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嵌板以及用于制造嵌板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217
决定日:2019-06-13
委内编号:1F257164
优先权日:2012-11-21
申请(专利)号:201380060967.2
申请日:2013-11-18
复审请求人:空中客车德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加金
合议组组长:黄璐
参审员:赵艳
国际分类号:B32B37/14,B64C1/40、B32B3/12、B32B37/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0967.2,名称为“嵌板以及用于制造嵌板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空中客车德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1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1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9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5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8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嵌板,用于蒙盖客舱中的天花板或墙壁,客舱特别是指客机的客舱,其中,板材(3)在两侧与在压力和温度下硬化的、由利用树脂或热塑性材料浸渍的纤维纺织物或纤维编织物构成的盖层(2a、4a)发生层压,其中,所述板材(3)具有至少一个芯,所述至少一个芯具有由大量小室壁(7)形成的蜂巢结构,其中,为了改善嵌板隔绝噪声的特性,所述小室壁(7)在所述板材(3)的预设区域(B)中压扁或压弯了5%至50%,其中,所述板材(3)的预设区域(B)由所述板材(3)的未压扁的区域包围和/或划定边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嵌板,其中,所述小室壁被以如下方式压扁或压弯:在高于700Hz的频率范围内实现透射损耗的提高。
3. 一种用于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蒙盖客舱中的天花板或墙壁的嵌板的方法,其中,板材(3)在两侧在压力和温度作用下,与盖层(2a、4a)相压合,其中,所述板材(3)具有由大量小室壁(7)形成的蜂巢结构,所述板材(3)在其制造时,在预设区域(B)中被施加的压力的强度为:为了改善嵌板隔绝噪声的特性,使得所述板材的原始厚度(D)由于所述蜂巢结构的小室壁(7)被压弯和/或压扁而减小了5%至50%,方式为:在完成制造的板材中就实现了厚度的减小,其中,所述板材(3)的预设区域(B)由所述板材(3)的未压扁的区域包围和/或划定边界。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板材(3)的原始厚度(D)减小了10%至30%,优选减小了15%至25%。
5.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板材(3)在施加压力和温度下被压紧和变形。
6. 根据权利要求2至4之一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板材(3)由经浸渍的纤维纸制造。
7. 根据权利要求2至5之一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纤维纸由芳胺纤维制造。
8. 根据权利要求2至6之一所述的方法,其中,为了制造所述盖层 (2a、4a),采用半成品(2、4),所述半成品由经预浸渍的纤维纺织物或纤维编织物(2、4)形成。”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US2007/0134466A1,公开日为2007年6月14日)的区别在于:1)嵌板用于蒙盖客舱中的天花板或墙壁,客舱特别是指客机的客舱;2)盖层由在压力和温度下硬化的、由利用树脂或热塑性材料浸渍的纤维纺织物或纤维编织物构成;3)为了改善嵌板隔绝噪声的特性,小室壁在板材的预设区域中压扁或压弯了5%至50%,板材的预设区域由板材的未压扁的区域包围盒/或划定边界。上述区别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隔音效果的同时确保机械性能,而对于区别特征1和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3(US3529693A,公开日为1970年9月22日)给出了预先压弯板材的小室壁以改善隔音效果的技术启示,而部分预压弯及比例属于本领域根据需要的常规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嵌板的制造方法,其除了前述权利要求1的区别之外,进一步限定的方法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8的附加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之前的通知书中还曾引用对比文件1:US6413613B1,公开日为2002年7月2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的飞机嵌板,同样致力于改善夹层嵌板的隔绝噪声的特性,主要是通过优化面板,使用低模数核心和增加的表皮-核心厚度比来实现的,与本申请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从对比文件2出发寻找替代解决方案;另外对比文件2教导了增大芯的密度和/或盖层的厚度来改进机械强度,从对比文件2出发得不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预设区域由未压扁的区域包围和/或划定边界,从而确保嵌板的机械强度”的启示。2)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是被置入压机且由此在整个盖层上进行压制挤压,而本申请板材在预设区域B中被压扁,板材的该预设区域被板材的未压扁的区域包围和/或划定边界,配置方式不同,本申请通过未被压扁的区域包围被强烈压扁或压弯的区域,确保了足够的机械强度,而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上述结合启示。3)“预设区域由未压扁的区域包围和/或划定边界,从而确保嵌板的机械强度”,没有证据表明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嵌板,用于蒙盖客舱中的天花板或墙壁,其中,板材(3)在两侧与在压力和温度下硬化的、由利用树脂或热塑性材料浸渍的纤维纺织物或纤维编织物构成的盖层(2a、4a)发生层压,其中,所述板材(3)具有至少一个芯,所述至少一个芯具有由大量小室壁(7)形成的蜂巢结构,其中,为了改善嵌板隔绝噪声的特性,所述小室壁(7)在所述板材(3)的预设区域(B)中压扁或压弯了5%至50%,其中,所述板材(3)的预设区域(B)由所述板材(3)的未压扁的区域包围和/或划定边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嵌板,其中,所述客舱是客机的客舱,。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嵌板,其中,所述小室壁被以如下方式压扁或压弯:在高于700Hz的频率范围内实现透射损耗的提高。
4. 一种用于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蒙盖客舱中的天花板或墙壁的嵌板的方法,其中,板材(3)在两侧在压力和温度作用下,与盖层(2a、4a)相压合,其中,所述板材(3)具有由大量小室壁(7)形成的蜂巢结构,所述板材(3)在其制造时,在预设区域(B)中被施加的压力的强度为:为了改善嵌板隔绝噪声的特性,使得所述板材的原始厚度(D)由于所述蜂巢结构的小室壁(7)被压弯和/或压扁而减小了5%至50%,方式为:在完成制造的板材中就实现了厚度的减小,其中,所述板材(3)的预设区域(B)由所述板材(3)的未压扁的区域包围和/或划定边界。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板材(3)的原始厚度(D)减小了10%至30%。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板材(3)的原始厚度(D)减小了15%至25%。
7. 根据权利要求4-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板材(3)在施加压力和温度下被压紧和变形。
8. 根据权利要求4-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板材(3)由经浸渍的纤维纸制造。
9. 根据权利要求4-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纤维纸由芳 胺纤维制造。
10. 根据权利要求4-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为了制造所述盖层(2a、4a),采用半成品(2、4),所述半成品由经预浸渍的纤维纺织物或纤维编织物(2、4)形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1 月3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改善嵌板隔绝噪声的特性是本领域的普遍追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一步改善嵌板结构组成,而且对比文件2所采用的方式比如芯材的选择、表-芯厚度比的设计并不会构成对比文件3结合的障碍。2)对比文件3公开了板材具有芯,芯为蜂巢结构,由大量小室壁形成,为了改善隔绝噪声的特性,小室壁预先被压扁或压弯。本申请说明书第0015段记载“使小室壁压扁和/或压弯并且削弱,也就是小室壁在变形的状态中具有拱起部、弯折部等,这能够有利地影响到嵌板的隔音特性”,由此可见,改善隔绝噪声的技术构思是相同的。基于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做进一步改进,预先压弯板材的小室壁以改善隔音效果。3)关于“预设区域由未压扁的区域包围和/或划定边界,从而确保嵌板的机械强度”,关于机械强度,本领域公知,蜂巢结构的板受压力变形后,变形部分的强度会受影响,而未变形的部分仍能发挥一定作用,因此,结合应用中对板的强度的具体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部分预压弯,另外,如对比文件2所述的增加板材密度或者厚度等也能够增加板材的强度,具体选择哪种方式或者结合使用均是本领域人员根据实际强度、重量、操作是否方便等的常规选择;4)由于芯材部分压扁在后续使用中可以形成一定的空腔,客观上可以提高噪音阻隔效果,这也是本领域公知的,而出于提高隔音效果的目的,本领域人员也有动机选择部分压扁的方式。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3 月1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嵌板,用于蒙盖客舱中的天花板或墙壁,其中,板材(3)在两侧与在压力和温度下硬化的、由利用树脂或热塑性材料浸渍的纤维纺织物或纤维编织物构成的盖层(2a、4a)发生层压,其中,所述板材(3)具有至少一个芯,所述至少一个芯具有由大量小室壁(7)形成的蜂巢结构,其中,为了改善嵌板隔绝噪声的特性,所述小室壁(7)在所述板材(3)的预设区域(B)中压扁或压弯了5%至50%,其中,所述板材(3)的预设区域(B)由所述板材(3)的未压扁的区域包围和/或划定边界,其中,压扁或压弯的预设区域(B)的厚度小于板材未被压扁的区域的厚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嵌板,其中,所述客舱是客机的客舱,。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嵌板,其中,所述小室壁被以如下方式压扁或压弯:在高于700Hz的频率范围内实现透射损耗的提高。
4. 一种用于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蒙盖客舱中的天花板或墙壁的嵌板的方法,其中,板材(3)在两侧在压力和温度作用下,与盖层(2a、4a)相压合,其中,所述板材(3)具有由大量小室壁(7)形成的蜂巢结构,所述板材(3)在其制造时,在预设区域(B)中被施加的压力的强度为:为了改善嵌板隔绝噪声的特性,使得所述板材的原始厚度(D)由于所述蜂巢结构的小室壁(7)被压弯和/或压扁而减小了5%至50%,方式为:在完成制造的板材中就实现了厚度的减小,其中,所述板材(3)的预设区域(B)由所述板材(3)的未压扁的区域包围和/或划定边界,其中,压扁或压弯的预设区域(B)的厚度小于板材未被压扁的区域的厚度。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板材(3)的原始厚度(D)减小了10%至30%。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板材(3)的原始厚度(D)减小了15%至25%。
7. 根据权利要求4-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板材(3)在施加压力和温度下被压紧和变形。
8. 根据权利要求4-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板材(3)由经浸渍的纤维纸制造。
9. 根据权利要求4-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纤维纸由芳胺纤维制造。
10. 根据权利要求4-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为了制造所述盖层(2a、4a),采用半成品(2、4),所述半成品由经预浸渍的纤维纺织物或纤维编织物(2、4)形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由于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5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8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嵌板,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飞机的嵌板,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5-19段、24段及图1-3):芯层(相当于板材)在两侧与表层层压,其中表层(即盖层)由树脂和纤维构成,例如碳纤维-酚醛树脂或者玻璃纤维-环氧树脂;芯层为蜂窝状材料,由大量小室壁形成的蜂巢结构(参见图1);通过低模数的芯材和增加表层芯层厚度比来提高隔音效果;这些材料可用于飞机地板或墙壁板。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
1)嵌板用于蒙盖客舱中的天花板或墙壁;
2)盖层由在压力和温度下硬化的、由利用树脂或热塑性材料浸渍的纤维纺织物或纤维编织物构成;
3)为了改善嵌板隔绝噪声的特性,小室壁在板材的预设区域中压扁或压弯了5%至50%,板材的预设区域由板材的未压扁的区域包围和/或划定边界,其中,压扁或压弯的预设区域(B)的厚度小于板材未被压扁的区域的厚度。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隔音效果的同时确保一定的机械性能。
关于区别1),嵌板具体用于蒙盖客机客舱中的天花板或墙壁是本领域的常规应用。
关于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盖层的材质为树脂和纤维例如碳纤维-酚醛树脂或者玻璃纤维-环氧树脂,具体选用“纤维纺织物”或“纤维编织物”,或者采用热塑性材料均是常规选择,预先利用树脂或热塑性材料浸渍,并在压力和温度下硬化以增强产品的物理性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板材(参见说明书摘要、第2栏第25-60行及图2-3):板材具有芯,芯为蜂巢结构,由大量小室壁形成,为了改善隔绝噪声的特性,芯的小室壁的中间部位预先被压塌或挤压(即压扁或压弯),形成在芯内的声音阻塞屏障;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改善隔绝噪声的特性。基于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做进一步改进,预先压弯板材的小室壁以改善隔音效果;而本领域人员知悉,蜂巢结构的板受压力变形后,变形部分的强度会受影响,而未变形的部分仍能发挥作用,因此,结合应用中对板的强度的具体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部分预压弯,而为保证蜂巢结构整体的机械强度满足一定的性能要求,“板材的预设区域由板材的未压扁的区域包围和/或划定边界”,即由未压弯区域作为框架来保证机械强度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为获得机械性能和隔音效果取得均衡效果,小室壁在板材的预设区域中压扁或压弯的比例可以通过有限试验的分析对比获得,而此时,显然也会使得压扁或压弯的区域(B)的厚度小于未被压扁的区域的厚度。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上述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客机的客舱是本领域的常规飞机的客舱形式,嵌板用于该客舱中也是常规用途。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结合应用的需要确定小室壁被压扁或压弯的方式,为提高隔音效果,选择适合的频率范围以实现透射损耗的提高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4-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蒙盖客舱中的天花板或墙壁的嵌板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板材并隐含公开了嵌板的制造方法,具体内容参见前面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
1)嵌板用于蒙盖客舱中的天花板或墙壁;
2)盖层由在压力和温度下硬化的、由利用树脂或热塑性材料浸渍的纤维纺织物或纤维编织物构成;
3)为了改善嵌板隔绝噪声的特性,小室壁在板材的预设区域中压扁或压弯了5%至50%,板材的预设区域由板材的未压扁的区域包围和/或划定边界,其中,压扁或压弯的预设区域(B)的厚度小于板材未被压扁的区域的厚度。
4)板材在制造时,在预设区域B通过施加压力实现小室壁的压弯和/或压扁,由此在完成制造的板材中就实现了厚度的减小。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隔音效果的同时确保一定的机械性能。
而对于区别特征1)-3),参见前面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3公开了芯19被放置在合时的压机的板21和床22之间,并且受到箭头23所指示的端向压力(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25-32行、附图2),因此,该区别也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作用一样。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上述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5和6,结合应用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实验的分析对比获得板材的原始厚度减小的范围,以同时满足对隔绝噪音和机械强度的需求。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7,板材在施加压力和温度下被压紧和变形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8-9,板材由经浸渍的芳胺纤维纸制造是常规选择。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8-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0,盖层采用半成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嵌板用于蒙盖客舱中的天花板或墙壁,而对比文件2的板涉及构建飞机地板的结构件,在评价本发明的创造性时使用对比文件2做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是不合适的;2)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对比文件3和2结合,因为对比文件2的的目的决定了强度是不能牺牲的重要特性,而采用对比文件3的压缩或弯曲工艺会极大破坏对比文件2的“Nomex/Kevlar蜂巢芯的壁”的强度并且很可能不能提高声学特性;3)在对比文件2和3的基础上也不容易想到本申请的预设区域压扁或压弯的方案,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首先,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嵌板的材料和结构上并没有本质区别,从材料上来看,本申请嵌板芯层蜂巢结构采用的是芳胺纤维形成的纤维纸(参见说明书第27段),而对比文件2采用的是Nomex蜂窝芯,其材料也是一种具体的芳香族聚酰胺纤维,从盖层材料上看,本申请是树脂或热塑性材料浸渍的纤维纺织物或纤维编织物,纤维可以是玻璃纤维、碳纤维、芳胺纤维等,而对比文件2表层(即盖层)由树脂和纤维构成,例如碳纤维-酚醛树脂或者玻璃纤维-环氧树脂,结构上也都是芯层蜂窝结构两侧层压表层(盖层)结构;其次,从性能要求上看,用作飞机上的材料,轻质高强隔音等是普遍的追求,对比文件2所述的杜邦公司的Nomex蜂窝材料广泛用作机翼、机舱门、内舱地板、内部壁板、顶棚、行李舱等众多飞机部件,虽然对比文件2中提及该嵌板用作飞机地板或墙壁板,但作为轻质材料,将其用作蒙盖客舱中的天花板或墙壁显然也是该嵌板的一个常规用途,其高强度并非是其用作蒙盖嵌板的障碍,况且如前述,本申请的材料结构与对比文件2并没有本质区别,显然也是属于高强度的材料。因此,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并没有不合适。2)将对比文件2的嵌板用作蒙盖嵌板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明白强度无需达到承重结构件的标准,并非绝对不能牺牲强度,在对比文件3给出相应技术启示的情况下(参见前面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做进一步改进,预先压弯板材的小室壁以改善隔音效果。而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Nomex/Kevlar蜂巢芯的壁”的强度会被极大破坏而不像本发明的蜂巢结构的壁那样被压缩活被弯曲的观点,首先复审请求人并没有提供证据以证明,另外,本申请说明书中也仅是采用了芳胺纤维形成的纤维纸制造,而Nomex材料就属于常用于飞机上的芳胺纤维材料,同样或类似的材料显然在同样的工艺中(比如压缩)会存在同样或类似的效果,不应存在截然不同的结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对比文件2的材料在压缩后具有与本申请类似的效果。3)第一,关于机械强度,本领域公知,蜂巢结构的板受压力变形后,变形部分的强度会受影响,而未变形的部分仍能发挥一定作用,因此,结合应用中对板的强度的具体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部分预压弯,当然本领域也公知如对比文件所述的增加板材密度或者厚度等也能够增加板材的强度,具体选择哪种方式或者结合使用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强度、重量、操作是否方便等的常规选择;第二,由于芯材部分压扁在后续使用中可以形成一定的空腔,客观上可以提高噪音阻隔效果,这也是本领域公知的,而出于提高隔音效果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选择部分压扁的方式。第三,现有技术中并没有对比文件2所述蜂窝板材结构不能被部分压弯的障碍,在前述理由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尝试部分压弯,并非是事后的反推。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没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4 月2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