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箱及其控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冰箱及其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783
决定日:2019-06-04
委内编号:1F274263
优先权日:2013-02-28
申请(专利)号:201410073459.4
申请日:2014-02-28
复审请求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布文峰
合议组组长:仇颖
参审员:程应欣
国际分类号:F25D23/12,F25D2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其他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73459.4,名称为“冰箱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优先权日为2013年2月28日,申请日为2014年2月28日,公开日为2014年9月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WO 2012178044A1,公开日为2012年12月27日;对比文件2:WO0183360A2,公开日为2001年11月8日,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5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11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冰箱,所述冰箱包括:
碳酸水箱,碳酸水储藏在所述碳酸水箱中;
水箱,所述水箱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
二氧化碳罐,所述二氧化碳罐将二氧化碳供应给碳酸水箱;
分配器,所述分配器排出碳酸水或过滤水;
控制器,在完成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之后,所述控制器进行控制以将二氧化碳供应给碳酸水箱,以生成碳酸水,
其中,在生成碳酸水的同时如果从用户输入过滤水排出指令,则所述控制器进行控制以停止生成碳酸水,
如果在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的同时输入过滤水排出指令,则所述控制器进行控制以停止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并排出过滤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如果在生成碳酸水的同时输入过滤水排出指令,则所述控制器进行控制以停止生成碳酸水并排出过滤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如果在生成碳酸水的同时冰箱的门被打开,则所述控制器进行控制以停止生成碳酸水。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冰箱,所述冰箱还包括分配器杠杆,所述分配器杠杆接收从用户输入的过滤水排出指令。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冰箱,所述冰箱还包括存储碳酸水的生成信息的存储单元,
其中,如果在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的同时输入过滤水排出指令,则所述控制器进行控制以将碳酸水的生成进度存储在存储单元中。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冰箱,其中,如果在碳酸水的生成停止的同时从用户输入过滤水排出终止指令,则所述控制器进行控制以重新开始碳酸水的生成。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冰箱,其中,如果在将二氧化碳供应给碳酸水箱的同时门被打开,则所述控制器进行控制以停止供应二氧化碳。
8.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冰箱,其中,如果在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的同时门被打开,则所述控制器进行控制以停止供应过滤水。
9.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冰箱,所述冰箱还包括存储碳酸水的生成 进度的存储单元。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冰箱,其中,如果在碳酸水的生成停止的同时门被关闭,则所述控制器进行控制以重新开始碳酸水的生成。
11. 一种控制冰箱的方法,所述冰箱包括生成并储藏碳酸水的碳酸水箱,所述方法包括:
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
如果过滤水的供应完成,则将二氧化碳供应给碳酸水箱,
其中,如果在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的同时从用户输入过滤水排出指令,则停止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并排出过滤水。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如果在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的同时从用户输入过滤水排出指令,则存储碳酸水的生成进度。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如果在过滤水的供应停止的同时从用户输入过滤水排出终止指令,则重新开始供应过滤水。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如果在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或者将二氧化碳供应给碳酸水箱的同时用户打开冰箱的门,则停止供应过滤水或停止供应二氧化碳。”
驳回决定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碳酸水箱、水位传感器、水箱、二氧化碳罐和分配器。独立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如果在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的同时输入过滤水排出指令,则所述控制器进行控制以停止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并排出过滤水。对比文件1具有电子控制装置,在其控制板上可以输入指令,该设备按照生成的指令通过电子控制装置生成或供给碳酸水,当然也可以控制停止排除碳酸水,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独立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13项)。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冰箱,所述冰箱包括:
碳酸水箱,碳酸水储藏在所述碳酸水箱中;
水箱,所述水箱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
二氧化碳罐,所述二氧化碳罐将二氧化碳供应给碳酸水箱;
分配器,所述分配器排出碳酸水或过滤水;
控制器,在完成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之后,所述控制器进行控制以将二氧化碳供应给碳酸水箱,以生成碳酸水,
其中,如果在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以生成碳酸水的同时输入过滤水排出指令,则所述控制器进行控制,停止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以停止生成碳酸水,并排出过滤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如果在生成碳酸水的同时冰箱的门被打开,则所述控制器进行控制以停止生成碳酸水。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冰箱,所述冰箱还包括分配器杠杆,所述分配器杠杆接收从用户输入的过滤水排出指令。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冰箱,所述冰箱还包括存储碳酸水的生成信息的存储单元,
其中,如果在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的同时输入过滤水排出指令,则所述控制器进行控制以将碳酸水的生成进度存储在存储单元中。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冰箱,其中,如果在碳酸水的生成停止的同时从用户输入过滤水排出终止指令,则所述控制器进行控制以重新开始碳酸水的生成。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冰箱,其中,如果在将二氧化碳供应给碳酸水箱的同时门被打开,则所述控制器进行控制以停止供应二氧化碳。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冰箱,其中,如果在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的同时门被打开,则所述控制器进行控制以停止供应过滤水。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冰箱,所述冰箱还包括存储碳酸水的生成进度的存储单元。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冰箱,其中,如果在碳酸水的生成停止的同时门被关闭,则所述控制器进行控制以重新开始碳酸水的生成。
10. 一种控制冰箱的方法,所述冰箱包括生成并储藏碳酸水的碳酸水箱,所述方法包括:
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
如果过滤水的供应完成,则将二氧化碳供应给碳酸水箱,
其中,如果在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以生成碳酸水的同时从用户输入过滤水排出指令,则停止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以停止生成碳酸水,并排出过滤水。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如果在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的同时从用户输入过滤水排出指令,则存储碳酸水的生成进度。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如果在过滤水的供应停止的同时从用户输入过滤水排出终止指令,则重新开始供应过滤水。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如果在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或者将二氧化碳供应给碳酸水箱的同时用户打开冰箱的门,则停止供应过滤水或停止供应二氧化碳。”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如果在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以生成碳酸水的同时输入过滤水排出指令,则所述控制器进行控制,停止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以停止生成碳酸水,并排出过滤水”,如果水箱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同时排除过滤水会导致排出的过滤水的水压降低,用户可能误解为冰箱损坏,为了防止排出的过滤水的水压降低,如果在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时用户输入过滤水排出指令,则冰箱停止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并排出过滤水,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获得上述技术特征的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9年2月25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碳酸水和过滤水也是来自一个水源,当同时供给碳酸水和过滤水也会存在水压的变化。这时中断一个供给以保障另一个供给的水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是用户容易想到的,并且对比文件1中具有相应的阀和控制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2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以及其于2014年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0段,说明书附图图1-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其他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冰箱,独立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控制冰箱的方法。
合议组查明,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水分配系统,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0-33页、附图1-11):
主水供给源102包括储存器(对应于本申请的水箱,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5行、附图1-2,4);
冷却水管线包括碳酸化器水进口阀109,该碳酸化器水进口 阀109由控制器200控制,以选择性地允许水从过滤器104流动到碳 酸化器108(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3-9行);
碳酸化器气体进口阀112由控制器200控制,以选择性地允许来自加压气体源113(例如罐筒,对应于本申请的二氧化碳罐)的碳酸化气体的流动(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10-13行);
当碳酸化器气体进口阀112关闭时,只有水流动到碳酸化器,碳酸化器输出冷却的是不含气体的水。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自我监控的智能分配器,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18行-第17页、附图1):糖浆源14和碳酸化水箱20,当分配碳酸饮料时,分配器以正确的比例混合碳酸水和糖浆以获得令人满意的质量的饮料(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第7页最后一段、附图1-3)。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还包括碳酸水箱,碳酸水储藏在所述碳酸水箱中;控制器,在完成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之后,所述控制器进行控制以将二氧化碳供应给碳酸水箱,以生成碳酸水;如果在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以生成碳酸水的同时输入过滤水排出指令,则所述控制器进行控制,停止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以停止生成碳酸水,并排出过滤水。本申请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如果过滤水的供应完成,则将二氧化碳供应给碳酸水箱;如果在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以生成碳酸水的同时从用户输入过滤水排出指令,则停止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以停止生成碳酸水,并排出过滤水。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容易地控制碳酸水的浓度,如何避免排出的过滤水的水压降低。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1的碳酸化器相当于本申请的碳酸水箱。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第10页第14-16行公开了:“冷却水管线105包括在线碳酸化器108,在线碳酸化器108不像常规碳酸化系统中那样要求笨重的饱和罐”。结合附图5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的碳酸化器为在线碳酸化器,二氧化碳和水分别通过入水口109和二氧化碳入口112进入碳酸化器108中,即时生成碳酸水后即时排出,在线碳酸化器并不具备碳酸化水箱,不具备储水功能。
驳回决定中认为:对比文件1具有电子控制装置,在其控制板上可以输入指令,该设备按照生成的指令通过电子控制装置生成或供给碳酸水,当然也可以控制停止排出碳酸水。
前置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碳酸水和过滤水也是来自一个水源,当同时供给碳酸水和过滤水也会存在水压的变化。这时中断一个供给以保障另一个供给的水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是用户容易想到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5段的记载“如果预计碳酸水的储藏量减少或者用户暂时不使用碳酸水,则自动生成碳酸水”,因此,本申请存在接收到排出过滤水指令的时候系统正在进行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以生成碳酸水的情况,此时出现了“排出的过滤水的水压降低”的技术问题,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申请提出了“如果在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以生成碳酸水的同时输入过滤水排出指令,则所述控制器进行控制,停止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以停止生成碳酸水,并排出过滤水”的技术手段。然而,对比文件1为了解决其碳酸化作用弱无法长期保存的技术问题,采用了在线碳酸化器,并不预先生成并储存碳酸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用户一般情况下会分别发出生成碳酸水的指令和排除过滤水的指令,并不存在二者同时进行导致排除过滤水水压降低的技术问题,即使用户想到二者同时进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用户会得到碳酸水和室温水的混合液体,也体验不到水压降低,不会想到停止生成碳酸水,只排出过滤水,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排出过滤水时停止生成碳酸水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分配碳酸饮料时,分配器以正确的比例混合碳酸水和糖浆以获得令人满意的质量的饮料,也没有公开在生成碳酸水的同时排出过滤水的情况,没有给排出过滤水时停止生成碳酸水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二氧化碳供应到碳酸化水箱的时机,没有给出过滤水的供应完成后将二氧化碳供应给碳酸水箱,以更容易地控制碳酸水的浓度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10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均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权利要求1、10的技术方案在过滤水的供应完成后输入二氧化碳,通过控制二氧化碳的输入量能够更容易地控制碳酸水的浓度,更容易地根据用户需求调整浓度级别,在用户输入过滤水排出指令时停止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并排出过滤水,有效防止了过滤水排出水压的降低。因此,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此,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10的从属权利要求2-9、11-1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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