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处理系统、信息处理装置以及通信连接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信息处理系统、信息处理装置以及通信连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018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1F258184
优先权日:2012-02-09,2012-05-24
申请(专利)号:201380008435.4
申请日:2013-01-30
复审请求人:夏普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唐宇希
合议组组长:顾静
参审员:陈学元
国际分类号:G06F21/35,G06F21/31,H04N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它对比文件并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项权利要求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08435.4,名称为“信息处理系统、信息处理装置以及通信连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夏普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1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2月09日和2012年05月24日,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8月07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827363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08日;
对比文件3:CN1985227A,公开日为2007年06月20日。
驳回理由具体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通过显示输出的方式进行SSID以及第一密码的输出,且第一认证部使用的密码是输出部输出的第一密码;2)、本申请中信息处理装置还具备密码接收部,在基于所述连接部的连接之后,以禁止了与其他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的状态从所述一个外部装置接收第二密码;第二认证部,基于由该密码接收部接收到的第二密码,以禁止了与其他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的状态针对基于从所述一个外部装置接收的图像数据的打印输出的可否进行认证处理;执行部,在通过所述第二认证部决定为可打印输出的情况下,执行从所述一个外部装置发送的图像数据的接收,并受理针对该图像数据的打印设定,在受理了打印设定之后切断通信连接,基于所受理的打印设定在所述通信连接切断后进行打印输出;以及打印禁止部,在通过所述第二认证部决定为不可打印输出的情况下禁止打印输出。区别技术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定的,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且易于实现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通过显示输出的方式进行SSID以及第一密码的输出,且通信连接的认证处理所使用的密码是信息处理装置输出的第一密码;2)、本申请中通信连接方法还包括以禁止了与其他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的状态从所述一个通信装置接收第二密码;以禁止了与其他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的状态,基于接收到的所述第二密码,针对基于从所述一个通信装置接收的图像数据的打印输出的可否进行认证处理,所述信息处理装置在基于所述第二密码决定为可打印输出的情况下,执行从所述一个通信装置发送的图像数据的接收,并受理针对该图像数据的打印设定,在受理了打印设定之后切断通信连接,基于所受理的打印设定在所述通信连接切断后进行打印输出。区别技术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定的,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且易于实现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3,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2014年08月07日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修改的说明书第1-185段,2014年08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18。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通过无线通信与外部装置连接来收发信息,并进行针对从所述外部装置接收的图像数据的打印输出,所述信息处理装置的特征在于,具备:
输出部,其显示输出SSID以及第一密码;第一认证部,其基于所述第一密码,对来自一个外部装置的基于无线的通信连接进行认证处理;连接部,在通过该第一认证部认证成功的情况下,与所述一个外部装置进行通信连接;禁止部,在基于所述连接部的连接之后,在与所述一个外部装置连接的期间,禁止与其他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密码接收部,在基于所述连接部的连接之后,以禁止了与其他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的状态从所述一个外部装置接收第二密码;第二认证部,基于由该密码接收部接收到的第二密码,以禁止了与其他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的状态针对基于从所述一个外部装置接收的图像数据的打印输出的可否进行认证处理;执行部,在通过所述第二认证部决定为可打印输出的情况下,执行从所述一个外部装置发送的图像数据的接收,并受理针对该图像数据的打印设定,在受理了打印设定之后切断通信连接,基于所受理的打印设定在所述通信连接切断后进行打印输出;以及打印禁止部,在通过所述第二认证部决定为不可打印输出的情况下禁止打印输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规定处理是图像读取以及图像数据的发送。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
具备对无线通信的无效化/有效化进行控制的控制部,
在通过该控制部使无线通信有效化的情况下,通过所述输出部输出所述第一密码,
所述控制部在接收打印输出用的图像数据后,使无线通信无效化。
4. 一种通信连接方法,该通信连接方法是包括通信装置和信息处理装置的信息处理系统中的所述通信装置和所述信息处理装置之间的通信连接方法,所述通信装置通过无线通信来收发信息,所述信息处理装置与该通信装置连接来收发信息,并进行针对从所述通信装置发送来的图像数据的打印输出,所述通信连接方法的特征在于,
所述信息处理装置显示输出SSID以及第一密码,
所述通信装置获取输出的第一密码,并基于获取到的第一密码尝试与所述信息处理装置连接,
所述信息处理装置基于所述第一密码来进行来自所述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的认证处理,
在认证成功的情况下,与一个通信装置建立通信连接,
在建立了与所述一个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之后,在与所述一个通信装置连接的期间,禁止与其他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
以禁止了与其他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的状态从所述一个通信装置接收第二密码,
以禁止了与其他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的状态,基于接收到的所述第二密码,针对基于从所述一个通信装置接收的图像数据的打印输出的可否进行认证处理,
所述一个通信装置向所述信息处理装置发送图像数据,
所述信息处理装置在基于所述第二密码决定为可打印输出的情况下,执行从所述一个通信装置发送的图像数据的接收,并受理针对该图像数据的打印设定,在受理了打印设定之后切断通信连接,基于所受理的打印设定在所述通信连接切断后进行打印输出,
所述信息处理装置在基于所述第二密码决定为不可打印输出的情况下禁止打印输出。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通信连接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信息处理装置代替所述打印输出而进行图像读取以及图像数据的发送。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通信连接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信息处理装置使所述无线通信初始无效化,
在使所述无线通信有效化的情况下,显示输出所述SSID以及第一密码,
在接收所述打印输出用的图像数据后,使无线通信无效化。”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识别代码不是密码,而是为了识别应该将预先从多个便携设备接收到的多个打印任务中的哪一个而使用的代码。对比文件3中识别代码不像本发明中用于判断可否执行从外部装置发送的数据图像的接收,打印设定的受理,在通信切换后进行打印输出的密码而使用。对比文件3中预先接收打印任务并存储,网络打印机并没有不执行打印任务接收这一选择。(2)在对比文件3中,当存储有被认证为安全且进过登记于打印机的识别代码的多个便携设备分别被带到打印机附近,与这些识别代码对应的打印任务都被输出。对比文件3中并未公开了“以禁止了与其他通信连接的状态针对基于从一个外部装置接收的图像数据的打印输出的可否进行认证处理的第二认证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先使用第一密码对信息处理装置与外部装置的通信连接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建立通信连接后再使用第二密码对打印输出进行认证;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仅对数字复合机1与便携电话机2的无线连接进行认证,并未涉及“对打印输出的认证”及第二密码,在驳回决定中已将该部分内容列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的保密打印方法,当用户携带的便携式设备的身份与授权的身份代码一致时,则启动打印保密数据;即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针对打印输出的可否的认证”;对于对比文件3中的“识别代码”和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密码”;权利要求1中“第二密码”用于进行打印输出认证,确定用户是否有打印的权限;对比文件3中由用户携带便携式设备,通过设备的识别代码与授权代码进行匹配,匹配通过则启动打印;也即对比文件3中“识别代码”同样是用于用户身份认证,以确定用户是否有权限执行打印,因此,对比文件3中“识别代码”与权利要求1中“第二密码”功能相同,对比文件3中“识别代码”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第二密码”;3)、对比文件3公开的“针对打印输出的可否的认证”给出了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只是,对比文件3中“识别代码”是从用户携带的便携式设备中获取的,这仅仅是一种识别代码的输入方式;在本领域,输入识别代码的方式有很多种;对比文件1中(第[0165]段)已经公开“数字复合机1的CPU开始来自其他装置的连接确立请求的无效化”,在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实际情况对识别代码的输入方式进行选择;对于“在受理了打印设定之后切断通信连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结束通信”,对于结束通信的时机,选择在不影响打印任务执行的任意时机进行通信结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置的。因此,坚持维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输出部,显示输出SSID和第一密码,第一认证部基于输出部显示输出的第一密码进行认证处理;(2)权利要求1中信息处理装置还具备密码接收部,在基于所述连接部的连接之后,以禁止了与其他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的状态从所述一个外部装置接收第二密码;第二认证部,基于由该密码接收部接收到的第二密码,以禁止了与其他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的状态针对基于从所述一个外部装置接收的图像数据的打印输出的可否进行认证处理;执行部,在通过所述第二认证部决定为可打印输出的情况下,执行从所述一个外部装置发送的图像数据的接收,并受理针对该图像数据的打印设定,在受理了打印设定之后切断通信连接,基于所受理的打印设定在所述通信连接切断后进行打印输出;以及打印禁止部,在通过所述第二认证部决定为不可打印输出的情况下禁止打印输出。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信息处理装置显示输出SSID和第一密码,通信装置获取输出的第一密码,基于第一密码进行连接和认证;(2)以禁止了与其他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的状态从所述一个通信装置接收第二密码;以禁止了与其他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的状态,基于第二密码,针对基于从所述一个通信装置接收的图像数据的打印输出的可否进行认证处理;在可打印输出的情况下,执行从所述一个通信装置发送的图像数据的接收,并受理针对该图像数据的打印设定,在受理了打印设定之后切断通信连接,基于所受理的打印设定在所述通信连接切断后进行打印输出;以及在决定为不可打印输出的情况下禁止打印输出。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中仅限定了基于第二密码针对外部装置接收的图像数据的打印输出的可否进行认证处理,对比文件3中便携式设备的识别代码与授权代码进行比较,如果不一致则不允许打印,否则允许打印,也是基于该识别代码针对打印任务的打印输出可否进行的认证处理,因此对比文件3中的识别代码可以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二密码。同时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先接收打印设定,再接收打印数据,打印完成后再结束通信,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是先接收打印数据,再判断是否能够打印,在不影响打印执行的情况下,根据需要调整打印步骤中的先后顺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例如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中的打印方式调整为先判断能否打印,再接收打印数据和打印设定,再断开通信连接,最后进行打印也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数字复合机1与便携电话机2确立连接后,数字复合机1的CPU开始来自其他装置的连接确立请求(配对请求)的无效化,即对比文件1中在数字复合机1与便携电话机2连接后,数字复合机1则不再与其他装置进行连接,从而将对比文件3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比文件3中的打印输出控制也可以具有排他性,即识别代码的接收、认证和打印任务的处理都是在禁止了与其他便携设备通信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4中增加了技术特征“认证所使用的两个密码中的一个密码仅在规定的期间内有效,另一个密码是固定信息”。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针对打印输出的可否的认证”以及用于认证的“第二密码”。对比文件3中的识别码不是用于判定可否收发、打印的密码,而是为了预先识别打印任务而使用的编码。对比文件3中识别码不是用于作为连接的认证处理的密码而使用,也不是用于判定“接收图像数据”、“打印设定处理”、“通信切断后进行打印输出”是否可执行的受限于规定期间的认证处理密码而使用。本申请的方案为了打印输出设置两个密码,一个为仅限于规定期间认证处理使用,一个为“复合机”独有的固定信息,提高打印输出的安全性,并且降低操作的繁杂性。
2019年03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和4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通过无线通信与外部装置连接来收发信息,并进行针对从所述外部装置接收的图像数据的打印输出,所述信息处理装置的特征在于,具备:
输出部,其显示输出SSID以及第一密码;第一认证部,其基于所述第一密码,对来自一个外部装置的基于无线的通信连接进行认证处理;连接部,在通过该第一认证部认证成功的情况下,与所述一个外部装置进行通信连接;禁止部,在基于所述连接部的连接之后,在与所述一个外部装置连接的期间,禁止与其他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密码接收部,在基于所述连接部的连接之后,以禁止了与其他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的状态从所述一个外部装置接收第二密码;第二认证部,基于由该密码接收部接收到的第二密码,以禁止了与其他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的状态针对基于从所述一个外部装置接收的图像数据的打印输出的可否进行认证处理;执行部,在通过所述第二认证部决定为可打印输出的情况下,执行从所述一个外部装置发送的图像数据的接收,并受理针对该图像数据的打印设定,在受理了打印设定之后切断通信连接,基于所受理的打印设定在所述通信连接切断后进行打印输出;以及打印禁止部,在通过所述第二认证部决定为不可打印输出的情况下禁止打印输出,
认证所使用的两个密码中的一个密码仅在规定的期间内有效,另一个密码是固定信息。”
“4. 一种通信连接方法,该通信连接方法是包括通信装置和信息处理装置的信息处理系统中的所述通信装置和所述信息处理装置之间的通信连接方法,所述通信装置通过无线通信来收发信息,所述信息处理 装置与该通信装置连接来收发信息,并进行针对从所述通信装置发送来的图像数据的打印输出,所述通信连接方法的特征在于,
所述信息处理装置显示输出SSID以及第一密码,
所述通信装置获取输出的第一密码,并基于获取到的第一密码尝试与所述信息处理装置连接,
所述信息处理装置基于所述第一密码来进行来自所述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的认证处理,
在认证成功的情况下,与一个通信装置建立通信连接,
在建立了与所述一个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之后,在与所述一个通信装置连接的期间,禁止与其他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
以禁止了与其他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的状态从所述一个通信装置接收第二密码,
以禁止了与其他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的状态,基于接收到的所述第二密码,针对基于从所述一个通信装置接收的图像数据的打印输出的可否进行认证处理,
所述一个通信装置向所述信息处理装置发送图像数据,
所述信息处理装置在基于所述第二密码决定为可打印输出的情况下,执行从所述一个通信装置发送的图像数据的接收,并受理针对该图像数据的打印设定,在受理了打印设定之后切断通信连接,基于所受理的打印设定在所述通信连接切断后进行打印输出,
所述信息处理装置在基于所述第二密码决定为不可打印输出的情况下禁止打印输出,
认证所使用的两个密码中的一个密码仅在规定的期间内有效,另一个密码是固定信息。”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和4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将“认证所使用的两个密码中的一个密码仅在规定的期间内有效,另一个密码是固定信息”修改为“所述第一密码是固定信息,所述第二密码仅在规定的期间内有效”并调整了执行部执行打印输出的语序。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修改依据说明书第22页倒数第2段的记载,并进一步坚持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通过无线通信与外部装置连接来收发信息,并进行针对从所述外部装置接收的图像数据的打印输出,所述信息处理装置的特征在于,具备:
输出部,其显示输出SSID以及第一密码;第一认证部,其基于所述第一密码,对来自一个外部装置的基于无线的通信连接进行认证处理;连接部,在通过该第一认证部认证成功的情况下,与所述一个外部装置进行通信连接;禁止部,在基于所述连接部的连接之后,在与所述一个外部装置连接的期间,禁止与其他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密码接收部,在基于所述连接部的连接之后,以禁止了与其他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的状态从所述一个外部装置接收第二密码;第二认证部,基于由该密码接收部接收到的第二密码,以禁止了与其他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的状态针对基于从所述一个外部装置接收的图像数据的打印输出的可否进行认证处理;执行部,执行从所述一个外部装置发送的图像数据的接收,并受理针对该图像数据的打印设定,在受理了打印设定之后切断通信连接,基于所受理的打印设定在所述通信连接切断后进行打印输出;以及打印禁止部,在通过所述第二认证部决定为不可打印输出的情况下禁止打印输出,
在通过所述第二认证部决定为可打印输出的情况下,所述执行部执行打印输出,
所述第一密码是固定信息,所述第二密码仅在规定的期间内有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规定处理是图像读取以及图像数据的发送。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
具备对无线通信的无效化/有效化进行控制的控制部,
在通过该控制部使无线通信有效化的情况下,通过所述输出部输出所述第一密码,
所述控制部在接收打印输出用的图像数据后,使无线通信无效化。
4. 一种通信连接方法,该通信连接方法是包括通信装置和信息处理装置的信息处理系统中的所述通信装置和所述信息处理装置之间的 通信连接方法,所述通信装置通过无线通信来收发信息,所述信息处理装置与该通信装置连接来收发信息,并进行针对从所述通信装置发送来的图像数据的打印输出,所述通信连接方法的特征在于,
所述信息处理装置显示输出SSID以及第一密码,
所述通信装置获取输出的第一密码,并基于获取到的第一密码尝试与所述信息处理装置连接,
所述信息处理装置基于所述第一密码来进行来自所述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的认证处理,
在认证成功的情况下,与一个通信装置建立通信连接,
在建立了与所述一个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之后,在与所述一个通信装置连接的期间,禁止与其他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
以禁止了与其他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的状态从所述一个通信装置接收第二密码,
以禁止了与其他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的状态,基于接收到的所述第二密码,针对基于从所述一个通信装置接收的图像数据的打印输出的可否进行认证处理,
所述一个通信装置向所述信息处理装置发送图像数据,
所述信息处理装置执行从所述一个通信装置发送的图像数据的接收,并受理针对该图像数据的打印设定,在受理了打印设定之后切断通信连接,在基于所述第二密码决定为可打印输出的情况下,基于所受理的打印设定在所述通信连接切断后进行打印输出,
所述信息处理装置在基于所述第二密码决定为不可打印输出的情况下禁止打印输出,
所述第一密码是固定信息,所述第二密码仅在规定的期间内有效。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通信连接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信息处理装置代替所述打印输出而进行图像读取以及图像数据的发送。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通信连接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信息处理装置使所述无线通信初始无效化,
在使所述无线通信有效化的情况下,显示输出所述SSID以及第一密码,
在接收所述打印输出用的图像数据后,使无线通信无效化。”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2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2014年08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8以及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说明书第1-185段。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意见通知书时,将权利要求1和4中的特征“认证所使用的两个密码中的一个密码仅在规定的期间内有效,另一个密码是固定信息”修改为“所述第一密码是固定信息,所述第二密码仅在规定的期间内有效”并调整了执行部执行打印输出的语序。根据说明书第149段的记载,“在实施方式1~3中,密码生成部14生成的一次性密码作为用于通信终端装置2与复合机1连接的连接信息而被利用。与此相对,在实施方式4中,将用于连接的连接信息的密码在各复合机中设定成独有的信息且固定信息,一次性密码用于对是否收发图像数据的认证”,即公开了第一密码是固定信息,第二密码还是一次性密码。而一次性密码即意味着密码仅在规定的期间内有效。同时,对于执行部执行打印输出的相关修改,仅仅是语言组织顺序的调整,因此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它对比文件并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项权利要求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827363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08日;
对比文件3:CN1985227A,公开日为2007年06月20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信息处理系统(参见说明书第107-178段,图3A,3B),由数字复合机1(对应于信息处理装置)以及便携电话机2(对应于一个外部装置)构成,用于实现对便携电话机2中的文件的印刷;数字复合机1的CPU读出无线通信单元16持有的复合机侧蓝牙地址发送给便携电话机2的接触/非接触IC卡26;便携电话机2将接收到的复合机侧蓝牙地址及密钥存储在接触/非接触IC卡26的存储区域中;便携电话机2的CPU经由无线通信单元27对数字复合机1发送存储在无线通信单元27中的便携电话机侧地址及用于请求配对的数据;数字复合机1的CPU经由无线通信单元16从便携电话机2接收便携电话机侧地址,并存储在存储单元14中;数字复合机的CPU在操作面板的显示单元上显示输入密钥的密钥输入画面,接收用户的输入的密钥并存储在存储单元14中;数字复合机1的CPU比较用户输入的密钥和预先存储在存储单元14中的密钥(对应于第一认证部,对来自一个外部装置的基于无线通信连接进行认证处理),当一致时确立数字复合机1和便携电话机2的连接,设定为互相可通信状态(对应于连接部,在通过第一认证部认证成功的情况下,与外部装置进行通信连接);数字复合机1与便携电话机2确立连接后,数字复合机1的CPU开始来自其他装置的连接确立请求(配对请求)的无效化;即当确立连接后,即使无线通信单元16从其他装置接收用于请求配对的意旨的数据,也将该数据设为无效(对应于禁止部,在基于连接部的连接后,在与一个外部装置连接的期间,禁止与其他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数字复合机1的CPU会切断对读写器15提供的电源,并中断读写器15发送复合机侧地址;连接确立后,便携电话机2的CPU从闪速存储器24读取存储的图像、文档等文件名的一览数据,并经由无线通信单元27发送给数字复合机1;文件名的一览画面中显示有份数、变倍、印刷等软按键,数字复合机1的CPU经由操作面板,能够从用户接收印刷份数、变倍等印刷条件(对应于受理打印设定),当判定为接受了文件的印刷指示时,数字复合机1的CPU对便携电话机2请求所选择文件的图像数据,便携式电话机2将所请求的选择文件的图像数据发送给数字复合机1,数字复合机1的CPU经由无线通信模块16从便携电话机2接收图像数据(对应于执行从外部装置的图像数据的接收);印刷结束后,数字复合机1的CPU判定是否结束通信,当判定为结束通信时,数字复合机1的CPU经由无线通信单元16对便携电话机2发送用于结束通信的意旨的数据,通知通信的结束。数字复合机的无线通信单元还可以通过IEEE802.11设备与便携电话机的IEEE802.11设备通信。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输出部,显示输出SSID和第一密码,第一认证部基于输出部显示输出的第一密码进行认证处理;权利要求1中信息处理装置还具备密码接收部,在基于所述连接部的连接之后,以禁止了与其他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的状态从所述一个外部装置接收第二密码;(2)第二认证部,基于由该密码接收部接收到的第二密码,以禁止了与其他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的状态针对基于从所述一个外部装置接收的图像数据的打印输出的可否进行认证处理;执行部,执行从所述一个外部装置发送的图像数据的接收,并受理针对该图像数据的打印设定,在受理了打印设定之后切断通信连接,基于所受理的打印设定在所述通信连接切断后进行打印输出;在通过第二认证部决定为可打印输出的情况下,执行部执行打印输出,以及打印禁止部,在通过所述第二认证部决定为不可打印输出的情况下禁止打印输出,第一密码是固定密码,第二密码仅在规定期间内有效。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通过无线方式建立连接,(2)打印控制以提高其安全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数字复合机的无线通信单元还可以通过IEEE802.11设备与便携电话机的IEEE802.11设备通信,在此基础上数字复合机显示输出SSID和密码,便携电话机选择相应SSID并输入对应密码以进行认证并建立连接是IEEE802.11协议下设备建立连接的惯用技术手段。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数字复合机1与便携电话机2确立连接后,数字复合机1的CPU开始来自其他装置的连接确立请求(配对请求)的无效化,即对比文件1中在数字复合机1与便携电话机2连接后,数字复合机1则不再与其他装置进行连接,从而以禁止了与其他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的状态从所述外部装置接收密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非接触式保密打印的网络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9-18行,附图5):打印保密文件的方法500包括步骤510,当使用网络中一个工作站打印保密文件时,用户在工作站执行打印命令,工作站将打印保密文件的任务直接转交给打印机;在步骤512,用户携带便携式设备到打印机附近;在步骤514,便携式设备以非接触方式(如RF信号)与打印机通信,便携式设备的识别代码传送给保密模块;在步骤516,将便携式设备的识别代码与一个授权代码相比较,从而判断便携式设备的识别代码是否与授权代码匹配;若便携式设备的识别代码与授权代码不匹配,则转到步骤520停止打印;若匹配,则转到步骤518允许打印保密任务。对比文件3中识别码是为了预先识别打印任务而使用的编码。工作站发送打印任务,打印任务中携带便携设备的授权代码。当用户携带便携设备至打印机附近时,便携设备的识别代码被打印机接收并在服务器中将识别代码与授权代码进行比较,当比较一致时则打印保密任务。因此对比文件3中的技术方案必须先发送打印任务再进行代码认证,而权利要求1中的方案是先进行第二密码的认证处理,再进行图像数据的接收,如果将对比文件3中的发送打印任务和代码认证的顺序调换,将导致对比文件3的方案无法实施,因而对比文件3并没有给出先进行密码认证处理,再进行图像数据接收的启示。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认证部”、“执行部”、“打印禁止部”以及“第一密码是固定密码,第二密码仅在规定的期间内有效”,这些特征整体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具有提高打印输出的安全性,降低操作的繁杂性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相应的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2-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通信连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信息处理系统(参见说明书第107-178段,图3A,3B),由数字复合机1(对应于信息处理装置)以及便携电话机2(对应于一个外部装置)构成,用于实现对便携电话机2中的文件的印刷;数字复合机1的CPU读出无线通信单元16持有的复合机侧蓝牙地址发送给便携电话机2的接触/非接触IC卡26;便携电话机2将接收到的复合机侧蓝牙地址及密钥存储在接触/非接触IC卡26的存储区域中;便携电话机2的CPU经由无线通信单元27对数字复合机1发送存储在无线通信单元27中的便携电话机侧地址及用于请求配对的数据;数字复合机1的CPU经由无线通信单元16从便携电话机2接收便携电话机侧地址,并存储在存储单元14中;数字复合机的CPU在操作面板的显示单元上显示输入密钥的密钥输入画面,接收用户的输入的密钥并存储在存储单元14中;数字复合机1的CPU比较用户输入的密钥和预先存储在存储单元14中的密钥(对应于第一认证部,对来自一个外部装置的基于无线通信连接进行认证处理),当一致时确立数字复合机1和便携电话机2的连接,设定为互相可通信状态(对应于连接部,在通过第一认证部认证成功的情况下,与外部装置进行通信连接);数字复合机1与便携电话机2确立连接后,数字复合机1的CPU开始来自其他装置的连接确立请求(配对请求)的无效化;即当确立连接后,即使无线通信单元16从其他装置接收用于请求配对的意旨的数据,也将该数据设为无效(对应于禁止部,在基于连接部的连接后,在与一个外部装置连接的期间,禁止与其他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数字复合机1的CPU会切断对读写器15提供的电源,并中断读写器15发送复合机侧地址;连接确立后,便携电话机2的CPU从闪速存储器24读取存储的图像、文档等文件名的一览数据,并经由无线通信单元27发送给数字复合机1;文件名的一览画面中显示有份数、变倍、印刷等软按键,数字复合机1的CPU经由操作面板,能够从用户接收印刷份数、变倍等印刷条件(对应于受理打印设定),当判定为接受了文件的印刷指示时,数字复合机1的CPU对便携电话机2请求所选择文件的图像数据,便携式电话机2将所请求的选择文件的图像数据发送给数字复合机1,数字复合机1的CPU经由无线通信模块16从便携电话机2接收图像数据(对应于执行从外部装置的图像数据的接收);印刷结束后,数字复合机1的CPU判定是否结束通信,当判定为结束通信时,数字复合机1的CPU经由无线通信单元16对便携电话机2发送用于结束通信的意旨的数据,通知通信的结束。数字复合机的无线通信单元还可以通过IEEE802.11设备与便携电话机的IEEE802.11设备通信。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信息处理装置显示输出SSID和第一密码,通信装置获取输出的第一密码,基于第一密码进行连接和认证;以禁止了与其他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的状态从所述一个通信装置接收第二密码;(2)以禁止了与其他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的状态,基于第二密码,针对基于从所述一个通信装置接收的图像数据的打印输出的可否进行认证处理;信息处理装置执行从所述一个通信装置发送的图像数据的接收,并受理针对该图像数据的打印设定,在受理了打印设定之后切断通信连接,在基于第二密码决定为可打印输出的情况下,基于所受理的打印设定在所述通信连接切断后进行打印输出;基于所受理的打印设定在所述通信连接切断后进行打印输出;以及在决定为不可打印输出的情况下禁止打印输出;第一密码是固定密码,第二密码仅在规定期间内有效。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通过无线方式建立连接,(2)打印控制以提高其安全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数字复合机的无线通信单元还可以通过IEEE802.11设备与便携电话机的IEEE802.11设备通信,在此基础上数字复合机显示输出SSID和密码,便携电话机选择相应SSID并输入对应密码以进行认证并建立连接是IEEE802.11协议下设备建立连接的惯用技术手段。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数字复合机1与便携电话机2确立连接后,数字复合机1的CPU开始来自其他装置的连接确立请求(配对请求)的无效化,即对比文件1中在数字复合机1与便携电话机2连接后,数字复合机1则不再与其他装置进行连接,从而以禁止了与其他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的状态从所述外部装置接收密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非接触式保密打印的网络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9-18行,附图5):打印保密文件的方法500包括步骤510,当使用网络中一个工作站打印保密文件时,用户在工作站执行打印命令,工作站将打印保密文件的任务直接转交给打印机;在步骤512,用户携带便携式设备到打印机附近;在步骤514,便携式设备以非接触方式(如RF信号)与打印机通信,便携式设备的识别代码传送给保密模块;在步骤516,将便携式设备的识别代码与一个授权代码相比较,从而判断便携式设备的识别代码是否与授权代码匹配;若便携式设备的识别代码与授权代码不匹配,则转到步骤520停止打印;若匹配,则转到步骤518允许打印保密任务。对比文件3中识别码是为了预先识别打印任务而使用的编码。工作站发送打印任务,打印任务中携带便携设备的授权代码。当用户携带便携设备至打印机附近时,便携设备的识别代码被打印机接收并在服务器中将识别代码与授权代码进行比较,当比较一致时则打印保密任务。因此对比文件3中的技术方案必须先发送打印任务再进行代码认证,而权利要求4中的方案是先进行第二密码的认证处理,再进行图像数据的接收,如果将对比文件3中的发送打印任务和代码认证的顺序调换,将导致对比文件3的方案无法实施,因而对比文件3并没有给出先进行密码认证处理,再进行图像数据接收的启示。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权利要求4中的“以禁止了与其他通信装置的通信连接的状态,基于第二密码,针对基于从所述一个通信装置接收的图像数据的打印输出的可否进行认证处理”,“信息处理装置执行从所述一个通信装置发送的图像数据的接收,并受理针对该图像数据的打印设定,在受理了打印设定之后切断通信连接,在基于第二密码决定为可打印输出的情况下,基于所受理的打印设定在所述通信连接切断后进行打印输出;基于所受理的打印设定在所述通信连接切断后进行打印输出”,“在决定为不可打印输出的情况下禁止打印输出”以及 “第一密码是固定密码,第二密码仅在规定的期间内有效”,这些特征整体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具有提高打印输出的安全性,降低操作的繁杂性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4具有创造性,相应的权利要求5-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5-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前置审查意见和驳回理由的评述
对于前置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意见通知书时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了“第一密码是固定密码,第二密码仅在规定的期间内有效”。同时根据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6页第4段的记载,对比文件3中识别码是为了预先识别打印任务而使用的编码。工作站发送打印任务,打印任务中携带便携设备的授权代码。当用户携带便携设备至打印机附近时,便携设备的识别代码被打印机接收并在服务器中将识别代码与授权代码进行比较,当比较一致时则打印保密任务。因此对比文件3中的技术方案必须先发送打印任务再进行代码认证,而权利要求1中的方案是先进行第二密码的认证处理,再进行图像数据的接收,如果将对比文件3中的发送打印任务和代码认证的顺序调换,将导致对比文件3的方案无法实施,因而对比文件3并没有给出先进行密码认证处理,再进行图像数据接收的启示。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认证部”、“执行部”、“打印禁止部”以及“第一密码是固定密码,第二密码仅在规定的期间内有效”,这些特征整体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具有提高打印输出的安全性,降低操作的繁杂性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2014年08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8以及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说明书第1-185段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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