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收集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785
决定日:2019-06-11
委内编号:1F251644
优先权日:2007-10-05
申请(专利)号:201410100880.X
申请日:2008-09-17
复审请求人:穆奥维技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肖震
合议组组长:杨轶
参审员:李凯
国际分类号:F24J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则通常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00880.X,名称为“收集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穆奥维技术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8年9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10月5日,公开日为2014年7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人于分案申请提交日2014年3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1-3、摘要和摘要附图, 2017年1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3:CN 1415910A ,公开日:2003年5月7日;
对比文件2:CN 1150645A ,公开日:1997年5月2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地热交换的热泵系统,所述热泵系统包括:热泵,所述热泵用于从热传输液采集地热能,和单管收集器,所述单管收集器连接到所述热泵,其中所述单管收集器包括聚乙烯管,所述聚乙烯管被配置成放置在地面上以及被配置成使热传输液在地热能源和所述热泵之间循环,其中所述聚乙烯管的内表面具有不平坦的表面结构,该不平坦的表面结构包括多个分开的聚乙烯凹槽或隆起,该多个分开的聚乙烯凹槽或隆起在该聚乙烯管的纵向方向上连续地延伸,并且其中所述多个聚乙烯凹槽或隆起中的每一个被布置成:以第一螺旋形式在相对于所述聚乙烯管的纵向延伸的第一螺旋方向上延伸所述聚乙烯管,以及以第二螺旋形式在相对于所述聚乙烯管的纵向延伸的第二螺旋方向上延伸所述聚乙烯管,使得产生沿着所述聚乙烯管的纵向延伸改变方向的湍流,其中所述第一螺旋形式或所述第二螺旋形式的方向沿所述聚乙烯管的纵向方向至少每两米改变。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泵系统,其中,从所述聚乙烯管的横截面上看,所述凹槽和所述隆起中的至少一个均匀地分布在所述聚乙烯管的内圆周表面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2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热泵系统,其中,所述凹槽和所述隆起中的至少一个在0.2-5mm的范围内。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热泵系统,其中,所述凹槽和所述隆起中的至少一个在0.2-2mm的范围内。
5. 根据权利要求1-4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热泵系统,其中,所述聚乙烯管是沿着所述聚乙烯管的整体纵向延伸具有基本相似的横截面积的连续的聚乙烯管。
6. 一种使用热泵系统从地面采集地热能的方法,所述热泵系统包括:热泵,所述热泵用于从热传输液采集地热能,和单管收集器,所述单管收集器连接到所述热泵,其中所述单管收集器包括聚乙烯管,所述聚乙烯管被配置成放置在地面上并被配置成使热传输液在地热能源和所述热泵之间循环,其中所述聚乙烯管的内表面具有不平坦的表面结构,该不平坦的表面结构包括凹槽和隆起中的至少一个,并且其中所述凹槽和所述隆起中的所述至少一个被布置成: 以第一螺旋形式在相对于所述聚乙烯管的纵向延伸的第一螺旋方向上延伸所述聚乙烯管,以及以第二螺旋形式在相对于所述聚乙烯管的纵向延伸的第二螺旋方向上延伸所述聚乙烯管,所述方法包括:循环所述热传输液:从所述热泵,通过所述单管收集器,使得产生沿所述聚乙烯管的纵向延伸至少每两米改变方向的湍流,以及返回到所述热泵以采集地热能。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通过所述单管收集器循环所述热传输液的步骤包括使所述热传输液循环通过具有所述凹槽和所述隆起中的至少一个的聚乙烯管,从所述聚乙烯管的横截面上看,所述凹槽和所述隆起中的至少一个均匀地分布在所述聚乙烯管的内圆周表面上。
8. 根据权利要求6和7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通过所述单管收集器循环所述热传输液的步骤包括使所述热传输液循环通过聚乙烯管,其中所述第一螺旋形式或所述第二螺旋形式沿所述聚乙烯管的纵向方向至少每两米改变。
9. 根据权利要求6-8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通过所述单管收集器循环所述热传输液的步骤包括使所述热传输液循环通过聚乙烯管,所述聚乙烯管的所述凹槽和所述隆起中的至少一个在0.2-5mm的范围内。
10. 根据权利要求6-9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通过所述单 管收集器循环所述热传输液的步骤包括使所述热传输液循环通过聚乙烯管,所述聚乙烯管的所述凹槽和所述隆起中的至少一个在0.2-2mm的范围内。
11. 根据权利要求6-10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通过所述单管收集器循环所述热传输液的步骤包括使所述热传输液循环通过连续的聚乙烯管,所述连续的聚乙烯管沿着所述聚乙烯管的整体纵向延伸具有基本相似的横截面积。
12. 单管收集器在用于地热交换的热泵系统中的用途,所述热泵系统包括热泵,其中所述单管收集器包括聚乙烯管,所述聚乙烯管被配置成放置在地面上并被配置成使热传输液在地热能源和所述热泵之间循环,其中所述聚乙烯管的内表面具有不平坦的表面结构,该不平坦的表面结构包括凹槽和隆起中的至少一个,并且其中所述凹槽和所述隆起中的所述至少一个被布置成: 以第一螺旋形式在相对于所述聚乙烯管的纵向延伸的第一螺旋方向上延伸所述聚乙烯管,以及 以第二螺旋形式在相对于所述聚乙烯管的纵向延伸的第二螺旋方向上延伸所述聚乙烯管,使得产生沿着所述聚乙烯管的纵向延伸改变方向的湍流,其中所述第一螺旋形式或所述第二螺旋形式的方向沿所述聚乙烯管的纵向方向至少每两米改变。”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仅陈述了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意见,并且提交了一份申请人公司CEO的声明,认为本申请中技术方案,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11 月2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3、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3 月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三份证明材料以及证明材料的中文翻译,未修改申请文件。三份证明材料中,证明材料1是“MuoviTech”公司生产的收集器产品介绍页,其中介绍了该公司的收集器可以产生漩涡,且该特征为专利技术,证明材料2为“MuoviTech”公司在芬兰市场2013-2018年的收集器销售量与总市场的对比,以及该公司收集器销售量与层流收集器销售的对比,证明材料3为“MuoviTech”集团首席财务官出具的证明,证明材料1、2中“市场材料”和“市场数据”是真实的,反应了该产品的特点和商业上的成功。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①对比文件2中换热管是空调器中使用的金属换热管,金属管的传热特性与本申请中地热设备的聚乙烯管有很大的差异,并且对比文件2中金属管内部凹槽的作用是增加介质的蒸发和冷凝性能,这不同于对比文件3所要实现的增加流体传热的作用,因此在不会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结合;②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第一螺旋和第二螺旋至少每2米改变,可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单管收集器中热传输效率低的问题,这不是常用技术手段; ③根据提交的市场数据可以看出,芬兰市场中本公司的产品占有率上升,而本公司产品与其它产品的差别仅在于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技术特征,因此复审请求人经营的集热器是在市场上取得成功的产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由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人于分案申请提交日2014年3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1-3、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1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则通常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地热交换的热泵系统,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地埋管供热空调系统,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和附图1):一种地热交换热泵系统,包括热泵机组21,热泵机组21用于从循环工质(即热传输液)采集地热能,U型管地埋管换热器22,其为单管收集器(参见附图1),单管收集器连接到热泵机组21,其中单管收集器为聚乙烯管,并且被配置成放置在地面上以及被配置成使循环工质在地热能源和热泵机组21之间循环。
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所述聚乙烯管的内表面具有不平坦的表面结构,该不平坦的表面结构包括多个分开的聚乙烯凹槽或隆起,该多个分开的聚乙烯凹槽或隆起在该聚乙烯管的纵向方向上连续地延伸,并且其中所述多个聚乙烯凹槽或隆起中的每一个被布置成:以第一螺旋形式在相对于所述聚乙烯管的纵向延伸的第一螺旋方向上延伸所述聚乙烯管,以及以第二螺旋形式在相对于所述聚乙烯管的纵向延伸的第二螺旋方向上延伸所述聚乙烯管,使得产生沿着所述聚乙烯管的纵向延伸改变方向的湍流,其中所述第一螺旋形式或所述第二螺旋形式的方向沿所述聚乙烯管的纵向方向至少每两米改变。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内面有凹槽的传热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11页倒数第2-3段,第12页倒数第1-2段和附图14-15):一种内面有凹槽的传热管1(即内表面具有不平坦的表面结构),传热管1内壁形成多个凹槽和散热片2(即隆起),多个分开的凹槽和散热片2可在传热管1的纵向方向上连续地延伸,散热片2的角度可以反转(参见附图14),突条7间隔不同角度的反转,每隔一定距离L反转的螺旋状的凹槽和散热片2交替地向反向回转,即公开了每个凹槽和散热片2被布置成以第一螺旋形式在相对于传热管的纵向延伸的第一螺旋方向上延伸传热管的第一长度,以及以第二螺旋形式在相对于传热管的纵向延伸的第二螺旋方向上延伸传热管的第二长度,使得产生沿着传热管的纵向延伸改变方向的湍流,第一螺旋形式或第二螺旋形式的方向沿管的纵向方向改变。上述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在换热管内部使用间断的散热片,使管内形成紊流以增加换热,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启示下,为了提高对比文件3的换热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3的单管收集器内表面设置对比文件2公开的不平坦表面结构,在对比文件3的单管收集器为聚乙烯管的基础上,设置凹槽和隆起为聚乙烯凹槽和隆起,以及将两种螺旋的长度设置为2米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对比文件2的附图15可以直观地看出,从传热管1的横截面上看,凹槽和散热片2均匀地分布在传热管1的内圆周表面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权利要求3和4,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11页最后一段)还公开了散热片2的高度为0.21-0.26mm(落在0.2-5mm或者0.2-2mm的范围内),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和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聚乙烯管是沿着聚乙烯管的整体纵向延伸具有基本相似的横截面积的连续的聚乙烯管(参见附图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使用热泵系统从地面采集地热能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地埋管供热空调系统,并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和附图1):热泵系统包括热泵机组21,热泵机组21用于从循环工质(即热传输液)采集地热能,U型管地埋管换热器22,其为单管收集器(参见附图1),单管收集器连接到热泵机组21,其中单管收集器为聚乙烯管,并且被配置成放置在地面上以及被配置成使循环工质在地热能源和热泵机组21之间循环,该方法包括循环工质,从热泵机组21通过单管收集器返回到热泵机组21以采集地热能。
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聚乙烯管的内表面具有不平坦的表面结构,该不平坦的表面结构包括凹槽和隆起中的至少一个,并且其中所述凹槽和所述隆起中的所述至少一个被布置成:以第一螺旋形式在相对于所述聚乙烯管的纵向延伸的第一螺旋方向上延伸所述聚乙烯管,以及以第二螺旋形式在相对于所述聚乙烯管的纵向延伸的第二螺旋方向上延伸所述聚乙烯管,所述方法包括:使热传输液产生沿所述聚乙烯管的纵向延伸至少每两米改变方向的湍流。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内面有凹槽的传热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11页倒数第2-3段,第12页倒数第1-2段和附图14-15):一种内面有凹槽的传热管1(即内表面具有不平坦的表面结构),传热管1内壁形成多个凹槽和散热片2(即隆起),多个分开的凹槽和散热片2可在传热管1的纵向方向上连续地延伸,散热片2的角度可以反转(参见附图14),突条7间隔不同角度的反转,每隔一定距离L反转的螺旋状的凹槽和散热片2交替地向反向回转,即公开了每个凹槽和散热片2被布置成以第一螺旋形式在相对于传热管的纵向延伸的第一螺旋方向上延伸传热管的第一长度,以及以第二螺旋形式在相对于传热管的纵向延伸的第二螺旋方向上延伸传热管的第二长度,使得产生沿着传热管的纵向延伸改变方向的湍流,第一螺旋形式或第二螺旋形式的方向沿管的纵向方向改变。上述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在换热管内部使用间断的散热片,使管内形成紊流以增加换热,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启示下,为了提高对比文件3的换热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3的单管收集器内表面设置对比文件2公开的不平坦表面结构,在对比文件3的单管收集器为聚乙烯管的基础上,设置凹槽和隆起为聚乙烯凹槽和隆起,以及将两种螺旋的长度设置为2米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由对比文件2的附图15可以直观地看出,从传热管的横截面上看,凹槽和散热片2均匀地分布在传热管的内圆周表面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6或7的从属权利要求,第一螺旋形式或第二螺旋形式的方向沿聚乙烯管的纵向方向改变的频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的,至少每两米改变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范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对于权利要求9和10,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11页最后一段)还公开了散热片2的高度为0.21-0.26mm(落在0.2-5mm或者0.2-2mm的范围内),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和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1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聚乙烯管是沿着聚乙烯管的整体纵向延伸具有基本相似的横截面积的连续的聚乙烯管(参见附图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单管收集器在用于地热交换的热泵系统中的用途,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地埋管供热空调系统,并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和附图1):一种地热交换热泵系统,包括热泵机组21,热泵机组21用于从循环工质(即热传输液)采集地热能,U型管地埋管换热器22,其为单管收集器(参见附图1),单管收集器连接到热泵机组21,其中单管收集器为聚乙烯管,并且被配置成放置在地面上以及被配置成使循环工质在地热能源和热泵机组21之间循环。
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聚乙烯管的内表面具有不平坦的表面结构,该不平坦的表面结构包括凹槽和隆起中的至少一个,并且其中所述凹槽和所述隆起中的所述至少一个被布置成:以第一螺旋形式在相对于所述聚乙烯管的纵向延伸的第一螺旋方向上延伸所述聚乙烯管,以及以第二螺旋形式在相对于所述聚乙烯管的纵向延伸的第二螺旋方向上延伸所述聚乙烯管,使得产生沿着所述聚乙烯管的纵向延伸改变方向的湍流,其中所述第一螺旋形式或所述第二螺旋形式的方向沿所述聚乙烯管的纵向方向至少每两米改变。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内面有凹槽的传热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页倒数第2-3段,第12页倒数第1-2段和附图14-15):一种内面有凹槽的传热管1(即内表面具有不平坦的表面结构),传热管1内壁形成多个凹槽和散热片2(即隆起),多个分开的凹槽和散热片2可在传热管的纵向方向上连续地延伸,散热片2的角度可以反转(参见附图14),突条7间隔不同角度的反转,每隔一定距离L反转的螺旋状的凹槽和散热片2交替地向反向回转,即公开了每个凹槽和散热片2被布置成以第一螺旋形式在相对于传热管的纵向延伸的第一螺旋方向上延伸传热管的第一长度,以及以第二螺旋形式在相对于传热管的纵向延伸的第二螺旋方向上延伸传热管的第二长度,使得产生沿着传热管的纵向延伸改变方向的湍流,第一螺旋形式或第二螺旋形式的方向沿管的纵向方向改变。上述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在换热管内部使用间断的散热片,使管内形成紊流以增加换热,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启示下,为了提高对比文件3的换热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3的单管收集器内表面设置对比文件2公开的不平坦表面结构,在对比文件3的单管收集器为聚乙烯管的基础上,设置凹槽和隆起为聚乙烯凹槽和隆起,以及将两种螺旋的长度设置为2米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①对比文件2中的传热管与本申请中集热管都是换热管,其作用都是使管内流体与管外流体进行换热,并且对比文件2中记载了“流过传热管的热媒质沿散热片向前进方向倾斜,在该过程中,不仅使热媒质搅动而促进内面有凹槽的传热管与热媒的热交换,而且在搅动过程中,即使热媒集中在内面有凹槽的传热管内的一定部位上,热媒流在散热片倾斜角度相反的下一个区域上通过散热片时再次改变进行方向,因此,在该过程中又一次使热媒搅动”(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管内壁的凹槽与本申请中凹槽或隆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增强管内流体的扰动,从而增加换热;并且,不管是对比文件2中的金属换热管还是对比文件3中的聚乙烯换热管,仅仅是材质的不同,金属和聚乙烯都是常见的制作管道的材料,它们的性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上述换热管的用途以及两种材质的进行选择; ②对比文件2中记载了换热管的外径为10mm左右,散热片2的角度反转的间隔L没有限定,但优选为100至500mm,即反转的间隔L与外径的比例为10-50,而本申请记载收集管的外径为25-63,螺旋形的方向沿管纵向L至少两米改变,优选一米改变(参见说明书[0034]), 其中当L至少两米改变时,外径与反转的间隔L的比例为大于31.74(即2米除以最大外径63mm),由此可见将对比文件2中金属管进行等比例放大,也可以得到满足本申请中的螺旋形间距。并且采用不同管径的管道以适应实际需求,是本领域中常用技术手段的选择;③对于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三份证明材料,合议组认为:首先,复审请求人提交的市场数据仅仅是复审请求人自己提供的数据,并没有经过证实,不具有证明力;其次,不同品牌的集热器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其销量不仅仅取决于其技术特征,还受其它因素的影响,例如价格、售后服务、加工工艺等等,即使认为复审请求人经营的集热器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份额,也不能证明这是由于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所引起的。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2 月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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