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固定件结构及其包含其的冰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715
决定日:2019-06-19
委内编号:1F2560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77196.2
申请日:2015-10-14
复审请求人: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岚岚
合议组组长:李红
参审员:杨斐
国际分类号:F25D11/00,F25D2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若现有技术中存在相关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常规技术手段结合到现有技术中以获得发明的技术方案,则发明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77196.2,名称为“一种固定件结构及包含其的冰箱”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1月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344626A,公开日为2015年2月11日)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即2015年10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56段(即第1-7页)和说明书附图1-12,于2017年1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发泡前将部件与箱胆连接紧固的固定件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连接件(1)、第二连接件(2);所述第一连接件(1)与所述第二连接件(2)之间卡合连接;所述第一连接件(1)设有自所述第一连接件(1)外壁向外突伸的突起(11);所述第二连接件(2)设有与所述第一连接件(1)相对应以供所述第一连接件(1)穿过的收容孔(21);所述收容孔(21)内侧壁与所述第二连接件(2)外壁之间形成有卡扣部(22);所述第二连接件(2)还设有与所述突起(11)相对应以供所述突起(11)穿过的让位槽(23),且所述让位槽(23)与所述收容孔(21)相连通,在所述突起(11)穿过所述让位槽(23)后,旋转所述第二连接件(2)使所述突起(11)卡持于所述卡扣部(22);所述第二连接件(2)靠近第一连接件(1)的一端外壁上设有向外延伸的弹性翻边(3);
所述卡扣部(22)上于所述让位槽(23)的一侧边缘突伸有止挡片(221);
所述让位槽(23)对应设置有两个,且在所述两个让位槽(23)之间设置有用以分别限制两个所述突起(11)转动角度的两个定位片(222),两个所述定位片(222)均设置在所述卡扣部(22)上;所述卡扣部(22)上于所述让位槽(23)的另一侧设有向所述定位片(222)延伸的导向斜面(22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固定件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止挡片(221)设置于所述让位槽(23)的右侧边缘。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固定件结构,其特征在于:自所述第二连接件(2)外壁沿径向突伸有把手(24),且所述把手(24)对应设置于所述让位槽(23)的外侧。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固定件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把手(24)设为 两对;两对所述把手(24)设置在所述第二连接件(2)远离所述收容孔(21)的一端上,所述第二连接件(2)靠近所述收容孔(21)的一端外壁上设有向外延伸的所述弹性翻边(3),两对所述把手(24)的其中一对之间通过限位横杆(25)连接。
5. 一种冰箱,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的所述固定件结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弹性翻边”,在本申请中其具有补充箱胆壁厚波动并使固定可靠的技术效果,且此技术手段不是本领域常用;(2)对比文件1未公开“导向斜面”这一结构,其具有方便第二连接件旋转并将凸起压紧的作用,此结构不是公知常识,且对比文件1中采用两个限位片,本申请采用一个定位片;综上认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从对比文件1的图4-6中可以明显看出所述“翻边”结构已被公开,且根据其使用位置和目的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上述“翻边”结构采用弹性材质;(2)对比文件1中两个限位片的设置给出了对突起进行挤压的启示,而利用斜面结构实现挤压自锁为公知常识,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斜面结构用于对比文件1中,此时仅保留第二限位片还是两个限位片皆保留则是可以根据卡位需求和设置方便适当选择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12日、2019年3月14日分别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两次意见陈述书内容基本相同,且均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意见陈述仍然强调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弹性翻边”和“导向斜面”两点不同,并据此认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即2015年10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56段(即第1-7页)和说明书附图1-12,2017年1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若现有技术中存在相关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常规技术手段结合到现有技术中以获得发明的技术方案,则发明不具有创造性。
1)、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发泡前将部件与箱胆连接紧固的固定件结构,对比文件1(CN104344626A)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用于发泡前将隔板20(即部件)与箱胆10连接紧固的固定件结构,具体如下(参见说明书第[0023]-[0037]段,图1-6):包括突伸件21(即第一连接件)和连接件40(即第二连接件);突伸件21与连接件40之间卡合连接;突伸件21设有自外壁向外突伸的突起211;连接件40设有与突伸件21相对应以供突伸件21穿过的收容孔41;收容孔41内侧壁与连接件40外壁之间形成有卡扣部42;连接件40还设有与突起211相对应以供突起211穿过的让位槽43,且让位槽43与收容孔41相连通,在突起211穿过让位槽43后,旋转连接件40使突起211卡持于卡扣部42;连接件40靠近突伸件21的一端外壁上设有向外延伸的翻边(图4-6中可见);卡扣部42上于让位槽43的一侧边缘突伸有止挡片421;让位槽43对应设置有两个,且在两个让位槽之间设置有用以分别限制两个突起211转动角度的两对限位片,两对限位片均设置在卡扣部42上;每对限位片均设有第一限位片422和高度高于第一限位片422的第二限位片423,在旋转时突起211穿过第一限位片422并最终卡位于第一限位片422与第二限位片423之间。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明确翻边为弹性;(2)采用一个定位片而非一对限位片,且卡扣部上于让位槽的另一侧设有向定位片延伸的导向斜面。
关于上述区别1),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翻边”四周不能产生均匀形变因而其不能像本申请一样进行弹性补偿;本申请安装时第一连接件和第二连接件的距离逐渐减小,对比文件1中连接件和突伸件之间的距离先减小后增大,故其“翻边”不能受到连续挤压来补偿壁厚;本申请的弹性翻边还能减少第一连接件和第二连接件之间的松动使其连接更加稳固,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翻边”结构(复审请求人对此也无异议),而本领域中“翻边”通常会采用弹性或可变形材质以借其实现连接部件间的紧密接触或弹性补偿,由此密封连接部件间不被期望的间隙或者弥补连接部件间由于材质或工艺等原因导致的配合不稳定,根据对比文件1中“翻边”结构的所处位置和使用目的,可以确定其也具有上述常规需求,即防止发泡物进入连接件40与箱胆之间的间隙、修正连接件40与箱胆及突伸件之间由于材质刚性、尺寸公差等造成的连接不牢靠,因此使对比文件1中的“翻边”结构为弹性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乃常规技术选择,由此带来的上述技术效果也可预料,并非意想不到;至于“翻边”四周能否产生均匀形变以及“翻边”能否受到连续挤压,一方面它们未限定在权利要求中因此不予考虑,另一方面它们或者可能对补偿效果略有影响,但并不会导致无法进行有效补偿。
关于上述区别2),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第二限位片423在高度上高于第一限位片422的作用在于在突伸件21越过第一限位片422后不会直接越过第二限位片423,从而使突伸件21能够卡持在第一限位片422和第二限位片423之间,突伸件21越过第一限位片422过程中会产生挤压,但在安装完成后连接件40是否对凸起211挤压对比文件1未公开,而本申请中导向斜面在安装时逐渐挤压凸起,并在安装完成后达到最大挤压量;本申请中的自锁由导向斜面以及弹性翻边共同实现,因此即使对比文件1给出挤压的技术启示,将导向斜面应用在对比文件1中,也不能得到本申请的方案。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通过第一限位片422对突伸件21的挤压及后续第一限位片422与第二限位片423的高度差配合实现对突伸件21的定位卡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启示下想到采用同样具有夹紧和锁止功能的斜面机构(此为公知常识,证据见《工业设计工程基础 II 创意机构与控制基础》,高敏、张成忠等,第47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7月,2.6.1 斜面机构)进行替换是较为容易的,而“在安装时逐渐挤压凸起,并在安装完成后达到最大挤压量”一方面并未限定在权利要求中,另一方面其也是替换后的必然结果;参见关于区别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中“翻边”采用弹性为常规技术选择,在此基础上用“导向斜面”替换第一限位片后获得的技术方案客观上会导致“导向斜面”与“弹性翻边”具有协同作用,这是替换带来的自然结果。
由上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即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大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同上):止挡片421设置于让位槽43的右侧边缘;自连接件40外壁沿径向突伸有把手44,且把手44对应设置于让位槽43的外侧;把手44设置在连接件40远离收容孔41的一端上,连接件40靠近收容孔41的一端外壁上设有向外延伸的翻边。而为方便旋转时用力以及防止部件因受力不均损坏,沿周向对称设置两对把手,其中一对之间通过限位横杆连接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冰箱。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冰箱,在其包括的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固定件结构都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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