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双向轴流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608
决定日:2019-06-03
委内编号:1F2519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98469.X
申请日:2015-07-02
复审请求人:江苏德华泵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文静
合议组组长:霍光
参审员:孙兰相
国际分类号:F04D29/18(2006.01);F04D13/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现有技术存在某种启示或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启示或需要而引入该区别技术特征从而获得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其效果是可以预见的,则应当认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98469.X,名称为“双向轴流泵”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江苏德华泵业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7月02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2月23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幅(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向轴流泵,它包括泵体(1)内置随泵轴(3)旋转的叶轮(2);所述泵体(1)呈弯管状,一端内腔设有内轴座(1.1),弯曲段外壁设有与内轴座(1.1)同轴的外轴座(1.3),泵体(1)弯曲段内壁均布顺管弯而设的弧形导流片(1.2);所述泵轴(3)为细长轴,两端分别由内轴座(1.1)和外轴座(1.2)共同支承旋转,泵轴(3)外伸端通过联轴器(4)连接电机输出轴(5)引入动力;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2)为开式结构,均布在轮毂壁上的叶片按顺时针方向斜置排列,叶片进口安放角β1和叶片出口安放角β2是一样大小的锐角,所述叶轮(2)的叶片进口安放角β1和叶片出口安放角β2为20°~30°的锐角;
配套在5万吨集装箱船压载系统中时,配装两只结构和尺寸完全相同的叶轮(2),叶轮(2)的叶片纵向截面为翼形,叶片进口安放角β1和出口安放角β2均为3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向轴流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2)的叶片纵向截面为S型。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向轴流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2)的叶片纵向截面为翼型。”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 特开2005-163682A,公开日为2005年06月23日;
对比文件3:CN 2580158Y,公告日为2003年10月15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泵体弯曲段内壁均布顺管弯而设的弧形导流片;叶片均布在轮毂壁上,叶片进口安放角β1和叶片出口安放角β2是一样大小的锐角,配套在5万吨集装箱船压载系统中时,配装两只结构完全相同的叶轮,叶轮的叶片纵向截面为翼形,叶片进口安放角β1和出口安放角β2均为30°,叶轮的叶片进口安放角β1和叶片出口安放角β2为20°~30°的锐角。其中,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双向轴流泵,其叶片的进口安放角与出口安放角大小相同,即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 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具体角度范围;(2)翼型形状的叶片在大流量状态下的功率变化能够保持一定的幅度,具有工作稳定性高的特点,能够对轴流泵设备的安全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此外,本申请在将叶轮的叶片设计为翼型的同时,还要求其叶片进口安放角度和出口安放角度均为30°,只有在这两个条件同时符合的情况下,才能使轴流泵的流量达到最大,使双向轴流泵具有最高的运转效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翼型叶片及具体的角度范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进行了答复,指出:叶片进口安放角与叶片出口安放角的具体取值以及叶片为翼形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3没有提供将叶片安放角和出口安放角设置为30°的启示;(2)导流片的设置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为满足在5万吨集装箱船压载系统中的实际工况,本申请将叶轮的叶片设计为翼型,同时还要求其叶片进口安放角度和出口安放角度均为30°,只有在这两个条件同时符合的情况下,才能使轴流泵的流量达到最大,使双向轴流泵具有最高的运转效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过修改,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7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向轴流泵,对比文件1(JP特开2005-163682A)公开了一种轴流泵,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4-36段,附图1-8):一种轴流泵,它包括泵壳20、立管18、悬挂管14、排出弯头16、外侧泵轴24a、内侧泵轴24b、第1轴流式叶轮26、第2轴流式叶轮28。泵壳20、立管18、悬挂管14、排出弯头16组合在一起相当于本申请的泵体,呈弯管状(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一端内腔设有内轴座,弯曲段外壁设有与内轴座同轴的外轴座,泵轴为细长轴,两端分别由内轴座和外轴座共同支承旋转,泵轴外伸端通过联轴器连接电机输出轴引入动力;第1、第2轴流式叶轮均为开式结构,轮毂壁上的叶片斜置排列,配装两只尺寸完全相同的叶轮,结构上其中一个叶轮的叶片按顺时针方向斜置排列,另一个叶轮的叶片按逆时针方向斜置排列。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泵体弯曲段内壁均布顺管弯而设的弧形导流片;叶轮的叶片均布在轮毂壁上,叶片进口安放角β1和叶片出口安放角β2是一样大小的锐角,均为20°~30°,配套在5万吨集装箱船压载系统中时,配装两只结构完全相同的叶轮,叶轮的叶片纵向截面为翼形,叶片进口安放角β1和出口安放角β2均为30°。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双向轴流泵具有对称的正反向抽水功能。
对比文件3(CN2580158Y)公开了一种双向轴流泵叶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2页,附图2):一种双向轴流泵叶片,叶片主体断面为中心对称的S型,由S型双向叶片轴流式转轮组成的双向轴流泵,具有对称的正反向抽水性能(即,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叶片进口安放角和叶片出口安放角一样大),叶轮的叶片纵向截面为S形。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领域相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保证双向轴流泵具有对称的正反向抽水功能,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启示。为了提高泵的水力性能和运转效率,在泵体弯曲段内壁均布顺管弯而设的弧形导流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叶片均布在轮毂壁上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配装两只尺寸完全相同的叶轮”的基础上,将两只叶轮的结构设置为相同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将其配套在5万吨集装箱船压载系统中是本领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此外,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叶片进口安放角和叶片出口安放角一样大的基础上,将叶片进口安放角β1和出口安放角β2均设置为30°,叶轮的叶片进口安放角β1和叶片出口安放角β2设为20°~30°的锐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常规选择(参见教科书“水泵现代设计方法”,李春,第218页,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年01月;教科书“离心式与轴流式水泵”,查森,第111页,北京工业出版社,1961年12月);而叶片纵向截面为翼形是本领域常规的叶片形状(参见教科书“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原理与方法”,张呼生主编,第175页,中国电力出版社2012年01月01日),采用“翼形”取代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S形”从而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见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2页,附图2):叶轮的叶片纵向截面为S型。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叶轮的叶片纵向截面为翼形,然而S形、翼形均是常规的叶轮叶片纵向截面形状,采用“翼形”取代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S形”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且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陈述如案由部分所概况的内容,对此,合议组认为:
(1)由前述的“水泵现代设计方法”一书公开的内容可知:叶片进口安放角等于进口液流角加一个不大的冲角,液流角一般取7°~13°,并且经过计算,从表8-3可以看出,各流线的进口安放角在17.8°~26°的范围内(具体参见“水泵现代设计方法”,李春,第218页,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年01月),此处公开的进口安放角的范围17.8°~26°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进口安放角的范围20°~30°存在交集;前述的教科书“离心式与轴流式水泵”中已经公开了“近代水泵制造业中叶轮叶片的出口安放角一般取在16°到40°的范围内,最常用的为20°到30°”(参见“离心式与轴流式水泵”,查森,第111页,北京工业出版社,1961年12月),也就是说该书籍已经公开了叶轮叶片的出口安放角的端点值为30°,因而将叶片出口安放角β2取值为30°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基于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叶片进口安放角β1和出口安放角β2相等,因而叶片进口安放角β1自然也就取与叶片出口安放角相同的值,例如30°、20°~30°,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2)在泵体的弯曲段内壁设置导流片在本领域非常常见,例如:参见“泵与风机(第四版),杨诗成等编,第48页,电子出版社,2012年04月”,属本领域公知常识。
(3)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叶轮的叶片纵向截面为翼型在本领域中非常常见(参见“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原理与方法”,张呼生主编,第175页,中国电力出版社2012年01月01日),属本领域公知常识;其次,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本申请在将叶轮的叶片设计为翼型的同时,还要求其叶片进口安放角β1和出口安放角β2均为30°,只有在这两个条件同时符合的情况下,轴流泵的流量最大,使双向轴流泵具有最高的运转效率”并没有记载在原说明书中,且原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相关的实验数据,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推知上述效果,因此,该意见不予接受。再者,换个角度分析,在前述的教科书“离心式与轴流式水泵”中所公开的叶轮理论功率特性曲线(参见第111页)的基础上,当叶片采用30°的进口安放角和出口安放角、采用翼型的叶片纵向截面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见其轴流泵的流量较大,运转效率较高的效果。而将其配套在5万吨集装箱船压载系统中是本领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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