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显示屏支架和终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显示屏支架和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090
决定日:2019-06-13
委内编号:1F2514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87121.8
申请日:2016-04-29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文斐
合议组组长:王立石
参审员:晏静文
国际分类号:G09F9/3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该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部分区别特征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87121.8,名称为“一种显示屏支架和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 1793277A,公开日:2006年06月28日;
对比文件3:CN 101503618A,公开日:2009年08月1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6年0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屏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屏支架包括本体、驱动件和吸热储热件,所述本体呈板状结构,其中:
所述本体的一面用于设置发光二极管屏;
所述驱动件设置于所述本体,用于驱动所述发光二极管屏进行发光显示;
所述吸热储热件设置于所述本体的背离所述发光二极管屏的另一面上,所述吸热储热件包括具有吸热和储热功能的材料属性的吸热储热材料,用于吸收并存储所述驱动件和所述发光二极管屏散发的热量,其中,所述驱动件包括驱动电路模块,所述吸热储热件与所述驱动电路模块连接,所述驱动电路模块包括开关管、驱动芯片、稳压管以及稳流管;所述驱动件还包括控制芯片,所述吸热储热件还与所述控制芯片的引脚连接,用以快速地吸收并存储所述控制芯片散发的热量;
其中,所述吸热储热材料为聚乙二醇加入到一定浓度的硅溶胶中,待全部溶解后,滴加CaCl2促凝剂溶液,在强力搅拌下,使得聚乙二醇在硅溶胶中发生溶胶-凝胶反应,静置后形成三维网络结构凝胶;将凝胶在80℃烘箱中鼓风干燥24至48h,冷却至室温后得到的以有机硅氧化合物在碱性条件下产生的大量以二氧化硅凝胶为囊壁、以乳化后的聚乙二醇为囊芯的微囊;
所述吸热储热件还包括保护膜,所述保护膜设置于所述吸热储热件表面,且所述保护膜位于远离本体的一侧,所述保护膜为硅胶材料。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屏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二氧化硅和聚乙二醇的质量比为1:1至1:9。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屏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吸热储热件还包括钛酸酯偶联剂和胶层,所述吸热储热材料和所述钛酸酯偶联剂混合制成片状材料,所述胶层层叠贴覆于所述片状材料上,所述片状材料通过所述胶层粘接于所述本体的另一面上。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屏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吸热储热件还包括稀释溶剂和粘结溶液,所述吸热储热材料、所述稀释溶剂和所述粘结溶液混合 并涂布于所述本体的另一面上。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屏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吸热储热件还包括基底和胶层,所述吸热储热材料涂布于所述基底上,所述胶层层叠贴覆于所述基底上,且所述涂布有吸热储热材料的基底通过所述胶层粘接于所述本体的另一面上。
6.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包括如权利要求1-5任意一项所述的显示屏支架。”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对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聚乙二醇/二氧化硅复合定形相变材料,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显示屏支架,包括本体、驱动件和吸热储热件,本体呈板状结构,本体的一面用于设置发光二极管屏,驱动件设置于所述本体,用于驱动所述发光二极管屏进行发光显示,吸热储热件设置于本体的背离发光二极管屏的另一面上,吸热储热件包括吸热储热材料,用于吸收并存储所述驱动件和所述发光二极管屏散发的热量,驱动件包括驱动电路模块和控制芯片,驱动电路模块包括开关管、驱动芯片、稳压管和稳流管,吸热储热件与驱动电路模块和控制芯片的引脚连接;2)吸热储热材料为以有机硅氧化合物在碱性条件下产生的大量以二氧化硅凝胶为囊壁、以乳化后的聚乙二醇为囊芯的微囊;3)吸热储热件还包括保护膜,保护膜设置于吸热储热件表面,并位于远离本体的一侧,保护膜为硅胶材料。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相变材料可用于电子元件热调控材料,当面临显示屏散热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相变材料作为吸热储热材料;显示屏支架包括本体和驱动件、本体呈板状结构、本体的一面用于设置发光二极管屏、驱动件设置于本体用于驱动发光二极管屏进行发光显示及驱动件的具体结构均为本领域通常采用的显示屏支架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吸热储热件设置于本体的背离发光二极管屏的另一面上,并与控制芯片的引脚连接;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二氧化硅凝胶微胶囊化相变储能材料,其为以被表面活性剂乳化的相变储能材料为囊芯,以有机硅氧化合物在碱性条件下产生的二氧化硅凝胶为囊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以有机硅氧化合物在碱性条件下产生的二氧化硅凝胶为囊壁、以乳化后的聚乙二醇为囊芯;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为了保护吸热储热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其表面设置保护膜,且保护膜位于远离本体的一侧,硅胶材料为通常采用的保护膜材料。因此在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6请求要求保护一种终端。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任意一项所述的显示屏支架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将说明书中的特征“其中,吸热储热件与发光二极管屏隔着本体相对设置,以快速地吸收并存储发光二极管屏传递至本体的热量”加入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吸热储热件相对于驱动件的设置方式并非本领域公知常识。为通过吸热储热件与控制芯片的引脚连接的这一独特方式,快速地吸收并存储所述引脚所述的控制芯片散发的热量,与现有技术中的吸热材料涂布与芯片的背面进行吸热的做法是完全不同的。(2)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吸热储热件相对发光二极管屏的设置方式以及吸热方式并非本领域公知常识。为创造性的将吸热储热件与待吸热的发光二极管屏分别设置在本体的两侧,吸热储热件为通过吸收并存储发光二极管屏传递至本体的热量,通过间接吸收发光二极管屏的热量的方式实现对发光二极管屏的吸热储热。(3)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设置保护膜的特征并非本领域公知常识。为在吸热储热件的表面设置保护膜,即为在吸热储热材料的表面设置保护膜,是在一种材料的表面设置保护膜,而非为现有的在显示屏等某些电子器件的表面设置保护膜。
提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屏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屏支架包括本体、驱动件和吸热储热件,所述本体呈板状结构,其中:
所述本体的一面用于设置发光二极管屏;
所述驱动件设置于所述本体,用于驱动所述发光二极管屏进行发光显示;
所述吸热储热件设置于所述本体的背离所述发光二极管屏的另一面上,所述吸热储热件包括具有吸热和储热功能的材料属性的吸热储热材料,用于吸收并存储所述驱动件和所述发光二极管屏散发的热量,其中,吸热储热件与发光二极管屏隔着本体相对设置,以快速地吸收并存储发光二极管屏传递至本体的热量;其中,所述驱动件包括驱动电路模块,所述吸热储热件与所述驱动电路模块连接,所述驱动电路模块包括开关管、驱动芯片、稳压管以及稳流管;所述驱动件还包括控制芯片,所述吸热储热件还与所述控制芯片的引脚连接,用以快速地吸收并存储所述控制芯片散发的热量;
其中,所述吸热储热材料为聚乙二醇加入到一定浓度的硅溶胶中,待全部溶解后,滴加CaCl2促凝剂溶液,在强力搅拌下,使得聚乙二醇在硅溶胶中发生溶胶-凝胶反应,静置后形成三维网络结构凝胶;将凝胶在80℃烘箱中鼓风干燥24至48h,冷却至室温后得到的以有机硅氧化合物在碱性条件下产生的大量以二氧化硅凝胶为囊壁、以乳化后的聚乙二醇为囊芯的微囊;
所述吸热储热件还包括保护膜,所述保护膜设置于所述吸热储热件表面,且所述保护膜位于远离本体的一侧,所述保护膜为硅胶材料。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屏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二氧化硅和聚乙二醇的质量比为1:1至1:9。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屏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吸热储热件还包括钛酸酯偶联剂和胶层,所述吸热储热材料和所述钛酸酯偶联剂混合制成片状材料,所述胶层层叠贴覆于所述片状材料上,所述片状材料通过所述胶层粘接于所述本体的另一面上。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屏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吸热储热件还包括稀释溶剂和粘结溶液,所述吸热储热材料、所述稀释溶剂和所述粘结溶液混合并涂布于所述本体的另一面上。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屏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吸热储热件还包括基底和胶层,所述吸热储热材料涂布于所述基底上,所述胶层层叠贴覆于所述基底上,且所述涂布有吸热储热材料的基底通过所述胶层粘接于所述本体的另一面上。
6.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包括如权利要求1-5任意一项所述的显示屏支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聚乙二醇/二氧化硅复合定形相变材料,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显示屏支架包括本体、驱动件和吸热储热件,所述本体呈板状结构,其中所述本体的一面用于设置发光二极管屏;所述驱动件设置于所述本体,用于驱动所述发光二极管屏进行发光显示;所述吸热储热件设置于所述本体的背离所述发光二极管屏的另一面上,所述吸热储热件用于吸收并存储所述驱动件和所述发光二极管屏散发的热量,吸热储热件与发光二极管屏隔着本体相对设置,以快速地吸收并存储发光二极管屏传递至本体的热量;所述驱动件包括驱动电路模块,所述吸热储热件与所述驱动电路模块连接,所述驱动电路模块包括开关管、驱动芯片、稳压管以及稳流管;所述驱动件还包括控制芯片,所述吸热储热件还与所述控制芯片的引脚连接,用以快速地吸收并存储所述控制芯片散发的热量;2)吸热储热材料为以有机硅氧化合物在碱性条件下产生的大量以二氧化硅凝胶为囊壁、以乳化后的聚乙二醇为囊芯的微囊;3)吸热储热件还包括保护膜,保护膜设置于吸热储热件表面,并位于远离本体的一侧,保护膜为硅胶材料。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聚乙二醇/二氧化硅复合定形相变材料(相当于吸热储热材料)可用于电子元件热调控材料(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相变材料作为吸热储热材料。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显示屏支架通常包含本体和驱动件,然而本体采用板状结构,本体的一面用于设置发光二极管屏,驱动件设置于本体,选择驱动件的具体结构均属于本领域对于显示屏支架结构的常规设置。将吸热储热件设置在背离发光二极管屏的另一面上,将吸热储热件与控制芯片的引脚连接,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二氧化硅凝胶微胶囊化相变储能材料,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其为以被表面活性剂乳化的相变储能材料为囊芯,以有机硅氧化合物在碱性条件下产生的二氧化硅凝胶为囊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以有机硅氧化合物在碱性条件下产生的二氧化硅凝胶为囊壁、以乳化后的聚乙二醇为囊芯。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为了防止粉体脱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包含混合粉体成分的吸热散热体的表面上设置保护膜,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至于保护膜的材质选择,是散热领域的常规选择。(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终端。将显示屏支架应用到终端中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任意一项所述的显示屏支架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论述。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权利要求的修改具体涉及:将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了权利要求3-5,同时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至少具有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吸热储热件还包括保护膜,所述保护膜设置于所述吸热储热件表面,且所述保护膜位于远离本体的一侧,所述保护膜为硅胶材料;其中,所述吸热储热件还包括钛酸酯偶联剂和胶层,所述吸热储热材料和所述钛酸酯偶联剂混合制成片状材料,所述胶层层叠贴覆于所述片状材料上,所述片状材料通过所述胶层粘接于所述本体的另一面上;或者所述吸热储热件还包括稀释溶剂和粘结溶液,所述吸热储热材料、所述稀释溶剂和所述粘结溶液混合并涂布于所述本体的另一面上;(2)所述驱动件还包括控制芯片,所述吸热储热件还与所述控制芯片的引脚连接,用以快速地吸收并存储所述控制芯片散发的热量;(3)所述吸热储热件设置于所述本体的背离所述发光二极管屏的另一面上,所述吸热储热件包括具有吸热和储热功能的材料属性的吸热储热材料,吸热储热件与发光二极管屏隔着本体相对设置,以快速地吸收并存储发光二极管屏传递至本体的热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3公开,也并非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屏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屏支架包括本体、驱动件和吸热储热件,所述本体呈板状结构,其中:
所述本体的一面用于设置发光二极管屏;
所述驱动件设置于所述本体,用于驱动所述发光二极管屏进行发光显示;
所述吸热储热件设置于所述本体的背离所述发光二极管屏的另一面上,所述吸热储热件包括具有吸热和储热功能的材料属性的吸热储热材料,用于吸收并存储所述驱动件和所述发光二极管屏散发的热量,其中,吸热储热件与发光二极管屏隔着本体相对设置,以快速地吸收并存储发光二极管屏传递至本体的热量;其中,所述驱动件包括驱动电路模块,所述吸热储热件与所述驱动电路模块连接,所述驱动电路模块包括开关管、驱动芯片、稳压管以及稳流管;所述驱动件还包括控制芯片,所述吸热储热件还与所述控制芯片的引脚连接,用以快速地吸收并存储所述控制芯片散发的热量;
其中,所述吸热储热材料为聚乙二醇加入到一定浓度的硅溶胶中,待全部溶解后,滴加CaCl2促凝剂溶液,在强力搅拌下,使得聚乙二醇在硅溶胶中发生溶胶-凝胶反应,静置后形成三维网络结构凝胶;将凝胶在80℃烘箱中鼓风干燥24至48h,冷却至室温后得到的以有机硅氧化合物在碱性条件下产生的大量以二氧化硅凝胶为囊壁、以乳化后的聚乙二醇为囊芯的微囊;
所述吸热储热件还包括保护膜,所述保护膜设置于所述吸热储热件表面,且所述保护膜位于远离本体的一侧,所述保护膜为硅胶材料;
其中,所述吸热储热件还包括钛酸酯偶联剂和胶层,所述吸热储热材料和所述钛酸酯偶联剂混合制成片状材料,所述胶层层叠贴覆于所述片状材料上,所述片状材料通过所述胶层粘接于所述本体的另一面上;或者
所述吸热储热件还包括稀释溶剂和粘结溶液,所述吸热储热材料、所述稀释溶剂和所述粘结溶液混合并涂布于所述本体的另一面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屏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二氧化硅和聚乙二醇的质量比为1:1至1:9。
3.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包括如权利要求1-2任意一项所述的显示屏支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6年0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该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部分区别特征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屏支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聚乙二醇/二氧化硅复合定形相变材料(相当于吸热储热材料),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4、6):包括:将聚乙二醇粉体加入硅溶胶中溶解,然后滴加促进剂溶液(相当于促凝剂溶液),发生溶胶—凝胶反应形成三维网络凝胶;将得到的凝胶干燥,捣碎,制成粉体;将得到的粉体除水,加入改性剂,使其表面疏水改性(参见权利要求1);促进剂可为氯化钙(参见权利要求4);干燥方式可以是将凝胶在80℃烘箱中鼓风干燥24~48h,冷却至室温取出捣碎并搅拌得粉体(参见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显示屏支架包括本体、驱动件和吸热储热件,所述本体呈板状结构,其中所述本体的一面用于设置发光二极管屏;所述驱动件设置于所述本体,用于驱动所述发光二极管屏进行发光显示;所述吸热储热件设置于所述本体的背离所述发光二极管屏的另一面上,所述吸热储热件用于吸收并存储所述驱动件和所述发光二极管屏散发的热量,吸热储热件与发光二极管屏隔着本体相对设置,以快速地吸收并存储发光二极管屏传递至本体的热量;所述驱动件包括驱动电路模块,所述吸热储热件与所述驱动电路模块连接,所述驱动电路模块包括开关管、驱动芯片、稳压管以及稳流管;所述驱动件还包括控制芯片,所述吸热储热件还与所述控制芯片的引脚连接,用以快速地吸收并存储所述控制芯片散发的热量;2)吸热储热材料为以有机硅氧化合物在碱性条件下产生的大量以二氧化硅凝胶为囊壁、以乳化后的聚乙二醇为囊芯的微囊;3)吸热储热件还包括保护膜,保护膜设置于吸热储热件表面,并位于远离本体的一侧,保护膜为硅胶材料;4)所述吸热储热件还包括钛酸酯偶联剂和胶层,所述吸热储热材料和所述钛酸酯偶联剂混合制成片状材料,所述胶层层叠贴覆于所述片状材料上,所述片状材料通过所述胶层粘接于所述本体的另一面上;或者所述吸热储热件还包括稀释溶剂和粘结溶液,所述吸热储热材料、所述稀释溶剂和所述粘结溶液混合并涂布于所述本体的另一面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采用相变材料对显示屏散热;2)如何设置吸热储热材料的结构;3)如何对吸热散热件进行定型和防尘保护;4)如何形成吸热储热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聚乙二醇/二氧化硅复合定形相变材料(相当于吸热储热材料)可用于电子元件热调控材料(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行)。当面对显示屏的散热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相变材料作为吸热储热材料,将其用于显示屏的热调控。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显示屏支架通常包含本体和驱动件,然而本体采用板状结构,本体的一面用于设置发光二极管屏,驱动件设置于本体均属于本领域对于显示屏支架结构的常规设置。为了快速地吸收并存储发光二极管屏散发的热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简单的有限次实验,来选择吸热储热件的最佳放置位置,例如将吸热储热件设置在背离发光二极管屏的另一面上,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同时驱动件包括驱动电路模块和控制芯片,驱动电路模块包括开关管、驱动芯片、稳压管和稳流管,均为本领域的常规配置,为了快速地吸收并存储控制芯片散发的热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吸热储热件与控制芯片连接,而具体与控制芯片的哪部分连接,例如与控制芯片的引脚连接,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二氧化硅凝胶微胶囊化相变储能材料,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其为以被表面活性剂乳化的相变储能材料为囊芯,以有机硅氧化合物在碱性条件下产生的二氧化硅凝胶为囊壁。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乳化后的相变储能材料为囊芯、以有机硅氧化合物在碱性条件下产生的二氧化硅凝胶为囊壁的相变储能材料结构,且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的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即以有机硅氧化合物在碱性条件下产生的二氧化硅凝胶为囊壁、以乳化后的聚乙二醇为囊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为了防止粉体脱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包含混合粉体成分的吸热散热体的表面上设置保护膜,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至于保护膜的材质选择,考虑到散热或导热效率,选用导热性能好的硅胶,是散热领域的常规选择,也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聚乙二醇/二氧化硅复合定形相变材料的制备方法及其产品:由于聚乙二醇/二氧化硅粉体表面残存有硅羧基,对空气中的水份较敏感,水份易吸附在粉体表面,因此需要加入硅烷偶联剂对其表面改性,改性后的粉体可采用压片机制得各种形状的聚乙二醇/二氧化硅复合定形相变材料块体(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7行)。可见,尽管对比文件2公开了吸热储热材料包括偶联剂,但是偶联剂仅是用于粉体的表面疏水改性,而并不会对吸热散热件的最终存在形式产生影响,至于改性后的粉体可采用压片机制得各种形状的聚乙二醇/二氧化硅复合定形相变材料块体,显然,块体本身具有占据一定几何空间的三维形状,明显不同于片状材料或涂布层。其次,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二氧化硅凝胶微胶囊化相变储能材料,其为以被表面活性剂乳化的相变储能材料为囊芯,以有机硅氧化合物在碱性条件下产生的二氧化硅凝胶为囊壁。可见,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吸热储热材料,并未公开吸热储热材料和钛酸酯偶联剂混合,或者和稀释溶剂、粘结溶液混合,更未公开将吸热散热件的混合材料以片状或者涂布与本体的另一面上。再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吸热材料,包括载体和相变微胶囊。可见,对比文件1也仅公开了吸热储热材料,并未公开吸热储热材料和钛酸酯偶联剂混合,或者和稀释溶剂、粘结溶液混合,更未公开将吸热散热件的混合材料以片状或者涂布与本体的另一面上。最后,尽管通过胶层进行层叠或粘接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但是将吸热散热件的混合材料以片状或者涂布与本体的另一面上却并非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通常以粉体或块体形式存在的相变储能材料时,往往想到的是如何固定住粉体或块体,而并没有动机想到要将其改型为片状材料或涂布层。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没有被对比文件1-3公开,并且尚无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和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事实上,正是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对本申请中的吸热散热件的具体结构和以片状或涂布层存在形式的限定,使得本申请的吸热散热件容易与其他部件结合,解决发热量较大的芯片的直接散热问题,提高了散热效能。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终端。将显示屏支架应用到终端中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显示屏支架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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