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源插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479
决定日:2019-06-06
委内编号:1F2507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51658.9
申请日:2015-07-28
复审请求人:相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柳晶晶
合议组组长:王晓燕
参审员:戴金琪
国际分类号:H01R13/04,H01R13/50,H01R25/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分别被另外两篇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三篇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的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51658.9,名称为“一种电源插头”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相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CN201956483U,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8月31日)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手持部内设有接线通道,所述导电片的另一端伸入到手持部的接线通道内,导电片的另一端伸入到手持部形成充电插孔或连接电源线;(2)还包括绝缘插头与导电连接片,所述绝缘插头与手持部内的接线通道插接设置,所述导电连接片设置在绝缘插头内,并与导电片同数量设置,所述导电连接片一端分别与所述接线通道内导电片的端部位置相对,用于抵接导通,所述导电连接片另一端形成充电插孔或连接电源线。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导电片通电。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4(CN201319433Y,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9月30日)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2(CN101431205A,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5月13日)公开。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源插头,其特征在于,包括插片及与插片连接的手持部,所述插片由绝缘片中间夹设导电片组成,所述导电片的一端露出绝缘片外表面形成导体触点,所述导电片的另一端伸入到手持部形成充电插孔或连接电源线;
所述导电片设有三条,三条导电片在绝缘片上形成三个导体触点,分别用于与火线、地线和零线抵接导通,三个导体触点分别位于不同高度;
所述手持部内设有接线通道,所述导电片的一端露出绝缘片外表面形成导体触点,所述导电片的另一端伸入到手持部的接线通道内;
还包括绝缘插头与导电连接片,所述绝缘插头与手持部内的接线通道插接设置,所述导电连接片设置在绝缘插头内,并与导电片同数量设置,所述导电连接片一端分别与所述接线通道内导电片的端部位置相对,用于抵接导通,所述导电连接片另一端形成充电插孔或连接电源线;
所述绝缘插头上设置与手持部上接线通道相匹配的凸起,使得绝缘插头能够插接在手持部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源插头,其特征在于,至少两个所述导体触点设置在插片同一个面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源插头,其特征在于,各导体触点分散设置在插片的不同侧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源插头,其特征在于,其中至少一个导体触点设置在插片底面。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源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片的侧面或底面开设有导电孔,所述导电片的一端凸出绝缘片上的导电孔而形成导体触点。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源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片为一体式结构,此时所述导电片嵌设在所述一体结构内部,或,所述绝缘片由绝缘底片与绝缘盖片盖合而成,此时所述导电片设置在绝缘底片与绝缘盖片之间。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源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持部与插片为一体式结构。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源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插片、手持部与 电源线整体为一体式结构。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源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插头还包括用于盖合在插片上保护插片的插头套。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源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起与所述接线通道采用插接、旋接或螺旋式连接结构。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仅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电源插头可随处插装在电力连接导轨上”。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插头体包括插片,以及与插片连接的手持部。对比文件3中的三个插头导电片4形成的导体触点与本申请的导体触点所起到的作用不相同,对比文件3只是起到与插座的触片连接,而本申请的导体触点与电力连接导轨连接;(2)对比文件4中公开的接线通道所起到的作用仅仅用于电源线的连接,而本申请中的“所述导电片的另一端伸入到手持部形成充电插孔或连接电源线”,这里的连接电源线并不是说导电片的另一端伸入手持部直接连接电源线,而是导电连接片与导电片抵接导通后,导电连接片的另一端形成充电插孔或电源线,这种方式能够实现插片与绝缘插头之间的可拆卸连接,实现不同类型的绝缘插头与插片之间的组装;(3)对比文件2上的绝缘插头所起到的作用使得电源线与电子装置之间达成电性连通,实现不同规格形式的转接头组装,而本申请中导电连片与电源线相连,电源线另一端用于连接任意一种电源插座或插头或电器,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负载一次性的电性连接。
复审请求时涉及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电源插头,其特征在于,包括插片及与插片连接的手持部,所述插片由绝缘片中间夹设导电片组成,所述导电片的一端露出绝缘片外表面形成导体触点,所述导电片的另一端伸入到手持部形成充电插孔或连接电源线;
所述导电片设有三条,三条导电片在绝缘片上形成三个导体触点,分别用于与火线、地线和零线抵接导通,三个导体触点分别位于不同高度;
所述手持部内设有接线通道,所述导电片的一端露出绝缘片外表面形成导体触点,所述导电片的另一端伸入到手持部的接线通道内;
还包括绝缘插头与导电连接片,所述绝缘插头与手持部内的接线通道插接设置,所述导电连接片设置在绝缘插头内,并与导电片同数量设置,所述导电连接片一端分别与所述接线通道内导电片的端部位置相对,用于抵接导通,所述导电连接片另一端形成充电插孔或连接电源线;
所述绝缘插头上设置与手持部上接线通道相匹配的凸起,使得绝缘插头能够插接在手持部上;
电源插头可随处插装在电力连接导轨上。”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插头,包括插头体2,插头体2包括插入插座体1中的插片和设置在插座体1外部的手持部,插头导电片4夹设在插片的绝缘体中,三个插头导电片4的一端露出绝缘片外表面形成三个导体触点,三个导体触点分别位于不同高度。而根据实际的需要,将插片形成的插头插装在电力连接导轨上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虽然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导体触点与插座连接,但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插头是一种插片结构,与现有的连接在电力连接导轨的插头结构类似,都是插片结构,根据实际的需求,将具有插片结构的插头连接到电力导轨上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有结合臂的转接头结构,本申请中的具有插片和接线通道的部件其本质是一转接头,插片上的导电触点与电力连接,而接线通道上连接绝缘插头,以便实现绝缘插头上通过电源线连接的电器上的通电。因此,对比文件2中转接头和本申请附图1所示的部件一致,都是实现转接功能。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 月2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插头,包括插头体2,插头体2包括插入插座体1中的插片和设置在插座体1外部的手持部,插头导电片4设在插片中,三个插头导电片4的一端露出绝缘片外表面形成三个导体触点,三个导体触点分别位于不同高度。三个导体触点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的导体触点作用相同,三个导体触点都是与火线、地线和零线抵接导通,为避免受插座位置限制取电不方便,将插座设置成电力连接导轨形式,插头可以在电力连接导轨上随处取电,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导电片4的另一端连接电源线,对比文件4公开了单孔多极安全插座,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将导电片伸入到手持部内而便于接电。为方便插头形成供其它部件充电的部件,使得带电导电片的一端伸入到手持部形成充电插孔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3)本申请中的具有插片和接线通道的部件其本质是一转接头,插片上的导电触点与电力连接,而接线通道上连接绝缘插头,以便实现绝缘插头上通过电源线连接的电器上的通电。因此,对比文件2中转接头和本申请中的部件一致,都是实现转接功能。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2 月1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避免受插座位置限制取电不方便,“将插座设置成电力连接导轨形式”这样的技术方案并不是常见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只会想到设置多个插座位置或设置排插,设置成导轨形式的电力插座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对比文件2中的转接头虽然与本申请人的部件均为转接功能,但对比文件2上的绝缘插头所起到的作用是使得电源线与电子装置之间达成电性电性连通,实现不同规格形式的转接头组装,而本申请中导电连接片与电源线相连,电源线另一端用于连接任意一种电源插座或插头或电器,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负载一次性的电性连接,与对比文件2中的绝缘插头存在实质性区别,起到转接功能的形式存在明显区别。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31;2018年04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分别被另外两篇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三篇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的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书继续引用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3:CN201956483U,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8月31日;
对比文件4:CN201319433Y,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9月30日;
对比文件2:CN101431205A,公开日为2009年05月13日。
其中,以对比文件3作为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源插头,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碰触式插头插座,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0段,图1-2):一种电源插头体2(即一种电源插头),从附图1看出,其包括与插座结合的插片及与插片连接的手持部,导电片4露出形成导体触点,导电片4的另一端连接电源线,导电片4形成三个导体触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三个导体触点分别与火线、地线和零线抵接导通,从附图1可以看出,三个导体触点位于不同高度,并且导电片有三条。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插片由绝缘片中间夹设导电片组成,所述导电片的一端露出绝缘片外表面形成导体触点,所述导电片的另一端还可以伸入到手持部形成充电插孔,三条导电片设置在绝缘片上;(2)所述手持部内设有接线通道,所述导电片的另一端伸入到手持部的接线通道内;(3)还包括绝缘插头与导电连接片,所述绝缘插头与手持部内的接线通道插接设置,所述导电连接片设置在绝缘插头内,并与导电片同数量设置,所述导电连接片一端分别与所述接线通道内导电片的端部位置相对,用于抵接导通,所述导电连接片另一端形成充电插孔或连接电源线;所述绝缘插头上设置与手持部上接线通道相匹配的凸起,使得绝缘插头能够插接在手持部上;(4)电源插头可随处插装在电力连接导轨上。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导电片绝缘并形成充电插孔、如何使得手持部便于接电,如何使得手持部外接插头以及使得电源插头灵活地可随处插装在电力连接导轨上。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设置绝缘片,使其中间夹设导电片,从而使得导电片与其它部件绝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导电片的数量设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3公开导电片露出形成导体触点的基础上,使得导电片露出绝缘片的外面形成导体触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为方便插头形成供其它部件充电的部件,使得带电导电片的一端伸入到手持部形成充电插孔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公开了单孔多极安全插座,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7行,图1-图2):插头把手5内设有接线通道,插头外凸电极6的一端露出芯柱7外表面形成导体触点,插头外凸电极6的另一端伸入到把手5的接线通道内(相当于所述手持部内设有接线通道,所述导电片的另一端伸入到手持部的接线通道内);插头中的插头外凸电极6另一端伸入到插头把手5连接电源线,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将导电片伸入到手持部内而便于接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其运用到对比文件3中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结合臂的转接头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19行-8页最后一行,图1-10):转接头1包括一壳体11、第一插接组件12、第二插接组件13,第一及第二插接组件12、13之间设置有端子,以使第一及第二插接组件12、13电性连通,还包括插头2,插头2前端处设有一第三插接组件21(相当于还包括绝缘插头与导电连接片,导电连接片设置在绝缘插头内),当插头2插入到转接头1中时,第三插接组件21与第二插接组件13电连接(相当于所述绝缘插头与手持部内的接线通道插接设置),第三插接组件21与第二插接组件13同数量设置(相当于导电连接片与导电片同数量设置),第三插接组件21一端分别与接线通道内的第二插接组件13位置相对,用于抵接导通,第三插接组件21另一端连接电源线(相当于所述导电连接片一端分别与所述接线通道内导电片的端部位置相对,用于抵接导通,所述导电连接片另一端形成充电插孔或连接电源线)。插头2设置枢接部23(相当于凸起),转接头1上设有第一滑移槽119a,当插头2插入到转接头1时,枢接部23与第一滑移槽119a相匹配(相当于所述绝缘插头上设置与手持部上接线通道相匹配的凸起,使得绝缘插头能够插接在手持部上),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得手持部外接插头,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运用到对比文件3中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将本申请中的插头,应用在与其配套的电力连接导轨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本申请中的电源插头可以随处插装在电力连接导轨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其附图1):插片A的一侧面设有三个插头导电片4(相当于至少两个所述导体触点设置在插片同一个面上)。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参见其附图1-3):三个外凸电极6分别设于芯柱7的不同侧面(相当于各导体触点分散设置在插片的不同侧面),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得触点根据需要设置在不同位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其运用到对比文件3中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参见其附图1-3):一个外凸电极6设置在芯柱7的底面(相当于其中至少一个导体触点设置在插片底面),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得触点根据需要设置在不同位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其运用到对比文件3中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从对比文件3的附图1可以看出,插片的侧面开设有嵌入插头导电片4的孔,插头导电片4的一端凸伸出绝缘片的导电孔形成导体触点(相当于插片的侧面开设有导电孔,所述导电片的一端凸出插片片上的导电孔而形成导体触点)。而插片由绝缘片形成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此外,在对比文件3公开插片的侧面开设有导电孔的基础上,在绝缘片的底面开设导电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从对比文件3的图1可见,插片A是一体式结构,插片A的侧面设有三个插头导电片4,插片由绝缘片形成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各插头导电片4与插头端电源线电性连接,再结合图1可知,插头导电片4的另一端嵌入在插片A中(相当于所述插片为一体式结构,此时所述导电片嵌设在所述一体结构内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加工方便,使得插片由底片与盖片盖合而成,此时导电片设置在底片与盖片之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加工方便,使得所述手持部与插片为一体式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加工方便,使得插片、手持部与电源线整体为一体式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更好的保护插头以免于损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想到使得电源插头还包括用于盖合在插片上保护插片的插头套,这种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7-8页,图8):插头2设置枢接部23(相当于凸起),转接头1上设有第一滑移槽119a,当插头2插入到转接头1时,枢接部23与第一滑移槽119a相匹配(相当于凸起与所述接线通道采用插接)。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得手持部外接插头,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运用到对比文件3中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实际的需求,使得凸起与所述接线通道采用旋接或螺旋式连接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传统的家庭电力布线方式使得插孔位置相对固定,如果需要连接距离远的电器时只能使用插排,为了给电器就近提供电力,智能家居中的电力连接导轨已经得到广泛引用,因此,将本申请中的插头,应用在与其配套的电力连接导轨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2)本申请中的具有插片和接线通道的部件其本质是一转接头,插片上的导电触点与电力连接,而接线通道上连接绝缘插头,以便实现绝缘插头上通过电源线连接的电器上的通电。因此,对比文件2中转接头和本申请中的部件一致,都是实现转接功能。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2 月0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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