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利用自穿孔铆钉形成接头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利用自穿孔铆钉形成接头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410
决定日:2019-06-14
委内编号:1F242633
优先权日:2012-07-16,2012-07-19
申请(专利)号:201380037842.8
申请日:2013-07-15
复审请求人:阿特拉斯·科普柯 IAS (英国) 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静
合议组组长:熊茜
参审员:孙红花
国际分类号:B21J15/02(2006.01),B21J15/36(2006.01),F16B5/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其他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及常用技术手段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并可以预期其相应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7842.8,名称为“一种利用自穿孔铆钉形成接头的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国际申请号为PCT/GB2013/051879,原始申请人为亨罗布有限公司,后于2019年04月30日变更为阿特拉斯·科普柯IAS(英国)有限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3年07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7月16日、2012年07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5年01月15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5年06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0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c(第1-8页);2016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说明书第1-67段(第1-14页)、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JP2009142889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02日;
对比文件1:EP0129358A2,公开日为1984年12月2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利用自穿孔铆钉在至少两层板材的堆叠中形成接头的方法,所述板材中的至少一层为轻金属合金,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在模具上方定位所述板材;提供大体圆柱形的自穿孔的铆钉,所述铆钉为完全中空,以限定沿所述铆钉的整个长度延伸的孔,至少在所述铆钉的孔的一部分上涂覆有润滑剂;将所述铆钉定位在所述板材上方的与所述模具相对的位置;利用冲头以镦入所述铆钉并迫使所述铆钉进入所述板材,使得所述铆钉穿透所述板材的上表面,并且使得所述铆钉的杆部向外变形,以与所述板材联锁而不穿透至所述板材的模具侧;其中,所述铆钉具有外直径为5.4mm或更少的杆部;并且,所述模具具有最大深度在0.5mm至2.0mm范围内的模腔,所述模具的容积为所述铆钉的有效实体体积的60%或更少。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板材的极限抗张强度在50-600MPa的范围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板材的极限抗张强度在180MPa-600MPa的范围内。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板材的所述堆叠的厚度为至少6.0mm。
5. 根据权利了要求1至3中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板材的所述堆叠的厚度为至少1.0mm。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铆钉沿该铆钉的孔的整个长度上涂覆有润滑剂。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铆钉在该铆钉的杆部的外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上还镀有润滑剂。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3和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润滑剂为干膜。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3和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板材为极限抗张强度在330-600MPa范围内的高强度铝合金。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3和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板材为极限抗张强度在180-440MPa范围内的可锻镁合金。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3和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铆钉的所述孔的直径为至少3.1mm。
12. 根据权利要求1至3和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杆部的外直径为3.36mm或更少。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铆钉的所述孔的内直径为至少2.0mm。
1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7和1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铆钉具有沉头部。
1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7和1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铆钉在所述孔的上部具有至少一个成型结构,所述方法包括允许所述板材变形,使得来自上层板材的舌状材料以及所述孔的内侧与所述成型结构接合。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成型结构包括槽或凹部。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利用冲头将所述铆钉插入所述板材中,所述冲头具有与所述舌状材料接触的凸起,以将所述舌状材料朝外变形。
18. 一种用于制造部件或产品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利用权利要求1至1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形成接头。
19. 一种利用自穿孔铆钉在至少两层板材的堆叠中形成接头的方法,所述板材中的至少一层为轻金属合金,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在模具上方定位所述板材;提供大体圆柱形的自穿孔的铆钉,所述铆钉为完全中空,以限定沿所述铆钉的整个长度延伸的孔,至少在所述铆钉的孔的一部分上涂覆有润滑剂;将所述铆钉定位在所述板材上方的与所述模具相对的位置;利用冲头以镦入所述铆钉并迫使所述铆钉进入所述板材,使得所述铆钉穿透所述板材的上表面,并且使得所述铆钉的杆部向外变形,以与所述板材联锁而不穿透至所述板材的模具侧;其中,所述模具具有最大深度在0.5mm至2.0mm范围内的模腔,所述模具的容积为所述铆钉的有效实体体积的70%或更少。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模具的容积为所述铆钉的有效实体体积的60%或更少。
21. 一种用于制造部件或产品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利用权利要求19或 20所述的方法形成接头。”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是:(1)权利要求1中的铆钉为完全中空的铆钉,限定沿铆钉的整个长度延伸的孔,模具的模腔最大深度在0.5mm至2.0mm范围内,模具的容积为铆钉有效实体体积的60% 或更少;(2)在定位板材后,至少在铆钉的孔的一部分上涂覆有润滑剂。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9-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所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5、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8、11-13、1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8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至17中任一项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利用自穿孔铆钉在三层板材的堆叠中形成接头,因此,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是:(1)所述铆钉为完全中空,以限定沿所述铆钉的整个长度延伸的孔,所述模具的模腔最大深度在0.5mm至2.0mm范围内,模具的容积为铆钉有效实体体积的70% 或更少;(2)在定位板材后,至少在铆钉的孔的一部分上涂覆有润滑剂。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1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9或20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利用自穿孔铆钉在三层板材的堆叠中形成接头,因此,权利要求2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和19中的“自穿孔铆钉为完全中空,以限定沿铆钉的整个长度延伸的孔”;(2)在确定技术问题时,是基于区别技术特征在整个技术方案中的作用来考虑的,各区别技术特征之间的协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与权利要求1的三个区别技术特征彼此密不可分,将他们分开考虑是不恰当的,会降低本发明所提供的方法的实际技术贡献:(1)对比文件3公开的包括“突点”型模具的铆接装置,不适合与管状铆钉一起使用,它会在铆钉镦入操作的最后阶段对管状铆钉施加太大的压力,可能导致铆钉部分塌陷,它具有减小钮扣区域中的下部板体厚度的趋势。对比文件3中的模具的突点将减少铆接板材的体积,否定了使用管状铆钉能够容纳该铆接板材的体积的主要益处之一;(2)所使用的模具的体积既影响所形成的接头的质量,也影响使用自冲铆钉在所要求类型的堆叠板材中形成令人满意的接头所需的镦入力;(3)为减少摩擦而使用润滑剂是公知,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为自冲铆钉能够提供令人满意的接头而产生在铆钉孔内的至少一部分涂覆润滑剂的动机。因此,权利要求1-2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由于(1)对比文件3并未记载该铆接模腔不能适用于中空铆钉,仅凭模腔中具有一突点完全无法断定其必然会导致铆钉塌陷,由于突点降低了铆接应力,反而更有利于降低铆钉塌陷和板材材料向铆钉孔的充分流动成型;且突点可能减薄的区域位于铆钉中间位置而不会影响铆钉孔周边的板材厚度;(2)模腔的大小取决于所需要的铆钉的大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凭借自身能力根据铆接需要而设置适合尺寸规格的模腔大小;(3)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铆接过程中为降低材料流动时的摩擦阻力以提高其流动性不难想到将本领域常用的润滑剂施加进来,且该手段的引入也并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障碍,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11 月2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是:所述铆钉为完全中空的铆钉,以限定沿铆钉的整个长度延伸的孔,至少在铆钉的孔的一部分上涂覆有润滑剂,所述模具的模腔最大深度在0.5mm至2.0mm范围内,所述模具的容积为铆钉有效实体体积的60% 或更少。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9-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所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5、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8、11-13、1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8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至17中任一项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利用自穿孔铆钉在三层板材的堆叠中形成接头,因此,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是:所述铆钉为完全中空,以限定沿所述铆钉的整个长度延伸的孔,至少在铆钉的孔的一部分上涂覆有润滑剂,所述模具的模腔最大深度在0.5mm至2.0mm范围内,所述模具的容积为铆钉有效实体体积的70% 或更少。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1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9或20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利用自穿孔铆钉在三层板材的堆叠中形成接头,因此,权利要求2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能够得到一种允许使用相对较浅模具的方法,使得采用完全中空的铆钉在进行厚堆叠、高强度轻质合金连接时,降低中间层板材被下拖并穿过最下层板材的趋势;对比文件3中的突点对板料进行提前预弯降低了板材对铆钉施加的作用力,有利于降低铆钉塌陷,且可能减薄的区域位于突点上方即铆钉中间位置,因此对比文件3的铆接装置并非必然不适合于管状铆钉;关于模腔的具体限定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板材的厚度、铆钉的总体积以及铆钉孔的直径和设备所能提供的镦入力等因素进行的常规选择;根据轻金属合金与铆钉所用材质的亲和力的不同,对于两者材料亲和力大,容易发生互相熔融粘合在一起,影响舌状板材向上流动充满铆钉孔的情况,采用润滑剂在铆钉孔表面形成润滑层,隔离轻金属合金和铆钉孔表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防止舌状材料与铆钉孔粘合,影响流动的手段;模腔的体积可以减小是采用中空铆钉而必然带来的,申请文件中也仅仅给出了当采用部分中空的铆钉时各种参数不同选择可能产生的缺陷,从整体来看,没有证据表明对比文件3与权利要求1的三个区别技术特征协同作用有产生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3 月0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铆钉为完全中空,以限定沿所述铆钉的整个长度延伸的孔;(2)所述模具具有最大深度在0.5mm至2.0mm范围内的模腔,所述模具的容积为所述铆钉的有效实体体积的60%或更少;(3)至少在铆钉的孔的一部分上涂覆有润滑剂。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三个区别技术特征彼此密不可分,将他们分开考虑是不恰当的,会降低本发明所提供的方法的实际技术贡献。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复审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进行结合:对比文件3公开的包括“突点”型模具的铆接装置,不适合与管状铆钉一起使用,它会在铆钉镦入操作的最后阶段对管状铆钉施加太大的压力,可能导致铆钉部分塌陷,它具有减小钮扣区域中的下部板体厚度的趋势。对比文件3中的模具的突点将减少铆接板材的体积,否定了使用管状铆钉能够容纳该铆接板材的体积的主要益处之一;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铆钉包括沿铆钉的整个长度延伸的孔,但是主要涉及的是一种具有向内阶梯孔的铆钉,当这种铆钉与具有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类型的模腔的模具结合使用时不可能成功;在低碳钢或纤维板材料中,使用本发明提供的模具与管状铆钉连接不会产生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中产生的令人满意的接头;复审请求人给出了用于比较的图A、图B、图C、图D以及用于形成图C、图D中所示的连接的参数作为证据。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模具选择并不是如合议组所认为的那样仅仅基于“板的厚度、铆钉的总体积和铆钉孔的直径”,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意识到管状铆钉具有相对大的内部容积,但是它不一定容纳大部分的穿孔材料,事实上,在没有使用如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所要求的润滑的情况下,没有模具能够与管状铆钉结构操作成功;复审请求人给出了用于比较的图E、图F以及用于形成图E、图F中所示的连接的参数作为证据。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为减少摩擦而使用润滑剂是公知,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为自冲铆钉能够提供令人满意的接头而产生在铆钉孔内的至少一部分涂覆润滑剂的动机;复审请求人给出了用于比较的图G、图I以及用于形成图I中所示的连接的参数作为证据。因此,权利要求1-2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c(第1-8页);2016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说明书第1-67段(第1-14页)、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利用自穿孔铆钉在至少两层板材的堆叠中形成接头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利用自穿孔铆钉的接合方法以及接合用模具,其中包括一种利用自穿孔铆钉在三层(即公开了至少两层)板材的堆叠中形成接头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1]-[0026]段、附图图1-3):所述板材中的一层W1为6000系铝合金(是轻金属合金的下位概念),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在模具1的上方定位所述板材W1、W2、W3;提供大体圆柱形的自穿孔的铆钉3,所述铆钉3为部分中空;将所述铆钉3定位在所述板材W1、W2、W3上方的与模具1相对的位置(参见附图1);利用冲头6以镦入所述铆钉3并迫使所述铆钉3进入板材,使得所述铆钉3穿透所述板材W1、W2、W3的上表面,并且使得所述铆钉3的杆部向外变形,以与所述板材联锁而不穿透至所述板材的模具1侧(参见附图1);其中,所述铆钉具有外直径为5.3mm(落入了5.4mm或更少的范围内)的杆部,并且模具1具有模腔。
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铆钉为完全中空,以限定沿所述铆钉的整个长度延伸的孔,至少在所述铆钉的孔的一部分上涂覆有润滑剂,所述模具的模腔最大深度在0.5mm至2.0mm范围内,所述模具的容积为所述铆钉有效实体体积的60%或更少。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接头的质量,获得更加满意的接头。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铆接设备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第4页、附图图1-3):铆钉17为完全中空,以限定沿所述铆钉的整个长度延伸的孔,砧12的上表面为平面(也即公开了模具的容积为所述铆钉的有效实体体积的0%,落入了模具的容积为铆钉的有效实体体积的60%或更少的范围)。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提高接头的质量,获得更加满意的接头,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完全中空的自穿孔铆钉具有相对较大的孔体积,也就是说,其能够容纳较大比例的被移除板材,因此,可以选择容积较小的浅模具与之配合,在此基础上,把模具的模腔最大深度选择在0.5mm至2.0mm范围内,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板材的厚度、铆钉的总体积以及铆钉孔的直径等因素进行的常规选择;对于其余区别技术特征,为了避免铆接过程中板材与铆钉孔发生粘结,至少在铆钉孔的一部分上涂覆润滑剂从而隔离板材和铆钉孔内壁,便于板材充满铆钉孔,顺利完成铆接过程,获得优质接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一种利用自穿孔铆钉在至少两层板材的堆叠中形成接头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0]段):上板W1为6000系铝合金、中板W2为软钢板、下板W3为高强度钢板,该高强度钢板的极限抗张强度为590MPa,显然,软钢板的极限抗拉强度低于590MPa,在此基础上,选择板材的极限抗张强度在50-600MPa的范围内或者在180-600MPa的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一种利用自穿孔铆钉在至少两层板材的堆叠中形成接头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0]段):上板W1厚度为1.2mm,中板W2厚度为0.8mm,下板W3厚度为1.8mm,即板材的堆叠厚度为3.8mm(即落在了至少为1.0mm的范围内)。至于板材的堆叠的厚度为至少6.0mm,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一种利用自穿孔铆钉在至少两层板材的堆叠中形成接头的方法。为了避免铆接过程中板材与铆钉孔、铆钉外表面发生粘结,在铆钉沿该铆钉孔的整个长度上涂覆有润滑剂以及在铆钉的铆钉杆部的外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上还镀润滑剂从而隔离板材和铆钉,便于板材充满铆钉孔,顺利完成铆接过程,获得优质接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干膜是常用的润滑材料,采用干膜润滑剂形成润滑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一种利用自穿孔铆钉在至少两层板材的堆叠中形成接头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0]段):上板W1为6000系铝合金板材,在此基础上,选择板材极限抗张强度在330-600MPa范围内的高强度铝合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镁合金是常见的轻金属合金,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板材极限抗张强度在180-440MPa范围内的可锻镁合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 权利要求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一种利用自穿孔铆钉在至少两层板材的堆叠中形成接头的方法。为了便于铆钉杆进入板材且保证接头的强度,选择孔的直径为至少3.1mm,内直径为至少2.0mm的铆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根据实际铆接需要,例如,铆接板材的层数,板材的合金属性,铆接的强度需要,铆接镦入力的大小等,选择具有外直径为3.36mm或更少杆部的铆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 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一种利用自穿孔铆钉在至少两层板材的堆叠中形成接头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附图图1):铆钉具有沉头部3a。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 权利要求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一种利用自穿孔铆钉在至少两层板材的堆叠中形成接头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段、附图图1-3):铆钉17的中空杆19由两部分20、25组成,其内部的孔的直径上小下大,中间具有过渡部(参见附图图1,相当于权利要求15中的成型结构),所述方法包括允许板材变形,使得来自上层板材15的舌状材料22以及孔的内侧与成型结构接合;所述方法还包括利用冲头14将铆钉17插入板材中。为了防止舌状材料被从所述孔的上端移除,设置槽或凹部的成型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为了使舌状材料充分流入槽或凹部,保证舌状材料与铆钉的连接,在冲头设置与舌状材料接触的凸起,以将舌状材料朝外变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 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部件或产品的方法。参见对权利要求1-17的评述,权利要求1-1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3(JP2009142889A)公开了一种利用自穿孔铆钉的接合方法以及接合用模具,其中包括一种制造部件或产品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11]-[0026]段、附图图1-3),该方法利用自穿孔铆钉在三层板材的堆叠中形成接头。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 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利用自穿孔铆钉在至少两层板材的堆叠中形成接头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利用自穿孔铆钉的接合方法以及接合用模具,其中包括一种利用自穿孔铆钉在三层(即公开了至少两层)板材的堆叠中形成接头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1]-[0026]段、附图图1-3):所述板材中的一层W1为6000系铝合金(是轻金属合金的下位概念),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在模具1的上方定位所述板材W1、W2、W3;提供大体圆柱形的自穿孔的铆钉3,所述铆钉3为部分中空;将所述铆钉3定位在所述板材W1、W2、W3上方的与模具1相对的位置(参见附图1);利用冲头6以镦入所述铆钉3并迫使所述铆钉3进入板材,使得所述铆钉3穿透所述板材W1、W2、W3的上表面,并且使得所述铆钉3的杆部向外变形,以与所述板材联锁而不穿透至所述板材的模具1侧(参见附图1);其中,所述模具1具有模腔。
权利要求19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铆钉为完全中空,以限定沿所述铆钉的整个长度延伸的孔,至少在所述铆钉的孔的一部分上涂覆有润滑剂,所述模具的模腔最大深度在0.5mm至2.0mm范围内,所述模具的容积为所述铆钉有效实体体积的70%或更少。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接头的质量,获得更加满意的接头。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铆接设备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第4页、附图图1-3):铆钉17为完全中空,以限定沿所述铆钉的整个长度延伸的孔,砧12的上表面为平面(也即公开了模具的容积为所述铆钉的有效实体体积的0%,落入了模具的容积为铆钉的有效实体体积的70%或更少的范围)。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9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提高接头的质量,获得更加满意的接头,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完全中空的自穿孔铆钉具有相对较大的孔体积,也就是说,其能够容纳较大比例的被移除板材,因此,可以选择容积较小的浅模具与之配合,在此基础上,把模具的模腔最大深度选择在0.5mm至2.0mm范围内,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板材的厚度、铆钉的总体积以及铆钉孔的直径等因素进行的常规选择;为了避免铆接过程中板材与铆钉孔发生粘结,至少在铆钉孔的一部分上涂覆润滑剂从而隔离板材和铆钉孔内壁,便于板材充满铆钉孔,顺利完成铆接过程,获得优质接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 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一种利用自穿孔铆钉在至少两层板材的堆叠中形成接头的方法。根据实际工况,模具的容积设置为铆钉的有效实体体积的60%或更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 权利要求2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部件或产品的方法,包括利用权利要求19或 20所述的方法形成接头。参见对上文的评述由于权利要求19或 20所述的利用自穿孔铆钉在至少两层板材的堆叠中形成接头的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利用自穿孔铆钉的接合方法以及接合用模具,其中包括一种制造部件或产品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11]-[0026]段、附图图1-3),该方法利用自穿孔铆钉在三层板材的堆叠中形成接头。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的理由如下:复审请求人给出的用于比较的图A、图B、图C、图D、图E、图F、图G、图I以及用于形成图C、图D、图E、图F、图I中所示的连接的参数,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也不能由原始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将其作为本申请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证据,是不能被接受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本申请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证据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7年07 月0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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