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控制汽车中央闭锁装置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076
决定日:2019-06-14
委内编号:1F258949
优先权日:2013-04-09
申请(专利)号:201410119692.1
申请日:2014-03-27
复审请求人:福特全球技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龚小凤
合议组组长:尚颖
参审员:王福臣
国际分类号:B60R25/01(2013.01);B60R25/30(2013.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并且现有技术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以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并且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19692.1,名称为“控制汽车中央闭锁装置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福特全球技术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3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4月09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5月07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3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控制具有多个车门并具有控制设备的汽车的中央闭锁装置的方法,这些车门分别具有车门闭锁执行装置,控制设备为了有选择地闭锁或解锁从外部和/或内部打开的可能性与闭锁执行装置建立有效连接,其中控制设备接收多个汽车运行参数,
其特征在于,
控制设备依赖于确定的汽车运行参数闭锁一个或多个车门以防从外部和/或内部打开,其中上述汽车运行参数包含该组参数中的多个参数
-汽车座位占用参数(10)
-基于卡的汽车位置参数(18)
-基于摄像机的汽车环境参数以及
-检测汽车中存放的贵重物品(2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中央闭锁装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依赖于汽车运行参数闭锁一个或多个车门以防从外部和/或内部打开,同时至少一个车门解锁或者保持解锁。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控制中央闭锁装置方法,其特征在于,至少汽车座位占用参数(10)考虑为汽车运行参数,并且在识别汽车座位没有占用的情况下关于从外部可打开车门限制性地闭锁分派给该汽车座位的车门。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中央闭锁装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至少汽车座位占用参数(10)考虑作为汽车运行参数,并且在驾驶员激活儿童锁功能的情况下以及在识别汽车座位被占用的情况下-驾驶员座位被占用除外-限制性闭锁从被占用的汽车座位伸手可碰到的车门至少防止从内部打开。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中央闭锁装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至少在汽车中存放的物品(20)、特别是贵重物品的检测考虑 作为汽车运行参数,其中在识别至少一件在汽车中存放的物品的情况下关于从外部打开限制性地闭锁各自最接近物品的车门或最近的车门。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中央闭锁装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至少基于卡的汽车位置参数(18)考虑作为汽车运行参数,其中在识别一个通常不适合于上/下车的汽车位置的情况下至少关于从外部打开限制性闭锁一个或多个车门。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中央闭锁装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至少基于卡的汽车位置参数(18)考虑作为汽车运行参数,其中在识别汽车停留在犯罪率较高的区域时限制性地闭锁一个或多个车门以防从外部打开。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中央闭锁装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车门限制性地闭锁包含,在行使期间闭锁相应车门至少防止从外部打开,保持闭锁直到汽车使用者给出明确的解锁指令。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中央闭锁装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也许在显示有选择闭锁原因的情况下通过显示设备告知(28、30)汽车驾驶员由汽车运行参数限定的、有选择的车门闭锁。
10. 在具有多个车门的汽车中用于中央闭锁装置的控制设备,其特征在于,为了实施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而形成该控制设备。
11. 用于具有多个车门的汽车的中央闭锁装置,其特征在于,为了实施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而形成该控制设备。”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545341A,公开日为2009年09月30日;
对比文件2:CN102561838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1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可选择的汽车运行参数为汽车座位占用参数、基于摄像机的汽车环境参数、检测汽车中存放的贵重物品。其中,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汽车座位占用情况进行检测的技术内容;此外,基于摄像机的汽车环境参数、检测汽车中存放的贵重物品的汽车运行参数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在具有多个车门的汽车中用于中央闭锁装置的控制设备,独立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用于具有多个车门的汽车的中央闭锁装置,对比文件1分别公开了具有多个车门的汽车中用于中央闭锁装置的控制设备、用于具有多个车门的汽车的中央闭锁装置,在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独立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是根据说明书第4页第3段的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如下技术特征:“以及,当车辆后部座位以及副驾驶座位未被占用时,则不闭锁所述副驾驶车门”。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对车辆门锁的控制是基于多个参数的,提供的是一种“以尽可能低的舒适性损失提高乘客或者货物的安全性”;2)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并未提及任何需要考虑乘客舒适性的问题;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可以看到,其仅仅保持驾驶员侧车门不闭锁,本申请限定的闭锁方式与对比文件1发明目的和技术方案是相悖的;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车辆用儿童安全锁装置,其同样未公开并且未给出任何技术上的启示;3)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其完全没有提及任何需要对车内的贵重物品进行识别的相关内容,并且也未公开设置了任何识别贵重物品的装置,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已经解决了车内贵重物品被抢走的技术问题的基础上,没有理由也不会得到任何技术上的启示再设置 “检测汽车中存放的贵重物品(20),并基于识别的所述贵重物品闭锁最靠近所述贵重物品的车门”。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08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书新修改的内容相对于原申请的记载,增设了“副驾驶座位未被占用”和减少了“就闭锁后座车门以防从外部打开”,因此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针对意见陈述,1)虽然申请人强调多个参数作为一个整体考虑,但是在说明书中仅仅表述其单独作用的方案,并没有相应上述参数组合协同作用时的方案,这些参数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2)上述内容“基于车辆后部座位以及副驾驶座位未被占用,则不闭锁所述副驾驶车门”根据前述说明是超范围的,即使申请人将说明书原文加入权利要求1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知道怎样同时考虑相应参数和前座车门和后座车门的状态的情况下对车门进行控制,说明书也没有相应具体的技术方案;3)基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内容,将汽车运行参数包含检测汽车中存放的贵重物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1日发出了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增加的内容“当车辆后部座位以及副驾驶座位未被占用时,则不闭锁所述副驾驶车门”既包含了后座车门闭锁的情况,也包括了后座车门没有闭锁的情况,而后者不属于说明书明确记载的技术内容,也不能根据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即该修改超出了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针对该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划线部分内容“当车辆后部座位以及副驾驶座位未被占用时,则闭锁后座车门并且不闭锁所述副驾驶车门”。
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控制具有多个车门并具有控制设备的汽车的中央闭锁装置的方法,这些车门分别具有车门闭锁执行装置,控制设备为了有选择地闭锁或解锁从外部和/或内部打开的可能性与闭锁执行装置建立有效连接,其中控制设备接收多个汽车运行参数,
其特征在于,
控制设备依赖于确定的汽车运行参数闭锁一个或多个车门以防从外部和/或内部打开,其中上述汽车运行参数包含该组参数中的多个参数
-汽车座位占用参数(10)
-基于卡的汽车位置参数(18)
-基于摄像机的汽车环境参数以及
-检测汽车中存放的贵重物品(20);
以及,当车辆后部座位以及副驾驶座位未被占用时,则闭锁后座车门并且不闭锁所述副驾驶车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中央闭锁装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依赖于汽车运行参数闭锁一个或多个车门以防从外部和/或内部打开,同时至少一个车门解锁或者保持解锁。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控制中央闭锁装置方法,其特征在于,至少汽车座位占用参数(10)考虑为汽车运行参数,并且在识别汽车座位没有占用的情况下关于从外部可打开车门限制性地闭锁分派给该汽车座位的车门。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中央闭锁装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至少汽车座位占用参数(10)考虑作为汽车运行参数,并且在驾驶员激活儿童锁功能的情况下以及在识别汽车座位被占用的情况下-驾驶员座位被占用除外-限制性闭锁从被占用的汽车座位伸手可碰到的车门至少防止从内部打开。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中央闭锁装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至少在汽车中存放的物品(20)、特别是贵重物品的检测考虑作为汽车运行参数,其中在识别至少一件在汽车中存放的物品的情况下关于从外部打开限制性地闭锁各自最接近物品的车门或最近的车门。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中央闭锁装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至少基于卡的汽车位置参数(18)考虑作为汽车运行参数,其中在识别一个通常不适合于上/下车的汽车位置的情况下至少关于从外部打开限制性闭锁一个或多个车门。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中央闭锁装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至少基于卡的汽车位置参数(18)考虑作为汽车运行参数,其中在识别汽车停留在犯罪率较高的区域时限制性地闭锁一个或多个车门以防从外部打开。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中央闭锁装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车门限制性地闭锁包含,在行使期间闭锁相应车门至少防止从外部打开,保持闭锁直到汽车使用者给出明确的解锁指令。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中央闭锁装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也许在显示有选择闭锁原因的情况下通过显示设备告知(28、30)汽车驾驶员由汽车运行参数限定的、有选择的车门闭锁。
10. 在具有多个车门的汽车中用于中央闭锁装置的控制设备,其特征在于,为了实施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而形成该控制设备。
11. 用于具有多个车门的汽车的中央闭锁装置,其特征在于,为了实施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而形成该控制设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文本,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2014年03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控制具有多个车门并具有控制设备的汽车的中央闭锁装置的方法。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门锁控制方法(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行至第7页第10行、图1-2):其用于门锁控制系统,该门锁控制系统具有用于对车辆的门进行上锁和解锁的门锁装置44、用于检测自身车辆位置的当前地点检测部15、存储了地图数据以及与地图数据对应关联的治安信息的数据存储部16,该门锁控制方法包括:读取由上述当前地点检测部15检测出的自身车辆位置,基于存储在上述数据存储部16中的治安信息,判定自身车辆位置的治安状态的等级,根据上述自身车辆位置的治安状态的等级来设定用于限制解锁的功能限制状态,并且使得针对远距离操作与手动操作设定的上述功能限制状态不同;在自身车辆位置的治安不好(治安坏)的情况下,对门锁装置44发送限制信号,其中,该限制信号用于限制对右前门71以外的门进行解锁,在自身车辆位置的治安好(治安不坏)的情况下,对门锁装置44发送功能允许信号,其中,该功能允许信号用于允许对全部的门进行解锁。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包括了:当车辆后部座位以及副驾驶座位未被占用时,则闭锁后座车门并且不闭锁所述副驾驶车门。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副驾驶座上人且保证后座安全。
即,在本申请中,根据检测到的信息,当车辆后部座位以及副驾驶座位未被占用时,由于副驾驶座是最常被用于乘坐的位置,为了便于副驾驶座上人,保持副驾驶座对应的副驾驶车门不闭锁;由于相对于副驾驶座而言,驾驶员较难注意到后座发生的情况,为了防止后座物品的丢失,保持后座车门闭锁。而在对比文件1中,根据检测到的信息,当车辆处于治安不好的区域时,为了保证车内物品及乘员的安全,除了右前门(对比文件1是靠右行驶的情况,右前门即驾驶员车门)可解锁外,保持副驾驶车门、后座车门均闭锁。但对比文件1未考虑副驾驶座便利问题,未涉及也未公开“当车辆后部座位以及副驾驶座位未被占用时,则闭锁后座车门并且不闭锁所述副驾驶车门”的技术内容。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汽车儿童锁的控制系统(参见说明书第[0039]段、图1-2):控制器首先实时采集 CAN总线信号(包括碰撞信号、发动机转速信号、状态请求信号);然后,控制器判断采集到的CAN总线信号中是否包含碰撞信号和状态请求信号:若包含状态请求信号,控制器则向ECU反馈关于儿童锁的开关状态信息;若包含碰撞信号,控制器则驱动儿童锁自动解开,若不包含碰撞信号,控制器则判断发动机控制器的发动机转速信号对应的转速是否大于500转/分钟,若是,控制器同时对摄像机采集的车内图像进行人脸特征识别,当识别结果表明车内存在儿童, 控制器则驱动儿童锁自动锁上;若否,控制器根据锁开关的开关信号来驱动儿童锁解开或锁上(若锁开关为关状态,控制器根据其提供的关信号驱动儿童锁自动锁上;若锁开关为开状态,控制器根据其提供的开信号驱动儿童锁自动解开)
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其根据检测到的信息,对儿童锁进行自动上锁、解锁的操作;对比文件2未涉及也未公开“当车辆后部座位以及副驾驶座位未被占用时,则闭锁后座车门并且不闭锁所述副驾驶车门”的技术内容。
此外,未有证据证明上述“当车辆后部座位以及副驾驶座位未被占用时,则闭锁后座车门并且不闭锁所述副驾驶车门”是本申请的申请日以前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带来了在保持副驾驶座方便上人的同时确保后座安全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9也具备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10、11分别请求保护在具有多个车门的汽车中用于中央闭锁装置的控制设备、用于具有多个车门的汽车的中央闭锁装置,均为了实施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因此在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独立权利要求10、11也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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