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发酵法制备小麦水解蛋白的生产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945
决定日:2019-06-05
委内编号:1F2315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33095.3
申请日:2014-10-11
复审请求人:郑州新威营养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陶柳
合议组组长:赵学武
参审员:赵世华
国际分类号:C12P21/00;C12R1/6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经过选择和常规试验可以得到的,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使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33095.3,名称为“一种发酵法制备小麦水解蛋白的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郑州新威营养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0月11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0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段(即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权利要求第1项(即权利要求书第1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发酵法制备小麦水解蛋白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由以下步骤实现:
(1)将活化后的米曲霉菌株(Aspergillu)转接到液体种子培养基中,于33℃,200r/min振荡培养36h,待生成均一小菌丝球时用于发酵;同时将活化后的枯草芽孢杆菌菌株(Bacillus subtilis)接种于种子培养基中,37℃,120r/min振荡培养23-24h,使菌体浓度达到106-108CFU/mL备用;(2)称取小麦面筋蛋白粉,在发酵罐中加水配置成重量百分比浓度为5%-10%,加入相对于小麦面筋蛋白质量0.2%的生长营养包,调整pH为5.5-7.5,然后灭菌降温至33-37℃,接入上述枯草芽孢杆菌和米曲霉液体菌种,菌种重量比为:枯草芽孢杆菌:米曲霉=2-5:1,接种总量为体系体积的5-9‰;(3)控制发酵罐发酵转速为50-180rpm,发酵温度33-40℃,发酵时间24-40h;(4)发酵结束后对发酵液进行蒸发浓缩,然后喷雾干燥制成粉末状小麦水解蛋白产品;
所述的生长营养包由葡萄糖、氯化钠、磷酸二氢钾、磷酸氢二钾组成,其重量比为100:1-3:0.5-2:0.1-1。”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包括: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发酵法制备小麦水解蛋白的生产方法,对比文件1(CN103907748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9日)公开了一种发酵法制备小麦多营养生物肽的方法。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发酵原料是小麦面筋蛋白,而对比文件1是小麦胚芽;(2)权利要求1的发酵菌种是米曲霉菌株和枯草芽孢杆菌菌株,而对比文件1是枯草芽孢杆菌、酵母菌、黑曲霉、米曲霉;(3)发酵培养方法及参数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小麦发酵原料的水解蛋白的生产方法。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CN102907559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06日)公开了一种小麦水解蛋白的制备方法,其选用多种酶制剂协同水解小麦水解蛋白。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发酵需要,对发酵菌株的具体种类和数量进行调整是很容易的,而枯草芽孢杆菌和米曲霉只是一种常规选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根据发酵情况,确定发酵方法及参数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发酵方法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方法,其发酵参数都在本领域的正常参数范围内。因此,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郑州新威营养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9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附件1:《饲料原料目录 第一部分 通则》,复印件,共3页;附件2:《饲料原料目录 第二部分 饲料原料加工术语》,复印件,共6页;附件3:《饲料原料目录 第三部分 饲料原料列表》,复印件,共64页;附件4:《饲料原料目录 第四部分 单一饲料品种》,复印件,共5页;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麸皮、小麦胚芽以及小麦面筋蛋白是小麦加工后的三种不同的原料,成分各异,功效各不相同,不能都统称为小麦蛋白。对比文件1中的小麦胚芽是小麦加工后的副产物,含有少量的蛋白质,其水解后不能称之为“小麦水解蛋白”;小麦面筋蛋白水解后才可称为“小麦水解蛋白”。虽然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都能够利用小麦面筋蛋白生产小麦水解蛋白,但对比文件2采用普通酶解方法,与本申请的生产原理、工艺步骤和产品质量均不同;本申请依靠微生物的作用,采用边发酵产酶,边酶解和脱苦,一步完成,较酶法水解提高13%,产品风味、色泽优于酶法水解,且生产成本低。另外,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菌种选择、发酵方法和工艺参数不同,对比文件1采用固态发酵,发酵温度不适宜除枯草芽胞杆菌外的菌种生长;本申请选取具有定向产蛋白酶、脱苦酶的枯草芽胞杆菌和米曲霉菌株进行分别制种培养,并以2-5:1的重量比混合接种,在优化生长营养包和和发酵条件的前提下,进行小麦蛋白产品的制备,所选育的菌株能够产生相当数量的蛋白酶(酶解)和羧肽酶(脱苦),其配伍发酵能够产生小麦面筋蛋白水解所需要的蛋白酶和羧肽酶量,也能满足小麦面筋蛋白发酵生产小麦水解蛋白的技术环境要求;产品没有苦味或稍有微苦味,产品分子量达到小肽水平,小于2000道尔顿的小肽占到78%以上,产品蛋白质含量82%,氮可溶解指数95%,溶解性好,谷氨酰胺含量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固态发酵法采用微生物菌种对小麦胚芽、麸皮进行发酵水解制备小麦水解蛋白的方法,可见,本申请将微生物发酵产蛋白酶和羧肽酶、酶水解小麦蛋白、酶分解去苦等步骤相结合,同时在一个发酵罐中完成,起到了简化工艺,降低生产成本的发明思路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效果来看,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均是利用微生物发酵所产生的蛋白酶制剂将小麦蛋白水解成短肽,本申请的产品也用于提高断奶幼仔动物消化率,解决应激和腹泻优势明显,和对比文件1一样均用于多营养生物肽蛋白饲料,用于增强畜禽机体免疫力,提高消化吸收能力,调节肠道微生物平衡。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的水解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并没有取得显著的进步,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以米曲霉菌株和枯草芽孢杆菌作为发酵菌种通过发酵法制备小麦水解蛋白,并具体限定了米曲霉菌株和枯草芽孢杆菌的培养方法;(2)限定小麦面筋蛋白、生长营养包、米曲霉菌株和枯草芽孢杆菌液体菌种的具体用量;(3)限定发酵工艺参数;(4)先对发酵液进行蒸发浓缩再进行喷雾干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生产成本更低的制备小麦水解蛋白的方法。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指出“用来自米曲霉的蛋白酶水解小麦面筋蛋白发现,随着水解度(DH)的不断上升,蛋白的溶解度、乳化性和起泡性不断提高”(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即米曲霉来源的蛋白酶水解小麦面筋蛋白可提高其溶解度。另外,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枯草芽孢杆菌、酵母菌、黑曲霉、米曲霉发酵水解麸皮和小麦胚芽等原料制备蛋白水解物的技术启示。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对比文件1中实际起水解作用的是枯草芽孢杆菌、酵母菌、黑曲霉、米曲霉在发酵过程中产生的酶类。而使用纯酶制剂的生产成本高,微生物发酵的生产成本相对较低。另外,本领域公知食品工业中常用的酶包括蛋白酶和氨基肽酶等,其中蛋白酶的主要来源为枯草芽孢杆菌、米曲霉、乳克鲁维酵母、黑曲霉等,主要用于水解蛋白生产;氨基肽酶的来源为米曲霉,主要用于蛋白水解液脱苦(参见《GB2760-2011》中列出的食品工业用酶)。基于上述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有动机直接选择能够产蛋白酶和氨基肽酶的菌种,如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枯草芽孢杆菌和米曲霉,所能达到的对小麦面筋蛋白进行有效水解并脱除其中苦味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而省略酵母菌、黑曲霉,其产酶作用也随之消失,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将活化后的枯草芽孢杆菌、米曲霉接种于培养基中培养达到预定的菌体浓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培养的温度、时间及转速也是可以根据菌种的生长特点通过常规实验进行选择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发酵过程中额外添加营养物质是常规技术手段,葡萄糖是常用碳源,磷酸二氢钾、磷酸氢二钾、氯化钠是常用无机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上述营养物质并通过常规实验手段确定用量。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首先,在小麦面筋粉中加水配制、添加营养物质、调节pH值、灭菌后再接入发酵菌液为常规技术手段。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枯草芽孢杆菌和米曲霉的最适生长条件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和发酵效果,通过常规实验确定发酵参数、枯草芽孢杆菌和米曲霉的比例和接种量。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先对发酵液进行蒸发浓缩减少水分含量再进行喷雾干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根据农业部第1773号公告饲料原料目录内容可知小麦面筋蛋白的水解产物为“小麦水解蛋白”,而对比文件1中的麸皮、小麦胚芽的水解产物与之不同,一般不作为“小麦水解蛋白”的生产原料,然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小麦面筋蛋白为原料制备小麦水解蛋白,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以小麦面筋蛋白作为原料。其次,虽然对比文件2采用酶法制备小麦水解蛋白,但其在背景技术部分指出:“用来自米曲霉的蛋白酶水解小麦面筋蛋白发现,随着水解度(DH)的不断上升,蛋白的溶解度、乳化性和起泡性不断提高”,即米曲霉来源的蛋白酶水解小麦面筋蛋白可提高其溶解度。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麸皮、小麦胚芽等为原料,枯草芽孢杆菌、酵母菌、黑曲霉、米曲霉为菌种发酵制备生物肽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对比文件1中实际起水解作用的是枯草芽孢杆菌、酵母菌、黑曲霉、米曲霉在发酵过程中产生的酶类。而使用纯酶制剂的生产成本高,微生物发酵的生产成本相对较低。另外,如前所述本领域公知食品工业中常用的酶包括蛋白酶和氨基肽酶等,其中蛋白酶的主要来源为枯草芽孢杆菌、米曲霉、乳克鲁维酵母、黑曲霉等,主要用于水解蛋白生产;氨基肽酶的来源为米曲霉,主要用于蛋白水解液脱苦。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有动机直接选择能够产蛋白酶和氨基肽酶的菌种,如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枯草芽孢杆菌和米曲霉,所能达到的对小麦面筋蛋白进行有效水解并脱除其中苦味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而省略酵母菌、黑曲霉,其产酶作用也随之消失,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再次,枯草芽孢杆菌的最适生长温度为37℃、pH值为6.7-7.2,米曲霉最适生长温度约为32-38℃、pH值为5-6,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选择将pH值调至5.5-7.5,并灭菌降温至适宜菌种生长的33-37℃后接入枯草芽孢杆菌和米曲霉菌液。至于接种的量及枯草芽孢杆菌和米曲霉的比例,发酵培养的温度、时间及转速则可以根据菌种的生长特点,综合考虑生产成本和发酵效果,通过常规实验确定。除此之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产品以功能性多肽(≥60%),活性小肽(≥20%)以及小分子蛋白(≤20%)组成,产品口感柔,水解程度适宜,游离氨基酸含量低,反应条件温和,营养损失低,水解产品具有较高的溶解度和消化率。蛋白质消化率可达95%,可以替代动物蛋白;谷氨酰胺含量高达31.69%;基本是分子量在500-5000道尔顿的小肽,吸收率可达到95%-100%;对幼畜具有良好的诱食效果。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采用酶制剂也可以达到较好的水解效果。另外,虽然复审请求人提及本申请的微生物发酵水解法较酶法水解提高13%,但说明书中并未记载进行比较的酶解法中酶的种类、用量以及酶解的工艺参数,无法判断使用枯草芽孢杆菌和米曲霉发酵比直接使用酶类(如蛋白酶和羧肽酶)进行发酵的效果更好。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以酶法水解小麦面筋蛋白生产小麦水解蛋白以及采用来自米曲霉的蛋白酶水解小麦面筋蛋白可提高其溶解度为行业公知的;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麸皮、小麦胚芽和蔬菜下脚料添加枯草芽孢杆菌、酵母菌、黑曲霉、米曲霉经固态发酵制备生物肽,但其采用的发酵温度为60℃,这样的条件下即便产生蛋白酶也会失活,不能将底物水解生成小肽,因而枯草芽孢杆菌、酵母菌、黑曲霉、米曲霉的作用与本申请不同,并且对比文件1给出“多营养生物肽”的参数指标为蛋白质16-18%,氨基酸总量为50-55%,赖氨酸3-4%,其中没有小肽。因此,对比文件1、2结合不能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2)本发明的技术创新点为:选育出具有定向产蛋白酶、脱苦酶的枯草芽孢杆菌XW138和米曲霉XW-605,明确2种菌株的生长曲线,通过单因素和正交试验确定二者的混合比例;优化了生长营养包;明确了发酵产酶量与酶解的耦合关系。本申请通过液体发酵的方式把酶制剂生产、蛋白质水解、蛋白水解物脱苦三道工序在发酵罐中一步完成,既保证了蛋白质的酶解效果,也解决了制约行业发展的酶解脱苦问题,本发明微生物发酵水解法较酶法水解提高近一倍,小肽比例高,脱苦效果明显,产品风味好,连续生产且成本低。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的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4年10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段(即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权利要求第1项(即权利要求书第1页)。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当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经过选择和常规试验可以得到的,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使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发酵法制备小麦水解蛋白的生产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小麦水解蛋白工业化生产的工艺,步骤如下:a、把水加入到反应釜中,加热到50-65℃,称取小麦面筋蛋白粉,按20-40U/g小麦面筋蛋白粉的比例向反应釜中加入碱性蛋白酶,搅拌均匀后再向反应釜中加入小麦面筋蛋白粉,小麦面筋蛋白粉和水重量比1:2.5-15,同时向反应体系中加碱,调节体系的pH9-10.0,反应5-25min后停止加碱;b、当体系的pH值在8.5-9.0时,向体系中加入胰蛋白酶,其加入量为35-60U/g小麦面筋蛋白粉,在温度40-65℃,水解30-80min;c、调节pH值7.5-8.0,向体系中加入小麦面筋蛋白粉重量计0.08-0.5%复合酶制剂,在温度25-60℃,水解1-6h;d、水解后,对酶解液进行灭酶,灭酶条件为90-100℃,保持5-10min,灭酶后将酶解液冷却至常温,然后过滤,最后将滤液进行喷雾干燥。本发明产品为小麦水解蛋白,是通过酶解、过滤、喷雾干燥制成的一种米黄色粉末状小麦肽,以功能性多肽(≥60%),活性小肽(≥20%)以及小分子蛋白(≤20%)组成,产品口感柔,水解程度适宜,游离氨基酸含量低,反应条件温和,营养损失低,水解产品具有较高的溶解度和消化率。作为无抗原的优质植物蛋白来源,该水溶性小麦功能蛋白具有以下优点:1)蛋白质消化率可达95%,可以替代动物蛋白;2)较高的谷氨酰胺含量,高达31.69%。大量研究表明谷氨酰胺对动物,特别是幼仔动物的生长发育具有有利作用,在应激或限饲条件下(仔猪断奶时),谷氨酸盐是幼仔生长的主要限制性因素,饲喂谷氨酸盐,可显著改善小肠的消化道形态和免疫应答;3)保护肠道绒毛,改善断乳后仔猪的消化能力,促进肠道上皮细胞的再生和减少腹泻;4)增强机体消化系统的免疫力;5)易吸收:本发明产品基本是分子量在500-5000道尔顿的小肽,实验证明,小分子肽不需要消化,能以完整的形式直接被小肠吸收,吸收率可达到95%-100%;6)有特殊的风味(风味蛋白、氨基酸和少量脂类),对幼畜具有良好的诱食效果(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4-18段,表1、4,附图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以米曲霉菌株和枯草芽孢杆菌作为发酵菌种通过发酵法制备小麦水解蛋白,并具体限定了米曲霉菌株和枯草芽孢杆菌的培养方法;(2)限定小麦面筋蛋白、生长营养包、米曲霉菌株和枯草芽孢杆菌液体菌种的具体用量;(3)限定发酵工艺参数;(4)先对发酵液进行蒸发浓缩再进行喷雾干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生产成本更低的制备小麦水解蛋白的方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指出“用来自米曲霉的蛋白酶水解小麦面筋蛋白发现,随着水解度(DH)的不断上升,蛋白的溶解度、乳化性和起泡性不断提高”(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即米曲霉来源的蛋白酶水解小麦面筋蛋白可提高其溶解度。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营养生物肽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a、原料预处理:将小麦胚芽、麸皮去杂、去石,采用高速万能粉碎机粉碎麸皮,过筛,控制其粒度为40-60目;b、小麦胚芽采用紫外线低温灭酶干燥,干燥脱水后含水量为6%;各种蔬菜下脚料,清洗,粉碎后,选用胶体磨进行打浆为蔬菜浆液;c、固态发酵:按照麸皮80%、小麦胚芽10%、胡萝卜6%、油菜3.5%、红糖0.5%、水20%的比例配料,按照体系干基计,分别添加枯草芽孢杆菌、酵母菌、黑曲霉、米曲霉2%,搅拌均匀后,将处理好的发酵原料搅拌均匀后装入发酵塑料桶中,桶外加保温被,保持发酵内温度为60℃,发酵72h;d、将发酵产物在45℃烘箱中烘干即可。本发明方法生产的多营养生物肽,产品的蛋白质含量为16-18%,粗纤维含量10-11%,氨基酸总量为50-55%,赖氨酸含量为3-4%,灰分含量为6-7%(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8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枯草芽孢杆菌、酵母菌、黑曲霉、米曲霉发酵水解麸皮和小麦胚芽等原料制备蛋白水解物的技术启示。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对比文件1中实际起水解作用的是枯草芽孢杆菌、酵母菌、黑曲霉、米曲霉在发酵过程中产生的酶类。而使用纯酶制剂的生产成本高,微生物发酵的生产成本相对较低。另外,本领域公知食品工业中常用的酶包括蛋白酶和氨基肽酶等,其中蛋白酶的主要来源为枯草芽孢杆菌、米曲霉、乳克鲁维酵母、黑曲霉等,主要用于水解蛋白生产;氨基肽酶的来源为米曲霉,主要用于蛋白水解液脱苦(参见《GB2760-2011》中列出的食品工业用酶)。基于上述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有动机直接选择能够产蛋白酶和氨基肽酶的菌种,如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枯草芽孢杆菌和米曲霉,所能达到的对小麦面筋蛋白进行有效水解并脱除其中苦味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而省略酵母菌、黑曲霉,其产酶作用也随之消失,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将活化后的枯草芽孢杆菌、米曲霉接种于培养基中培养达到预定的菌体浓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培养的温度、时间及转速也是可以根据菌种的生长特点通过常规实验进行选择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发酵过程中额外添加营养物质是常规技术手段,葡萄糖是常用碳源,磷酸二氢钾、磷酸氢二钾、氯化钠是常用无机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底物的营养物质组成以及菌种的生长需要,选择添加上述营养物质,并通过常规实验手段确定用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首先,在小麦面筋粉中加水配制、添加营养物质、调节pH值、灭菌后再接入发酵菌液为常规技术手段。其次,枯草芽孢杆菌的最适生长温度为37℃、pH值为6.7-7.2,米曲霉最适生长温度约为32-38℃、pH值为5-6,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通过常规实验选择适合所述发酵菌种的pH值和发酵温度。至于接种的量及枯草芽孢杆菌和米曲霉的比例、发酵培养的温度、时间及转速则可以根据水解小麦面筋蛋白所需的蛋白酶和羧肽酶量,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和发酵效果,通过常规实验确定。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先对发酵液进行蒸发浓缩减少水分含量再进行喷雾干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传统技术生产生物肽,除提取天然物质中含有的肽成分外,通常采用的制作方法有酸水解法,酶解法,微生物发酵法和氨基酸合成法,其中酸水解法、氨基酸合成法由于产品品质难控制一般不被采用,在工业化生产特别是饲料原料生产中通常采用酶解法和微生物发酵法。由于酶的专一性、特异性,其只能简单切割肽键,产品产量低,而通过微生物代谢、发酵可以合成许多复杂的初级代谢产物和次级代谢产物,发酵过程中有大量的菌体细胞生长繁殖,微生物菌体自身除具有营养作用,还对动物肌体的免疫功能具有刺激作用。此外,较酶法相比减少了蛋白酶的纯化和制备过程。微生物法作为一种新的制备生物活性肽的方法,具有来源广、产量高、生长周期短及生产成本低等优越性(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段)。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是以麸皮、小麦胚芽和蔬菜下脚料为原料,通过添加枯草芽孢杆菌、酵母菌、黑曲霉、米曲霉经固态发酵制备生物肽。对比文件1的小麦胚芽和蔬菜下脚料中均含有大量的蛋白质,而枯草芽孢杆菌、酵母菌、黑曲霉、米曲霉均是蛋白酶的主要菌种来源(参见《GB2760-2011》中列出的食品工业用酶),蛋白酶的共同特点是催化水解肽键,使蛋白质降解成为肽或氨基酸等物质。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对比文件1中实际起水解作用的是枯草芽孢杆菌、酵母菌、黑曲霉、米曲霉在发酵过程中产生的酶类。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检测水解物的肽含量,但并不表示其中不含有肽,而且对比文件1已经指出酶法生产多肽产量低,而微生物发酵法较酶法相比具有产量高、生长周期短及生产成本低等优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段)。在对比文件2公开以酶法水解小麦面筋蛋白生产小麦水解蛋白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有动机以微生物发酵法代替酶法生产小麦水解蛋白。另外,本领域公知食品工业中常用的酶包括蛋白酶和氨基肽酶等,其中蛋白酶的主要来源为枯草芽孢杆菌、米曲霉、乳克鲁维酵母、黑曲霉等,主要用于水解蛋白生产;氨基肽酶的来源为米曲霉,主要用于蛋白水解液脱苦(参见《GB2760-2011》中列出的食品工业用酶)。基于上述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直接选择能够产蛋白酶和氨基肽酶的菌种,如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枯草芽孢杆菌和米曲霉,所能达到的对小麦面筋蛋白进行有效水解并脱除其中苦味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而省略酵母菌、黑曲霉,其产酶作用也随之消失,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再次,本领域公知枯草芽孢杆菌的最适生长温度为37℃、pH值为6.7-7.2,米曲霉最适生长温度约为32-38℃、pH值为5-6,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实验选择适合所述发酵菌种的pH值和发酵温度。至于接种的量及枯草芽孢杆菌和米曲霉的比例、发酵培养的温度、时间及转速则可以根据菌种的生长特点,综合考虑生产成本和发酵效果,通过常规实验确定。另外,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小麦面筋蛋白粉加入复合酶制剂,在温度25-60℃,水解1-6h;对比文件1公开60℃发酵72h。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蛋白酶和羧肽酶的适宜温度、水解效果,通过常规实验选择发酵的温度和时间,而不会仅仅局限于对比文件1或2公开的发酵温度和时间。(2)首先,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产蛋白酶、脱苦酶的2种菌株为枯草芽孢杆菌XW138和米曲霉XW-605。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菌株的生长曲线通过试验确定混合比例和生长营养包中各原料用量,通过发酵产酶量和酶解效果确定发酵的具体参数。除此之外,尽管复审请求人提及本申请的微生物发酵水解法较酶法水解提高近一倍,但说明书中并未记载进行比较的酶解法中酶的种类、用量以及酶解的工艺参数。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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