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加工管支承板的钻孔作业台及利用其的管支承板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122
决定日:2019-06-17
委内编号:1F233077
优先权日:2014-01-16
申请(专利)号:201510024011.8
申请日:2015-01-16
复审请求人:斗山重工业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喻江霞
合议组组长:奚缨
参审员:梅海燕
国际分类号:B23B41/00(2006.01),;B23B35/00(2006.01),;B23Q11/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24011.8,名称为“用于加工管支承板的钻孔作业台及利用其的管支承板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斗山重工业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5年01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1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6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5年0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4段(即第1-9页)、说明书附图图1-10(即第1-7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1848718 U,公告日为2011年06月01日;
对比文件2:GB391723 A,公开日为1933年05月04日;
对比文件3:EP2620825 A1,公开日为2013年07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加工管支承板的钻孔作业台,作为用于加工构成核电站的一次系统的蒸汽发生器的管支承板的钻孔作业台,其特征在于,
包括板状的平板,所述平板以与被加工部件上将要进行传热管插入孔钻孔的位置形成对向的方式,形成钻头插入槽;
所述平板包括:安放部,其在上面朝上部突出,所述安放部的上面平坦地形成;
所述平板还包括边缘部,所述边缘部在向所述被加工部件的圆周方向的外侧相间隔的位置上形成;
所述平板形成有至少一个以上的冷却水排放孔,所述冷却水排放孔引导排放朝槽部流入的钻孔冷却水
所述平板还包括与所述冷却水排放孔的下端连通的冷却水合并孔,并且通过所述冷却水合并孔合并冷却水,从而朝平板的外侧排放;
所述平板在安放部的圆周方向上形成有仪表安装槽,所述仪表安装槽用于设置指示表;
槽部,其在钻头插入槽钻孔的同时,排放朝所述安放部的下侧供给的冷却水;
所述钻头插入槽包括开放部,所述开放部在上面一侧为了排放冷却水而开口;
所述冷却水排放孔的上端所开口的入口部朝向内侧形成为锥形,以便将钻孔冷却水向平板的内部引导。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加工管支承板的钻孔作业台,其特征在于,
所述安放部和槽部在上面形成有至少一个以上的钻头插入槽。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加工管支承板的钻孔作业台,其特征在于,
所述平板为提升平坦度,在槽部形成至少一个以上的支线孔,所述支线孔引导从被加工部件所连接的支线穿过。
4. 一种利用用于加工管支承板的钻孔作业台的管支承板制造方法,作为利用根据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3中任意一项的用于加工管支承板的钻孔作业台,从而制造构成核电站的一次系统的蒸汽发生器的管支承板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固定步骤,将所述被加工部件置于所述平板的安放部的上面后进行固定;以及
钻孔步骤,利用钻孔单元在所述被加工部件上进行传热管插入孔的钻孔。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利用用于加工管支承板的钻孔作业台的管支承板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固定步骤为了提升被加工部件的平坦度,通过所述支线孔,使从被加工部件所连接的支线穿过,从而固定被加工部件。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利用用于加工管支承板的钻孔作业台的管支承板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固定步骤在所述支线孔所形成的螺纹上结合装夹装置,从而固定被加工部件。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利用用于加工管支承板的钻孔作业台的管支撑板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钻孔步骤在所述仪表安装槽上设置指示表,从而感知所述被加工部件的位置变化,由此修正传热管插入孔的钻孔坐标。”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核电站蒸发器管子支撑板的钻孔夹具系统,其实质也是一种钻孔作业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槽部的作用为其在钻头插入槽钻孔的同时,排放朝安放部的下侧供给的冷却水;边缘部位于相间隔的位置上;2)设置钻头插入槽包括开放部,开放部在上面一侧为了排放冷却水而开口;平板形成有至少一个以上的冷却水排放孔,所述冷却水排放孔引导排放朝槽部流入的钻孔冷却水;所述平板还包括与所述冷却水排放孔的下端连通的冷却水合并孔,并且通过所述冷却水合并孔合并冷却水,从而朝平板的外侧排放;冷却水排放孔的上端所开口的入口部朝向内侧形成为锥形,以便将钻孔冷却水向平板的内部引导;3)所述平板在安放部的圆周方向上形成有仪表安装槽,所述仪表安装槽用于设置指示表。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涉及一种用于机械加工的液压驱动工作台的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3)被涉及一种工件加工定位系统的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利用用于加工管支承板的钻孔作业台的管支承板制造方法,作为利用根据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3中任意一项的用于加工管支承板的钻孔作业台,从而制造构成核电站的一次系统的蒸汽发生器的管支承板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方法中的具体步骤,而由于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用于加工管支承板的钻孔作业台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和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5-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9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该修改是在驳回决定依据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中将技术特征“安放部由若干个小的支撑面构成一个整体的支撑面,主要用于支撑被加工件”补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安放部是由若干个小的支撑面构成一个整体的支撑面,由多点支撑定位比采用平面支撑定位更加稳固,对比文件1中的定位座20呈圆周分布,只是用于加工圆形部件,且第一、第二辅助支撑防振装置40、42只能起到防振的作用,并不能用于安装支撑被加工部件。(2)对比文件3的仪表安装槽用于设置测斜仪,该结构只能用于普通机械上仪表的安装,而本申请的支撑板结构尺寸大,要求精度高,材质硬度高,其与普通机械中的工件加工定位系统要求完全不同,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1-3或现有技术中得到技术启示,更无法通过常规的手段与对比文件1-3结合而得到本申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辅助支撑防振装置40和多个第二辅助支撑防振装置42能够安装支撑被加工部件,其实质也是由多个支撑面形成一个整体的支撑面,从而形成一种多点支撑定位的结构,而其定位座20呈圆周分布,这是根据被加工部件的支撑需要进行设置的;(2)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所述平板在安放部的圆周方向上形成有仪表安装槽,所述仪表安装槽用于设置指示表”,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支撑板110设置仪表安装槽来安装指示表,也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该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本申请的支撑板结构尺寸大,要求精度高,材质硬度高,其与普通机械中的工件加工定位系统要求完全不同”,这一点并未使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有关仪表安装槽的结构与对比文件3有何不同,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7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边缘部位于相间隔的位置上;2)槽部在钻头插入槽钻孔的同时,排放朝安放部的下侧供给的冷却水;钻头插入槽包括开放部,开放部在上面一侧为了排放冷却水而开口;平板形成有至少一个以上的冷却水排放孔,所述冷却水排放孔引导排放朝槽部流入的钻孔冷却水;所述平板还包括与所述冷却水排放孔的下端连通的冷却水合并孔,并且通过所述冷却水合并孔合并冷却水,从而朝平板的外侧排放;冷却水排放孔的上端所开口的入口部朝向内侧形成为锥形,以便将钻孔冷却水向平板的内部引导;3)所述平板在安放部的圆周方向上形成有仪表安装槽,所述仪表安装槽用于设置指示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或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利用用于加工管支承板的钻孔作业台的管支承板制造方法,作为利用根据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3中任意一项的用于加工管支承板的钻孔作业台,从而制造构成核电站的一次系统的蒸汽发生器的管支承板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中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用于加工管支承板的钻孔作业台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上述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和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5-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辅助支撑防振装置40和多个第二辅助支撑防振装置42能够安装支撑被加工部件,其实质也是由多个支撑面形成一个整体的支撑面,从而形成一种多点支撑定位的结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可以实现本申请的安放部是由若干个小的支撑面构成一个整体的支撑面,并且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5]段记载:第一、第二辅助支撑防振装置40、42对核电站蒸发器管子支撑板2均能够起到支撑和防振的作用;而定位座20呈圆周分布,这是根据被加工部件的支撑需要进行设置的,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进行常规的选择。(2)首先,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所述平板在安放部的圆周方向上形成有仪表安装槽,所述仪表安装槽用于设置指示表”,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支撑板110设置仪表安装槽来安装指示表,也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该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本申请的支撑板结构尺寸大,要求精度高,材质硬度高,其与普通机械中的工件加工定位系统要求完全不同”,这一点并未使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有关仪表安装槽的结构与对比文件3有何不同;其次,关于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可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具体评述;最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发明仅仅是将对比文件1-3的某些已知的技术特征以及公知常识组合在一起,其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样的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综上,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其中,将技术特征“平板包括倾斜部,所述倾斜部朝边缘部向下方倾斜”补入权利要求1中。
复审请求人认为:(1)关于技术特征“平板包括倾斜部,所述倾斜部朝边缘部向下方倾斜”,其取得了“以便提高向槽部1OOb排放的大量的冷却水的排放效率,使引导至槽部1OOb的大量的冷却水不会向安放部1OOa逆流并排放,从而可引导钻孔冷却水的自然排放”,这一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且,对比文件1-3均未给出获得这一技术特征的启示。(2)本申请的安放部是由若干个小的支撑面构成一个整体的支撑面,由多点支撑定位比采用平面支撑定位更加稳固,对比文件1中的定位座20呈圆周分布,只是用于加工圆形部件,且第一、第二辅助支撑防振装置40、42只能起到防振的作用,并不能用于安装支撑被加工部件。复审请求人强调:合议组认为“安放部由若干个小的支撑面构成一个整体的支撑面,主要用于支撑被加工件”这一技术特征未记载在原权利要求1中,因而未予评述,但是复审请求人认为,“这一技术特征,实际是记载在本申请说明书中第[0047]-[0049]段中的技术效果,由若干个小的支撑面构成一个整体的支撑面的安放部,由于多点支撑定位比采用平面支撑定位更加稳固,这一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1中显然无法达到”。(3)对比文件3的仪表安装槽用于设置测斜仪,该结构只能用于普通机械上仪表的安装,而本申请的支撑板结构尺寸大,要求精度高,材质硬度高,其与普通机械中的工件加工定位系统要求完全不同,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5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平板包括倾斜部,所述倾斜部朝边缘部向下方倾斜”中“倾斜部”所指不清楚,导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如果复审请求人删除上述技术特征,那么本申请权利要求1-7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评述意见可以参照前次复审通知书的评述。并且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关于意见(1),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所加入的技术特征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关于意见(2),合议组在前次复审通知书中明确指出,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辅助支撑防振装置40和多个第二辅助支撑防振装置42能够安装支撑被加工部件,其实质也是由多个支撑面形成一个整体的支撑面,从而形成一种多点支撑定位的结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可以实现本申请的安放部是由若干个小的支撑面构成一个整体的支撑面,并且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5]段记载:第一、第二辅助支撑防振装置40、42对核电站蒸发器管子支撑板2均能够起到支撑和防振的作用,因此并不像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那样第一、第二辅助支撑防振装置只能起到防振的作用;而定位座20呈圆周分布,这是根据被加工部件的支撑需要进行设置的,对于加工不同形状的部件,定位座会根据不同的需要进行常规的选择布置方式,并且这种布置不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安放部由若干个小的支撑面构成一个整体的支撑面,主要用于支撑被加工件”这一技术特征在前次复审通知书中已经进行了评述,复审请求人认为所述特征未记载在原权利要求1中,因而合议组未予评述的观点不妥。关于意见(3),合议组在前次复审通知书中也已明确指出,这里再次强调,首先,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所述平板在安放部的圆周方向上形成有仪表安装槽,所述仪表安装槽用于设置指示表”,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支撑板110设置仪表安装槽来安装指示表,也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该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本申请的支撑板结构尺寸大,要求精度高,材质硬度高,其与普通机械中的工件加工定位系统要求完全不同”,这一点并未使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有关仪表安装槽的结构与对比文件3有何不同;其次,本申请中设置指示表的目的就是检测轴中心的偏离度,直角的偏离度等,而对比文件3设置斜测仪的目的也是检测偏离程度,因此不管在普通机床还是要求精度高的机床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设置的斜测仪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另外,为了检测偏离的程度而设置一个指示表,并将指示表安装在仪表安装槽内,这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最后,关于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已在前次复审通知书中对权利要求1的具体评述中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关于倾斜部,其设置在边缘部的一侧,并且所述倾斜部朝边缘部向下方倾斜。可见,倾斜部的设置位置已经清楚,其与冷却水合并孔142关系,因而也是清楚的。(2)根据对比文件1记载的内容,对比文件1 中的定位座20 呈圆周分布,只是用于加工圆形部件,且40、42 只能起到防振的作用,并不能用于安装支撑被加工部件。(3)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中如支撑板110 上形成有仪表安装槽,仪表安装槽用于设置测斜仪,该结构只能用于普通机械上仪表的安装。而且,对比文件3 与本申请所属技术领域不同,对比文件3 公开的工件加工定位系统只是普通机械中的加工定位系统,因此进一步证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有关仪表安装槽的结构与对比文件3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1-3或现有技术中得到技术启示,更无法通过常规的手段与对比文件1-3结合而得到本申请,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三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边缘部位于相间隔的位置上;2)槽部在钻头插入槽钻孔的同时,排放朝安放部的下侧供给的冷却水;钻头插入槽包括开放部,开放部在上面一侧为了排放冷却水而开口;平板形成有至少一个以上的冷却水排放孔,所述冷却水排放孔引导排放朝槽部流入的钻孔冷却水;所述平板包括倾斜部,所述倾斜部朝边缘部向下方倾斜,所述平板还包括与所述冷却水排放孔的下端连通的冷却水合并孔,并且通过所述冷却水合并孔合并冷却水,从而朝平板的外侧排放;冷却水排放孔的上端所开口的入口部朝向内侧形成为锥形,以便将钻孔冷却水向平板的内部引导;3)所述平板在安放部的圆周方向上形成有仪表安装槽,所述仪表安装槽用于设置指示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或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利用用于加工管支承板的钻孔作业台的管支承板制造方法,作为利用根据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3中任意一项的用于加工管支承板的钻孔作业台,从而制造构成核电站的一次系统的蒸汽发生器的管支承板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中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用于加工管支承板的钻孔作业台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上述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和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5-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关于意见(1),为了引导水的排放,或者为了提高水排放的效率,而在其相应位置设置一倾斜部,这是排放水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关于意见(2),虽然对比文件1的定位座20呈圆周分布,但是这仅仅是根据被加工部件的支撑需要进行设置的,对于加工不同形状的部件,定位座会根据不同的需要进行常规的选择布置方式,并且这种布置不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第一、第二辅助支撑防振装置40、42是否只能起到防振的作用,在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5]段中清楚地记载:第一、第二辅助支撑防振装置40、42对核电站蒸发器管子支撑板2均能够起到支撑和防振的作用,因此并不像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那样第一、第二辅助支撑防振装置只能起到防振的作用。关于意见(3),首先,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所述平板在安放部的圆周方向上形成有仪表安装槽,所述仪表安装槽用于设置指示表”,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支撑板110设置仪表安装槽来安装指示表,也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该技术特征;其次,本申请中设置指示表的目的就是检测轴中心的偏离度,直角的偏离度等,而对比文件3设置斜测仪的目的也是检测偏离程度,虽然对比文件3和本申请的技术领域不同,即对比文件3公开的普通机械中的加工定位系统,本申请是加工管支撑板专控作业台,其支撑板结构尺寸大,要求精度高,材质硬度高,但是不管在普通机床还是要求精度高的机床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均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设置的斜测仪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另外,为了检测偏离的程度而设置一个指示表,并将指示表安装在仪表安装槽内,这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综上,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3以及上述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该修改是在2018年09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中,将说明书中的技术内容“仪表安装槽的特征在于,以放射形形成多个”、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平板为提升平坦度,在槽部形成至少一个以上的支线孔,所述支线孔引导从被加工部件所连接的支线穿过”以及说明书中的技术内容“支线孔的特征在于,在内侧面形成有螺纹,以便结合装夹装置,从而固定被加工件”补入权利要求1中;将说明书中的技术内容“所述钻头插入槽的中心和钻孔单元的钻头的旋转中心保持一致”以及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4中,同时删除权利要求3、5-7,并将权利要求书的序号以及引用关系作适应性修改。
2019年05月24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加工管支承板的钻孔作业台,作为用于加工构成核电站的一次系统的蒸汽发生器的管支承板的钻孔作业台,其特征在于,
包括板状的平板,所述平板以与被加工部件上将要进行传热管插入孔钻孔的位置形成对向的方式,形成钻头插入槽;
所述平板包括:安放部,其在上面朝上部突出,所述安放部的上面平坦地形成,安放部由若干个小的支撑面构成一个整体的支撑面,主要用于支撑倍加工件;
所述平板还包括边缘部,所述边缘部在向所述被加工部件的圆周方向的外侧相间隔的位置上形成;
所述平板形成有至少一个以上的冷却水排放孔,所述冷却水排放孔引导排放朝槽部流入的钻孔冷却水
所述平板还包括与所述冷却水排放孔的下端连通的冷却水合并孔,并且通过所述冷却水合并孔合并冷却水,从而朝平板的外侧排放;
所述平板在安放部的圆周方向上形成有仪表安装槽,所述仪表安装槽用于设置指示表,仪表安装槽的特征在于,以放射形形成多个;
槽部,其在钻头插入槽钻孔的同时,排放朝所述安放部的下侧供给的冷却水;
所述钻头插入槽包括开放部,所述开放部在上面一侧为了排放冷却水而开口;
所述冷却水排放孔的上端所开口的入口部朝向内侧形成为锥形,以便将钻孔冷却水向平板的内部引导;
平板包括倾斜部,所述倾斜部朝边缘部向下方倾斜;
所述平板为提升平坦度,在槽部形成至少一个以上的支线孔,所述支线孔引导从被加工部件所连接的支线穿过;
支线孔的特征在于,在内侧面形成有螺纹,以便结合装夹装置,从而固定被加工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加工管支承板的钻孔作业台,其特征在于,
所述安放部和槽部在上面形成有至少一个以上的钻头插入槽。
3.一种利用用于加工管支承板的钻孔作业台的管支承板制造方法,作为利用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用于加工管支承板的钻孔作业台,从而制造构成核电站的一次系统的蒸汽发生器的管支承板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固定步骤,将所述被加工部件置于所述平板的安放部的上面后进行固定;
所述固定步骤为了提升被加工部件的平坦度,通过所述支线孔,使从被加工部件所连接的支线穿过,从而固定被加工部件;
所述固定步骤在所述支线孔所形成的螺纹上结合装夹装置,从而固定被加工部件;以及
钻孔步骤,利用钻孔单元在所述被加工部件上进行传热管插入孔的钻孔;
所述钻头插入槽的中心和钻孔单元的钻头的旋转中心保持一致;
所述钻孔步骤在所述仪表安装槽上设置指示表,从而感知所述被加工部件的位置变化,由此修正传热管插入孔的钻孔坐标。”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排放口和倾斜部的设置,并没有给出改进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也没有相应的技术效果。同时对比文件2只能在侧部排放冷却水,并没有本申请应对大量冷却水排放的优势。2)对比文件3和本申请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3只能用于普通机械上仪表的安装,而本申请涉及核电站的平板钻孔作业平台,是用于核电站上传热管的插入孔,其支撑板的结构尺寸大,要求精度高,材质的硬度也很高,设施大,其与普通机械中的工件加工定位系统要求是完全不相同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5年0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针对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5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权利要求书中关于倾斜部的设置位置以及与冷却水合并孔关系是清楚的理由。经过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2018年09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加工管支承板的钻孔作业台。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核电站蒸发器管子支撑板的钻孔夹具系统,其实质也是一种作为用于加工构成核电站的一次系统的蒸汽发生器的管支承板的钻孔作业台,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 [0034]、[0035] 、[0037]段及附图1、3a、4b):其包括板状的底座10和安装在底座10上的定位座20以及第一、第二辅助支撑防振装置40、42,定位座20以及第一、第二辅助支撑防振装置40、42组成整体(相当于本申请的安放部),在上面朝上部突出,定位座20以及第一、第二辅助支撑防振装置40、42的上面平坦地形成,并且第一辅助支撑防振装置40和多个第二辅助支撑防振装置42能够安装支撑被加工部件,其实质也是由多个支撑面形成一个整体的支撑面,从而形成一种多点支撑定位的结构(相当于安放部由若干个小的支撑面构成一个整体的支撑面,主要用于支撑被加工件);底座10上不被核电站蒸发器管子支撑板2覆盖的部分(即本申请的边缘部),该部分在向核电站蒸发器管子支撑板2(即本申请的被加工部件)的圆周方向的外侧形成;第二辅助支撑防振装置42(即平板的一部分)以与核电站蒸发器管子支撑板2上将要进行流水孔和多叶孔(相当于本申请的传热管插入孔)钻孔的位置形成对向的方式,形成孔口400(即本申请的钻头插入槽);夹紧件30穿过核电站蒸发器管子支撑板上相应的拉杆孔200装配在各自对应的定位座20中,从而实现对核电站蒸发器管子支撑板2的夹紧作用,防止其在钻孔期间的运动,钻孔夹具系统的夹紧装置包括夹紧件30和与其配合的定位座20,夹紧件30为螺栓,也就是说,底座10的定位座20上设置有螺纹孔(相当于本申请的支线孔,其内侧面形成有螺纹,以便结合装夹装置,从而固定被加工件),螺纹孔引导从核电站蒸发器管子支撑板2所连接的螺栓30(相当于本申请的支线)穿过。
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包括板状的平板,钻头插入槽以与被加工部件上将要进行传热管插入孔钻孔的位置对向的方式形成在所述平板;平板包括槽部,槽部在钻头插入槽钻孔的同时,排放朝安放部的下侧供给的冷却水;钻头插入槽包括开放部,开放部在上面一侧为了排放冷却水而开口;平板形成有至少一个以上的冷却水排放孔,所述冷却水排放孔引导排放朝槽部流入的钻孔冷却水;所述平板包括倾斜部,所述倾斜部朝边缘部向下方倾斜,所述平板还包括与所述冷却水排放孔的下端连通的冷却水合并孔,并且通过所述冷却水合并孔合并冷却水,从而朝平板的外侧排放;冷却水排放孔的上端所开口的入口部朝向内侧形成为锥形,以便将钻孔冷却水向平板的内部引导;2)所述平板在安放部的圆周方向上形成有仪表安装槽,所述仪表安装槽用于设置指示表,仪表安装槽的特征在于,以放射形形成多个;3)边缘部位于相间隔的位置上,支线孔设置在槽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钻孔步骤通过大面积接触来支撑被加工部件的荷重,从而使被加工部件的平坦度保持在一定标准以上,并且能够稳定地排放大量的冷却水。由于本申请背景技术中揭示的现有技术用于加工管支承板的钻孔支撑台设置在被加工部件和设备作业台之间后进行使用,但是所述钻孔支撑台形成为条形态,位于被加工部件的下面,从而对垂直荷重进行局部地支撑,因此存在由于钻孔的应力导致被加工部件整体弯曲或扭曲的问题。对比文件1就属于本申请背景技术中揭示的现有技术这种情况;而本申请提供的用于加工管支承板的钻孔作业台正是克服这种缺陷,通过板状的平板进行支撑,即通过大面积接触来支撑被加工部件的荷重,克服了本申请背景技术中揭示的现有技术中对垂直荷重进行局部地支撑而导致的被加工部件整体弯曲或扭曲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保持被加工部件的平坦度,从而可进行正确加工及加工误差最小化,同时由于平板包括倾斜部,以便提高向槽部排放的大量的冷却水的排放效率,使引导至槽部的大量的冷却水不会向安放部逆流并排放,从而可引导钻孔冷却水的自然排放。其次,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平板为“板状的平板”,其上形成有钻头插入槽,平板还包括:安放部、边缘部、冷却水排放孔、冷却水合并孔、槽部、倾斜部等多部分共同构成,而对比文件1中的底座10和定位座20以及第一、第二辅助支撑防振装置40、42构成的整体不能代表本申请的板状的平板组成,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底座10和定位座20以及第一、第二辅助支撑防振装置40、42构成的整体实际上类似于本申请背景技术中强调的条状支撑,因此同样存在本申请背景技术中所记载的由于钻孔的应力导致被加工部件整体弯曲或扭曲的问题。另外对比文件1中的底座10 上除去定位座20以及第一、第二辅助支撑防振装置40、42的部分也不相当于本申请的槽部,因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槽部具有在钻头插入槽钻孔的同时,排放朝安放部的下侧供给的冷却水的功能,而对比文件1不涉及到排放冷却水,因此不具备本申请所述的槽部,排放口等与冷却水排放有关的部件,因此也不能取得引导钻孔冷却水的自然排放的技术效果。
经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机械加工的液压驱动工作台,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4行-79行及附图1、2):工作台1(相当于本申请的平板)上形成至少一个以上的冷却水排放孔13,冷却水排放孔13引导排放朝槽部14流入的冷却水;工作台1包括与冷却水排放孔13的下端连通的空腔12(相当于本申请的冷却水合并孔),并且通过空腔12合并冷却水,从而朝工作台1的外侧排放。
由对比文件2的上述内容可知,首先,对比文件2仅仅是常规的冷却水排放方式,并且只能在侧部排放冷却水,而本申请中,排放冷却水的设置是在钻头插入槽之下,在钻头钻入时,钻孔冷却水能够通过钻头插入槽和开放部同时进行排放,也就是说,钻头插入槽的开放部成为钻孔冷却水的流路,即使在冷却水的量相对增加的情况下也能增大排放效果,从而能够相对有效率地进行排放,因此对比文件2并没有本申请应对大量冷却水排放的优势;其次,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中“冷却水排放孔的上端所开口的入口部朝向内侧形成为锥形,以便将钻孔冷却水向平板的内部引导”的技术特征,而本申请采用上述技术特征,在排放冷却水时,排放口的设置能直接影响排放的冷却水顺利排放不会积聚溢流出平台;最后,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中“平板包括倾斜部,所述倾斜部朝边缘部向下方倾斜”的技术特征,而本申请采用上述技术特征,能够进一步提高向槽部排放的大量的冷却水的排放效率,使引导至槽部的大量的冷却水不会向安放部逆流并排放,从而可引导钻孔冷却水的自然排放。最后,对比文件2用于机械加工的液压驱动工作台的结构构造,本申请用于加工管支承板钻孔作业台,本申请中的加工管支承板钻孔作业台是用于核电站上传热管的插入孔,其支撑板的结构尺寸大,要求精度高,材质的硬度也很高,因此与普通机械中的液压驱动工作台的要求是完全不相同的。并且,由于在对比文件1没有设置槽部、排放口、倾斜部以及没有记载任何设置冷却水排放的情况下,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将常规的冷却水排放方式进行相应的改进以应用于对比文件1这种结构的用于核电站蒸发器管子支撑板的钻孔夹具系统,因此也没有产生相应的技术效果。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根本没有提及,也更没有启示对其进行改进;对比文件2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中 “冷却水排放孔的上端所开口的入口部朝向内侧形成为锥形,以便将钻孔冷却水向平板的内部引导”以及“平板包括倾斜部,所述倾斜部朝边缘部向下方倾斜”的技术特征,并且也没有给出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的任何技术启示。
经查,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工件加工定位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8]-[0033]段及附图5):支撑板110(相当于本申请的平板)上形成有仪表安装槽,仪表安装槽用于设置测斜仪122(相当于本申请的指示表)。
从对比文件3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只能用于普通机械上仪表的安装,其公开的工件加工定位系统只是普通机械中的加工定位系统,而本申请涉及核电站的平板钻孔作业平台,是用于核电站上传热管的插入孔,其支撑板的结构尺寸大,要求精度高,材质的硬度也很高,设施大,其与普通机械中的工件加工定位系统要求是完全不相同的,因此对比文件3和本申请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而本申请中,在安放部的周向放射性的设置多个安装槽,便于施工者在各个方向上能对施工作业通过指示表进行监控,能够有效地测量被加工部件的整体平坦度,从而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中的“使被加工部件的平坦度保持在一定标准以上”。因此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必然不同,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3中得到技术启示,将其区别技术特征2)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而得到本申请。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3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也没有给出可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的任何技术启示,同时对比文件1-3也没有相互结合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的任何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即便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也无法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通过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本申请获得了“在一定程度上保持被加工部件的平坦度,从而可进行正确加工及加工误差最小化”,以及“提高向槽部排放的大量的冷却水的排放效率,使引导至槽部的大量的冷却水不会向安放部逆流并排放,从而可引导钻孔冷却水的自然排放”的有益效果(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3],[0034],[0057],[0068],[0070]段)。因此,相对于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利用用于加工管支承板的钻孔作业台的管支承板制造方法,作为利用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用于加工管支承板的钻孔作业台,从而制造构成核电站的一次系统的蒸汽发生器的管支承板的方法。由上面分析可知,在权利要求1和2的用于加工管支承板的钻孔作业台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的利用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用于加工管支承板的钻孔作业台进行管支承板的制造方法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因此,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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