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送装置、显示控制装置、内容传送方法、记录介质和程序-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传送装置、显示控制装置、内容传送方法、记录介质和程序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744
决定日:2019-05-28
委内编号:1F262933
优先权日:2011-11-08
申请(专利)号:201280053822.5
申请日:2012-10-10
复审请求人:索尼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葛晓兰
合议组组长:刘丹
参审员:吕薇
国际分类号:H04N21/422,H04N21/472,G06F3/01,G06F3/03,G06F3/0482,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与该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53822.5,名称为“传送装置、显示控制装置、内容传送方法、记录介质和程序”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索尼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0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11月08日,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4月30日,公开日为2014年09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15-17和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14、18和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4月30日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附图第1-17页,摘要附图;2014年04月30日进入国家阶段时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说明书第1-179段(即第1-18页),以及说明书摘要;2018年03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1854492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06日;
对比文件2:CN101075820A,公开日为2007年11月21日;
对比文件3:CN101510120A,公开日为2009年08月1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传送设备,包括:
传送器,被配置成将内容和关注点指示符传送到第二装置,所述内容和所述关注点指示符基于由第一装置的用户使用单个动作选定的关注点,所述关注点指示符标识所述内容的要由所述第二装置突出的部分,其中所述关注点指示符通过用于指定对象的信息和用于指定所述对象中的所述关注点的位置的信息来示出所述关注点的位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还包括:
接口,被配置成接收通过所述用户的单个动作进行的对所述内容和所述关注点指示符的选择,所述单个动作是轻拂操作。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第一装置基于在所述轻拂操作期间所述用户触摸的所述内容的部分而设置所述关注点指示符。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还包括:
接口,被配置成接收通过所述用户的单个动作进行的对所述内容和所述关注点指示符的选择,所述单个动作是触摸操作,所述第一装置基于在所述触摸操作期间所述用户触摸的所述内容的部分而设置所述关注点指示符。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还包括:
接口,被配置成检测用户的面部的方向,所述接口基于所述方向而选择所述内容和所述关注点指示符。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传送器将附加信息传送到所述第二装置。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附加信息包括文本信息。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传送器发送指示应该擦除表示关注点指示符的标记的更新关注点指示符,并且所述第二装置在接收到所述更新关注点指示符之后在所述内容的显示上删除表示由所述用户选择的关注点指示符的标记。
9.一种内容共享系统,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以及
所述第二装置,被配置成接收来自所述设备的所述内容和所述关注点指示符,以及再现所述内容,其中以指示符突出所述内容的由所述关注点指示符标识的部分。
10.一种由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执行的传送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将所述内容和所述关注点指示符传送到所述第二装置。
11.一种编码有程序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所述程序在被加载在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中的处理器上时使得所述设备执行一个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将所述内容和所述关注点指示符传送到所述第二装置。
12.一种再现设备,包括:
接收器,被配置成接收来自另一设备的内容和关注点指示符,所述内容和所述关注点指示符基于由所述另一设备的用户使用单个动作选定的关注点;以及
显示器,被配置成再现所述内容,其中以指示符突出所述内容的由所述关注点指示符标识的部分,其中所述关注点指示符通过用于指定对象的信息和用于指定所述对象中的所述关注点的位置的信息来示出所述关注点的位置。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显示器在所述内容的显示上显示表示所述关注点指示符的标记。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显示器显示叠加在所述内容的显示上的表示所述关注点指示符的标记。
15.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设备,其中,当所述关注点指示符包括确切位置时,所述显示器在所述内容的显示上显示表示所述关注点指示符的第一标记,而当所述关注点指示符包括近似位置时,所述显示器在所述内容的显示上显示表示所述关注点指示符的第二标记。
16.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接收器接收关于同一内容的来自多个装置的关注点指示符。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显示器在所述内容的显示上对于来自所述多个装置的每个关注点指示符显示不同的标记。
18.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显示器控制显示区域,以在所述内容的显示上包括表示所述关注点指示符的标记。
19.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显示器控制所述显示区域,以使得所述标记大致在所述显示区域的中心。
20.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显示器更新所述内容的显示上的表示所述关注点指示符的标记。”
驳回决定的理由主要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将内容和关注点指示符传送到第二装置;所述内容和所述关注点指示符基于由第一装置的用户使用单个动作选定的关注点,所述关注点指示符标识所述内容的要由所述第二装置突出的部分;所述关注点指示符通过用于指定对象的信息和用于指定所述对象中的所述关注点的位置的信息来示出所述关注点的位置。该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传送器被配置成将内容和关注点指示符传送到第二装置,所述关注点指示符是由第一装置的用户使用单个动作选择的,所述关注点指示符标识所述内容的要由所述第二装置突出的部分;所述第二装置,被配置成接收来自所述设备的所述关注点指示符,以及再现所述内容,其中以指示符突出所述内容的由所述关注点指示符标识的部分。该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将内容和关注点指示符传送到第二装置;所述内容和所述关注点指示符基于由第一装置的用户使用单个动作选定的关注点,所述关注点指示符标识所述内容的要由所述第二装置突出的部分;所述关注点指示符指定显示在用户选定的关注点处的对象。该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1保护一种编码有程序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12-14、18、20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5和19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6和1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6和17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包括特征“所述关注点指示符通过用于指示对象的信息和用于指示所述对象中的所述关注点的位置的信息来示出”。其中,“对象中的关注点的位置的信息”指的是关注点在对象中的位置,表示相对位置。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将带有实时用户输入信息的应用数据存储为组合图像,从而对比文件2中的用户输入信息没有“通过用于指示对象的信息和用于指示所述对象中的所述关注点的位置的信息来示出”。从而发送侧和接收测的屏幕分辨率不同时,对比文件2中的对象和关注点间的相对位置会变化。在各自的绘制环境改变布局时,对比文件2必须采取截图的方式移动截图,可能存在用户输入信息不能完整呈现的情况。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并未针对“对象的关注点的位置的信息”进一步限定指代的是关注点相对于对象的相对位置,以及未记载“对象”指代的内容,也未记载关注点指示符的具体格式信息。并且,根据对比文件2在说明书第4页第8-19行和图3A的记载,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外部显示装置接收了来自便携式电话端的实时用户输入信息,从而在外部显示装置上将用户信息层叠在视频图像上进行显示;以及如图3A所示,便携式电话端能够将实时用户输入信息和视频图像传输到可以为电视的外部显示装置,并实现相应位置的准确显示,显示的视频图像可以是文本、相机拍摄的运动或静止画面、多媒体信息、DMB图像或设置有附加功能的其他类型的图像。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实现了能够在外部显示装置上实时、准确地显示与便携式电话端同样的视频图像和用户输入信息的技术效果,并且实现该效果的技术手段是在外部显示装置上将分别接收到的视频图像和用户输入信息进行层叠。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通过层叠的方式来实现上述技术效果,必然需要知道被层叠对象之间的相对位置,以此来保证实时用户输入信息能够准确的显示在对应的关注点位置上,也就是说所述相对位置是该对比文件隐含公开的内容。进一步地,参照图3A,对比文件2也实现了在发送侧和接收侧的屏幕分辨率彼此不同时,外部显示装置端仍能够保证关注点位置处实时用户输入信息的准确显示。另外,由于对比文件2是在可以为电视的外部显示装置将接收到的用户输入信息层叠在接收到的视频图像上进行显示,而且能够实现将传输的视频图像在外部显示装置上以适合该装置而正常显示的同时,实时用户输入信息也能适合该外部装置而准确的在相应位置进行显示,那么,在外部显示装置端需要调整分辨率时,视频图像和实时用户输入信息均会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证位置的准确对应。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该复审通知书引用了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5、18-20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6和17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其中所述传送器还被配置成在与关注点信息相同的时间传送更新信息,使得根据所述更新信息在预定时间过去之后更新所述关注点信息,其中所述更新信息包括示出在经过所述预定时间之后更新所述关注点信息的消息的信息”;在独立权利要求12中增加特征“其中在与关注点信息相同的时间传送更新信息,使得根据所述更新信息在预定时间过去之后更新所述关注点信息,其中所述更新信息包括示出在经过所述预定时间之后更新所述关注点信息的消息的信息”。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本申请的所述关注点指示符通过用于指定对象的信息和用于指定所述对象中的所述关注点的位置的信息来示出所述关注点的位置,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启示。(2)经修改新增加的特征也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20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本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和12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传送设备,包括:
传送器,被配置成将内容和关注点指示符传送到第二装置,所述内容和所述关注点指示符基于由第一装置的用户使用单个动作选定的关注点,所述关注点指示符标识所述内容的要由所述第二装置突出的部分,其中所述关注点指示符通过用于指定对象的信息和用于指定所述对象中的所述关注点的位置的信息来示出所述关注点的位置,
其中所述传送器还被配置成在与关注点信息相同的时间传送更新信息,使得根据所述更新信息在预定时间过去之后更新所述关注点信息,其中所述更新信息包括示出在经过所述预定时间之后更新所述关注点信息的消息的信息。”
“12. 一种再现设备,包括:
接收器,被配置成接收来自另一设备的内容和关注点指示符,所述内容和所述关注点指示符基于由所述另一设备的用户使用单个动作选定的关注点;以及
显示器,被配置成再现所述内容,其中以指示符突出所述内容的由所述关注点指示符标识的部分,其中所述关注点指示符通过用于指定对象的信息和用于指定所述对象中的所述关注点的位置的信息来示出所述关注点的位置,
其中在与关注点信息相同的时间传送更新信息,使得根据所述更新信息在预定时间过去之后更新所述关注点信息,其中所述更新信息包括示出在经过所述预定时间之后更新所述关注点信息的消息的信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4年04月30日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附图第1-17页,摘要附图;2014年04月30日进入国家阶段时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修改文本的说明书第1-18页,以及说明书摘要;2019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播放控制方法。
I.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视操作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02-116、118、136-138、142-146、156-159、195-201段,图1、5、7):
如图1所示,系统包括控制装置1、手头终端10(控制装置和手头终端相当于传送设备)、电视机12,该控制装置1还包括控制部2和通信部8,其中该通信部8(相当于传送器)是控制装置1用于与手头终端10、与外部的有线或者无线网络15连接的(参见说明书第102-115段,图1);
如图2所示,当操作“画面传送”按钮21a时,指定在手头显示画面11中显示的内容的内容指定信息与操作信号一起发送给控制装置1,在控制装置中,通过通信部8接收该操作信号,在控制部2中基于该操作信号和内容指定信息将显示内容的指令控制信号从输入输出部7发送到电视机(参见说明书第115-116段)。
在手头终端10中,在其前大致整体范围内设置有显示画面即手动显示画面,在该手头显示画面11的两侧设置有进行触摸操作的各种操作按钮以及根据通过在手头显示画面11中的web用遥控画面51上进行触摸板操作,能够使电视显示画面13的关联web画面46上显示和移动光标50(参见说明书第112-116、146段)。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传送设备通过“传送器”将由第一装置的用户使用单个动作选择的内容及操作信号传送至第二装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将关注点指示符传送到第二装置;所述关注点指示符标识所述内容的要由所述第二装置突出的部分;(2)所述内容和所述关注点指示符基于由第一装置的用户使用单个动作选定的关注点;(3)所述关注点指示符通过用于指定对象的信息和用于指定所述对象中的所述关注点的位置的信息来示出所述关注点的位置;其中所述传送器还被配置成在与关注点信息相同的时间传送更新信息,使得根据所述更新信息在预定时间过去之后更新所述关注点信息,其中所述更新信息包括示出在经过所述预定时间之后更新所述关注点信息的消息的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两个装置之间共享用户关注的内容、如何选定关注点,以及当两个装置之间共享关注的内容时具体如何提供一种操作简单的关注点信息交互和更新的方式。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使用外部显示装置的便携设备的显示方法和系统,包括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至第6页最后1段、第8页第1段至第11页最后1段,图1-4):
显示系统包括便携式电话110(相当于传送设备)、外部显示装置130(相当于第二装置)、以及用于将便携式电话110和外部显示装置130进行接口的连接接口150。
该便携式电话110包括输入装置、处理装置、存储装置、输出装置和通信装置。该通信装置(相当于传送器)包括RF单元203和连接接口219,用于与外部装置进行数据通信(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0段、第5页第5段,图2)。
该便携式电话110处理适合于外部显示装置130的视频信号,并通过连接接口150将处理的信号发送到外部装置130,在作为视频图像131的处理的信号呈现在外部显示装置130的屏幕上的同时,便携式电话110允许用户输入信号,从而实时将用户输入信息(相当于关注点指示符)与视频图像131一起显示在外部显示装置130的屏幕上(相当于将内容和关注点指示符传送到第二装置)。实时用户输入信息包括由用户画的将与视频图像组合的对象(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段,图3A)。
可通过操作当便携式电话110进入用户输入模式时激活的功能键输入实时用户输入信息,例如,功能键链接画线功能、画图功能以及指针或字符输入功能(相当于通过该实时用户输入信息来标识所述内容的要由所述第二装置突出的部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6段)。
如果在应用数据图像呈现在外部显示装置130的同时,用户通过键输入呈现例如线、图、字符或者指针的对象的请求,则屏幕图像处理单元221识别与键输入相应的指令,并执行该指令,从而当实时用户输入信息在应用数据图像上时,呈现与键输入相应的对象(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6段)。
如图3A所示,在画线模式中,根据用户的键操作,便携式电话310在显示屏幕上的一位置上移动指针,并且画线,如图3A中所示的311和331,从而在外部显示装置330中,线层叠在当前显示的应用数据350上。为了画线,用方向键、 回车键、选择键和另一功能键中的至少一个来执行键操作。在画线的情况下,通过方向键操作能够移动指针315(335),并且通过选择键输入指针定位用户的期望点。在指针315(335)定位到显示屏幕上的用户期望的初始点之后,采用预定操作从初始点到执行选择键输入的端点画线。例如,指针315(335)的移动呈现在便携式电话310的显示屏幕上。然而,指针315(335)的移动可同时呈现在便携式电话310和外部显示装置330的显示屏幕上(参见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2段至第9页第2段,图3A)。
存储器211存储屏幕数据,在屏幕数据中,实时用户输入信息层叠在通过外部显示装置130显示的应用数据上。可单独存储实时用户输入信息和应用数据,从而可用平坦化的屏幕数据的形式编辑或存储屏幕数据;可将应用数据和实时用户输入数据存储为组合的屏幕图像(参见说明书第6页)。
例如,实时用户输入信息呈现在便携式电话310和外部显示装置330的显示屏幕上。然而,根据用户的设置,也能够在便携式电话310和外部显示装置330的显示屏幕之一上执行实时用户输入信息的呈现(参见说明书第8页最后1段)。
应用数据图像350、以及实时用户输入信息均可呈现在便携式电话310和外部显示装置330的显示屏幕上,但是根据用户的设置,也能够仅在便携式电话310和外部显示装置330的显示屏幕之一上执行该应用数据图像和实时用户输入信息的呈现(参见说明书第8页)。
在进行用户输入信息的输入时,在画线模式、画图模式、指针模式等中,用户通过方向键、回车键、选择键等定位用户期望点位置,以便在该位置处进行信息输入(参见说明书第8-10页)。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传送设备通过“传送器”将由第一装置的用户使用动作选择的内容及操作信号传送至第二装置。并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区别特征(1)的内容。
对于区别特征(2),如上文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多次操作键执行内容和关注点的选择、输入和共享。现有技术中采用触摸屏的触控操作或其他键控操作实现对视频终端设备上的内容的选择和控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现关注点选定操作时有动机采用例如基于触摸操作的单个动作替代对比文件2中基于操作键的方式来实现相应位置的选择和内容控制。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未涉及“关注点指示符”的相关内容。
对比文件2的方案中公开的实现“关注点指示符”的方式为:用户通过多个键或之一选定用户期望点位置(相当于“关注点位置”),并将该用户输入信息与该应用数据图像存储为组合的图像,实现用户输入信息的在两个屏幕或之一的实时呈现。其中,该应用数据图像可以是文本图像和静止或运动画面图像(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5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实现所述发送的“关注点指示符”是将该“关注点指示符”与传输的数据图像存储为组合图像进而发送,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通过“用于指定所述对象中的所述关注点的位置的信息”示出该“关注点指示符”的位置的方式。此外,对比文件2的方案中也未涉及在与关注点信息同时传送更新信息以实现预定时间之后的关注点更新的有关内容。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均未公开该区别特征(3),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包括区别特征(3)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如下有益效果:由于采用用于指定对象的信息和用于指定所述对象中的所述关注点的位置的信息示出关注点标识符,使得对于接收的该关注点标识符的显示和更新的处理更简单灵活,显示和更新该关注点标识符时需要传送的信息更简单,从而在两个装置之间共享显示内容时提供了一种用户操作简单的关注点的共享和更新的方式。
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II.
基于上文关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特征在于上文所述的区别特征(2)和区别特征(3)。
基于上文针对区别特征(2)和区别特征(3)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包括区别特征(3)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再现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使用外部显示装置的便携设备的显示方法和系统,包括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至第6页、第8-11页,图1-4):显示系统包括便携式电话110(相当于另一设备)、外部显示装置130(相当于再现设备)、以及用于将便携式电话110和外部显示装置130进行接口的连接接口150(相当于接收器)。
该便携式电话110处理适合于外部显示装置130的视频信号,并通过连接接口150将处理的信号发送到外部装置130,在作为视频图像131的处理的信号呈现在外部显示装置130的屏幕上的同时,便携式电话110允许用户输入信号,从而实时将用户输入信息(相当于关注点指示符)与视频图像131一起显示在外部显示装置130的屏幕上(相当于接收来自另一设备的内容和关注点指示符)。实时用户输入信息包括由用户画的将与视频图像组合的对象(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3段,图3A)。
可通过操作当便携式电话110进入用户输入模式时激活的功能键输入实时用户输入信息并显示在外部显示装置130的显示屏幕(相当于显示器)上,如图3A所示,用户输入信息的画线、画图、指针等突出其标识的视频内容中的部分(相当于以指示符突出所述内容的由所述关注点指示符标识的部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6段,第8-10页,图3A)。
如果在应用数据图像呈现在外部显示装置130的同时,用户通过键输入呈现例如线、图、字符或者指针的对象的请求,则屏幕图像处理单元221识别与键输入相应的指令,并执行该指令,从而当实时用户输入信息在应用数据图像上时,呈现与键输入相应的对象(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6段)。
如图3A所示,在画线模式中,根据用户的键操作,便携式电话310在显示屏幕上的一 位置上移动指针,并且画线,如图3A中所示的311和331,从而在外部显示装置330中,线层叠在当前显示的应用数据350上。为了画线,用方向键、 回车键、选择键和另一功能键中的至少一个来执行键操作。在画线的情况下,通过方向键操作能够移动指针315(335),并且通过选择键输入指针定位用户的期望点。在指针315(335)定位到显示屏幕上的用户期望的初始点之后,采用预定操作从初始点到执行选择键输入的端点画线。 例如,指针315(335)的移动呈现在便携式电话310的显示屏幕上。然而,指针315(335)的移动可同时呈现在便携式电话310和外部显示装置330的显示屏幕上(参见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2段至第9页第2段,图3A)。
存储器211存储屏幕数据,在屏幕数据中,实时用户输入信息层叠在通过外部显示装置130显示的应用数据上。可单独存储实时用户输入信息和应用数据,从而可用平坦化的屏幕数据的形式编辑或存储屏幕数据;可将应用数据和实时用户输入数据存储为组合的屏幕图像(参见说明书第6页)。
应用数据图像350、以及实时用户输入信息均可呈现在便携式电话310和外部显示装置330的显示屏幕上,但是根据用户的设置,也能够仅在便携式电话310和外部显示装置330的显示屏幕之一上执行该应用数据图像和实时用户输入信息的呈现(参见说明书第8页)。在进行用户输入信息的输入时,在画线模式、画图模式、指针模式等中,用户通过方向键、回车键、选择键等定位用户期望点位置,以便在该位置处进行信息输入(参见说明书第8-10页)。
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2中所述内容和所述关注点指示符基于由第一装置的用户使用单个动作选定的关注点;对比文件2中应用数据图像和用户输入信息是基于用户通过方向键、 回车键、选择键和另一功能键等中的至少一个来执行键操作而选定“关注点”;(2)权利要求12中关注点指示符是通过用于指定对象的信息和用于指定所述对象中的所述关注点的位置的信息来示出所述关注点的位置;其中在与关注点信息相同的时间传送更新信息,使得根据所述更新信息在预定时间过去之后更新所述关注点信息,其中所述更新信息包括示出在经过所述预定时间之后更新所述关注点信息的消息的信息。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定关注点,以及当两个装置之间共享显示内容时如何提供一种操作简单的关注点的共享和更新的方式。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存在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而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于区别特征(1),如上文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操作键执行内容和关注点的选择、输入和共享。现有技术中采用触摸屏的一次触控操作或其他键控一次操作实现对视频终端设备上的内容的选择和控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现关注点选定操作时有动机采用例如基于触摸操作的单个动作实现对视频终端设备上的内容和关注点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的方案中公开的实现“关注点指示符”的方式为:用户通过多个键或之一选定用户期望点位置(相当于“关注点位置”),并将该用户输入信息与该应用数据图像存储为组合的图像,实现用户输入信息的在两个屏幕或之一的实时呈现。其中,该应用数据图像可以是文本图像和静止或运动画面图像(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5段)。对比文件2公开的实现所述发送的“关注点指示符”是将该“关注点指示符”与传输的数据图像存储为组合图像进而发送,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该“关注点指示符”是通过“用于指定所述对象中的所述关注点的位置的信息”示出其位置的方式。此外,对比文件2的方案中也未涉及在与关注点信息同时传送更新信息以实现预定时间之后的关注点更新的有关内容。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输入输出一体型显示装置,包括(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4段,第10页第2-3段,第14页第2段):多个输入者同时输入内容到显示画面51时,对于各输入预定者,能够以字体、线的颜色,线宽、线种类和各种设定项目使设定值不同,即使在多人输入的情况下,在显示画面51上显示的文字线图40也会因每个输入者30而以不同的显示形式显示。对比文件3公开了接收器接收来对来自多个用户的输入,并且每个用户的输入采用不同的设定和标记,从而实现接收多个数据来源时的区分。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未公开涉及区别特征(2)的内容。
因此,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未公开该区别特征(2),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包括区别特征(2)的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具有如下有益效果:由于采用用于指定对象的信息和用于指定所述对象中的所述关注点的位置的信息示出关注点标识符,使得对于接收的该关注点标识符的显示和更新的处理更简单灵活,显示和更新该关注点标识符时需要传送的信息更简单,从而在两个装置之间共享显示内容时提供了一种用户操作简单的关注点的共享和更新的方式。
因此,权利要求1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12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12的权利要求2-11、13-2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4月30日提交的根据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18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4月30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附图第1-17页,以及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