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537
决定日:2019-05-28
委内编号:1F2712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55583.4
申请日:2014-10-17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剑
合议组组长:赵红艳
参审员:郝悦
国际分类号:H04W52/04,H0W416/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某一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其中部分区别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而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两篇对比文件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55583.4,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0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4年10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25段(即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2573038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1日;对比文件2:CN102595543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8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能够工作于第一通信单元和第二通信单元;所述方法还包括:
判断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通信单元是否处于第一预设状态,并生成第一判断结果,所述第一预设状态用于表征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通信单元处于工作状态;
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征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通信单元处于第一预设状态时,进一步判断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单元所获取的第一信号的属性是否达到预设的第一阈值,并生成第二判断结果;
当所述第二判断结果表征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单元所获取的第一信号的属性达到预设的第一阈值时,调整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单元的第一属性,以减少第二通信单元对第一通信单元的干扰;
其中,调整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单元的第一属性,包括:
通过恶化第二通信单元的天线的收发性能来降低第二通信单元的业务的传输功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为所述第二通信单元配置一匹配电路,所述匹配电路包括第一器件;
通过调整所述第一器件的属性值至第一预设值,而降低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单元的第一属性,所述第一属性用于表征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单元的传输功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为所述第二通信单元配置一匹配电路,所述匹配电路包括第二器件;
通过调整所述第二器件的属性值至第二预设值,而降低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单元的第一属性,所述第一属性用于表征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单元的传输功率。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为所述第二通信单元配置一匹配电路,所述匹配电路包括第一器件和第二器件;
通过调整所述第一器件的属性值至第一预设值、调整所述第二器件的属性值至第二预设值,而降低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单元的第一属性,所述第一属性用于表征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单元的传输功率。
5.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能够工作于第一通信单元和第二通信单元;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生成单元,用于判断第一通信单元是否处于第一预设状态,并生成第一判断结果,所述第一预设状态用于表征第一通信单元处于工作状态,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征第一通信单元处于第一预设状态时,触发第一调整单元;
第一调整单元,用于调整第二通信单元的第一属性,以减少第二通信单元对第一通信单元的干扰;
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二生成单元,用于判断第二通信单元所获取的第一信号的属性是否达到预设的第一阈值,并生成第二判断结果;
当所述第二判断结果表征第二通信单元所获取的第一信号的属性达到预设的第一阈值时,触发第一调整单元;
相应的,所述第一调整单元,用于调整第二通信单元的第一属性,以减少第二通信单元对第一通信单元的干扰;
所述第一调整单元,还用于通过恶化第二通信单元的天线的收发性能来降低第二通信单元的业务的传输功率。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配置单元,用于为所述第二通信单元配置一匹配电路,所述匹配电路包括第一器件;
第一调整单元,用于通过调整所述第一器件的属性值至第一预设值,而降低第二通信单元的第一属性,所述第一属性用于表征第二通信单元的传输功率。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配置单元,用于为所述第二通信单元配置一匹配电路,所述匹配电路包括第二器件;
第一调整单元,用于通过调整所述第二器件的属性值至第二预设值,而降低第二通信单元的第一属性,所述第一属性用于表征第二通信单元的传输功率。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配置单元,用于为所述第二通信单元配置一匹配电路,所述匹配电路包括第一器件和第二器件;
第一调整单元,用于通过调整所述第一器件的属性值至第一预设值、调整所述第二器件的属性值至第二预设值,而降低第二通信单元的第一属性,所述第一属性用于表征第二通信单元的传输功率。”驳回决定的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6-8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1的“其中,调整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单元的第一属性包括通过恶化第二通信单元的天线的收发性能来降低第二通信单元的业务的传输功率”修改为“所述方法还包括:通过调整第二通信单元的匹配电路使第二通信单元的天线的收发性能恶化来降低第二通信单元的业务的传输功率”,并对从属权利要求2-4以及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5-8做了相应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采用的技术方案的整体思路不同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采用的整体思路;2)在技术细节上,本申请修改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2也存在不同,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公开“通过调整第二通信单元的匹配电路使第二通信单元的天线的收发性能恶化来降低第二通信单元的业务的传输功率”。因此,权利要求1-8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能够工作于第一通信单元和第二通信单元;所述方法还包括:
判断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通信单元是否处于第一预设状态,并生成第一判断结果,所述第一预设状态用于表征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通信单元处于工作状态;
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征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通信单元处于第一预设状态时,进一步判断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单元所获取的第一信号的属性是否达到预设的第一阈值,并生成第二判断结果;
当所述第二判断结果表征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单元所获取的第一信号的属性达到预设的第一阈值时,调整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单元的第一属性,以减少第二通信单元对第一通信单元的干扰;
所述方法还包括:
通过调整第二通信单元的匹配电路使第二通信单元的天线的收发性能恶化来降低第二通信单元的业务的传输功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匹配电路包括第一器件;
通过调整所述第一器件的属性值至第一预设值,而降低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单元的第一属性,所述第一属性用于表征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单元的传输功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匹配电路包括第二器件;
通过调整所述第二器件的属性值至第二预设值,而降低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单元的第一属性,所述第一属性用于表征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单元的传输功率。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匹配电路包括第一器件和第二器件;
通过调整所述第一器件的属性值至第一预设值、调整所述第二器件的属性值至第二预设值,而降低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单元的第一属性,所述第一属性用于表征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单元的传输功率。
5.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能够工作于第一通信单元和第二通信单元;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生成单元,用于判断第一通信单元是否处于第一预设状态,并生成第一判断结果,所述第一预设状态用于表征第一通信单元处于工作状态,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征第一通信单元处于第一预设状态时,触发第一调整单元;
第一调整单元,用于调整第二通信单元的第一属性,以减少第二通信单元对第一通信单元的干扰;
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二生成单元,用于判断第二通信单元所获取的第一信号的属性是否达到预设的第一阈值,并生成第二判断结果;
当所述第二判断结果表征第二通信单元所获取的第一信号的属性达到预设的第一阈值时,触发第一调整单元;
相应的,所述第一调整单元,用于调整第二通信单元的第一属性,以减少第二通信单元对第一通信单元的干扰;
所述第一调整单元,还用于通过调整第二通信单元的匹配电路使第二通信单元的天线的收发性能恶化来降低第二通信单元的业务的传输功率。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配置单元,用于为所述第二通信单元配置所述匹配电路,所述匹配电路包括第一器件;
第一调整单元,用于通过调整所述第一器件的属性值至第一预设值,而降低第二通信单元的第一属性,所述第一属性用于表征第二通信单元的传输功率。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配置单元,用于为所述第二通信单元配置所述匹配电路,所述匹配电 路包括第二器件;
第一调整单元,用于通过调整所述第二器件的属性值至第二预设值,而降低第二通信单元的第一属性,所述第一属性用于表征第二通信单元的传输功率。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配置单元,用于为所述第二通信单元配置所述匹配电路,所述匹配电路包括第一器件和第二器件;
第一调整单元,用于通过调整所述第一器件的属性值至第一预设值、调整所述第二器件的属性值至第二预设值,而降低第二通信单元的第一属性,所述第一属性用于表征第二通信单元的传输功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明“改变天线的匹配电路,能够使得天线的性能变差,例如功率降低等”,(具体可以参见:《彩信手机电路原理与维修》,张兴伟等编著,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发行,2005年8月第一版,第114页)申请人在复审请求阶段增加的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4年10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其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并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还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意见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中的“通过调整第二通信单元的匹配电路使第二通信单元的天线的收发性能恶化来降低第二通信单元的业务的传输功率”修改为“通过调整第二通信单元的匹配电路中的至少一个器件的属性值使第二通信单元的天线的收发性能恶化来降低第二通信单元的业务的传输功率”,同时对从属权利要求进行了适应性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调整至少一个器件的属性值来避免干扰,对比文件1通过交替工作方式避免干扰,其无法实现二个模块同时工作,并且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
修改后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能够工作于第一通信单元和第二通信单元;所述方法还包括:
判断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通信单元是否处于第一预设状态,并生成第一判断结果,所述第一预设状态用于表征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通信单元处于工作状态;
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征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通信单元处于第一预设状态时,进一步判断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单元所获取的第一信号的属性是否达到预设的第一阈值,并生成第二判断结果;
当所述第二判断结果表征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单元所获取的第一信号的属性达到预设的第一阈值时,调整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单元的第一属性,以减少第二通信单元对第一通信单元的干扰;
所述方法还包括:
通过调整第二通信单元的匹配电路中的至少一个器件的属性值使第二通信单元的天线的收发性能恶化来降低第二通信单元的业务的传输功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至少一个器件包括第一器件;
通过调整所述第一器件的属性值至第一预设值,而降低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单元的第一属性,所述第一属性用于表征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单元的传输功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至少一个器件包括第二器件;
通过调整所述第二器件的属性值至第二预设值,而降低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单元的第一属性,所述第一属性用于表征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单元的传输功率。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至少一个器件包括第一器件和第二器件;
通过调整所述第一器件的属性值至第一预设值、调整所述第二器件的属性值至第二预设值,而降低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单元的第一属性,所述第一属性用于表征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单元的传输功率。
5.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能够工作于第一通信单元和第二通信单元;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生成单元,用于判断第一通信单元是否处于第一预设状态,并生成第一判断结果,所述第一预设状态用于表征第一通信单元处于工作状态,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征第一通信单元处于第一预设状态时,触发第一调整单元;
第一调整单元,用于调整第二通信单元的第一属性,以减少第二通信单元对第一通信单元的干扰;
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二生成单元,用于判断第二通信单元所获取的第一信号的属性是否达到预设的第一阈值,并生成第二判断结果;
当所述第二判断结果表征第二通信单元所获取的第一信号的属性达到预设的第一阈值时,触发第一调整单元;
相应的,所述第一调整单元,用于调整第二通信单元的第一属性,以减少第二通信单元对第一通信单元的干扰;
所述第一调整单元,还用于通过调整第二通信单元的匹配电路中的至少一个器件的属性值使第二通信单元的天线的收发性能恶化来降低第二通信单元的业务的传输功率。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配置单元,用于为所述第二通信单元配置所述匹配电路,所述匹配电路包括至少一个器件,所述至少一个器件包括第一器件;
第一调整单元,用于通过调整所述第一器件的属性值至第一预设值,而降低第二通信单元的第一属性,所述第一属性用于表征第二通信单元的传输功率。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配置单元,用于为所述第二通信单元配置所述匹配电路,所述匹配电路包括至少一个器件,所述至少一个器件包括第二器件;
第一调整单元,用于通过调整所述第二器件的属性值至第二预设值,而降低第二通信单元的第一属性,所述第一属性用于表征第二通信单元的传输功率。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配置单元,用于为所述第二通信单元配置所述匹配电路,所述匹配电路至少一个器件,所述至少一个器件包括第一器件和第二器件;
第一调整单元,用于通过调整所述第一器件的属性值至第一预设值、调整所述第二器件的属性值至第二预设值,而降低第二通信单元的第一属性,所述第一属性用于表征第二通信单元的传输功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0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5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4年10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573038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1日;
对比文件2:CN102595543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8日。
权利要求1-8没有突出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信设备内的多个通信模块共存方法,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9]到[0055]段,权利要求1):获取工作于第一频段的第一模块的非连续接收DRX配置信息;根据该DRX配置信息判断第一模块的工作状态,在所述第一模块处于接收状态时,工作于第二频段的第二模块停止发送信息。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第一通信单元的工作状态,调整第二通信单元以减少对第一通信单元的干扰。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其区别在于:判断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单元所获取的第一信号的属性是否达到预设的第一阈值,并生成第二判断结果;当所述第二判断结果表征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二通信单元所获取的第一信号的属性达到预设的第一阈值时,调整第二通信单元的匹配电路中的至少一个器件的属性值使第二通信单元的天线收发性能恶化来降低第二通信单元的业务传输功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更精准得进行干扰规避并更好地保证两个模块同时通信。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终端内多种无线技术共存的通信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0]-[0100]段):其中,根据网络指示的不同的决策,UE可以执行以下策略中的一个或多个策略: 6、降低或限制设备内共存干扰的干扰方模块发射功率。网络侧为UE配置一个判断共存干扰的门限。其中,UE根据网络侧配置的策略判断,进一步的,UE还可以根据网络侧所配置策略的基础上结合UE判断向网络上报干扰信息,对应上述网络侧配置的策略,具体包括:对应上述策略1,当UE判断所述A2事件满足触发测量报告的条件时,向网络上报所述A2事件触发的测量报告;对应上述策略2,当UE判断服务小区的信号质量小于该门限,或者UE根据各共存于终端设备内的无线电模块的状态判断干扰强度高于门限时,UE向网络上报干扰信息。
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于第二通信单元的第一信号的属性与预定第一阈值的比较,从而降低或限制设备内干扰的特征。而通过调整匹配电路,即改变匹配电路中的一个或多个器件的数值,从而使得通信单元的天线收发性能恶化来降低通信单元的传输功率是本领域熟知的技术手段(具体可参见《彩信手机电路原理与维修》,张兴伟等编著,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发行,2005年8月第一版,第114页)记载了:“改变天线的匹配电路,能够使得天线的性能变差,例如功率降低等”)。由于对比文件2也是应用通信领域,同样解决了多个通信单元存在干扰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4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通过调整匹配电路中的器件来进行传输功率的调整是本领域熟知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5-8是与权利要求1-4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一致的装置权利要求。由于为了将方法产品化,采用相应的单元来实现相应的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4的方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5月06日提交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两个通信单元同时处于通信状态时,基于第二通信单元的第一信号的属性与预定第一阈值的比较,从而降低或限制设备内干扰的特征,而“通过调整第二通信单元的匹配电路的至少一个器件的属性值使第二通信单元的天线的收发性能恶化来降低第二通信单元的业务的传输功率”为本领域熟知技术手段。具体评述可参见权利要求1评述,在此不再赘述。
四、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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