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通信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移动通信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755
决定日:2019-06-17
委内编号:1F270169
优先权日:2009-06-19,2010-04-02
申请(专利)号:201510237084.5
申请日:2010-06-15
复审请求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俞燕浓
合议组组长:于洪蕊
参审员:丁玲
国际分类号:H04L5/00,H04W72/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37084.5,名称为“移动通信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0年06月15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09年06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对比文件1为:“Carrier aggregation in LTE-Advanced”(Ericsson,TSG-RAN WG1 #53bis,Warsaw,Poland,R1-082468),公开日为2008年06月24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于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05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59段(即第1-64页),说明书附图第1-3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移动通信系统,使用集合了多个部分载波的集合载波,在与所述集合载波相对应的移动终端和基站之间进行无线通信,所述移动通信系统的特征在于,
当在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基站之间发送信息或者接收信息的情况下,从所述基站向所述移动终端、或者从所述移动终端向所述基站发送所述信息表示与多个所述部分载波之中任一个部分载波相关的信息的与部分载波频率相对应的分量标识符。
2. 一种基站,使用集合了多个部分载波的集合载波,在该基站和与所述集合载波相对应的移动终端之间进行无线通信,所述基站的特征在于,
当在所述基站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发送信息或者接收信息的情况下,所述基站向所述移动终端发送、或者从所述移动终端接收所述信息表示与多个所述部分载波之中任一个部分载波相关的信息的与部分载波频率相对应的分量标识符。
3. 一种使用集合了多个部分载波的集合载波,与基站之间进行无线通信的、与所述集合载波相对应的移动终端,所述移动终端的特征在于,
当在与所述基站之间发送信息或者接收信息的情况下,向所述基站发送、或者从所述基站接收所述信息表示与多个所述部分载波之中任一个部分载波相关的信息的与部分载波频率相对应的分量标识符。”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从所述基站向所述移动终端、或者从所述移动终端向所述基站发送所述信息”修改为“使用RRC消息从所述基站向所述移动终端、或者使用RRC消息从所述移动终端向所述基站发送所述信息”,将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基站向所述移动终端发送、或者从所述移动终端接收所述信息”修改为“所述基站使用RRC消息向所述移动终端发送、或者使用RRC消息从所述移动终端接收所述信息”,将权利要求3中的“向所述基站发送、或者从所述基站接收所述信息”修改为“使用RRC消息向所述基站发送、或者使用RRC消息从所述基站接收所述信息”。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中限定了“使用RRC消息”来发送或接收“所述信息表示与多个所述部分载波之中任一个部分载波相关的信息的与部分载波频率相对应的分量标识符”这一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PDCCH的DCI中包含有“分量载波编号”,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很难想到“使用RRC消息”来发送“分量载波标识符”。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移动通信系统,使用集合了多个部分载波的集合载波,在与所述集合载波相对应的移动终端和基站之间进行无线通信,所述移动通信系统的特征在于,
当在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基站之间发送信息或者接收信息的情况下,使用RRC消息从所述基站向所述移动终端、或者使用RRC消息从所述移动终端向所述基站发送所述信息表示与多个所述部分载波之中任一个部分载波相关的信息的与部分载波频率相对应的分量标识符。
2. 一种基站,使用集合了多个部分载波的集合载波,在该基站和与所述集合载波相对应的移动终端之间进行无线通信,所述基站的特征在于,
当在所述基站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发送信息或者接收信息的情况下,所述基站使用RRC消息向所述移动终端发送、或者使用RRC消息从所述移动终端接收所述信息表示与多个所述部分载波之中任一个部分载波相关的信息的与部分载波频率相对应的分量标识符。
3. 一种使用集合了多个部分载波的集合载波,与基站之间进行无线通信的、与所述集合载波相对应的移动终端,所述移动终端的特征在于,
当在与所述基站之间发送信息或者接收信息的情况下,使用RRC消息向所述基站发送、或者使用RRC消息从所述基站接收所述信息表示与多个所述部分载波之中任一个部分载波相关的信息的与部分载波频率相对应的分量标识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均为对比文件1。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于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05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4页,说明书附图第1-3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无论是DCI信息,还是RRC信息,都是可以用来传输控制信息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使用DCI信息传输成员载波编号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具有同样传输控制信息的RRC信令,使其替代DCI传输成员载波编号,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当在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基站之间发送信息或者接收信息的情况下,使用RRC消息从所述基站向所述移动终端、或者使用RRC消息从所述移动终端向所述基站发送所述信息表示与多个所述部分载波之中任一个部分载波相关的信息的与部分载波频率相对应的分量标识符”修改为“在从所述移动终端向所述基站发送测定信息的情况下,使用RRC消息从所述移动终端向所述基站发送所述测定信息表示与多个所述部分载波之中任一个部分载波相关的测定信息的部分载波标识符”,将权利要求2中的“当在所述基站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发送信息或者接收信息的情况下,所述基站使用RRC消息向所述移动终端发送、或者使用RRC消息从所述移动终端接收所述信息表示与多个所述部分载波之中任一个部分载波相关的信息的与部分载波频率相对应的分量标识符”修改为“在从所述移动终端发送测定信息的情况下,使用RRC消息从所述移动终端接收所述测定信息表示与多个所述部分载波之中任一个部分载波相关的测定信息的部分载波标识符”,将权利要求3中的“当在与所述基站之间发送信息或者接收信息的情况下,使用RRC消息向所述基站发送、或者使用RRC消息从所述基站接收所述信息表示与多个所述部分载波之中任一个部分载波相关的信息的与部分载波频率相对应的分量标识符”修改为“在向所述基站发送测定信息的情况下,使用RRC消息向所述基站发送所述测定信息表示与多个所述部分载波之中任一个部分载波相关的测定信息的部分载波标识符”。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使用RRC消息从所述移动终端向所述基站发送所述测定信息表示与多个所述部分载波之中任一个部分载波相关的测定信息的部分载波标识符”、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使用RRC消息从所述移动终端接收所述测定信息表示与多个所述部分载波之中任一个部分载波相关的测定信息的部分载波标识符”以及权利要求3中的特征“使用RRC消息向所述基站发送所述测定信息表示与多个所述部分载波之中任一个部分载波相关的测定信息的部分载波标识符”,也没有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移动通信系统,使用集合了多个部分载波的集合载波,在与所述集合载波相对应的移动终端和基站之间进行无线通信,所述移动通信系统的特征在于,
在从所述移动终端向所述基站发送测定信息的情况下,使用RRC消息从所述移动终端向所述基站发送所述测定信息表示与多个所述部分载波之中任一个部分载波相关的测定信息的部分载波标识符。
2. 一种基站,使用集合了多个部分载波的集合载波,在该基站和与所述集合载波相对应的移动终端之间进行无线通信,所述基站的特征在于,
在从所述移动终端发送测定信息的情况下,使用RRC消息从所述移动终端接收所述测定信息表示与多个所述部分载波之中任一个部分载波相关的测定信息的部分载波标识符。
3. 一种使用集合了多个部分载波的集合载波,与基站之间进行无线通信的、与所述集合载波相对应的移动终端,所述移动终端的特征在于,
在向所述基站发送测定信息的情况下,使用RRC消息向所述基站发送所述测定信息表示与多个所述部分载波之中任一个部分载波相关的测定信息的部分载波标识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
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于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05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4页,说明书附图第1-3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arrier aggregation in LTE-Advanced”,(Ericsson,TSG-RAN WG1 #53bis,Warsaw,Poland,R1-082468)公开日为2008年06月24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移动通信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LTE-A系统中的载波聚合,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第2-4节):通过载波聚合实现超过20MHz带宽,在那里多个成员载波被聚合达到LTE-A系统的期望带宽(相当于移动通信系统,使用集合了多个部分载波的集合载波),一个LTE-A终端能同时接入多个成员载波,在载波聚合的框架中,在下行链路和上行链路中不同数量的成员载波可以被聚合;使用载波聚合,在某些点的单个数据流被分到不同的成员载波,从MAC层的角度,预见的方案 A为成员载波上数据流的聚合在MAC层完成,方案A的特性包括每个成员载波一个传输块(空间复用下两个传输块);与下行链路数据传输相关的下行链路控制信号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实现,控制信号的一种结构是PDCCH与PDSCH相比,会在不同的成员载波上,多个PDCCH、每个成员载波的调度对应一个PDCCH,需要新的下行链路控制信息DCI,基于Rel-8结构但附加上“成员载波编号”(相当于载波标识符),扩展的DCI格式带有明确地指示,指示DCI涉及哪个相关的成员载波(相当于在从基站向移动终端发送信息的情况下,使用DCI消息从所述基站向所述移动终端发送所述信息表示与多个所述部分载波之中任一个部分载波相关的信息的部分载波标识符)。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使用RRC消息从移动终端向基站发送测定信息,对比文件1使用DCI消息从基站向移动终端发送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上行通信中通知成员载波的测定信息。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RRC是无线资源控制,其与对比文件1中的DCI类似,都可以传输成员载波信息,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DCI传输成员载波信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使用RRC传输成员载波信息,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载波聚合的框架中,在下行链路和上行链路中不同数量的成员载波可以被聚合”,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上下行都可以使用载波聚合,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下行链路中通知成员载波信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上行链路中也可以采用相应的通知方式通知成员载波信息,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最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把信息具体限定为测定信息仅仅是对信息的类型进行了限定,这种限定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基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LTE-A系统中的载波聚合,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第2-4节):通过载波聚合实现超过20MHz带宽,在那里多个成员载波被聚合达到LTE-A系统的期望带宽(相当于使用集合了多个部分载波的集合载波),一个LTE-A终端能同时接入多个成员载波(隐含公开了在基站和与所述集合载波相对应的移动终端之间进行无线通信),在载波聚合的框架中,在下行链路和上行链路中不同数量的成员载波可以被聚合;使用载波聚合,在某些点的单个数据流被分到不同的成员载波,从MAC层的角度,预见的方案 A为成员载波上数据流的聚合在MAC层完成,方案A的特性包括每个成员载波一个传输块(空间复用下两个传输块);与下行链路数据传输相关的下行链路控制信号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实现,控制信号的一种结构是PDCCH与PDSCH相比,会在不同的成员载波上,多个PDCCH、每个成员载波的调度对应一个PDCCH,需要新的下行链路控制信息DCI,基于Rel-8结构但附加上“成员载波编号”(相当于载波标识符),扩展的DCI格式带有明确地指示,指示DCI涉及哪个相关的成员载波(相当于在移动终端接收信息的情况下,使用DCI消息从基站发送所述信息表示与多个所述部分载波之中任一个部分载波相关的信息的部分载波标识符)。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2中是基站使用RRC消息从移动终端接收移动终端发送的测定信息,对比文件1中是移动终端使用DCI消息从基站接收基站发送的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上行通信中通知成员载波的测定信息。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RRC是无线资源控制,其与对比文件1中的DCI类似,都可以传输成员载波信息,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DCI传输成员载波信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使用RRC传输成员载波信息,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载波聚合的框架中,在下行链路和上行链路中不同数量的成员载波可以被聚合”,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上下行都可以使用载波聚合,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下行链路中通知成员载波信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上行链路中也可以采用相应的通知方式通知成员载波信息,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最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把信息具体限定为测定信息仅仅是对信息的类型进行了限定,这种限定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使用集合了多个部分载波的集合载波,与基站之间进行无线通信的、与所述集合载波相对应的移动终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LTE-A系统中的载波聚合,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第2-4节):通过载波聚合实现超过20MHz带宽,在那里多个成员载波被聚合达到LTE-A系统的期望带宽(相当于使用集合了多个部分载波的集合载波),一个LTE-A终端能同时接入多个成员载波(隐含公开了移动终端与基站之间进行无线通信、与所述集合载波相对应),在载波聚合的框架中,在下行链路和上行链路中不同数量的成员载波可以被聚合;使用载波聚合,在某些点的单个数据流被分到不同的成员载波,从MAC层的角度,预见的方案 A为成员载波上数据流的聚合在MAC层完成,方案A的特性包括每个成员载波一个传输块(空间复用下两个传输块);与下行链路数据传输相关的下行链路控制信号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实现,控制信号的一种结构是PDCCH与PDSCH相比,会在不同的成员载波上,多个PDCCH、每个成员载波的调度对应一个PDCCH,需要新的下行链路控制信息DCI,基于Rel-8结构但附加上“成员载波编号”(相当于载波标识符),扩展的DCI格式带有明确地指示,指示DCI涉及哪个相关的成员载波(相当于在从基站发送信息的情况下,使用DCI消息从基站接收所述信息表示与多个所述部分载波之中任一个部分载波相关的信息的部分载波标识符)。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3中是移动终端使用RRC消息向基站发送测定信息,对比文件1中是基站使用DCI消息向移动终端发送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上行通信中通知成员载波的测定信息。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RRC是无线资源控制,其与对比文件1中的DCI类似,都可以传输成员载波信息,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DCI传输成员载波信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使用RRC传输成员载波信息,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载波聚合的框架中,在下行链路和上行链路中不同数量的成员载波可以被聚合”,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上下行都可以使用载波聚合,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下行链路中通知成员载波信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上行链路中也可以采用相应的通知方式通知成员载波信息,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最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把信息具体限定为测定信息仅仅是对信息的类型进行了限定,这种限定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使用RRC
消息从所述移动终端向所述基站发送所述测定信息表示与多个所述部分载波之中任一个部分载波相关的测定信息的部分载波标识符”、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使用RRC消息从所述移动终端接收所述测定信息表示与多个所述部分载波之中任一个部分载波相关的测定信息的部分载波标识符”以及权利要求3中的特征“使用RRC消息向所述基站发送所述测定信息表示与多个所述部分载波之中任一个部分载波相关的测定信息的部分载波标识符”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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