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翼-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小翼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292
决定日:2019-06-04
委内编号:1F250001
优先权日:2013-04-18
申请(专利)号:201480022309.9
申请日:2014-04-17
复审请求人:空中客车营运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范启霞
合议组组长:陈飚
参审员:黄继嗣
国际分类号:B64C23/06(2006.01);B29C70/2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且有能力利用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该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改造,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2309.9,名称为“小翼”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空中客车营运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4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4月1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0月19日,中国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0月19日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72段(即第1-11页)、说明书附图图1-15(即第1-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8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WO2012143363A2,公开日为2012年10月2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小翼,包括管状主翼梁、前翼梁、上蒙皮和下蒙皮,其中,所述管状主翼梁具有通过上主翼梁帽和下主翼梁帽接合的前主翼梁腹板和后主翼梁腹板,所述前翼梁具有前翼梁腹板、上前翼梁帽和下前翼梁帽,所述上蒙皮接合至所述上主翼梁帽和所述上前翼梁帽,所述下蒙皮接合至所述下主翼梁帽和所述下前翼梁帽,其中,所述前翼梁为C形形状,所述上前翼梁帽和所述下前翼梁帽终止于前部边缘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翼,其中,所述上前翼梁帽向前延伸远离所述主翼梁,并且所述下前翼梁帽向前延伸远离所述主翼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翼,其中,所述主翼梁具有渐缩部,在所述渐缩部中,随着所述渐缩部朝向所述翼梁的稍端延伸,所述主翼梁的高度减小并且所述主翼梁的前后宽度增大。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翼,其中,所述主翼梁具有从所述小翼的根部纵向地延伸至所述小翼的稍端的中心线,并且所述中心线的至少一部分依循弯曲路径。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小翼,其中,所述弯曲路径不位于单个平面中以使得所述主翼梁的倾斜角和扫掠角二者均沿着所述弯曲路径连续地变化。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小翼,其中,所述主翼梁包括由浸渍有基质的编织纤维制成的多个管状层片。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小翼,其中,所述上蒙皮结合至所述上主翼梁帽和所述上前翼梁帽,并且所述下蒙皮结合至所述下主翼梁帽和所述下前翼梁帽。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小翼,还包括接合至所述上前翼梁帽和所述下前翼梁帽的前缘蒙皮。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小翼,其中,所述前缘蒙皮结合至所述上前翼梁帽和所述下前翼梁帽。
10. 一种飞行器机翼,包括具有稍端的主机翼元件、以及附接至所述主机翼元件的所述稍端的根据任一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小翼。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机翼,其中,所述主机翼元件包括后翼梁和前翼梁,其中,所述后翼梁附接至所述小翼的所述管状主翼梁,所述前翼梁附接至所述小翼的所述前翼梁。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机翼,其中,所述小翼的所述管状主翼梁相对于所述主机翼元件的所述后翼梁向上或向下倾斜。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机翼,其中,所述小翼的所述管状主翼梁相对于所述主机翼元件的所述后翼梁向前或向后扫掠。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机翼,其中,所述小翼的所述翼梁具有通过紧固件与所述主机翼元件的所述翼梁重叠并附接的内侧部分。
15. 一种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翼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将所述上蒙皮共固化至所述上主翼梁帽和所述上前翼梁帽;以及将所述下蒙皮共固化至所述下主翼梁帽和所述下前翼梁帽。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在所述共固化期间,将 所述主翼梁的所述腹板和所述帽靠着所述主翼梁内的第一工具压紧;将所述上蒙皮、所述下蒙皮、所述前主翼梁腹板以及所述前翼梁腹板靠着位于所述主翼梁与所述前翼梁之间的第二工具压紧;以及将所述前翼梁腹板、所述上前翼梁帽和所述下前翼梁帽靠着位于所述前翼梁腹板的前面的第三工具压紧。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将前缘蒙皮接合至所述上前翼梁帽和所述下前翼梁帽。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前缘蒙皮共固化至所述上前翼梁帽和所述下前翼梁帽。
19. 根据权利要求16、17或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前翼梁为管状的并且具有通过所述上前翼梁帽和所述下前翼梁帽接合的前部前翼梁腹板和后部前翼梁腹板,并且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所述共固化期间,将所述前翼梁的两个腹板和两个帽靠着位于管状的所述前翼梁内的所述第三工具压紧;以及将所述前缘蒙皮和所述前翼梁的前腹板靠着位于管状的所述前翼梁的前面的第四工具压紧。
20. 根据权利要求16、17或18所述的方法,还包括:提供具有通过所述上前翼梁帽和所述下前翼梁帽接合的前部前翼梁腹板和后部前翼梁腹板的管状前翼梁,并且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所述共固化期间,将所述前翼梁的两个腹板和两个帽靠着位于所述管状前翼梁内的所述第三工具压紧;在所述共固化之后,将所述前部前翼梁腹板从所述后部前翼梁腹板切除并且将所述前部前翼梁腹板连同所述第三工具一起移除;以及通过紧固件将所述前缘蒙皮接合至所述上前翼梁帽和所述下前翼梁帽。
21.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在所述共固化之后移除所述工具。”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主翼梁为管状,即具有后主翼梁腹板;上前翼梁帽和下前翼梁帽终止于前部边缘处。但对比文件1所述“C”型结构与本申请所述管状结构,两者的优缺点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求,在两者之间进行合理取舍,而翼梁帽的具体终止位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飞行器的强度和结构需求、重量限制以及拆装便利性等具体设计点可以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飞行器机翼,其包括具有稍端的主机翼元件以及附接至所述主机翼元件稍端的根据任一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小翼。但通过在主机翼稍端布置小翼以减小诱导阻力是业内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9所述小翼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1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翼的方法,在权利要求1所述小翼结构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将上、下蒙皮分别固化至上、下主翼梁帽上的方法制造小翼,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6-2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将驳回决定针对的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适应性地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20。复审请求人认为:1)新增的有关管状主翼梁的渐缩部的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由于主翼梁的高度可以减小,而主翼梁的周长不会随之显著变化,这提供了翼梁的设计灵活性,特别是在翼梁与小翼一起使用时由于小翼内相对较小的可用空间(特别是小翼的相对较小的厚度)而变得特别有利,在组装和维护期间,利于小翼内的翼梁的设置和操作等。2)前翼梁的上前翼梁帽和下前翼梁帽终止于前部边缘处,可以使前缘蒙皮能够直接附接至翼梁帽而不必在蒙皮中形成榫接部,并且还提供了从前翼梁的前部至其内部的通道,因而有利于小翼的组装。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相关的教导或启示。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4月23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小翼,包括管状主翼梁、前翼梁、上蒙皮和下蒙皮,其中,所述管状主翼梁具有通过上主翼梁帽和下主翼梁帽接合的前主翼梁腹板和后主翼梁腹板,所述前翼梁具有前翼梁腹板、上前翼梁帽和下前翼梁帽,所述上蒙皮接合至所述上主翼梁帽和所述上前翼梁帽,所述下蒙皮接合至所述下主翼梁帽和所述下前翼梁帽,其中,所述主翼梁具有渐缩部,在所述渐缩部中,随着所述渐缩部朝向所述主翼梁的稍端延伸,所述主翼梁的高度减小并且所述主翼梁的前后宽度增大,所述前翼梁为C形形状,所述上前翼梁帽和所述下前翼梁帽终止于前部边缘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翼,其中,所述上前翼梁帽向前延伸远离所述主翼梁,并且所述下前翼梁帽向前延伸远离所述主翼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翼,其中,所述主翼梁具有从所述小翼的根部纵向地延伸至所述小翼的稍端的中心线,并且所述中心线的至少一部分依循弯曲路径。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小翼,其中,所述弯曲路径不位于单个平面中以使得所述主翼梁的倾斜角和扫掠角二者均沿着所述弯曲路径连续地变化。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小翼,其中,所述主翼梁包括由浸渍有基质的编织纤维制成的多个管状层片。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小翼,其中,所述上蒙皮结合至所述上主翼梁帽和所述上前翼梁帽,并且所述下蒙皮结合至所述下主翼梁帽和所述下前翼梁帽。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小翼,还包括接合至所述上 前翼梁帽和所述下前翼梁帽的前缘蒙皮。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小翼,其中,前缘蒙皮结合至所述上前翼梁帽和所述下前翼梁帽。
9. 一种飞行器机翼,包括具有稍端的主机翼元件、以及附接至所述主机翼元件的所述稍端的根据任一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小翼。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机翼,其中,所述主机翼元件包括后翼梁和前翼梁,其中,所述后翼梁附接至所述小翼的所述管状主翼梁,所述前翼梁附接至所述小翼的所述前翼梁。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机翼,其中,所述小翼的所述管状主翼梁相对于所述主机翼元件的所述后翼梁向上或向下倾斜。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机翼,其中,所述小翼的所述管状主翼梁相对于所述主机翼元件的所述后翼梁向前或向后扫掠。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机翼,其中,所述小翼的所述翼梁具有通过紧固件与所述主机翼元件的所述翼梁重叠并附接的内侧部分。
14. 一种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翼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将所述上蒙皮共固化至所述上主翼梁帽和所述上前翼梁帽;以及将所述下蒙皮共固化至所述下主翼梁帽和所述下前翼梁帽。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在所述共固化期间,将所述主翼梁的所述腹板和所述帽靠着所述主翼梁内的第一工具压紧;将所述上蒙皮、所述下蒙皮、所述前主翼梁腹板以及所述前翼梁腹板靠着 位于所述主翼梁与所述前翼梁之间的第二工具压紧;以及将所述前翼梁腹板、所述上前翼梁帽和所述下前翼梁帽靠着位于所述前翼梁腹板的前面的第三工具压紧。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将前缘蒙皮接合至所述上前翼梁帽和所述下前翼梁帽。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前缘蒙皮共固化至所述上前翼梁帽和所述下前翼梁帽。
18. 根据权利要求15、16或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前翼梁为管状的并且具有通过所述上前翼梁帽和所述下前翼梁帽接合的前部前翼梁腹板和后部前翼梁腹板,并且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所述共固化期间,将所述前翼梁的两个腹板和两个帽靠着位于管状的所述前翼梁内的第三工具压紧;以及将所述前缘蒙皮和所述前部前翼梁腹板靠着位于管状的所述前翼梁的前面的第四工具压紧。
19. 根据权利要求15、16或17所述的方法,还包括:提供具有通过所述上前翼梁帽和所述下前翼梁帽接合的前部前翼梁腹板和后部前翼梁腹板的管状前翼梁,并且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所述共固化期间,将所述前翼梁的两个腹板和两个帽靠着位于所述管状前翼梁内的所述第三工具压紧;在所述共固化之后,将所述前部前翼梁腹板从所述后部前翼梁腹板切除并且将所述前部前翼梁腹板连同所述第三工具一起移除;以及通过紧固件将所述前缘蒙皮接合至所述上前翼梁帽和所述下前翼梁帽。
20.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在所述共固化之后移除所述工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具有主翼梁和上前翼梁的小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获知对比文件1所述技术内容后,出于便于组装和维护的技术目的,显然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是,翼梁位于机翼内部,用于承受机翼的弯矩和剪力,现有机翼大多为沿前缘至后缘方向厚度减小,即机翼内部用于放置翼梁的空间高度逐渐减小,在此基础上,为保证翼梁抗弯和抗剪功能,必然需要将机翼内部的翼梁的高度沿稍端减小而宽度增大,即具有渐缩部,因此,权利要求1中新增的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机翼形状而容易选择的常规技术手段;2)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是,小翼边缘处承受载荷较小,考虑到飞行器整体重量限制,现有翼梁大多终止于小翼中部而非边缘。如选择将翼梁延伸至边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其可带来便于蒙皮安装以及便于组装小翼的优点,而增大飞行器总重的缺陷。也就是说,此种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选择,且带来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原审查部门基于上述理由,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主翼梁为管状(即还具有后主翼梁腹板),上前翼梁帽和下前翼梁帽终止于前部边缘处;所述主翼梁具有渐缩部,在所述渐缩部中,随着所述渐缩部朝向所述主翼梁的稍端延伸,所述主翼梁的高度减小并且所述主翼梁的前后宽度增大。但本申请的管状结构与对比文件1所述C形结构同样用于提高翼梁强度,两者的优缺点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求,在两者之间进行合理取舍;虽然对比文件1的具有C形结构的加强部件70的第一表面区段76和第三表面区段80向内延伸,但C形翼梁的开口部朝向机翼的外侧也是公知技术,将这样的C形翼梁应用在小翼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且此种选择也不会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中,由于小翼64所具有的盒形结构具有从根端向稍端逐渐变薄的基本形态,使得小翼内部用于放置翼梁的空间高度逐渐减小,在这种情况下,为保证翼梁的抗弯和抗剪性能,必然需要将机翼内部的翼梁的高度沿稍端减小同时使其宽度增大,从而形成渐缩部。也就是说,上述渐缩部的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小翼的结构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通过合理的逻辑分析即可得出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飞行器机翼,其包括具有稍端的主机翼元件以及附接至所述主机翼元件稍端的根据任一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小翼。但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具有稍端的机翼66和附接至稍端的小翼64,因此在权利要求1-8所述小翼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1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翼的方法,在权利要求1所述小翼结构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将上、下蒙皮分别固化至上、下主翼梁帽上的方法制造小翼,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5-2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使用了以下公知常识证据:
公知常识证据I,(《飞机与发动机》,瞿红春等主编,正文第22-24页,北京兵器工业出版社,2007年11月),
公知常识证据II,(《飞机翼梢小翼设计》,江永泉编著,正文第172-174页,北京航空工业出版社,2009年6月)。
上述公知常识证据I和II分别用以证明,C形翼梁的开口部朝向机翼外侧以及使安装在机翼稍端的翼稍小翼相对于机翼本身形成扭转角(即使翼梢小翼的中心线的所遵循的弯曲路径不位于单个平面中)均是本领域的成熟技术。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新增的有关管状主翼梁的渐缩部的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由于主翼梁的高度可以减小,而主翼梁的周长不会随之显著变化,这提供了翼梁的设计灵活性,特别是在翼梁与小翼一起使用时由于小翼内相对较小的可用空间(特别是小翼的相对较小的厚度)而变得特别有利,在组装和维护期间,利于小翼内的翼梁的设置和操作等;2)前翼梁的上前翼梁帽和下前翼梁帽终止于前部边缘处,可以使前缘蒙皮能够直接附接至翼梁帽而不必在蒙皮中形成榫接部,并且还提供了从前翼梁的前部至其内部的通道,因而有利于小翼的组装。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相关的教导或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4月23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0月19日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小翼,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纤维复合部件、小翼和具有该纤维复合部件的飞行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4页第0005行-第15页第0002行、图1-3):小翼64从机翼66延伸并且具有流线型的优化的弯曲形状,其设计为中空体,并包括通过一对加强部件70加强的壳体68,其中,两个加强部件70(依其位置,分别相当于本申请主翼梁和前翼梁)为C形体,并包括第一表面区段76(依其位置,分别对应本申请的下主翼梁帽和下前翼梁帽)、第二表面区段78(依其位置,分别对应本申请的前主翼梁腹板和前翼梁腹板)和第三表面区段80(依其位置,分别对应本申请的上主翼梁帽和上前翼梁帽),小翼64具有盒形结构,该盒形结构的上覆盖层72(相当于本申请的上蒙皮)和下覆盖层74(相当于本申请的下蒙皮)设计成彼此分离或者设计成能够相互连接以形成一体式壳体68,上覆盖层72接合至加强部件70的第三表面区段80,下覆盖层74接合至加强部件70的第一表面区段76,即对比文件1所述小翼的加强部件70均为C形结构。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主翼梁为管状(即还具有后主翼梁腹板),上前翼梁帽和下前翼梁帽终止于前部边缘处;所述主翼梁具有渐缩部,在所述渐缩部中,随着所述渐缩部朝向所述主翼梁的稍端延伸,所述主翼梁的高度减小并且所述主翼梁的前后宽度增大。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保翼梁的强度,同时使其具有与小翼相匹配的外形。
首先,本申请的管状结构与对比文件1所述C形结构同样用于提高翼梁强度,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C形结构相对于管状结构重量更轻,但其承受载荷能力低于管状结构,即C形结构与管状结构两者的优缺点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求,在两者之间进行合理取舍,对此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其次,翼梁帽的具体终止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飞行器的强度和结构需求、重量限制以及拆装便利性等具体设计点可以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虽然对比文件1的具有C形结构的加强部件70的第一表面区段76(其一对应本申请的下前翼梁帽)和第三表面区段80(其一对应本申请的上前翼梁帽)向内延伸,但公知常识证据I((《飞机与发动机》,瞿红春等主编,正文第22-24页,北京兵器工业出版社,2007年11月)的图1-29和1-34中分别给出了两种机翼结构的图例,其中清楚地示出了,C形翼梁的开口部朝向机翼的外侧,小翼实质上也是一种特殊的机翼,将这样的C形翼梁应用在小翼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且此种选择也不会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最后,关于渐缩部,对比文件1中除了指出小翼64具有流线型的优化的弯曲形状,还在图3中给出了图示,虽然该对比文件1没有说明该视图的具体观察方向,但由其示出的图形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认,其观察方向至少与机身前后方向一致,进而,结合A-A向截面图可以看出,小翼64所具有的盒形结构具有从根端向稍端逐渐变薄的基本形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翼梁位于机翼内部,用于承受机翼的弯矩和剪力,由于小翼64所具有的盒形结构具有从根端向稍端逐渐变薄的基本形态,使得小翼内部用于放置翼梁的空间高度逐渐减小,在这种情况下,为保证翼梁的抗弯和抗剪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机翼内部的翼梁的高度沿稍端减小同时使其宽度增大,从而形成渐缩部。也就是说,上述渐缩部的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小翼的结构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通过合理的逻辑分析即可得出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如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2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参照以上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在采用C形翼梁的情况下,无论C形开口向内,或是向外,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
2.3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参照以上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中除了指出小翼64具有流线型的优化的弯曲形状,还在沿机身前后方向观察得到的图3中给出了图示,由于位于小翼64内部的加强部件70在沿着翼根至翼稍的方向上势必要跟随小翼64流线型弯曲形状,而中心线是几何体的固有属性,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4限定的“主翼梁的倾斜角和扫掠角均沿着弯曲路径连续地变化”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外,使安装在机翼稍端的翼稍小翼相对于机翼本身形成扭转角(即使翼梢小翼的中心线的所遵循的弯曲路径不位于单个平面中)是本领域的成熟技术,例如,公知常识证据II(《飞机翼梢小翼设计》,江永泉编著,正文第172-174页,北京航空工业出版社,2009年6月)在正文第172-174页就具体介绍了,“长牛角”飞机的翼梢小翼的40%展长以内作了前缘扭转,翼梢小翼的翼根的前缘扭转角(即,翼梢小翼翼根前缘的翼剖面的弦线与根弦方向的夹角)为1°。当选用的小翼本身的中心线遵循未处于单个平面中的弯曲路径时,为使起支撑小翼作用的翼梁更好地贴合于机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翼梁的中心线所遵循的弯曲路径不位于单个平面中。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4也不具有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4。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9页第3段),“用于制造纤维复合部件的方法包括:在阳模或者阴模中铺设纤维,并且施加基体材料,其中,优选地,若干纤维层相继地铺设并且承受基体材料”,由于加强部件74是纤维复合部件12的一个具体示例,浸渍工艺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常规加工工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由浸渍有基质的编织纤维制成主翼梁的管状层片,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权利要求1特征对比部分),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8也不具有创造性。
2.6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飞行器机翼,其包括具有稍端的主机翼元件以及附接至所述主机翼元件稍端的根据任一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小翼。对比文件1的附图3公开了具有稍端的机翼66和附接至稍端的小翼64,因此在权利要求1-8所述小翼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飞行器机翼显然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7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将小翼的主翼梁和前翼梁分别与主机翼的主翼梁和前翼梁附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有创造性。
2.8 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0,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0或11。对比文件1的附图3示出了小翼64(显然也包括其翼梁)相对于机翼66向上倾斜,翼梢小翼相对于机翼或机身形成下反角、前掠角或后掠角等也都是常见的设计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气动布局,合理设计小翼的形状以及与主机翼的位置关系,进一步的,使小翼的翼梁遵循小翼形状变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必然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有创造性。
2.9 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0。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设计需求合理选择小翼翼梁与主翼翼梁的连接方式,使待连接的主机翼元件和小翼的连接部位相互叠置并利用紧固件进行固定,以确保二者形成可靠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也不具有创造性。
2.10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翼的方法,在权利要求1所述小翼结构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将上、下蒙皮分别固化至上、下主翼梁帽上的方法制造小翼,因此权利要求14所述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11 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4,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为了减轻机身的自重和/或在机翼内预留电气部件或油路的安装空间,机翼通常都具有空腔结构,飞机在飞行过程中,机翼承受着巨大的弯矩和剪切力,为防止部件之间的连接脱落导致安全事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固化过程中,通过选择适当的工具,从空腔结构内侧和/或外侧向部件的各连接部位施加压紧力,以加强固化效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也不具有创造性。
2.12 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4,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6。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求合理设计前蒙皮与翼梁帽的接合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17也不具有创造性。
2.13 权利要求18、19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5、16或17,权利要求20引用权利要求15。参照以上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C形结构与管状结构的翼梁两者的优缺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将翼梁设置为管状以提高翼梁强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进一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翼梁的具体结构,设计合理固化方法、选择合适的工具和压紧方式,对此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而在压紧操作结束后,将不再需要使用的压紧工具从空腔中移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8-20也不具有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中有关管状主翼梁的渐缩部的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由于主翼梁的高度可以减小,而主翼梁的周长不会随之显著变化,这提供了翼梁的设计灵活性,特别是在翼梁与小翼一起使用时由于小翼内相对较小的可用空间(特别是小翼的相对较小的厚度)而变得特别有利,在组装和维护期间,利于小翼内的翼梁的设置和操作等。对比文件1中小翼64的结构可以不必使翼梁的宽度随其高度的减小而增大,因为翼梁的抗弯曲和抗剪切性能可以通过对翼梁的结构和/或材料的众多修改来维持,例如,通过改变翼梁腹板或凸缘的厚度、翼梁的横截面形状(例如,过渡为I形)等等;2)前翼梁的上前翼梁帽和下前翼梁帽终止于前部边缘处,可以使前缘蒙皮能够直接附接至翼梁帽而不必在蒙皮中形成榫接部,并且还提供了从前翼梁的前部至其内部的通道,因而有利于小翼的组装。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相关的教导或启示,合议组给出的公知常识证据I的图1-29和图1-34中,存在朝向后部的后C形翼梁,但前翼梁并非C形而是I形的,并且,上述翼梁是用于机翼的,而非小翼,与机翼相比,小翼通常具有急速变化的形状(展向位置)并且具有小得多的可用空间,从而在强度、组装和维护方面具有独特的设计挑战。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对于上述观点,合议组并不认同,具体理由如下:
参照以上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首先,C形结构与管状结构翼梁两者的优缺点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求,在两者之间进行合理取舍,对此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至于管状主翼梁的渐缩部,对比文件1中小翼64具有流线型的优化的弯曲形状以及从根端向稍端逐渐变薄的基本形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翼梁位于机翼内部,用于承受机翼的弯矩和剪力,由于小翼64所具有的盒形结构具有从根端向稍端逐渐变薄的基本形态,使得小翼内部用于放置翼梁的空间高度逐渐减小,在这种情况下,为保证翼梁的抗弯和抗剪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确实存在多种解决方案,但无论是使机翼内部的翼梁的高度沿稍端减小同时使其宽度增大从而形成渐缩部,还是改变翼梁的材料,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但对于对比文件1的这种厚度连续渐变的小翼64来说,要想通过改变材料来确保小翼64的厚度连续渐变部位的强度的一致性,显然需要相当数量的计算和实验实现,因而与这种方式相比,使翼梁形成具有如上特征的渐缩部并与小翼64形成形状配合,是更容易想到的方式。
其次,翼梁帽的具体终止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飞行器的强度和结构需求、重量限制以及拆装便利性等具体设计点可以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本申请中的“前”和“后”,实际上是基于飞行器的飞行方向确定的,因此,本申请的前翼梁11与(后)主翼梁10相比,更接近于飞机器机翼的前侧,而合议组给出的公知常识证据I的图1-29和1-34中示出的开口部朝向机翼外侧的C形翼梁正是前翼梁,小翼实质上也是一种特殊的机翼,其虽然与主机翼的形态上存在一定差异,但两者在飞行器飞行过程中的受力情况存在相似性,将这样的C形翼梁应用在小翼上,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因此,复审请求人以上所陈述的理由并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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