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风机罩和空气调节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178
决定日:2019-06-04
委内编号:1F252831
优先权日:2011-07-19
申请(专利)号:201210243841.6
申请日:2012-07-13
复审请求人:三洋电机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淑静
合议组组长:程应欣
参审员:仇颖
国际分类号:F24F13/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查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243841.6,名称为“风机罩和空气调节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三洋电机株式会社,优先权日为2011年7月19日,申请日为2012年7月13日,公开日为2013年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2(US2008/0089798A1,公开日为2008年4月17日)和对比文件3(CN101297164A,公开日为2008年10月29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风机罩,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机罩是箱形,具有通风面部和侧面部,
粗径线材具有平行于所述通风面部延伸的支撑部和使支撑部的两端侧弯曲而沿所述侧面部延伸的支柱部,
在所述通风面部,使多个所述支撑部交叉而形成整周由该支撑部构成的大格子,细径线材在该大格子之间配置为格子状而形成小格子,
所述侧面部具有彼此对置的一对垂直侧面部,
在所述垂直侧面部的下端设有相对于所述支柱部正交地延伸的安装部,在所述安装部的端部,形成有弯曲成U形的U形弯曲部,
通过在形成于所述U形弯曲部的内侧的孔中插入螺栓来安装风扇罩,
用于安装搬运室外单元时所使用的固定带的带固定凹部设置在所述通风面部上,该带固定凹部形成于与所述垂直侧面部正交的粗径线材的所述支撑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机罩,其特征在于,组合所述细径线材以形成格子状的细径格子部件,利用由所述粗径线材构成的框架部支撑该细径格子部件。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机罩,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风面部通过从该通风面部的周边缘向鼓风机的吹出口的周边缘部延伸的侧面部固定于所述吹出口的固定面,所述侧面部具有从所述通风面部向所述固定面垂直延伸的所述垂直侧面部,该垂直侧面部设置在所述吹出口的所述周边缘部的外侧。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风机罩,其特征在于,在将所述侧面部安装于所述固定面的安装部中,线材被弯曲。
5. 一种空气调节装置,具有设置在室外单元的吹出口且覆盖鼓风机的叶片的风机罩,该空气调节装置的特征在于,
所述风机罩是箱形,具有通风面部和侧面部,
粗径线材具有平行于所述通风面部延伸的支撑部和使支撑部的两端侧弯曲而沿所述侧面部延伸的支柱部,
在所述通风面部,使多个所述支撑部交叉而形成整周由该支撑部构成的大格子,细径线材在该大格子之间配置为格子状而形成小格子,
所述侧面部具有彼此对置的一对垂直侧面部,
在所述垂直侧面部的下端设有相对于所述支柱部正交地延伸的安装部,
在所述安装部的端部,形成有弯曲成U形的U形弯曲部,
通过在形成于所述U形弯曲部的内侧的孔中插入螺栓来安装风扇罩,
用于安装搬运室外单元时所使用的固定带的带固定凹部设置在所述通风面部上,该带固定凹部形成于与所述垂直侧面部正交的粗径线材的所述支撑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侧面部具有彼此对置的一对垂直侧面部……带固定凹部形成于与所述垂直侧面部正交的粗径线材的所述支撑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上述技术特征应作为一个整体看待;(2)在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设置带固定凹部,即使联想到设置固定部,也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6月1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公开了侧面部、具有U形弯曲部的安装部,将侧面部垂直设置是本领域常见的设置方式,将安装部设在垂直侧面部下端、与粗径线材的支柱部正交延伸设置,仅是设置位置的简单改变。(2)虽然对比文件2、3未涉及固定带或带固定部,但本领域公知在搬运体积较大的空调室外单元时要用固定带绑定,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在绑定过程中或搬运过程中固定带可能会发生滑动错位情况,设置凹部,将固定带嵌在凹部中以防固定带滑动,是本领域中的常见技术手段。因此,在面对如何在搬运空调室外单元时牢固地进行固定这一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对比文件3的结构得到本申请的结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仅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1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一项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查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风机罩,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空调装置的室外单元,其也公开了风机罩,其中(说明书第8页第1-2段及图3,6-7)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风扇罩30是箱形,具有远离风扇部31(对应本申请的通风面部)和侧面部32,风扇罩30由直径为2.0mm的钢丝和直径为3.5mm的钢丝形成,交叉部分被焊接,由图6、7可以看出,粗径线材具有平行于远离风扇部31延伸的支撑部和使支撑部的两端侧弯曲而沿侧面部延伸的支柱部,在远离风扇部31,使多个支撑部交叉而形成整周由该支撑部构成的大格子,细径线材在该大格子之间配置,在侧面部32上,从远离风扇部31的四边向斜下方延伸的部分成为比较靠近室外风扇29的接近风扇部32a,在侧面部32的四个接近风扇部32a之间形成有连结部32b,四个部件34(对应本申请的安装部)与远离风扇部31和连结部32b焊接,这四个部件34的下端部34a利用螺钉固定在顶板24上,由图6可以看出,部件34的端部34a形成有弯曲成U形的U形弯曲部,螺钉是插入到U形弯曲部内侧的孔中来安装风扇罩。
(对比文件3图6、图7)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细径线材在粗径线材构成的大格子之间配置为格子状而形成小格子;(2)侧面部具有彼此对置的一对垂直侧面部,安装部在垂直侧面部下端相对于支柱部正交延伸设置,用于安装搬运室外单元时所使用的固定带的带固定凹部设置在通风面部上,该带固定凹部形成于与垂直侧面部正交的粗径线材的支撑部,利用螺栓安装风扇罩。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手等侵入风机罩,降低出风阻力,防止固定带错位。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电机支架的箱式风扇格栅,其也公开了风机罩,其中(说明书0055段及图4)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风机罩具有多个粗径线材402、404交叉而形成整周由该粗径线材构成的大格子,细径线材116在该大格子之间配置为格子状而形成小格子。该结构实质上起到了防止手等侵入风机罩,降低出风阻力的作用,给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3,在对比文件3中粗径线材的大格子之间配置由细径线材构成的小格子。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中侧面部32从远离风扇部31的四边向斜下方延伸,然而将侧面部垂直设置,是本领域中常见的设置方式。对比文件3中部件34是用于固定风扇罩的安装部,然而将其设置在垂直侧面部的下端、与粗径线材的支柱部正交延伸设置,仅是设置位置的简单改变,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本领域公知,体积较大的空调室外单元在搬运过程中需要用固定带绑定,在绑定过程中或搬运过程中固定带可能会发生滑动错位情况,为了防止固定带滑动,设置凹部,将固定带嵌在凹部中,是本领域中常见的技术手段。对于对比文件3的空调室外单元来说,绑定固定带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会选择将固定带在风扇罩30上压紧进行绑定,因此,设置凹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风扇罩的远离风扇部31(对应本申请的通风面部)的粗径线材的支撑部上进行设置,与垂直侧面部正交的粗径线材的支撑部或与垂直侧面部平行的粗径线材的支撑部,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凹部设置位置。螺钉、螺栓都是本领域公知的固定部件。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风机罩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2公开了:组合细径线材116形成格子状的细径格子部件,利用粗径线材402、404构成的框架部支撑细径格子部件(见图4)。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3公开了:侧面部32从远离风扇部31的周边缘向风扇29的吹出口的周边缘部延伸,侧面部32的接近风扇部32a设置在风扇29吹出口的周边缘部的外侧(见图7)。如前所述,将侧面部垂直设置,是本领域中常见的设置方式。将对比文件3中部件34(对应本申请的安装部)设置在垂直侧面部的下端,仅是设置位置的简单改变,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4,将安装部的线材弯曲设置以提高强度和刚性,是本领域常见的设置方式。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空气调节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空调装置的室外单元,其中(说明书第8页第1-2段及图3,6-7)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具有设置在室外单元的吹出口且覆盖风扇29的叶片的风扇罩30(见图7),风扇罩30是箱形,具有远离风扇部31(对应本申请的通风面部)和侧面部32,风扇罩30由直径为2.0mm的钢丝和直径为3.5mm的钢丝形成,交叉部分被焊接,由图6、7可以看出,粗径线材具有平行于远离风扇部31延伸的支撑部和使支撑部的两端侧弯曲而沿侧面部延伸的支柱部,在远离风扇部31,使多个支撑部交叉而形成整周由该支撑部构成的大格子,细径线材在该大格子之间配置,在侧面部32上,从远离风扇部31的四边向斜下方延伸的部分成为比较靠近室外风扇29的接近风扇部32a,在侧面部32的四个接近风扇部32a之间形成有连结部32b,四个部件34(对应本申请的安装部)与远离风扇部31和连结部32b焊接,这四个部件34的下端部34a利用螺钉固定在顶板24上,由图6可以看出,部件34的端部34a形成有弯曲成U形的U形弯曲部,螺钉是插入到U形弯曲部内侧的孔中来安装风扇罩。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细径线材在粗径线材构成的大格子之间配置为格子状而形成小格子;(2)侧面部具有彼此对置的一对垂直侧面部,安装部在垂直侧面部下端相对于支柱部正交延伸设置,用于安装搬运室外单元时所使用的固定带的带固定凹部设置在通风面部上,该带固定凹部形成于与垂直侧面部正交的粗径线材的支撑部,利用螺栓安装风扇罩。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手等侵入风机罩,降低出风阻力,防止固定带错位。
关于区别特征(1)、(2),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过程。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空气调节装置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侧面部具有彼此对置的一对垂直侧面部,在所述垂直侧面部的下端设有相对于所述支柱部正交地延伸的安装部,在所述安装部的端部,形成有弯曲成U形的U形弯曲部,通过在形成于所述U形弯曲部的内侧的孔中插入螺栓来安装风扇罩,用于安装搬运室外单元时所使用的固定带的带固定凹部设置在所述通风面部上,该带固定凹部形成于与所述垂直侧面部正交的粗径线材的所述支撑部”作为一个整体,提供了一种风机罩结构,解决了“在搬运空调室外机单元时能够牢固地进行固定”这一技术问题。合议组在评价创造性时,将技术方案进行了拆分,分别指出各技术特征是“常见的设置方式”“设置位置的简单改变”“常见的技术手段”“能够想到的设置位置”进而得出显而易见的结论。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判断显而易见时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而复审请求人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并不存在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搬运空调室外机单元时能够牢固地进行固定”这一技术问题时,并不能联想到权利要求1的风扇罩结构。
对此,合议组认为: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解决“在搬运空调室外机单元时能够牢固地进行固定”这一技术问题的是“用于安装搬运室外单元时所使用的固定带的带固定凹部设置在所述通风面部上,该带固定凹部形成于与所述垂直侧面部正交的粗径线材的所述支撑部”,与“所述侧面部具有彼此对置的一对垂直侧面部,在所述垂直侧面部的下端设有相对于所述支柱部正交地延伸的安装部,在所述安装部的端部,形成有弯曲成U形的U形弯曲部,通过在形成于所述U形弯曲部的内侧的孔中插入螺栓来安装风扇罩”并无关联,因此,对技术方案的拆分并不会影响对创造性的评判。
为防止固定带滑动,设置凹部,将固定带嵌在凹部中,这是生活领域常见的技术手段。而体积较大的空调室外单元在搬运过程中通常需要用固定带绑定,在绑定过程中或搬运过程中固定带可能会发生滑动错位情况,面对如何在搬运空调室外单元时牢固地进行固定这一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生活领域寻找到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换言之,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去改进对比文件3,这种改进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上述改进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足以表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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