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罐的泵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539
决定日:2019-06-05
委内编号:1F25737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93916.3
申请日:2016-10-13
复审请求人:中山市联昌喷雾泵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蓉
合议组组长:宫剑虹
参审员:梅海燕
国际分类号:B65D47/3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93916.3,名称为“一种用于罐的泵阀”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山市联昌喷雾泵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0月13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0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即第1-24段)、说明书附图第1-3页(即图1-4)、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罐的泵阀,包括按钮、设置在按钮上的雾点、主柱、副柱、玻璃球、活塞、本体和弹簧,主柱包括导流管、导向座、设置在导流管下端的导流座,导流座有导流孔;副柱包括位于上部的柱芯、导流腔和接口,导流腔的周向壁上有出液孔;活塞包括位于中部的活塞体、位于活塞体上部的上导流管和位于下部的下导流管;本体包括上腔体、下腔体和进液接口,上腔体的直径大于下腔体的直径,下腔体的底部有中空的弹簧座;其特征在于:
所述本体的上端外表面上设置有环形卡舌,环形卡舌下部设置有环形座;
还包括一锁盖、封杯和垫圈,
所述锁盖包括下开口的盖体、环绕盖体开口端的法兰和位于盖体中心的主柱导向道,
盖体的内壁上有环形凸起,盖体周向面与法兰相邻处设置有环形凹槽;
所述封杯包括上开口的杯体、位于杯体上开口上的与罐口连接的翻边、位于杯体底板上且有下开口的凸腔和设置在凸腔顶板上的锁合孔,凸腔的内壁上有限位装置;
所述密封圈设置在法兰上,盖体穿过凸腔的锁合孔伸出,法兰的轴向下端与限位装置配合,凸腔的顶板压紧密封圈并嵌入环形凹槽内;所述本体的上端插入锁盖的盖体内,本体上端的环形卡舌与环形凸起扣合,本体的上端与盖体的顶板配合止位;环形座与环形凸起贴合;所述环形卡舌和环形座上有补气槽;
向下按压按钮(1),主柱(3)、副柱(4)和活塞(6)向下移动,玻璃球(5)离开上导流管(62)上端的倒圆锥台形座,罐内液体经下腔体(72)、活塞(6)的下导流管(63)、活塞体(61)、上导流管(62)、副柱(4)的导流腔(42)的出液孔,然后进入上腔体(71)、导流座(33)、导流管(31),最后经按钮(1)上的雾点(2)喷出。罐内,经主柱(3)的导流管(31)与主柱导向道(93)之间的间隙、本体7的上腔体(71)与主柱导向道(93)之间的间隙,补气槽(77)进入罐内,从而实现罐内和大气相通,内外压力平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罐的泵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装置有若干凸起呈圆形分布构成。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用于罐的泵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封杯由金属板材制成,所述凸起由凸腔壁由径向外侧向径向内侧凸制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一种用于罐的泵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流管与导向座相邻处设有圆锥台形部;所述主柱导向道的下端有下沉孔,圆锥台形部与下沉孔内壁配合。”
驳回决定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549827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包括玻璃球,向下按压按钮,玻璃球离开上导流管上端的倒圆锥台形座,导流腔的周向壁上有出液孔,还包括垫圈,密封圈设置在法兰上,凸腔的内壁上有限位装置,法兰的轴向下端与限位装置配合,凸腔的顶板压紧密封圈并嵌入环形凹槽内,液体喷出后,罐内,经主柱的导流管与主柱导向道之间的间隙、本体的上腔体与主柱导向道之间的间隙,补气槽进入罐内,从而实现罐内和大气相通,内外压力平衡,唤醒卡舌和环形座上有补气槽。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和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下泵杆13上端的密封头与下泵杆9的密封台阶配合,活塞11设置在上泵杆的下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主柱3、副柱4、玻璃球5和活塞6这样的结构、连接关系和位置关系”,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1的上泵杆9上的活塞11设置在下泵杆13的下端显然得不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另外,本申请的玻璃球设置在上导流管上端的倒圆锥台形座上,活塞体与下腔体的内壁滑动配合且液气密封,静态时,具有良好密封性能;罐体倾倒时,罐内的物体不会进入上腔体内。2)本申请通过补气槽实现罐内和大气相通,内外压力平衡,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技术启示。3)本申请用于装化妆品、去汗液空气清新剂及带粉质液体的罐时,注液和封罐时,无需罐充气加压,消除了现有技术的安全隐患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争辩的“活塞体61与下腔体72的内壁滑动配合且液气密封”仅记载在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复审请求人争辩的“静态时,具有良好密封性能;罐体倾倒时,罐内的物体不会进入上腔体71内”并未记载在申请文件中,也无法客观推定必然具有该效果;复审请求人争辩了“活塞设在上泵杆的下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构成部件数量不同,位置关系及连接关系不同”,但是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并未对主柱、副柱、活塞、玻璃球的位置及连接关系进行限定,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争辩无事实依据。另外,玻璃球的设置和补气槽的设置为实现单向通路及平衡内外气压的技术效果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故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还具有实现罐内外压力平衡的结构,具体是:在环形卡舌和环形座上设置补气槽,气体经主柱的导流管与主柱导向道之间的间隙、本体的上腔体与主柱导向道之间的间隙和补气槽进入罐内。2)本申请液体进入上腔体的方式与对比文件1不同,具体是:本申请泵阀还包括设置在副柱下部的活塞和位于活塞上的玻璃球,副柱导流腔的周向壁上有出液孔,活塞包括位于中部的活塞体、位于活塞体上部的上导流管和位于下部的下导流管;使用时,向下按压按钮,活塞也向下移动,玻璃球离开上导流管上端的倒圆锥台形座,罐内液体经下腔体、活塞的下导流管、活塞体、上导流管、副柱的导流腔的出液孔进入上腔体。3)本申请锁盖和封杯的密封方式与对比文件1不同,具体是:在锁盖的法兰上设置垫圈,在凸腔的内壁上设置限位装置,组装时,法兰的轴向下端与限位装置配合,凸腔的顶板压紧垫圈。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3)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和常规设置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此次意见陈述书的内容与提交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书的内容完全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审查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10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罐的泵阀。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喷雾泵,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6-0033段、附图1-5):包括有喷雾泵封杯1,喷雾泵封杯1包括有封杯座2(相当于杯体,从图1可看到其具有上开口),在封杯座2下端设有内凸连接环3(相当于凸腔,从图5可看到其具有下开口),在内凸连接环3上端设有翻边4,在内凸连接环3内插接有锁紧盖5(相当于锁盖),在锁紧盖5下端设有定位外凸环6,在锁紧盖5外壁上设有能将锁紧盖5锁定在翻边4上的扣线7,封杯座2外侧设有外翻连接部34(相当于翻边);在锁紧盖5内连接有泵室8(相当于本体),在泵室8内设有上泵杆9(相当于主柱),上泵杆9穿过锁紧盖5,在上泵杆9上端连接有喷盖10(相当于按钮),在上泵杆9下端一体成型有活塞11(相当于导向座),在上泵杆9内设有密封台阶12(相当于导流座),在上泵杆9下端活动设置有下泵杆13(相当于副柱),下泵杆13上端设有能封闭密封台阶12的密封头14(相当于柱芯),在泵室8下部设有定位台阶16(相当于弹簧座),在下泵杆13与定位台阶16之间设有复位弹簧17(相当于弹簧),在泵室8下端设有进液口18(相当于进液接口);锁紧盖5包括有盖体20(从图1可看到其具有下开口),在盖体20上设有外连接环21和内连接环22,定位外凸环6(相当于法兰)设置在外连接环21下端,内连接环22套设在上泵杆9,在外连接环21内壁设有连接卡槽23,在泵室8上端外壁上设有连接扣环24(相当于环形卡舌),连接扣环24扣接在连接卡槽23内;喷盖10包括有喷盖座29,在喷盖座29内设有与连接槽30相连通的喷雾通道31,在喷雾通道31内设有中心柱32,在中心柱32上套设有雾点33(即公开了雾点设置在按钮上)。
由对比文件1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并结合附图1-5可知:上泵杆9(相当于主柱)包括导流管、活塞11(相当于导向座)、设置在导流管下端的密封台阶12(相当于导流座),密封台阶12有导流孔(见图1);下泵杆13(相当于副柱)包括位于上部的密封头14(相当于柱芯)、导流腔和接口(见图1);泵室8包括上腔体、下腔体和进液口18(相当于进液接口),上腔体的直径大于下腔体的直径(见图1),下腔体的底部有中空的定位台阶16(相当于弹簧座),泵室8的上端外表面上设置有连接扣环24(相当于环形卡舌),连接扣环24下部设置有环形座(见图1、2);锁紧盖5包括下开口的盖体20(见图1)、环绕盖体20开口端的定位外凸环6(相当于法兰)和位于盖体20中心的上泵体导向道(见图1),盖体20的内壁设有环形凸起(见图1、2),盖体20周向面与定位外凸环6相邻处设置有环形凹槽(见图1);封杯1包括上开口的封杯座2(相当于杯体)、位于封杯座2开口上的与罐口连接的外翻连接部34(相当于翻边)、位于封杯座2底板上且有下开口的内凸连接环3(相当于凸腔)和设置在内凸连接环3顶板上的锁合孔(见图5),在内凸连接环3上端设有翻边4;盖体20穿过内凸连接环3的锁合孔伸出(见图1),定位外凸环6与翻边4配合,内凸连接环3的顶板嵌入环形凹槽内(见图2);泵室8的上端插入锁紧盖5的盖体20内,泵室8上端的连接扣环24与环形凸起扣合,泵室8的上端与盖体20的顶板配合止位,环形座与环形凸起贴合(见图1);向下按压喷盖10,上泵杆9、下泵杆13向下移动,罐内液体经下腔体、下泵杆13的导流腔,然后进入上腔体、密封台阶12、导流管,最后经喷盖10上的雾点33喷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还具有实现罐内外压力平衡的结构,具体是:在环形卡舌和环形座上设置补气槽,气体经主柱的导流管与主柱导向道之间的间隙、本体的上腔体与主柱导向道之间的间隙和补气槽进入罐内。(2)本申请液体进入上腔体的方式与对比文件1不同,具体是:本申请泵阀还包括设置在副柱下部的活塞和位于活塞上的玻璃球,副柱导流腔的周向壁上有出液孔,活塞包括位于中部的活塞体、位于活塞体上部的上导流管和位于下部的下导流管;使用时,向下按压按钮,活塞也向下移动,玻璃球离开上导流管上端的倒圆锥台形座,罐内液体经下腔体、活塞的下导流管、活塞体、上导流管、副柱的导流腔的出液孔进入上腔体。(3)本申请锁盖和封杯的密封方式与对比文件1不同,具体是:在锁盖的法兰上设置垫圈,在凸腔的内壁上设置限位装置,组装时,法兰的轴向下端与限位装置配合,凸腔的顶板压紧垫圈。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罐内外压力平衡以及采用另一种进液到上腔体的方式。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安装有泵阀的罐而言,在分配一定量的液体后,罐内会形成负压,必须抽吸相应容积的空气来平衡罐内外的压力,以便顺利地进行下一次分配。本领域通常会在泵体上设置通气孔/槽,或者在泵体和罐的颈部之间设置间隙以使罐外的空气进入罐内,从而确保罐内外压力平衡。因而,在环形卡舌和环形座上设置补气槽,使得气体经主柱的导流管与主柱导向道之间的间隙、本体的上腔体与主柱导向道之间的间隙和补气槽进入罐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罐和泵阀的具体结构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按压分配液体的泵阀,使用时,通过按压将储存在上腔体内的液体排出,同时需要将容器内的液体再补充到上腔体中,以作为下次按压分配的液体。本领域具有多种将容器内的液体补充到上腔体中的方式,而通过活塞配合单向阀的方式是本领域常见的,这种方式可实现单向出液,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逆向液体、气体或杂物随意进入容器内。至于活塞的具体结构、采用玻璃球作为单向阀和玻璃球的设置位置以及在副柱导流腔的周向壁上设置出液孔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按压时,玻璃球、活塞的运动方式,液体进入上腔体的液体路径均是显而易见的,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8]段公开了:“本发明结构简单,组装简便,摒弃了传统在封杯与锁紧盖配合中间需内垫圈的密封结构方式,节省了材料,提高了生产效率”,可见,本申请锁盖和封杯的密封方式,即在锁盖和封杯之间设置垫圈的方式是现有技术,至于在锁盖的法兰上设置垫圈,组装时,封杯凸腔的顶板压紧密封圈是显而易见的。为了避免封杯与锁盖滑脱,在其相接处设置限位装置以增强摩擦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即在凸腔的内壁上设置限位装置,组装时,使法兰的轴向下端与限位装置配合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具体设置呈圆形分布的若干凸起作为限位装置,并使凸起由凸腔壁从径向外侧向径向内侧凸制成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采用金属板作为封杯的材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上述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为紧密配合连接主柱与锁盖,在导流管与导向座相邻处设置圆锥台形部,在主柱导向道的下端设置下沉孔,使圆锥台形部与下沉孔内壁配合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下泵杆13上端的密封头与下泵杆9的密封台阶配合,活塞11设置在上泵杆的下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主柱3、副柱4、玻璃球5和活塞6这样的结构、连接关系和位置关系”,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1的上泵杆9上的活塞11设置在下泵杆13的下端显然得不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另外,本申请的玻璃球设置在上导流管上端的倒圆锥台形座上,活塞体与下腔体的内壁滑动配合且液气密封,静态时,具有良好密封性能;罐体倾倒时,罐内的物体不会进入上腔体内。(2)本申请通过补气槽实现罐内和大气相通,内外压力平衡,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技术启示。(3)本申请用于装化妆品、去汗液空气清新剂及带粉质液体的罐时,注液和封罐时,无需罐充气加压,消除了现有技术的安全隐患。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上泵杆9下端的活塞11相当于本申请主柱的导向座,而不是本申请的活塞。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在“主柱、副柱、玻璃球和活塞的结构、连接关系和位置关系”上的不同,所带来的差异就是液体进入上腔体的方式不同。然而,对于按压分配液体的泵阀,使用时,通过按压将储存在上腔体内的液体排出,同时需要将容器内的液体再补充到上腔体中,以作为下次按压分配的液体。在本领域,将容器内的液体补充到上腔体中的方式有多种,通过活塞配合单向阀的方式也是本领域常见的,这种方式可实现单向出液,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逆向液体、气体或杂物随意进入容器内。此外,“活塞体与下腔体的内壁滑动配合且液气密封,静态时,具有良好密封性能;罐体倾倒时,罐内的物体不会进入上腔体内”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的。
(2)对于安装有泵阀的罐而言,在分配一定量的液体后,罐内会形成负压,必须抽吸相应容积的空气来平衡罐内外的压力,以便顺利地进行下一次分配。本领域通常会在泵体上设置通气孔/槽,或者在泵体和罐的颈部之间设置间隙以使罐外的空气进入罐内,从而确保罐内外压力平衡。因而,在环形卡舌和环形座上设置补气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罐和泵阀的具体结构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有“用于装化妆品、去汗液空气清新剂及带粉质液体的罐时,注液和封罐时,无需罐充气加压,消除了现有技术的安全隐患”的技术效果,但在设置补气槽后,罐内外的气体是连通的,罐无法再加压使用,而不是无需充气加压,显然也不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因此,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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