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拌和机下置式配料仓的安装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235
决定日:2019-06-17
委内编号:1F2702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26153.7
申请日:2016-04-13
复审请求人: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亮谊
合议组组长:李文静
参审员:姚丽华
国际分类号:E01C19/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上述区别特征并未被其他现有技术所公开,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26153.7,发明名称为“一种拌和机下置式配料仓的安装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4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8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03600420A,公开日为2014年2月26日;对比文件2:《中国小百科全书V技术科学》,于光远,第478-479页,团结出版社,公开日为1994年12月31日;对比文件3:CN201432999Y,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3月31日。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14段,以及其于2016年7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6。
驳回决定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①地下配料仓的安装施工步骤及输送带长度能输送至拌和机、②堆料仓以及堆料仓隔墙的设置。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保证地下仓库结构稳定以及方便堆料、卸料和配料输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地下库室,并披露了地下库室的明挖法为从地表开挖沟壑或坑基,衬砌后再用土石回填的地下建筑施工方法,常用的衬砌材料有砖、石、混凝土等,常用的衬砌端面形状有圆形、椭圆形、矩形等,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解决了保证地下仓库结构稳定的技术问题,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而基坑形状、高度,具体衬砌方法以及配料仓预留口、输送带长度均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堆场散装物料输送、装载系统,并披露了三个堆场散装物料一条线排开,每个堆场下面安装有一个圆盘振动料斗,相邻堆料场中间具有隔墙,每个配料仓对应一个堆料仓,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解决了便于堆料、卸料和配料输送的技术问题,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而对于堆料仓隔墙的构建施工方法以及结构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拌和机下置式配料仓的安装方法,包括下述步骤:
(1)安装前先将现场下挖成矩形坑(5),高度根据配料仓尺寸(4)而定,然后浇筑片石混凝土墙身(9)和钢筋混凝土盖板(10),底部进行混凝土硬化;
(2)浇筑盖板时根据单个配料仓(4)外口尺寸预留配料仓预留口(11),两个配料仓(4)的距离根据堆料仓(12)的距离来定;
(3)在配料仓下面设置输送带(6),长度能使集料输送至拌和机(7)中;
(4)堆料仓隔墙(1)砌筑直接将每个仓隔断,单个配料仓(4)下置于堆料仓(12)端头,配料仓(4)背面砌筑背墙(8),形成一个堆料仓(12)对应一个配料仓(4)。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拌和机下置式配料仓的安装方法,其中:堆料仓和配料仓上方搭建采钢棚进行整体覆盖,整个堆料仓形成三面封闭。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拌和机下置式配料仓的安装方法,其中:整个矩形坑(5)类似于一道箱式涵洞。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拌和机下置式配料仓的安装方法,其中:配料仓(4)安装好后成一个四角“V”形漏斗。”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配料仓处于地面以下,仓口与地面持平,通过平地推料避免现有技术中机械带负荷爬坡喂料所导致的喂料效率低、成本高、操作安全性低等问题。对比文件1公开的“配料仓”由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构成,在对配料仓进料时,需借助倾斜布置的第一输送机构,也即配料仓的地上部分具有一定高度,可见其与本申请配料仓的设置方式明显不同。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降低进料成本的同时提高进料效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地下仓库及其建造方法,用于物料储备,与权利要求1中矩形坑的作用及要求明显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没有动机将其作为配料仓的安装基础的同时提供物料输送通道。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堆场散装物料输送、装载系统,其皮带传送机构贯穿整个地下空间并且连续不间断,也即对比文件3中的整个地下空间均为配料仓,其与权利要求1中每个配料仓独立设置并不相同,且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采用的技术手段均不相同,其无法给出相关技术启示。由此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并非是显而易见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1月24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下置式配料仓是指料斗、输送皮带均设置于地下,地面以上用于堆料和向下置式配料仓落料,对比文件1配料仓地上部分用于向配料仓地下部分落料,并通过配料仓下部分的配料斗和水平皮带进行向拌和机的输送,故对比文件1中同时具有料斗和输送带的配料仓下部分相当于本申请的“配料仓”,而配料仓地面以上部分则相当于本申请的“堆料仓”,即两者的区别在于堆料仓构建存在差异。基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设置设于地面以下的配料仓结构,其属于一种地下仓库结构,对比文件2则公开了用于施工地下仓库的施工方法(包括挖坑、砌筑),且挖坑步骤同样是为仓库提供安装基础,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相关技术启示。至于仓库内是否设置输送带则是与具体仓库的用途有关,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其已经公开了下置式配料仓内设置输送带。对于隔断而言,权利要求1中断开、不连续的仓是指堆料仓,由于每个断开的配料仓端部均设置有预留口,每个预留口下部对应的空间即为与上部堆料仓相应的配料仓,故下部各个配料仓之间是否也设置隔墙隔断则是根据需要而能够作出的常规设计;且由于输送带设置在配料仓下面,根据输送带的输送原理和物料输送需要,其必然是要贯穿每个堆料仓下部的配料仓,进而才能将各仓的物料输送至拌合装置内,也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毫无意义地确定本申请中,无论各配料仓是否独立设置,其间必然连通,输送带才能依次经过各配料仓的。基于上述理由,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14段,以及其于2016年7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6。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上述区别特征并未被其他现有技术所公开,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拌和机下置式配料仓的安装方法,其安装方法包括根据配料仓尺寸现场下挖矩形坑并进行浇筑、浇筑盖板根据相邻堆料仓距离预留预留口、设置能够连接到拌和机的输送带以及砌筑具有隔断的、且端头与下置式配料仓一一配合的堆料仓。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上料系统及搅拌站(参见说明书第2-17、44-52段,附图1-2):该自动上料系统至少包括上料仓(相当于堆料仓)、第一输送机构、配料仓、第二输送机构、第三输送机构以及搅拌站;上料仓与配料仓间隔设置,倾斜布置的第一输送机构的第一端位于上料仓底部的卸料门的下方,第二端位于配料仓的开口的上方;配料仓下部分设置有配料斗,配料斗的底部形成有配料仓的出料口;配料仓的数目为多个;自动上料系统还包括第二输送机构和行走导轨,行走导轨设置于多个配料仓的上方,第二输送机构可移动地设置于行走导轨上,第二输送机构的输料部位于第一输送机构第二端的下方;搅拌站包括搅拌主楼、粉料罐和第三输送机构,粉料罐设置于搅拌主楼的至少一侧,倾斜布置的第三输送机构的第一端连接于搅拌主楼,第二端位于配料仓底部的出料门的下方,且第三输送机构可采用皮带输送装置(具体参见说明书第51段最后两行,其相当于在配料仓下面设置输送带,长度能使集料输送至拌和机中)。同时,根据附图1能够确定,配料仓的仓体位于地面以上,而配料仓出料的配料斗位于地面以下,故其为半下置式配料仓。
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为下置式配料仓的安装方法,其方法包括如下步骤,(1)安装前先将现场下挖成矩形坑,高度根据配料仓尺寸而定,然后浇筑片石混凝土墙身和钢筋混凝土盖板,底部进行混凝土硬化;(2)浇筑盖板时根据单个配料仓外口尺寸预留配料仓预留口,两个配料仓的距离根据堆料仓的距离来定;(3)在配料仓下面设置输送带,长度能使集料输送至拌和机中;(4)堆料仓隔墙砌筑直接将每个仓隔断,单个配料仓下置于堆料仓端头,配料仓背面砌筑背墙,形成一个堆料仓对应一个配料仓。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地下库室(参见第478-479页),并披露了地下库室的明挖法为从地表开挖沟壑或坑基,衬砌后再用土石回填的地下建筑施工方法,而常用的衬砌材料有砖、石、混凝土等,常用的衬砌端面形状有圆形、椭圆形、矩形等。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堆场散装物料输送、装载系统(参见附图1-3),并披露了三个堆场散装物料一条线排开,每个堆场下面安装有一个圆盘振动料斗,相邻堆料场中间具有隔墙,每个配料仓对应一个堆料仓。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地下配料仓的安装施工步骤及输送带长度能输送至拌和机、②堆料仓以及堆料仓隔墙的设置,也即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配料仓为下置式配料仓。同时,对比文件2给出了开挖坑基并衬砌后用土石回填以保证地下仓库结构稳定的技术启示,而基坑形状、高度,具体衬砌方法以及配料仓预留口、输送带长度均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相邻堆料场中间设置隔墙,每个配料仓对应一个堆料仓以便于堆料、卸料和配料输送的技术启示,而对于堆料仓隔墙的构建施工方法以及结构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基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前置审查意见则认为:对比文件1根据附图能够确定,其配料仓位于地面以上的部分用于向配料仓位于地面以下的部分落料,也即从功能和作用上而言,对比文件1中同时具有料斗和输送带的配料仓下部分相当于本申请的配料仓,其地面以上部分相当于本申请的堆料仓,可见其区别仅在于堆料仓的构建。对比文件2公开的挖坑步骤同样为仓库提供安装基础,至于其内是否设置输送带与具体仓库的通途有关,故其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申请涉及的拌和机下置式配料仓的安装方法,是基于现有技术中配料机、传输机和拌和机均设在同一水平面,造成设备费用高、油料消耗大、作业缝隙漏料导致输送带被卡等技术问题,而提出将配料仓设置在地下形成下置式配料仓,同时将堆料仓设置在地面,且每一个堆料仓对应一个下置式配料仓,从而配料仓仓口与地面持平,装载机平地推料以避免上述问题。①根据对比文件1进一步记载的“在工作过程中,配料仓中的砂石料在计量后经砂石料输送装置到达搅拌主楼的待料斗中,各粉态物料经相应的粉料输送装置到达搅拌主楼的系统中,各原料准备妥当后,经搅拌主楼的搅拌机混合搅拌,即可形成混凝土成品”以及“第三输送机构倾斜布置,其第一端连接于搅拌主楼,第三输送机构的第二端位于配料仓底部的出料门的下方”,可确定其配料仓为整体结构,用于计量不同的配料并通过第三输送机构分别输送至搅拌主楼进行混合;同时根据对比文件1的附图能够确定,其配料仓分为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两部分,在对配料仓进料时,需借助倾斜布置的第一输送机构连通上料仓的地下部分和配料仓的地上部分,其配料仓的地上部分具有一定高度。而根据权利要求1限定的挖坑浇筑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其配料仓整体处于地面以下,仓口预留口与地面持平。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披露的配料仓与本申请配料仓的设置并不相同。②对比文件1针对现有技术中配料仓上料需要通过装载机实现,但装载机存在耗能较大、噪声过大且粉尘飞扬等技术问题,而提出利用控制单元根据配料仓中的料位决定上料仓是否向配料仓自动输送砂石料,从而减少装载机在上料过程中的使用次数以避免上述问题,可见连通上料仓地下部分与配料仓地上部分的第一输送机构是实现其自动上料的必要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省略上述第一输送机构,将上料仓挪至配料仓顶部,并采用装载机通过人工推料的方式进行送料。③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挖坑浇筑过程与配料仓、堆料仓紧密相关,例如其矩形坑的尺寸根据配料仓尺寸而定、盖板预留口的尺寸根据堆料仓而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地下仓库的明挖方法,该方法仅给出了常规地下仓库如何挖坑浇筑成型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位于下置式配料仓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上述方法应用于在地下设置有不间断输送带,且各尺寸与配料仓、堆料仓均密切相关的下置式配料仓的挖坑浇筑过程,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限定的配料仓构建过程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④对比文件3公开的隔墙结构虽然实现了物料分隔,但其并未公开堆料仓的构建过程和设置方式。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了单个配料仓下置于堆料仓的端头,基于上述设置方式,操作者能够采用装载机平地操作,直接将物料推送至配料仓。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堆料场与配料仓一一对应,但对其堆料场与配料仓为一个整体结构,物料堆积在配料仓的上部,通过阀门的开闭实现物料下降。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改进堆料场与配料仓的位置关系以实现装载机平地推料。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具有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并且该技术方案具有人工清理便捷、装载机无需大负荷作业、油耗低、安全风险低等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目前的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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