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洗涤控制装置和具有其的洗衣机及洗涤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193
决定日:2019-06-04
委内编号:1F2497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53966.6
申请日:2014-06-09
复审请求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普天
合议组组长:姜小薇
参审员:周芳宇
国际分类号:D06F33/02,D06F3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首先应根据所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为解决上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引入上述区别特征来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53966.6,名称为“洗涤控制装置和具有其的洗衣机及洗涤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09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洗涤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用户的指令以及衣物的污渍类型;
控制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衣物的污渍类型和预设的洗涤模型确定洗涤参数,以及根据所述指令启动洗衣机并控制所述洗衣机根据所述确定的洗涤参数进行工作;
其中,每种污渍类型对应的至少一项洗涤参数的取值与其他污渍类型对应的洗涤参数的取值不同;
其中,所述污渍类型包括血渍、咖啡渍、泥渍、草渍、口红渍和酒渍中的一种或多种;
其中,所述洗涤模型通过试验确定;
其中,所述洗涤参数包括洗涤温度、洗涤时间、洗涤转速、洗涤转停比和漂洗水量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洗涤时间为在普通洗涤类型的洗涤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或者在预设的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
2. 一种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涤控制装置。
3. 一种洗涤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用户的指令以及衣物的污渍类型;
根据所述衣物的污渍类型和预设的洗涤模型确定洗涤参数;以及
根据所述指令启动洗衣机并控制所述洗衣机根据所述确定的洗涤参数进行工作;
其中,每种污渍类型对应的至少一项洗涤参数的取值与其他污渍类型对应的洗涤参数的取值不同;
其中,所述污渍类型包括血渍、咖啡渍、泥渍、草渍、口红渍和酒渍中的一种或多种;
其中,所述洗涤模型通过试验确定;
其中,所述洗涤参数包括洗涤温度、洗涤时间、洗涤转速、洗涤转停比和漂洗水量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洗涤时间为在普通洗涤类型的洗涤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或者在预设的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02409508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11日)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及控制该洗衣机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洗涤模型为预设的洗涤模型且通过试验确定,每种污渍类型对应的至少一项洗涤参数的取值与其他污渍类型对应的洗涤参数的取值不同。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一步提高不同污渍的去污效果。为了便于确定、存储洗涤参数,将洗涤模型设置为预设的洗涤模型并通过试验的方式确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不同的衣物材质、污渍类型,在洗涤时采用不同的洗涤参数能够进行有针对性地洗涤,将每种污渍类型对应的至少一项洗涤参数的取值与其他污渍类型对应的洗涤参数的取值不同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为了便于确定、存储洗涤参数,将洗涤模型设置为预设的洗涤模型并通过试验的方式确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由于常见的污渍种类较多,为了更全面的涵盖生活中容易遇到的各种污渍类型,将污渍类型设置为包括血渍、咖啡渍、泥渍、草渍、口红渍和酒渍中的一种或多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洗涤时间为本领域在洗涤过程中通常需要考虑的洗涤参数,进而洗涤参数选择为洗涤时间、洗涤转速、洗涤转速比和漂洗水量中的一种或多种,在设定洗涤参数包括洗涤时间时,根据污渍类型、衣物材质等设定对应的修正时间,将洗涤时间设置为在普通洗涤类型的洗涤时间或在预设的时间上增加相应的修正时间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参考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洗涤控制方法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3项),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1和3中记载的“中的一种或多种”。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洗涤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用户的指令以及衣物的污渍类型;
控制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衣物的污渍类型和预设的洗涤模型确定洗涤参数,以及根据所述指令启动洗衣机并控制所述洗衣机根据所述确定的洗涤参数进行工作;
其中,每种污渍类型对应的至少一项洗涤参数的取值与其他污渍类型对应的洗涤参数的取值不同;
其中,所述污渍类型包括血渍、咖啡渍、泥渍、草渍、口红渍和酒渍中的一种或多种;
其中,所述洗涤模型通过试验确定;
其中,所述洗涤参数包括洗涤温度、洗涤时间、洗涤转速、洗涤转停比和漂洗水量,所述洗涤时间为在普通洗涤类型的洗涤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或者在预设的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
2. 一种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涤控制装置。
3. 一种洗涤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用户的指令以及衣物的污渍类型;
根据所述衣物的污渍类型和预设的洗涤模型确定洗涤参数;以及
根据所述指令启动洗衣机并控制所述洗衣机根据所述确定的洗涤参数进行工作;
其中,每种污渍类型对应的至少一项洗涤参数的取值与其他污渍类型对应的洗涤参数的取值不同;
其中,所述污渍类型包括血渍、咖啡渍、泥渍、草渍、口红渍和酒渍中的一种或多种;
其中,所述洗涤模型通过试验确定;
其中,所述洗涤参数包括洗涤温度、洗涤时间、洗涤转速、洗涤转停比和漂洗水量,所述洗涤时间为在普通洗涤类型的洗涤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或者在预设的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公开的是,通过试验确定洗涤模型,并将确定洗涤模型预设在洗衣机中,对比文件1是通过网络搜索方式搜索用户附言及民间方法,并依据用户附言及民间方法选择建议的洗涤程序。因此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的洗涤程序是需要用户在网络搜索得到的,而不是预设的。本申请的洗涤模型归纳总结、并集中了多种污渍及其洗涤参数,且洗涤参数科学、准确,不依赖用户的主观判断,可以兼顾洗涤效果和能源消耗。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网络上的用户附言及民间方法只是一条条分散的、需要用户再次筛选的信息,并不应当看作是已归纳总结、集中了多种污渍及其洗涤参数的洗涤模型。因此,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构造洗涤模型并预设到洗衣机中的技术启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能够想到本申请公开的将洗涤温度、洗涤时间、洗涤转速、洗涤转停比和漂洗水量作为去渍洗时的洗涤参数。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每种污渍类型对应的至少一项洗涤参数的取值与其他污渍类型对应的洗涤参数的取值不同;(2)洗涤模型通过试验确定;(3)权利要求1中的洗涤参数同时包括洗涤温度、洗涤时间、洗涤转速、洗涤转停比和漂洗水量;(4)权利要求1中所述洗涤时间为在普通洗涤类型的洗涤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或者在预设的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对比文件1对此没有提及。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相似洗涤效果的洗涤控制装置。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当洗衣机控制模块对于不同污渍类型进行区分并据此确定洗涤参数时,通常意味着不同污渍类型将对应不同的洗涤参数的取值,否则无需对其进行区分,因此,将每种污渍类型对应的至少一项洗涤参数的取值设置为与其他污渍类型对应的洗涤参数的取值不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针对不同污渍洗涤模型所包含的洗涤参数,通常需要经过洗涤试验验证其洗涤效果,即便按照经验或在现有参数上进行改进,其原始的洗涤参数也需要经过试验获得,因此通过试验确定洗涤模型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洗涤转停比与洗涤温度、洗涤时间、洗涤转速、和漂洗水量均属于洗衣机的常规洗涤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洗衣机洗涤性能的需要将这些洗涤参数同时加以考虑。洗涤时间同样属于洗衣机的常规洗涤参数,对于不同污渍类型的洗涤难易程度,将洗涤时间设置为在普通洗涤类型的洗涤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或者在预设的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对比文件1中没有提及的权利要求1中的污渍类型,也均是生活中常见的污渍,选择这些污渍并根据对其洗涤的难易程度设置相应的洗涤参数,从而为洗涤提供便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参考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洗涤控制方法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3项),其中在权利要求1和3中增加了特征“其中,所述草渍、所述酒渍和所述口红对应的修正时间为15-30min、所述血渍和所述泥渍对应的修正时间为30-45min、所述咖啡对应的修正时间为20-35min”。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洗涤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用户的指令以及衣物的污渍类型;
控制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衣物的污渍类型和预设的洗涤模型确定洗涤参数,以及根据所述指令启动洗衣机并控制所述洗衣机根据所述确定的洗涤参数进行工作;
其中,每种污渍类型对应的至少一项洗涤参数的取值与其他污渍类型对应的洗涤参数的取值不同;
其中,所述污渍类型包括血渍、咖啡渍、泥渍、草渍、口红渍和酒渍中的一种或多种;
其中,所述洗涤模型通过试验确定;
其中,所述洗涤参数包括洗涤温度、洗涤时间、洗涤转速、洗涤转停比和漂洗水量,所述洗涤时间为在普通洗涤类型的洗涤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或者在预设的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其中,所述草渍、所述酒渍和所述口红对应的修正时间为15-30min、所述血渍和所述泥渍对应的修正时间为30-45min、所述咖啡对应的修正时间为20-35min。
2. 一种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涤控制装置。
3. 一种洗涤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用户的指令以及衣物的污渍类型;
根据所述衣物的污渍类型和预设的洗涤模型确定洗涤参数;以及
根据所述指令启动洗衣机并控制所述洗衣机根据所述确定的洗涤参数进行工作;
其中,每种污渍类型对应的至少一项洗涤参数的取值与其他污渍类型对应的洗涤参数的取值不同;
其中,所述污渍类型包括血渍、咖啡渍、泥渍、草渍、口红渍和酒渍中的一种或多种;
其中,所述洗涤模型通过试验确定;
其中,所述洗涤参数包括洗涤温度、洗涤时间、洗涤转速、洗涤转停比和漂洗水量,所述洗涤时间为在普通洗涤类型的洗涤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或者在预设的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其中,所述草渍、所述酒渍和所述口红对应的修正时间为15-30min、所述血渍和所述泥渍对应的修正时间为30-45min、所述咖啡对应的修正时间为20-35min。”
复审请求人认为:虽然洗涤时间是洗衣机的常规洗涤参数,但是,现有技术并没用教导洗涤时间是影响去渍效果的洗涤参数,包括本申请最接近的对比文件1也仅公开了洗涤温度 、漂洗次数、甩干转速和洗涤选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也并不能够想到将洗涤时间作为去渍洗时的洗涤参数。对比文件1中则没有公开任何关于洗涤时间的数值范围的内容。本申请中对洗涤时间的限定是本申请通过大量的实验而获得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也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首先应根据所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为解决上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引入上述区别特征来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洗涤控制装置(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和控制该洗衣机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洗衣机1包括:主体10,基本上具有箱形并形成洗衣机1的外观;门20,设置在主体部件10的前表面中,通过门20放入衣物;全触摸LCD 30,设置在主体部件10的上表面上,用于向用户提供接口,以使用图形、图标、数字或字符显示关于洗衣机1的多种状态的信息。全触摸LCD 30用作用户接口,以通过简单方便的触摸操纵控制洗衣机1 的洗涤程序(洗涤过程)和操作,并且全触摸LCD 30显示用户操纵状态和洗衣机1的操作状态。用户接口32和显示器34构成全触摸LCD 30。用户接口32用于通过简单方便的键触摸操纵输入多种操作命令,以控制洗衣机1的洗涤程序(洗涤过程)和操作。控制器52是根据通过用户接口32输入的触摸信息来控制洗衣机1的整体操作(诸如洗涤、漂洗和甩干)的微型计算机。控制器通过驱动单元56控制多种负载(例如,电机、阀等),执行洗涤程序(洗涤过程),并在显示器 34上显示洗涤过程的进度。全触摸LCD 30在全触摸LCD 30前表面的中央部分显示基本洗涤信息,诸如洗涤程序、洗涤水温度TEMP、漂洗数RINSE、甩干RPM(每分钟转数)SPIN。使用数字在全触摸LCD 30前表面的中央部分显示执行洗涤程序(例如, 环保洗涤)消耗的洗涤时间(例如,0:45),并且在洗涤时间的右侧将当执行洗涤程序(例如,环保洗涤)时消耗的能量和水的量显示为条形图标。全触摸LCD 30通过区域“污渍种类”显示包括饮料、汤汁、墨水、冰激凌和蔬菜的弹出菜单,并通过区域“污渍”显示包括咖啡、红酒、 橙汁、苹果和蓝莓的弹出菜单。因此,用户触摸激活的弹出菜单从而选择污渍种类。因此,用户触摸在图47中示出的污渍指导屏幕上的区域“织物”从而选择织物类型,触摸区域“污渍种类”和区域“污渍”从而选择污渍种类,并触摸设置在屏幕右侧的下端的按钮“查看污渍指导提示”,从而接收从衣物去除污渍的指导信息。当用户通过污渍指导输入产品号和织物类型时,可显示由生产商提供的污渍处理方法。建议的洗涤程序中的洗涤参数包括洗涤温度、漂洗、甩干转速、洗涤选项(包括强劲洗涤、快速洗涤、泡沫洗涤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7]-[0040]、[0108]-[0137]、[0236]-[0270]段,图1-3、47-55)。
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涉及洗衣机及其控制方法,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中的全触摸LCD 30用于接收用户的指令以及衣物的污渍类型,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接收模块;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器52是根据通过用户接口32输入的触摸信息来控制洗衣机1的整体操作,其中污渍指导提示属于预设的洗涤模型,因此能够实现根据所述衣物的污渍类型和预设的洗涤模型确定洗涤参数,以及根据所述指令启动洗衣机并控制所述洗衣机根据所述确定的洗涤参数进行工作,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控制模块;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咖啡渍和酒渍等污渍类型,以及洗涤温度、洗涤时间、洗涤转速、和漂洗水量等洗涤参数。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每种污渍类型对应的至少一项洗涤参数的取值与其他污渍类型对应的洗涤参数的取值不同;(2)洗涤模型通过试验确定;(3)权利要求1中的洗涤参数同时包括洗涤温度、洗涤时间、洗涤转速、洗涤转停比和漂洗水量;(4)权利要求1中所述洗涤时间为在普通洗涤类型的洗涤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或者在预设的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并对具体污渍对应的修正时间做了限定,对比文件1对此没有提及。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的目的在于提出一种洗涤控制装置,能够针对衣物上的不同污渍类型,采用不同洗涤方式和/或不同洗涤参数进行洗涤,从而达到更好的洗涤效果(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4]段)。而对比文件1同样通过对不同污渍进行区分,并确定不同的洗涤模式和洗涤参数。因此经过分析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相似洗涤效果的洗涤控制装置。
对于区别特征(1),当洗衣机控制模块对于不同污渍类型进行区分并据此确定洗涤参数时,通常意味着不同污渍类型将对应不同的洗涤参数的取值,否则无需对其进行区分,因此,将每种污渍类型对应的至少一项洗涤参数的取值设置为与其他污渍类型对应的洗涤参数的取值不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针对不同污渍洗涤模型所包含的洗涤参数,通常需要经过洗涤试验验证其洗涤效果,即便按照经验或在现有参数上进行改进,其原始的洗涤参数也需要经过试验获得,因此通过试验确定洗涤模型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洗涤转停比与洗涤温度、洗涤时间、洗涤转速、和漂洗水量均属于洗衣机的常规洗涤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洗衣机洗涤性能的需要将这些洗涤参数同时加以考虑。
对于区别特征(4),洗涤时间同样属于洗衣机的常规洗涤参数,对于不同污渍类型的洗涤难易程度,将洗涤时间设置为在普通洗涤类型的洗涤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或者在预设的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具体增加的修正时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一定的试验就能够确定的。
此外,对于对比文件1中没有提及的权利要求1中的污渍类型,也均是生活中常见的污渍,选择这些污渍并根据对其洗涤的难易程度设置相应的洗涤参数,从而为洗涤提供便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虽然洗涤时间是洗衣机的常规洗涤参数,但是,现有技术并没用教导洗涤时间是影响去渍效果的洗涤参数,包括本申请最接近的对比文件1也仅公开了洗涤温度 、漂洗次数、甩干转速和洗涤选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也并不能够想到将洗涤时间作为去渍洗时的洗涤参数。
对此,合议组认为,去除污渍是洗衣机的基本功能,洗涤时间作为洗衣机的常规洗涤参数,显然能够对去渍效果产生影响,而且对比文件1所述漂洗次数也会影响洗涤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洗涤时间作为去渍洗时的洗涤参数,并根据不同污渍去除的难易程度设置相应的洗涤时间。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洗衣机,包括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涤控制装置。参考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含洗涤控制装置的洗衣机,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涤控制装置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所述的洗衣机同样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洗涤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和控制该洗衣机的方法(具体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每种污渍类型对应的至少一项洗涤参数的取值与其他污渍类型对应的洗涤参数的取值不同;(2)洗涤模型通过试验确定;(3)权利要求3中的洗涤参数同时包括洗涤温度、洗涤时间、洗涤转速、洗涤转停比和漂洗水量;(4)权利要求3中所述洗涤时间为在普通洗涤类型的洗涤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或者在预设的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并对具体污渍对应的修正时间做了限定,对比文件1对此没有提及。
对于区别特征(1),当洗衣机控制模块对于不同污渍类型进行区分并据此确定洗涤参数时,通常意味着不同污渍类型将对应不同的洗涤参数的取值,否则无需对其进行区分,因此,将每种污渍类型对应的至少一项洗涤参数的取值设置为与其他污渍类型对应的洗涤参数的取值不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针对不同污渍洗涤模型所包含的洗涤参数,通常需要经过洗涤试验验证其洗涤效果,即便按照经验或在现有参数上进行改进,其原始的洗涤参数也需要经过试验获得,因此通过试验确定洗涤模型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洗涤转停比与洗涤温度、洗涤时间、洗涤转速、和漂洗水量均属于洗衣机的常规洗涤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洗衣机洗涤性能的需要将这些洗涤参数同时加以考虑。
对于区别特征(4),洗涤时间同样属于洗衣机的常规洗涤参数,对于不同污渍类型的洗涤难易程度,将洗涤时间设置为在普通洗涤类型的洗涤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或者在预设的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具体增加的修正时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一定的试验就能够确定的。
此外,对于对比文件1中没有提及的权利要求3中的污渍类型,也均是生活中常见的污渍,选择这些污渍并根据对其洗涤的难易程度设置相应的洗涤参数,从而为洗涤提供便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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