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层合片的粘合剂-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层合片的粘合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080
决定日:2019-06-13
委内编号:1F242925
优先权日:2012-08-24
申请(专利)号:201380043720.X
申请日:2013-08-22
复审请求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敏芳
合议组组长:宋泳
参审员:张娜
国际分类号:C08G18/62,C08G18/76,C09J175/12,C08G18/72,C08G18/79,B32B27/00,H01L3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的教导容易引入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3720.X,发明名称为“用于层合片的粘合剂”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8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于2016年1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于2015年02月1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7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和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层合片的粘合剂,其包含:
氨基甲酸酯树脂,所述氨基甲酸酯树脂可通过将丙烯酸酯多元醇与异氰酸酯化合物混合来获得;和
硅烷化合物;其中
所述硅烷化合物包含基于缩水甘油基的硅烷化合物,
所述丙烯酸酯多元醇可通过将可聚合单体聚合来获得,
所述可聚合单体包含具有羟基的单体和其它单体,
所述其它单体包含丙烯腈,并且
所述异氰酸酯化合物包含选自苯二甲基二异氰酸酯和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中的至少一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层合片的粘合剂,其中衍生自苯二甲基二异氰酸酯和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的异氰酸酯基与衍生自所述丙烯酸酯多元醇(A)的羟基的当量比(NCO/OH)为1.0-3.0。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于层合片的粘合剂,其中所述苯二甲基二异氰酸酯是单体并且所述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是异氰脲酸酯的形式。”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层合片的粘合剂,对比文件1(CN102597154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8日)公开了一种粘合剂,两者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可聚合的其他单体包含丙烯腈;(2)权利要求1中的异氰酸酯化合物包含苯二甲基二异氰酸酯和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的至少一种;(3)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所述丙烯酸酯为多元醇。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CN101796439A,公开日为2010年08月04日)公开了一种粘合剂,其中丙烯酸酯的其他可聚合单体包含丙烯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同属于粘合剂,且组分结构相似,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难根据实际原料情况等选择丙烯腈作为其他聚合单体。而区别(2)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区别(3)的多元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1)对比文件2中未公开所述丙烯酸酯为多元醇;仅公开了其原料包含至少一个羟基的不饱和单体;(2)权利要求1选择了丙烯腈作为其他单体,选择了含有缩水甘油基的硅烷。对于区别(1),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选择大于2的丙烯酸酯多元醇,并且采用多元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2)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且权利要求1的用途限定并没有隐含粘合剂特定的结构/组成。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和3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是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丙烯腈的区别带来了特定的技术效果,与没有丙烯腈的组合物相比,在丙烯酸酯多元醇中含有丙烯腈作为其他单体的粘合剂组合物具有优异的性能。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怎样改善粘合剂组合物的外观、粘合性、耐水解性和耐候性。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本申请的粘合剂组合物。此外,都不涉及在粘合剂组合物中特别加入丙烯腈。对比文件1甚至没有提及丙烯腈,而对比文件2只列出丙烯腈作为许多可能性中的一个。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不会从许多可能性中具体选择丙烯腈用于包含在粘合剂组合物中。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也没有教导或暗示由于丙烯腈的存在而实现的优异的特性或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用于层合片的粘合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粘合剂,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实施例的具体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形成丙烯酸酯多元醇的可聚合单体还包含丙烯腈,而对比文件2的含羟基丙烯酸树脂(即丙烯酸酯多元醇)中不含丙烯腈。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本申请所声称的技术问题是通过选择特定丙烯酸酯多元醇、特定异氰酸酯化合物和特定硅烷化合物作为粘合剂原料这三个方面的技术手段来解决的。而对比文件2通过具体实施例和对比例的比较已经可以看出选择特定异氰酸酯化合物和特定硅烷化合物对粘合剂层的耐湿热性有实质性影响。且对比文件2的具体技术方案中也使用丙烯酸酯多元醇,仅是其中未使用丙烯腈作为丙烯酸酯多元醇的共聚单体。虽然,本申请显示使用丙烯腈作为丙烯酸酯多元醇的共聚单体,可以改善粘合剂组合物的固化速率、初始粘合性、耐水解性和耐候性。但是,对于使用丙烯腈作为丙烯酸酯多元醇共聚单体的技术特征而言,对比文件2中已经明确记载了丙烯腈可以作为含羟基丙烯酸树脂的极性官能团的单体的结构单元。且丙烯腈本身也是丙烯酸酯多元醇类树脂的常用的共聚单体(参见《密封胶 技术·配方·应用》,曹云来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62-63页,公开日为2001年09月30日,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涂料基础教程》,朱万强主编,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6月第1版,第16-17页,公开日为2012年06月30日,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2;《聚合物乳液合成原理 性能及应用》,曹同玉等编,化学工业出版社,1997年04月第1版,第525-526页,公开日为1997年04月30日,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3)。综上,丙烯腈在丙烯酸酯多元醇中的使用,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教导容易引入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3项)。相对于驳回文本,复审请求人根据说明书第7页第9-10行的内容,在权利要求1增加限定“所述丙烯酸醋多元醇的重均分子量为200,000或更小”。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层合片的粘合剂,其包含:
氨基甲酸酯树脂,所述氨基甲酸酯树脂可通过将丙烯酸酯多元醇与异氰酸酯化合物混合来获得;和
硅烷化合物;其中
所述硅烷化合物包含基于缩水甘油基的硅烷化合物,
所述丙烯酸酯多元醇可通过将可聚合单体聚合来获得,并且所述丙烯酸酯多元醇的重均分子量为200,000或更小,
所述可聚合单体包含具有羟基的单体和其它单体,
所述其它单体包含丙烯腈,并且
所述异氰酸酯化合物包含选自苯二甲基二异氰酸酯和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中的至少一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层合片的粘合剂,其中衍生自苯二甲基二异氰酸酯和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的异氰酸酯基与衍生自所述丙烯酸酯多元醇(A)的羟基的当量比(NCO/OH)为1.0-3.0。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于层合片的粘合剂,其中所述苯二甲基二异氰酸酯是单体并且所述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是异氰脲酸酯的形式。”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怎样改善粘合剂组合物的外观、粘合性、耐水解性和耐候性,为此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通过使用丙烯睛作为其他单体。而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更优选实质上不含这些化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的是与本申请“包含丙烯睛”相反的教导。且权利要求1限定“所述丙烯酸酯多元醇的重均分子量为200,000或更小”,而对比文件2中明确提及了“含羟基丙烯酸树脂的重均分子量为500000-2000000”,因此也给出了相反的教导。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作为乙烯基系单体,例如可以举出(甲基)丙烯睛等,但没有公开甲基丙烯腈实现的技术效果,因此没有给出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对比文件2列举的单体除了(甲基)丙烯睛之外,还有其他大量的单体,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这样列举的一系列单体中,选择丙烯睛本身就是一种创造性劳动。丙烯睛是丙烯酸酯多元醇的常用单体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常用单体都能具有显著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3项),经审查,其中进行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申请文件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第1-3项,于2015年02月1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7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的教导容易引入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用于层合片的粘合剂(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粘合剂,所述粘合剂由含有下述成分(A)、(B)、(C)及(D)的组合物形成:
(A)以如下所述的丙烯酸树脂(将其称为“含羟基丙烯酸树脂”)为主成分的丙烯酸树脂100重量份,所述丙烯酸树脂含有源自(甲基)丙烯酸酯的结构单元和源自分子内具有1个烯烃性双键和至少一个羟基的不饱和单体的结构单元,且该源自具有羟基的不饱和单体的结构单元的含量相对于树脂整体100重量份为0.5~5重量份,重均分子量为500000~2000000;
(B)离子性化合物0.01~5重量份;
(C)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系交联剂0.05~5重量份;及
(D)硅烷系化合物0.03~1重量份(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8】-【0014】段)。
其中组分(B)对由具有羟基的丙烯酸树脂(A)的组合物形成的粘合剂层赋予防静电性,及保有作为粘合剂的各物性方面是有效的(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136】段)。
具体地,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1-4公开了:组分(A)具体是丙烯酸丁酯/丙烯酸2-羟乙酯/丙烯酸的三元共聚物,组分(C)具体是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的三羟甲基丙烷加成物(HDI-TMP),组分(D)具体是3-环氧丙氧基丙基二乙氧基甲基硅烷(KBE402,即3-缩水甘油醚氧丙基甲基二乙氧基硅烷)。所得粘合剂的性能为:防静电性出色,同时难以发生拔白,耐热性、耐湿热性、耐热冲击性及再加工性均匀能大致满足。
与此相对,不含有组分(B)离子性化合物的比较例1则不能期待其具有防静电性能;配合XDI或TDI作为交联剂组分(C)和巯基硅烷低聚物(X-41-1805)或(3,4-环氧环己基)乙基三甲氧基硅烷(KBM303)作为组分(D)的比较例2和3则至少耐湿热性或耐冲击性不足(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219】-【0285】段)。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实施例的具体技术方案相比,对比文件2中的组分(A)含羟基丙烯酸树脂由丙烯酸丁酯、丙烯酸2-羟乙酯和丙烯酸共聚获得,因此也是一种丙烯酸酯多元醇;对比文件2中的组分(C)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异氰酸酯化合物;且对比文件2中含有羟基的组分(A)与含有异氰酸基的组分(C)反应也形成了氨基甲酸酯树脂;另外,对比文件2中的具体组分(D)3-缩水甘油醚氧丙基甲基二乙氧基硅烷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硅烷化合物。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实施例的具体技术方案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形成丙烯酸酯多元醇的可聚合单体还包含丙烯腈,而对比文件2的含羟基丙烯酸树脂(即丙烯酸酯多元醇)中不含丙烯腈;2)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丙烯酸酯多元醇的重均分子量为200,000或更小。
对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本申请的目的是提供用于层合片的粘合剂,所述粘合剂具有适中的固化速率,在使用塑料膜(特别是基于氟树脂的膜)制造层合物(层合片)时对膜具有优异的初始粘合性,并且还具有优异的耐气候性和优异的在高温下的长期耐水解性。当使用特定多元醇和特定异氰酸酯化合物作为氨基甲酸酯树脂的原料并且加入特定硅烷化合物作为偶联剂时,可获得具有适中的固化速率并且具有优异的对膜的初始粘合性、在高温下的长期耐水解性和耐气候性的用于层合片的粘合剂(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21】-【0023】段)。此外,对于丙烯酸酯多元醇重均分子量的作用,本申请仅记载从粘合剂的涂覆性的观点来看,丙烯酸酯多元醇的重均分子量(MW)优选为 200,000或更小,更优选5,000-100,000(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54】段)。进一步地,从本申请给出的实验数据来看,实施例1-18使用了丙烯腈、(甲基)丙烯酸2-羟乙酯以及其他可共聚单体形成丙烯酸酯多元醇(A),以具体的缩水甘油基硅烷化合物作为硅烷化合物(B),以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N3300,HDI三聚体)或XDI单体作为异氰酸酯化合物(C);在其他方面相同的情况下,比较例1仅不使用硅烷化合物(B),比较例2-4使用非缩水甘油醚氧基硅烷化合物作为硅烷化合物(B),比较例5-6使用非HDI和XDI作为异氰酸酯化合物(C),比较例7使用不含丙烯腈的丙烯酸酯多元醇(A),比较例8使用不含羟基的丙烯酸酯作为组分(A)。对比显示:特定的异氰酸酯的选择、特定的硅烷化合物的选择、和不同丙烯酸酯多元醇这三个方面,均会对固化速率(PCT测试后的外观)、不同塑料膜的层合物1或2的初始粘合性和耐水解性、耐候性是否满足要求带来实质性影响(参见本申请说明书表1-4)。上述耐水解性是测试粘合层在湿热状态下的剥离强度,因而也是耐湿热性参数。而对于本申请选择特定重均分子量范围的丙烯酸酯多元醇的作用,本申请所有实施例和对比例采用的均是在权利要求1范围内的重均分子量,因此看不出本申请对于其重均分子量的特定选择,除了便于涂覆之外,还可使得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产生何种新的技术效果。
因此,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本申请所声称的技术问题,即使粘合剂具有适中的固化速率,对膜具有优异的初始粘合性、具有优异的耐气候性和优异的在高温下的长期耐水解性,是通过选择特定丙烯酸酯多元醇、特定异氰酸酯化合物和特定硅烷化合物作为粘合剂原料这三个方面的技术手段来解决的。而对比文件2通过具体实施例和对比例的比较已经可以看出选择特定异氰酸酯化合物和特定硅烷化合物对粘合剂层的耐湿热性有实质性影响。且对比文件2的具体技术方案中也使用丙烯酸酯多元醇,仅是其中未使用丙烯腈作为丙烯酸酯多元醇的共聚单体。此外,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基础上,在相同数量级的一定范围内通过降低丙烯酸酯多元醇的重均分子量进而降低体系粘度便于加工涂覆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虽然,本申请显示使用丙烯腈作为丙烯酸酯多元醇的共聚单体,可以改善粘合剂组合物的固化速率、初始粘合性、耐水解性和耐候性。但是,对于使用丙烯腈作为丙烯酸酯多元醇共聚单体的技术特征而言,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含羟基丙烯酸树脂(即丙烯酸酯多元醇)还可以含有源自具有羟基和羧基以外的极性官能团的单体的结构单元;作为其他单体可以使用(甲基)丙烯腈等(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1】和【0048】段)。即对比文件2中已经明确记载了丙烯腈可以作为含羟基丙烯酸树脂的极性官能团的单体的结构单元。更重要的是,丙烯腈本身也是丙烯酸酯多元醇类树脂的常用的共聚单体,例如,已知对于作为粘合剂原料应用的聚丙烯酸酯多元醇的2个配方实例均包含丙烯酸丁酯、丙烯腈、丙烯酸-2-羟乙酯(参见《密封胶 技术·配方·应用》,曹云来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62-63页,公开日为2001年09月30日);又例如,已知在多元醇丙烯酸酯中,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丙烯腈作为硬单体,提高硬度;丙烯酸2-羟乙酯等作为交联单体,引入交联点,提高附着力;丙烯腈,甲基丙烯酸丁酯等可提高耐溶剂性(参见《涂料基础教程》,朱万强主编,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6月第1版,第16-17页,公开日为2012年06月30日)。此外,本领域大量公知常识也表明丙烯腈作为粘合剂领域常见的极性单体,其作为极性共聚单体广泛应用于粘合剂领域的共聚物中,以提高粘合剂的多种性能(例如参见《聚合物乳液合成原理 性能及应用》,曹同玉等编,化学工业出版社,1997年04月第1版,第525-526页,公开日为1997年04月30日)。
综上,丙烯腈在丙烯酸酯多元醇中的使用以及调整丙烯酸酯多元醇的重均分子量均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教导容易引入的。即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地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异氰酸酯基与羟基的当量比(NCO/OH)为1.0-3.0。对比文件2公开源自含羟基单体的结构单元的含量相对于树脂整体100重量份为0.5~5重量份;关于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系交联剂(C)的配合量,其相对于丙烯酸树脂(A)的不挥发成分100重量份为0.05~5重量份的范围(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31】和【0195】段);而在上述用量范围的基础上得到本申请所限定的NCO/OH当量比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XDI是单体且HDI是异氰脲酸酯的形式。对于XDI单体的使用,本申请仅给出在使用HDI的基础上组合XDI单体的实施例,或使用XDI加合物的实施例,并未给出单独使用XDI单体的例子。因此,从本申请看不出单独使用XDI单体的技术效果。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HDI)在分子内具有2个异氰酸酯基(-NCO),所述异氰酸酯基可以与丙烯酸树脂(A)中特别是含羟基丙烯酸树脂中的源自含羟基单体的结构单元交联。除了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自身之外,还指的是使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成为二聚体、三聚体等得到的化合物。三聚体有三分子的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通过各自的单末端氰酸酯基的部分发生水合、脱碳酸之后形成缩二脲体、三分子的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通过各自的单末端氰酸酯基的部分形成了三聚异氰酸酯环的三聚异氰酸酯体等(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138】-【0139】段)。作为交联剂(C),必须使用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系的化合物,但也可以并用其他交联剂。作为可以并用的其他交联剂,例如可以举出苯二甲基二异氰酸酯(XDI)(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141】-【0142】)。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2还记载了更优选实质上不含其他单体的内容,但是,首先对比文件2已经明确记载了可以使用丙烯腈的技术方案;其次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整体内容来看,对比文件2并未限制使用丙烯腈,该优选不使用的记载并不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使用丙烯腈的反向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仍可以根据丙烯腈单体的已知性能以及从粘合剂具体性能需要出发,选择使用丙烯腈。另外,虽然对比文件2在提到丙烯腈时还一并提到其他单体,但是一方面本申请仅是证明使用或不使用丙烯腈的效果差异,另一方面,丙烯腈单体本身相对于其他单体也并不是性能未知、泯然与众的物质。在丙烯腈单体本身就是制备粘合剂的丙烯酸酯多元醇的常用的功能性单体、功能已知、且对比文件2也明确记载可以加入丙烯腈的情况下,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进一步使用丙烯腈单体从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另外,对于本申请对丙烯酸酯多元醇重均分子量的不同选择,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的分子量高于本申请的分子量,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对比文件2给出了反向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仍可以根据具体粘合剂的应用需要对分子量进行调整。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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