以方便快捷的进行焊接。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棚车侧墙焊接的龙门式焊接装置,包括架设在钢轨(1)上的龙门焊机(2),其特征在于:两根钢轨(1)中间设置有反变形靠模(4),所述反变形靠模设置于侧墙的加强筋下方,反变形靠模(4)的两端设有一块和钢轨(1)平行的托板(5),一侧托板(5)上设有一排定位挡(6),两端及中央的反变形靠模(4)上设有风缸(8),龙门焊机(2)的横梁两侧安装有两个对称布置的移动焊枪(3),龙门焊机(2)的横梁下侧设有压紧顶缸(10);移动焊枪(3)和压紧顶缸(10)和控制器连接;所述定位挡(6)的外侧安装有限位卡(7),限位卡(7)前端有梯形的凹槽,限位卡(7)翻转后能够限制侧墙的加强筋,所述定位挡(6)对面的托板(5)上设置有定位块(9)。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任一用于棚车侧墙焊接的龙门式焊接装置,其特征在于:共有两套装置,沿钢轨(1)方向呈中心对称布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焊接平台的尺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的常规选择;对于压紧风缸的数量,对比文件1的多个压紧风缸,与本申请的多个压紧顶缸10作用相同,都是将骨架(加强筋)和侧板由上方同一压紧结构进行压紧;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固定、支撑侧墙的侧定位装置(参见附图1,2),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一种侧定位的方式,在此基础上,由于定位档和限位卡均是本领域常用的侧定位部件,为了分别固定侧墙和加强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定位档和限位卡分别固定,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龙门焊机的横梁两侧安装有两个对称布置的移动焊枪两端,移动焊枪和控制器相连,两端及中央的反变形靠模上设有风缸;2)车体为棚车,反变形靠模设置于侧墙的加强筋下方,反变形靠模的两端设有一块和钢轨平行的托板,一侧托板上设有一排定位挡,定位挡的外侧安装有限位卡,限位卡前端有梯形的凹槽,限位卡翻转后能够限制侧墙的加强筋,所述定位挡对面的托板上设置有定位块。区别技术特征1)中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还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的焊接平台,被焊骨架与墙板的外表面与焊接平台3密贴,进而将侧墙墙板的波浪变形消除(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1段)。由于对比文件1的焊接平台也能起到反变形的作用,因此相当于本申请的反变形靠模;对比文件1的焊接平台和本申请的反变形靠模都设置在钢轨中间,占地面积在宽度和长度上不会超过龙门焊机,因此不会对设备整体的占地面积产生影响;对比文件1采用电阻点焊,而本申请也采用相似的电阻点焊或者搅拌摩擦焊,基本不会产生外流的金属溶液,而且对比文件1的侧墙悬空(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2),也有利于焊点的散热;对比文件2公开的左右夹紧装置,给出了对工件进行侧方定位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焊接工件的形状,选择适当的定位装置对被焊工件进行侧方定位;由于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都在工件上方设置了多个压紧顶缸进行定位,因此在焊接上方都存在遮挡物,在实际操作中都需要避开压紧顶缸进行焊接。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与复审请求中的意见陈述完全一致,认为:本申请的反变形靠模与对比文件1的焊接平台并不相同;本申请的棚车侧墙与加强筋采用不同的压紧装置进行压紧,对比文件仅采用压紧装置在横向上对骨架和墙板实现整体压紧;本申请的通过不同的压紧装置分别对侧墙及加强筋进行压紧固定,焊接处上方无遮挡物,可以方便快捷的进行焊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第1页、摘要附图,2018年06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棚车侧墙焊接的龙门式焊接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点焊机,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5-43、51段、附图1-7):实质上是一种不锈钢车体侧墙的龙门式焊接装置,包括架设在钢轨上的焊机龙门架(即龙门焊机),两根钢轨中间设置有焊接平台3(骨架与墙板的外表面与焊接平台3密贴,进而将侧墙墙板的波浪变形消除,相当于本申请的反变形靠模);横梁5下侧设有用于压紧的压紧装置4,压紧装置4上设有多个压紧件,压紧件由压紧风缸11和风缸压头12(相当于本申请的压紧顶缸)组成,压紧风缸、风源和风源分配阀(相当于控制器)相连。
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龙门焊机的横梁两侧安装有两个对称布置的移动焊枪两端,移动焊枪和控制器相连,两端及中央的反变形靠模上设有风缸;2)车体为棚车,反变形靠模设置于侧墙的加强筋下方,反变形靠模的两端设有一块和钢轨平行的托板,一侧托板上设有一排定位挡,定位挡的外侧安装有限位卡,限位卡前端有梯形的凹槽,限位卡翻转后能够限制侧墙的加强筋,所述定位挡对面的托板上设置有定位块。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工件夹紧和高效焊接。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焊接装置,并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页具体实施方式、图1):龙门焊机的两侧安装有两个对称布置的移动焊枪5,14,龙门焊机的横梁9下侧设有压下头7,13,龙门支架的下方设有左侧夹紧装置3和右侧夹紧装置15,在数控程序控制下可对两侧板与底板进行焊接,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移动焊枪和控制器连接,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定位工件和焊接,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此外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左右压紧装置,在反变形靠模的两端及中央设置风缸实现左右加紧工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选用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将对比文件1的不锈钢车体侧墙的焊接装置用于棚车侧墙焊接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为了对待焊的侧墙和加强筋进行定位,将反变形靠模设置于侧墙的加强筋下方并在反变形靠模两端均设有一块和钢轨平行的托板,一侧托板上设有定位挡,定位挡的外侧安装有限位卡,限位卡前端有梯形的凹槽,限位卡翻转后能够限制侧墙的加强筋,所述定位挡对面的托板上设置有定位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共有两套装置,沿钢轨方向呈中心对称布置。在设备占用场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钢轨方向呈中心对称布置两套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设计中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反变形靠模与对比文件1的焊接平台并不相同;本申请的棚车侧墙与加强筋采用不同的压紧装置进行压紧,对比文件仅采用压紧装置在横向上对骨架和墙板实现整体压紧;本申请的通过不同的压紧装置分别对侧墙及加强筋进行压紧固定,焊接处上方无遮挡物,可以方便快捷的进行焊接。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的焊接平台,被焊骨架与墙板的外表面与焊接平台3密贴,进而将侧墙墙板的波浪变形消除(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1段)。由于对比文件1的焊接平台也能起到反变形的作用,因此相当于本申请的反变形靠模;对比文件1的焊接平台和本申请的反变形靠模都设置在钢轨中间,占地面积在宽度和长度上不会超过龙门焊机,因此不会对设备整体的占地面积产生影响;对比文件1采用电阻点焊,而本申请也采用相似的电阻点焊或者搅拌摩擦焊,基本不会产生外流的金属溶液,而且对比文件1的侧墙悬空(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2),也有利于焊点的散热。
2、对比文件2公开的左右夹紧装置,给出了对工件进行侧方定位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焊接工件的形状,选择适当的定位装置对被焊工件进行侧方定位;由于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都在工件上方设置了多个压紧顶缸进行定位,因此在焊接上方都存在遮挡物,在实际操作中都需要避开压紧顶缸进行焊接。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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