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水泥复合制品的涂料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水泥复合制品的涂料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085
决定日:2019-05-29
委内编号:1F241845
优先权日:2006-07-07,2007-01-30
申请(专利)号:201510055465.1
申请日:2007-07-09
复审请求人:威士伯采购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丽
合议组组长:于佳
参审员:徐艾清
国际分类号:C09D133/14,C09D163/00,C09D7/12,C04B41/6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55465.1,名称为“用于水泥复合制品的涂料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该申请的申请人为威士伯采购公司,申请日为2007年7月9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5年2月3日,优先权日为2006年7月7日和2007年1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6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9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0相对于对比文件1(US4522962A,公开日为1985年6月11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2月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4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6年12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涂料组合物,其包括:
一种或多种胶乳聚合物;
与所述一种或多种胶乳聚合物混合但相区分的脂族环氧树脂系统,其具有环氧乙烷官能组分;
其中所述脂族环氧树脂系统中的环氧乙烷官能组分具有小于1000的环氧当量;
所述一种或多种胶乳聚合物与环氧乙烷官能组分的混合物具有小于30℃的最小成膜温度(MFFT)以及环氧乙烷官能组分降低胶乳聚合物MFFT;以及
所述涂料组合物包括可以被施用一层或多层的一种或多种涂料组合物。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混合物的MFFT小于20℃。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混合物的MFFT小于10℃。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胶乳聚合物具有在5℃和70℃之间的Tg。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胶乳聚合物具有在15℃和60℃之间的Tg。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胶乳聚合物包括多级胶乳。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胶乳聚合物包括一种或多种环氧官能基团。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胶乳聚合 物由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丙烯酸缩水甘油酯、丙烯酸-4-羟丁基酯缩水甘油醚或其混合物制备。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胶乳聚合物包括乙酰乙酰氧基官能度。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胶乳聚合物包括一种或多种胺基。
11. 如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涂料组合物进一步包括2wt.%至50wt.%的水溶性硅酸盐,所述水溶性硅酸盐改善所述涂料组合物对水泥纤维板基材的吸收。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硅酸盐是硅酸锂、硅酸钾、硅酸钠和硅酸铵的一种或多种。
13.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涂料组合物包括10wt.%至35wt.%的水溶性硅酸盐。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环氧乙烷官能组分是环氧乙烷前体分子与含醇物质或含羧酸物质的反应产物。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其中含醇物质中的至少一部分是乙二醇、丙二醇、1,3-丙二醇、1,4-丁二醇、1,3-丁二醇、2-甲基-1,3-丙二醇、新戊二醇、2,2-丁基乙基丙二醇、己二醇、二甘醇、一缩二丙二醇、聚乙二醇、聚丙二醇、环己烷二甲醇、2,2,3-三甲基戊二醇、三羟甲基丙烷、乙氧基化三羟甲基丙烷、丙氧基化三羟甲基丙烷、丙三醇、丙氧基化丙三醇、季戊四醇、乙氧基化季戊四醇、丙氧基化季戊四醇、二季戊四醇、三季戊四醇、乙氧基化二季戊四醇和丙氧基化二季戊四醇、乙氧基化三季戊四醇和丙氧基化三季戊四醇、双三羟甲基丙烷、羟基新戊酸羟基新戊酰酯、氢化双酚A、乙氧基化和丙氧基化的氢化双酚A、异山梨醇或其混合物。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其中含羧酸材料中的至少一部分是丙二酸、琥珀酸、戊二酸、癸二酸、反丁烯二酸、己二酸、庚二酸、六氢邻苯二甲酸、1,3-环己烷二羧酸和1,4-环己烷二羧酸、邻苯二甲酸、间 苯二甲酸、顺丁烯二酸、氯桥酸、乙醇酸、柠檬酸、偏苯三酸、乳酸、己内酯或其混合物。
1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环氧乙烷官能组分具有90至350的环氧当量。
18. 一种涂布制品,其包括一层或多层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料组合物以及一层或多层包括胶乳聚合物的第二涂料系统。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涂布制品,其中所述第二涂料系统包括官能化胶乳聚合物、多级胶乳聚合物或官能化多级胶乳聚合物。
20. 一种用于制备和施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料组合物的方法,其包括:
将所述一种或多种胶乳聚合物与所述环氧乙烷官能组分混合来形成第一组分;
将所述第一组分与具有能够与环氧乙烷官能组分反应的反应性基团的第二组分混合;以及
将混合的第一组分和第二组分施用到基材上。
21. 一种涂布制品,其包括:
水泥纤维板基材;以及
施用于所述基材的第一涂料系统,其中所述第一涂料系统包括:
一种或多种胶乳聚合物;
与所述一种或多种胶乳聚合物混合但相区分的具有环氧乙烷官能组分的脂族环氧树脂系统;
其中所述脂族环氧树脂系统中的环氧乙烷官能组分具有小于1000的环氧当量;
所述一种或多种胶乳聚合物与环氧乙烷官能组分的混合物具有小于30℃的最小成膜温度(MFFT)以及环氧乙烷官能组分降低胶乳聚合物MFFT;以及
所述第一涂料系统包括可以被施用一层或多层的一种或多种涂料组合物。
22.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涂布制品,其中所述混合物的MFFT小于20℃。
23.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涂布制品,其中所述混合物的MFFT小于10℃。
24.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涂布制品,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胶乳聚合物具有在5℃和70℃之间的Tg。
25.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涂布制品,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胶乳聚合物包括多级胶乳。
26.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涂布制品,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胶乳聚合物包括一种或多种环氧官能基团。
27.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涂布制品,其中一种或多种所述胶乳聚合物由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丙烯酸缩水甘油酯、丙烯酸-4-羟丁基酯缩水甘油醚或其混合物制备。
28.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涂布制品,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胶乳聚合物包括一种或多种胺基。
29. 如权利要求21至28中任一项所述的涂布制品,其中所述第一涂料系统进一步包括2wt.%至50wt.%的水溶性硅酸盐,所述水溶性硅酸盐改善所述涂料组合物对水泥纤维板基材的吸收。
30. 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涂布制品,其中所述硅酸盐是硅酸锂、硅酸钾、硅酸钠和硅酸铵的一种或多种。
31. 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涂布制品,其中所述第一涂料系统包括10wt.%至35wt.%的水溶性硅酸盐。
32.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涂布制品,其中所述水泥纤维板基材具有两个主表面和四个边缘,并且所述第一涂料系统被施用至两个主表面和全部四个边缘。
33. 如权利要求32所述的涂布制品,其中所述制品在两个主表面上和四个边缘上已涂布有3微米-30微米的干膜厚度的所述第一涂料系统和已涂布有3微米-20微米的干膜厚度的第二底漆涂料。
34.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涂布制品,其中所述第一涂料系统进一步包括一种或多种烯属化合物并且是可辐射固化的。
35.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涂布制品,其中所述第一涂料系统被施用至6gm/m2和60gm/m2之间的干膜重量。
36.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涂布制品,其进一步包括第二涂料系统,所述第二涂料系统包括:(i)含胶乳的底漆、(ii)含胶乳的面漆,或(iii)(i)和(ii)两者。
37. 如权利要求36所述的涂布制品,其中所述第二涂料系统包括官能化胶乳聚合物,多级胶乳聚合物或官能化多级胶乳聚合物。
38. 如权利要求37所述的涂布制品,其中所述第二涂料系统包括:(i)含乙酰乙酰氧基官能胶乳的底漆,或(ii)含乙酰乙酰氧基官能胶乳的面漆,或(iii)(i)和(ii)两者。
39.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涂布制品,其中所述第一涂料系统包括一种或多种颜料。
40.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涂布制品,其中所述制品能够经受住至少30次冻融循环。
41. 一种涂布制品,其包括:
水泥纤维板基材;以及
施用于所述基材的第一涂料系统,其中所述第一涂料系统包括:
具有一种或多种聚合物颗粒的水分散体以及与所述聚合物混合但相区分的环氧乙烷官能组分的脂族环氧树脂系统;
其中所述脂族环氧树脂系统中的环氧乙烷官能组分具有小于1000的环氧当量;
所述聚合物颗粒的水分散体与环氧乙烷官能组分的混合物具有小 于30℃的最小成膜温度(MFFT)以及环氧乙烷官能组分降低聚合物颗粒的水分散体的MFFT;以及,
所述第一涂料系统包括可以被施用一层或多层的一种或多种涂料组合物。
42. 如权利要求41所述的涂布制品,其中所述聚合物颗粒的水分散体是聚氨基甲酸酯聚合物、胶乳聚合物或两者的混合物。
43. 如权利要求41所述的涂布制品,其中所述聚合物颗粒的水分散体是聚氨基甲酸酯聚合物。
44. 一种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水泥纤维板基材;
将第一涂料系统施用于所述基材;
其中所述第一涂料系统包括具有一种或多种聚合物颗粒的水分散体以及与所述聚合物混合但相区分的环氧乙烷官能组分的脂族环氧树脂系统;
所述脂族环氧树脂系统中的环氧乙烷官能组分具有小于1000的环氧当量;
所述聚合物颗粒的水分散体与环氧乙烷官能组分的混合物具有小于30℃的最小成膜温度(MFFT)以及环氧乙烷官能组分降低聚合物颗粒的水分散体的MFFT;以及,
所述第一涂料系统包括可以被施用一层或多层的一种或多种涂料组合物;以及
允许所述第一涂料系统硬化。
45. 如权利要求44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以下步骤:
将第二涂料系统施用于所述基材,其中所述第二涂料系统包括胶乳聚合物。
46. 如权利要求4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胶乳聚合物是官能化胶乳聚合物或多级胶乳聚合物或官能化多级胶乳聚合物。
47. 如权利要求45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施用所述第二涂料系统之前,所述第一涂料系统至少部分地被干燥。
48. 如权利要求45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施用所述第二涂料系统之前,所述第一涂料系统被干燥。
49. 如权利要求45所述的方法,其中当所述第一涂料系统还是湿的时候,就将所述第二涂料系统施用于所述第一涂料系统。
50. 如权利要求45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将所述涂料系统的其中一个或两个暴露于紫外光的步骤。”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最低成膜温度”和“固化温度”是两种概念,例如对比文件1实施例2所示室温固化,固化温度取决于固化剂与其活性,与MFFT无关;在该申请之前没有现有技术公开或教导胶乳聚合物和环氧官能组分的混合物具有小于30摄氏度的最低成膜温度。其次,对比文件1并未讨论MFFT,也没有包含任何数据能够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脂环族环氧树脂能够降低胶乳聚合物的MFFT,并且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添加环氧乙烷官能组分用作凝聚剂来降低胶乳聚合物的MFFT。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16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主要的修改内容为:将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修改为“脂族环氧树脂系统作为聚结剂用于降低含有一种或多种胶乳聚合物的涂料组合物的最低成膜温度的用途”,删除了“所述涂料组合物包括可以被施用一层或多层的一种或多种涂料组合物”,并相应修改从属权利要求2-17,删除权利要求18-50。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讨论MFFT,也未包含任何数据能够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期、推测或以其他方式预见到脂环族环氧树脂能够作为聚结剂以降低胶乳聚合物的MFFT。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脂族环氧树脂系统作为聚结剂用于降低含有一种或多种胶乳聚合物的涂料组合物的最低成膜温度的用途,
其中所述脂族环氧树脂体系与所述一种或多种胶乳聚合物混合但相区分,其具有环氧乙烷官能组分;
其中所述脂族环氧树脂系统中的环氧乙烷官能组分具有小于1000的环氧当量;
所述一种或多种胶乳聚合物与环氧乙烷官能组分的混合物具有小于30℃的最小成膜温度(MFFT)以及环氧乙烷官能组分降低胶乳聚合物MFFT。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混合物的MFFT小于20℃。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混合物的MFFT小于10℃。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胶乳聚合物具有在5℃和70℃之间的Tg。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胶乳聚合物具有在15℃和60℃之间的Tg。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胶乳聚合物包括多级胶乳。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胶乳聚合物包括一种或多种环氧官能基团。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胶乳聚合物由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丙烯酸缩水甘油酯、丙烯酸-4-羟丁基酯缩水甘油醚或其混合物制备。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胶乳聚合物包括乙酰乙酰氧基官能度。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胶乳聚合物包括一种或多种胺基。
11. 如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涂料组合物进一步包括2wt.%至50wt.%的水溶性硅酸盐,所述水溶性硅酸盐改善所述涂料组合物对水泥纤维板基材的吸收。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硅酸盐是硅酸锂、硅酸钾、硅酸钠和硅酸铵的一种或多种。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涂料组合物包括10wt.%至35wt.%的水溶性硅酸盐。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环氧乙烷官能组分是环氧乙烷前体分子与含醇物质或含羧酸物质的反应产物。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用途,其中含醇物质中的至少一部分是乙二醇、丙二醇、1,3-丙二醇、1,4-丁二醇、1,3-丁二醇、2-甲基-1,3-丙二醇、新戊二醇、2,2-丁基乙基丙二醇、己二醇、二甘醇、一缩二丙二醇、聚乙二醇、聚丙二醇、环己烷二甲醇、2,2,3-三甲基戊二醇、三羟甲基丙烷、乙氧基化三羟甲基丙烷、丙氧基化三羟甲基丙烷、丙三醇、丙氧基化丙三醇、季戊四醇、乙氧基化季戊四醇、丙氧基化季戊四醇、二季戊四醇、三季戊四醇、乙氧基化二季戊四醇和丙氧基化二季戊四醇、乙氧基化三季戊四醇和丙氧基化三季戊四醇、双三羟甲基丙烷、羟基新戊酸羟基新戊酰酯、氢化双酚A、乙氧基化和丙氧基化的氢化双酚A、异山梨醇或其混合物。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用途,其中含羧酸材料中的至少一部分是丙二酸、琥珀酸、戊二酸、癸二酸、反丁烯二酸、己二酸、庚二酸、六氢邻苯二甲酸、1,3-环己烷二羧酸和1,4-环己烷二羧酸、邻苯二甲酸、间苯二甲酸、顺丁烯二酸、氯桥酸、乙醇酸、柠檬酸、偏苯三酸、乳酸、己内酯或其混合物。
1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环氧乙烷官能组分具有90至350的环氧当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法律适用
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该申请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
(二)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8年1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2月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4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脂族环氧树脂系统作为聚结剂用于降低含有一种或多种胶乳聚合物的涂料组合物的最低成膜温度的用途。对比文件1(US4522962A,公开日期为1985年6月11日)公开了一种环氧改性的乳液聚合物,并具体披露了该环氧改性乳液聚合物的乳液聚合方法(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38行-第47行,权利要求1):在一定量的环氧树脂存在下共聚合具有丙烯酸或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或者其他环氧基单体的乙烯基单体;在单体加入反应介质之前将环氧树脂与单体先混合,或者将环氧树脂与单体同时加入反应介质中;该胶乳特别适合用作在室温或室温以上的低温下固化的保护性涂料的粘合剂;环氧树脂可以是双酚性的芳族环氧树脂,也可以是环状脂族环氧树脂,例如氢化双酚基环氧树脂,以及部分环氧化的植物油;环氧树脂具有65-1800的环氧当量和约100-4000的分子量;该胶乳不仅可有利地在室温或接近室温下固化,还可以在较高温度下固化;应用中,含有环氧树脂的环氧乳液聚合物可以通过诸如多元胺的固化剂固化(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45行-第59行,第3栏第55行-第68行)。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7公开了含有所述聚合物组合物的涂料组合物。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具有丙烯酸或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的乙烯基单体共聚合之后得到的就是丙烯酸酯系的胶乳聚合物,其也不同于或区别于所使用的环氧树脂;此外,该申请的“脂族环氧”也包括主要从苯酚和取代苯酚中衍生的环氧树脂,其中苯酚或取代苯酚的芳族环结构已被氢化(如氢化双酚A)(参见该申请说明书第9页第22行-第23行),而对比文件1也明确地公开了环氧树脂也可以是环状脂族环氧树脂,例如氢化双酚基环氧树脂,以及部分环氧化的植物油,因此,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环状脂族环氧树脂”落入该申请所述“脂族环氧”树脂的范围内。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脂族环氧树脂体系用于含胶乳聚合物的涂料组合物,并可以达到涂料室温固化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脂族环氧树脂体系和胶乳聚合物混合形成涂料组合物,降低最低成膜温度的用途,并给出了具体最低成膜温度。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根据涂料组合物的性能要求调整该组合物的最低成膜温度。
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2中使用丙烯酸缩水甘油酯与D.E.R.TM331芳族液体环氧树脂制备混合物,公开了原位聚合得到的产物比机械共混具有更好的性能,而且对比文件1中也给出了明确的可以简单混合的对比实例(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62行-第68行,表1)。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从性能效果更好的原位共混改变成效果相对差的简单机械共混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对比文件1中虽然没有公开最小成膜温度参数,但是对比文件1指出环氧改性的胶乳特别适合用作在室温或低温下固化的保护性涂料的粘合剂。另外,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2也公开了可以在约20℃下固化该涂料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57行-第60行),那么对于常规低于施工温度的最小成膜温度,则可以判断为低于固化该涂料组合物的温度,即低于20℃的固化温度。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加入在胶凝聚合物中混合脂族环氧树脂,并且该脂族环氧树脂改性乳液聚合物可以达到与该申请降低最低成膜温度实质相同的技术效果,可见将脂族环氧树脂用于胶乳聚合物的涂料组合物中以降低最低成膜温度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17
权利要求2-17是从属权利要求,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实施例2也公开了可以在约20℃下固化该涂料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57行-第60行),那么对于常规低于施工温度的最小成膜温度,则可以判断为低于固化该涂料组合物的温度,即低于20℃的固化温度,对于进一步降低的最小成膜温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得到。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单体和环氧树脂混合物可以直接或者连续或者间歇加入液体反应介质中(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11行-第15行),因此得到的可以是多级胶乳;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5中用到反应单体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参见说明书第7栏表V);在使用时,含环氧树脂的环氧乳液聚合物可以通过例如多胺、氨基官能的丙烯酸树脂等固化剂固化(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64行-第68行),因此在使用前混入了多胺、氨基官能的丙烯酸树脂等组分,这些组分也可以看成是胶乳聚合物的一部分;环氧树脂具有65-1800的环氧当量。可见从属权利要求6-8、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都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且所述环氧当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有限范围内的常规选择。由于对比文件1和该申请中胶乳聚合物的主成分都是丙烯酸酯类单体,而每一种常见的丙烯酸酯单体均聚物的Tg都是已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单体及其配比来调控产物的Tg;另外丙烯酸缩水甘油酯、丙烯酸-4-羟丁基酯缩水甘油醚是制备聚合物常见的丙烯酸酯类单体;AAEM(甲基丙烯酸乙酰乙酸乙二醇双酯)也是一类常见的甲基丙烯酸单体,是本领域公知的可自交联、室温固化丙烯酸乳液的理想单体。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环氧树脂也可以是环状脂肪族树脂,例如氢化双酚基环氧树脂,以及部分环氧化的植物油;并且选用环氧乙烷前体分子与含醇物质或含羧酸物质的反应产物作为所述环氧乙烷官能组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含醇物质采用氢化双酚A等权利要求15中的醇类,含羧酸材料可以选择常用的脂肪族羧酸例如琥珀酸等或者类似的羧酸如丙二酸、丁二酸等权利要求16中的羧酸,而且这些列举和限定也并没有给该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硅酸锂、硅酸钾、硅酸钠和硅酸铵这些水溶性硅酸盐是涂料领域常见的添加物质,通常会与高分子合成树脂乳液、助剂、填料等混合,具有防水防酸、阻燃且粘附性好的特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在涂料组合物中添加硅酸盐达到耐水耐酸、易于涂料对基材的吸收等效果是常规手段,而且添加量一般也会落入权利要求所述的范围。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四)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胶乳聚合物中引入环状脂族环氧树脂的技术方案,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申请涂料组合物的组成(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38-47行、第2栏45-59行、第3栏第55-68行,权利要求1),而环状脂族环氧树脂自身的结构决定了其性能和在涂料组合物中的作用,另外,在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2中公开了可以在约20℃下固化该涂料组合物(说明书第4栏57-60行),即能够在20℃下固化成膜,也就是说其施工温度会在20℃以下,那么相应的对于其要求的最低成膜温度则应低于20℃。所以对比文件1公开了环状脂族环氧树脂改性乳液聚合物,并给出了涂料组合物低于20℃的固化成膜温度的技术效果,即脂族环氧树脂改性乳液聚合物能够达到与该申请所述用于降低胶乳聚合物MFFT实质相同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存在降低胶乳聚合物MFFT的技术启示。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接受。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9月19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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