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热水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175
决定日:2019-05-31
委内编号:1F2577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07170.2
申请日:2014-01-07
复审请求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扬
合议组组长:杨祥钧
参审员:郝荣荣
国际分类号:F24H1/20,F24H9/00,F24H9/16,F24H9/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述技术领域中用于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07170.2,名称为“热水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月7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467957Y,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26日)、对比文件2(CN2445243Y,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8月29日)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项,以及于申请日2014年1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59段,说明书附图图1-3。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水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壳体;
内胆,所述内胆安装在所述壳体内;
排污管,所述排污管设在所述内胆内;以及
进水管和排水管,所述进水管和排水管分别安装在所述内胆内且所述进水管和排水管的下端与外界导通,其中,所述进水管内设有向所述内胆内进水的进水通路和向所述内胆内进气的进气通路,所述排水管内设有向所述内胆外排水的排水通路和向所述内胆外排气的排气通路,所述排水管向上延伸入所述内胆中,所述排水管的上端邻近所述内胆的顶壁且弯折设置;进气管,所述进气管设在所述进水管内,所述进气管的下端与外界导通,所述进气管内形成有所述进气通路,所述进气管伸入所述进水管内的部分的外周壁与所述进水管的内周壁之间限定出所述进水通路,所述进气管的下端设有可打开和关闭所述进气通路的单向进气阀。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气管的上端邻近所述内胆的顶壁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向进气阀为气压阀,所述单向进气阀被构造成在所述内胆内气压小于外界气压时打开。
4. 根据权利要求2-3中任一项所述的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气管与所述进水管一体形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水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排气管,所述排气管设在所述排水管内,所述排气管的下端与外界导通,所述排气管内形成有所述排气通路,所述排气管伸入所述排水管内的部分的外周壁与所述排水管的内周壁之间限定出所述排水通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气管的上端邻近所述内胆的顶壁设置。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气管的下端设有可打开和关闭所述排气通路的单向排气阀。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向排气阀为气压阀,所述单向排气阀被构造成在所述内胆内气压大于所述外界气压时打开。”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修改具体为:将从属权利要求5、7、8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相应修改其它权利要求的序号。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水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壳体;
内胆,所述内胆安装在所述壳体内;
排污管,所述排污管设在所述内胆内;以及
进水管和排水管,所述进水管和排水管分别安装在所述内胆内且所述进水管和排水管的下端与外界导通,其中,所述进水管内设有向所述内胆内进水的进水通路和向所述内胆内进气的进气通路,所述排水管内设有向所述内胆外排水的排水通路和向所述内胆外排气的排气通路,所述排水管向上延伸入所述内胆中,所述排水管的上端邻近所述内胆的顶壁且弯折设置;进气管,所述进气管设在所述进水管内,所述进气管的下端与外界导通,所述进气管内形成有所述进气通路,所述进气管伸入所述进水管内的部分的外周壁与所述进水管的内周壁之间限定出所述进水通路,所述进气管的下端设有可打开和关闭所述进气通路的单向进气阀;
排气管,所述排气管设在所述排水管内,所述排气管的下端与外界导通,所述排气管内形成有所述排气通路,所述排气管伸入所述排水管内的部分的外周壁与所述排水管的内周壁之间限定出所述排水通路,所述排气管的下端设有可打开和关闭所述排气通路的单向排气阀,所述单向排气阀为气压阀,所述单向排气阀被构造成在所述内胆内气压大于所述外界气压时打开。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气管的上端邻近所述内胆的顶壁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向进气阀为气压阀,所述单向进气阀被构造成在所述内胆内气压小于外界气压时打开。
4. 根据权利要求2-3中任一项所述的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气管与所述进水管一体形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气管的上端邻近所述内胆的顶壁设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1 月2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排水管中设置进气管的技术方案,当停电或停水时,关闭进水阀,打开换气阀保证内胆内外气压平衡,以提高出水效率,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可知,当实施非承压出水后需要再次进水使用时,冷水从进水管路流入,此时水箱内由于存在空气导致进水阻力增大,面对进水时阻力增大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水箱上设置排气管,基于对比文件1中导管(即进气管)设置在进水管中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排气管设置于对比文件1的排水管中,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此基础上,虽然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换气阀,但是其打开与关闭的根本原因在于内胆中的气压与外界大气压存在压差,而在本领域中气压阀的工作原理即是根据两侧气压的压差控制其打开与关闭,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气压阀替代对比文件1中控制导气管的换气阀,以使其可以根据内胆中压力和外界大气压之间的压差自动控制打开与关闭,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料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3 月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修改具体为:将权利要3、4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同时修改权利要求的序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水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壳体;
内胆,所述内胆安装在所述壳体内;
排污管,所述排污管设在所述内胆内;以及
进水管和排水管,所述进水管和排水管分别安装在所述内胆内且所述进水管和排水管的下端与外界导通,其中,所述进水管内设有向所述内胆内进水的进水通路和向所述内胆内进气的进气通路,所述排水管内设有向所述内胆外排水的排水通路和向所述内胆外排气的排气通路,所述排水管向上延伸入所述内胆中,所述排水管的上端邻近所述内胆的顶壁且弯折设置;进气管,所述进气管设在所述进水管内,所述进气管的下端与外界导通,所述进气管内形成有所述进气通路,所述进气管伸入所述进水管内的部分的外周壁与所述进水管的内周壁之间限定出所述进水通路,所述进气管的下端设有可打开和关闭所述进气通路的单向进气阀;
排气管,所述排气管设在所述排水管内,所述排气管的下端与外界导通,所述排气管内形成有所述排气通路,所述排气管伸入所述排水管内的部分的外周壁与所述排水管的内周壁之间限定出所述排水通路,所述排气管的下端设有可打开和关闭所述排气通路的单向排气阀,所述单向排气阀为气压阀,所述单向排气阀被构造成在所述内胆内气压大于所述外界气压时打开,所述单向进气阀为气压阀,所述单向进气阀被构造成在所述内胆内气压小于外界气压时打开,所述进气管与所述进水管一体形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气管的上端邻近所述内胆的顶壁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气管的上端邻近所述内胆的顶壁设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项,以及于申请日2014年1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59段,说明书附图图1-3。
(二)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述技术领域中用于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热水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容积式电热水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至第2页最后一段,附图1):该容积式热水器包括贮水箱2,其进水管口3上安装有止回阀4和安全阀5,换气装置6上设置一导管7从贮水箱的进水管口伸入到箱体内的顶部。导管7也可以从贮水箱的出水管口8伸入到箱体内的顶部,换气装置上设有换气阀9,换气阀9可以与进水控制阀进行联动控制。此外,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进水管和出水管的下端与外界导通,进水管或出水管内分别设有向水箱2内进水或向水箱外排水的进排水通路。当停水时,打开导管7上的换气阀9,实现非承压式出水。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1)将水箱2作为内胆,将其安装在壳体内;还包括排污管,设在内胆内。(2)排水管向上延伸入内胆中,且所述排水管的上端邻近内胆的顶壁且弯折设置。(3)排水管内设有排气管,共同形成排气通路和排水通路,进气管和排气管的下端分别设有单向进气阀和单向排气阀,所述气阀均为气压阀,并且单向排气阀被构造成在内胆内气压大于外界气压时打开, 所述单向进气阀为气压阀,所述单向进气阀被构造成在所述内胆内气压小于外界气压时打开。(4)所述进气管与所述进水管一体形成。
针对区别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保护内胆以及保温,将内胆设置在壳体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为排出内胆内的污垢和沉淀物,在内胆内设置排污管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设置排水管在内胆中的位置,通常热水器中的热水由于密度比冷水小而处于相对较高的位置,将排水管向上延伸深入到内胆中并使其上端临近内胆的顶壁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利用排水管进行排水时,为了降低排水时的阻力及流动损失,将排水管的上端弯折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流体力学的基础上经过简单的逻辑分析即可得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针对区别特征(3),虽然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当停水或停电时,关闭进水阀,打开换气阀以提高出水效率,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可知,当实施非承压出水后需要再次进水使用时,冷水从进水管路流入,此时水箱内由于存在空气导致进水阻力增大,面对进水时阻力增大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水箱上设置排气管,基于对比文件1中导管(即进气管)设置在进水管中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排气管设置于对比文件1的排水管中,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此基础上,虽然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换气阀,但是其打开与关闭的根本原因在于内胆中的气压与外界大气压存在压差,而在本领域中气压阀的工作原理即是根据两侧气压的压差控制其打开与关闭,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气压阀替代对比文件1中控制导气管的换气阀,以使其可以根据内胆中压力和外界大气压之间的压差自动控制打开与关闭,实现自动进气和排气,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料的。
针对区别特征(4),为了便于安装,一体形成套管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使排气管与进水管一体形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附图1):根据附图1可知,导管7的上端临近热水器水箱的顶壁设置。由此可知,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如前所述地,基于对比文件1中导管7设置在进水管中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排气管设置于对比文件1的排水管中,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导管7的上端临近热水器水箱的顶壁设置,在此基础上,将排气管的上端邻近所述内胆的顶壁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
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1)所述内胆安装在所述壳体内,所述排污管设在所述内胆内。
(2)所述排水管向上延伸入所述内胆中,所述排水管的上端邻近所述内胆的顶壁且弯折设置。
(3)所述排气管设在所述排水管内,所述排气管内形成有所述排气通路,所述排气管伸入所述排水管内的部分的外周壁与所述排水管的内周壁之间限定出所述排水通路。
(4)所述排气管的下端设有可打开和关闭所述排气通路的单向排气阀,所述单向排气阀为气压阀,所述单向排气阀被构造成在所述内胆内气压大于所述外界气压时打开,所述单向进气阀为气压阀,所述单向进气阀被构造成在所述内胆内气压小于外界气压时打开。
(5)所述进气管与所述进水管一体形成。
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3),区别技术特征(1)-(3)带来了对比文件1所不具有的“提高了热水器排污效率,使用更为方便,简化了装配过程,降低了制备成本”的有益效果。
3、区别技术特征(4)使得热水器能够自动控制排气通路的打开和关闭,简化了热水器的控制过程,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如何自动控制排气通路的打开和关闭,也根本不会考虑改进排气管的结构以实现自动控制排气通路的打开和关闭。
4、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进气管与进水管一体形成,本申请通过将进气管与进水管一体形成,带来了对比文件1所不具有的 “不仅结构稳定性强,而且成型方便,制备成本低廉,并且可以进一步简化其在内胆20内的装配过程,提高装配效率”的有益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区别特征(1)-(4),即为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中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1)-(3),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区别特征(5),即为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中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4),因此,合议组与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并无不同。
2、为保护内胆以及保温,将内胆设置在壳体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为排出内胆内的污垢和沉淀物,在内胆内设置排污管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导管7也可以从贮水箱的出水管口8伸入到箱体内的顶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设置排水管在内胆中的位置,通常热水器中的热水由于密度比冷水小而处于相对较高的位置,将排水管向上延伸深入到内胆中并使其上端临近内胆的顶壁设置从而靠近热水区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排水管中设置进气管的技术方案,当停电或停水时,关闭进水阀,打开换气阀保证内胆内外气压平衡,以提高出水效率,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可知,当实施非承压出水后需要再次进水使用时,冷水从进水管路流入,此时水箱内由于存在空气导致进水阻力增大,面对进水时阻力增大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水箱上设置排气管,基于对比文件1中导管(即进气管)设置在进水管中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排气管设置于对比文件1的排水管中,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3、虽然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换气阀,但是其打开与关闭的根本原因在于内胆中的气压与外界大气压存在压差,而在本领域中气压阀的工作原理即是根据两侧气压的压差控制其打开与关闭,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气压阀替代对比文件1中控制导气管的换气阀,以使其可以根据内胆中压力和外界大气压之间的压差自动控制打开与关闭,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料的。
4、利用套管形成内外两个流道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为了便于制造和安装套管,将套管一体化形成也是很容易想到并实施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完全可以预见的。
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 月19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