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客户端的更新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559
决定日:2019-06-19
委内编号:1F2642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141479.6
申请日:2013-04-22
复审请求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晓晴
合议组组长:王琼
参审员:申砾
国际分类号:H04L29/08,G06F9/44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141479.6,名称为“一种客户端的更新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4月22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3:US2006101450A1,公开日为2006年05月11日;
对比文件2:CN102006449A,公开日为2011年04月0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3年04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0段(即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7年09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客户端的更新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服务端确定客户端需要更新时,确定所述客户端的更新组件;并
根据保存的所述客户端对应的用户的操作记录,在所述客户端提供的功能中,确定所述用户偏好的功能;以及
在确定的更新组件中,确定所述用户偏好的功能所依赖的更新组件,作为偏好组件;
所述服务端将确定的偏好组件下发给安装所述客户端的设备进行更新。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保存的所述客户端对应的用户的操作记录,在所述客户端提供的功能中,确定所述用户偏好的功能,具体包括:
根据保存的所述客户端对应的用户的操作记录,确定所述用户在指定时间范围内对所述客户端提供的每个功能的使用次数;
按照使用次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选择指定数量的功能,作为确定的所述用户偏好的功能。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确定所述用户偏好的功能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服务端接收安装所述客户端的设备上报的网络环境信息;
按照使用次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选择指定数量的功能,作为确定的所述用户偏好的功能,具体包括:
根据安装所述客户端的设备上报的网络环境信息,以及预设的网络环境信息与指定数量的映射关系,确定安装所述客户端的设备上报的网络环境信息对应的指定数量;并
按照使用次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选择确定的指定数量的功能,作为确定的所述用户偏好的功能。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端将确定的偏好组件下发给安装所述客户端的设备进行更新,具体包括:
所述服务端将确定的偏好组件的组件标识添加到更新表中,为所述更新表设置唯一的表标识,并将所述表标识下发给安装所述客户端的设备,其中,所述服务端为所述更新表中已经下发给所述客户端的偏好组件的组件标识添加已下发标记;
当所述服务端接收到安装所述客户端的设备发送的表标识时,查找所述客户端发送的表标识对应的更新表,并将查找到的更新表中未添加已下发标记的组件标识对应的组件下发给所述客户端进行更新。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服务端在确定的所述客户端的更新组件中,确定所述偏好组件所依赖的更新组件,作为依赖组件;并
在确定的所述客户端的更新组件中,确定对应的重要性权值大于预设阈值的更新组件,作为强制更新组件;以及
将确定的依赖组件和强制更新组件下发给安装所述客户端的设备进行更新。
6. 一种客户端的更新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更新组件确定模块,用于在确定客户端需要更新时,确定所述客户端的更新组件;
偏好功能确定模块,用于根据保存的所述客户端对应的用户的操作记录,在所述客户端提供的功能中,确定所述用户偏好的功能;
偏好组件确定模块,用于在确定的更新组件中,确定所述用户偏好的功能所依赖的更新组件,作为偏好组件;
下发模块,用于将确定的偏好组件下发给安装所述客户端的设备进行更新。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偏好功能确定模块具体用于,根据保存的所述客户端对应的用户的操作记录,确定所述用户在指定时间范围内对所述客户端提供的每个功能的使用次数,按照使用次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选择指定数量的功能,作为确定的所述用户偏好的功能。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在所述偏好功能确定模块确定所述用户偏好的功能之前,接收安装所述客户端的设备上报的网络环境信息;
所述偏好功能确定模块具体用于,根据所述接收模块接收到的安装所述客户端的设备上报的网络环境信息,以及预设的网络环境信息与指定数量的映射关系,确定安装所述客户端的设备上报的网络环境信息对应的指定数量,并按照使用次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选择确定的指定数量的功能,作为确定的所述用户偏好的功能。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发模块具体用于,将确定的偏好组件的组件标识添加到更新表中,为所述更新表设置唯一的表标识,并将所述表标识下发给安装所述客户端的设备,其中,为所述更新表中已经下发给所述客户端的偏好组件的组件标识添加已下发标记;当接收到所述客户端发送的表标识时,查找所述客户端发送的表标识对应的更新表,并将查找到的更新表中未添加下发标记的组件标识对应的组件下发给安装所述客户端的设备进行更新。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依赖组件确定模块,用于在确定的所述客户端的更新组件中,确定所述偏好组件所依赖的更新组件,作为依赖组件;
强制组件确定模块,用于在确定的所述客户端的更新组件中,确定对应的重要性权值大于预设阈值的更新组件,作为强制更新组件;
所述下发模块还用于,将确定的依赖组件和强制更新组件下发给安装所述客户端的设备进行更新。”
驳回决定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6-10是与权利要求1-5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而采用特定的模块实现相关的功能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参见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7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5,并适应性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了说明书中的错别字。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中不存在“用户偏好的功能”这一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中的方案只能针对某个组件确定用户使用信息是否满足预设的“适应性需求”,不管用户当前是否最常用该功能。2.确定需要修复的组件的方式不同,对比文件3中的补丁包括适应性要求是必要条件,且适应性要求是一个预先确定的伴随每一个补丁的标准,该标准普遍适应于每一个设备;而本申请中“更新组件”没有预设适应性要求。当有多个组件需要更新时,选择组件的方式不同,本申请方案中,一个组件是否需要更新不仅仅取决于自己本身的使用次数,同时其他组件的使用次数也对该组件是否应该更新存在影响;而对比文件3中一个特征是否会被更新只取决于设备对于该特征的使用信息是否满足了该适应性要求,而与其它特征的使用信息无关。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8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权利要求第1-8项;2013年04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该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6-8是与权利要求2-4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而采用相应的模块实现对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5中增加技术特征“用于从客户端的多个更新组件中的确定部分组件进行更新”。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和本申请对于是否对组件进行更新的决策依据不同:对比文件3中patch的“适应性需求”与本申请中的“客户端偏好”是两种不同的决策方式,前者考虑的是patch的需求,后者考虑的是客户端的需求,两种方案是具有互斥关系的。2.对比文件3的方案中,当然也可以实现对多个patch进行处理,但是对每个patch是否应用的判断是相互独立的,彼此不会影响;对于一个给定的patch,是否被应用仅取决于该给定patch自身的相关信息,与其他patch无关;而本申请中,偏好组件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所有组件的使用情况,不能仅凭一个组件确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客户端的更新方法,用于从客户端的多个更新组件中的确定部分组件进行更新,其特征在于,包括:
服务端确定客户端需要更新时,确定所述客户端的更新组件;并
根据保存的所述客户端对应的用户的操作记录,确定所述用户在指定时间范围内对所述客户端提供的每个功能的使用次数;
按照使用次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选择指定数量的功能,作为确定的所述用户偏好的功能;以及
在确定的更新组件中,确定所述用户偏好的功能所依赖的更新组件,作为偏好组件;
所述服务端将确定的偏好组件下发给安装所述客户端的设备进行更新。”
“5. 一种客户端的更新装置,用于从客户端的多个更新组件中的确定部分组件进行更新,其特征在于,包括:
更新组件确定模块,用于在确定客户端需要更新时,确定所述客户端的更新组件;
偏好功能确定模块,根据保存的所述客户端对应的用户的操作记录,确定所述用户在指定时间范围内对所述客户端提供的每个功能的使用次数;按照使用次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选择指定数量的功能,作为确定的所述用户偏好的功能;
偏好组件确定模块,用于在确定的更新组件中,确定所述用户偏好的功能所依赖的更新组件,作为偏好组件;
下发模块,用于将确定的偏好组件下发给安装所述客户端的设备进行更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8年10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2013年04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3:US2006101450A1,公开日为2006年05月11日;
对比文件2:CN102006449A,公开日为2011年04月06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客户端的更新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将补丁应用于一个或多个目标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16]-[0062]段,图1-6):补丁管理器104接收针对特征的补丁(相当于更新组件),其中特征可以是产品或产品的特定组件,产品可能是软件应用程序,例如字处理应用程序;字处理应用程序可能包括许多组件,例如拼写检查组件、语言翻译组件、语法检查组件等(即特征相当于客户端提供的每个功能);补丁包括适用性要求,适用性要求详细说明了为应用该补丁应满足的要求,适用性要求可以是使用量应该超过一定量(相当于用户偏好的功能);补丁管理器104确定使用该特征的目标106对该特征的使用信息,所述目标可以是任何使用该特征的设备,当目标106使用特征时,补丁管理器104会收集使用信息,可以收集的使用信息示例包括使用量、使用时间和日期、使用方式等,使用信息存储在存储器202中,补丁管理器104可以通过访问存储器202获得目标对某个特征的使用信息(相当于根据保存的所述客户端对应的用户的操作记录,确定所述用户在指定时间范围内对所述客户端提供的每个功能的使用次数);如果该使用信息满足该特征的适用性要求,则将该补丁应用于该目标106。如图6所示,使用信息表600列出了各种目标106、每个目标106可能使用的特征、使用数量、使用时间和日期等;如果收到分区特征的补丁,其适用性要求可能要求使用量高于20,则只有目标3可以修补,因为它的使用数量超过20(相当于在确定的更新组件中,确定所述用户偏好的功能所依赖的更新组件,作为偏好组件,仅对偏好组件进行更新)。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是:按照使用次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选择指定数量的功能,作为确定的所述用户偏好的功能。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针对用户最常用的功能进行个性化更新。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本领域公知的,不同用户对软件产品的功能的使用习惯是不同的,有的用户对某软件产品的多项功能的使用频率都很高,而有的用户对某软件产品的各项功能的使用频率都很低,而针对不同用户的使用习惯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仅当目标对特征的使用量满足条件时,才对该目标应用针对该特征的补丁(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18]、[0028]、[0031]段),即选择用户经常使用的功能进行更新的基础上,为了向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通过将用户对客户端提供的每个功能的使用次数进行从高到低排序的方式选择出指定数量的用户最常用的功能进行组件更新。
由上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36]段):一种图像信息交互系统及图像信息交互方法,数据传输装置可以根据不同网络状况进行有选择地传输,在网络带宽差的情况下,可以只传输高优先级的数据,以提高在诸如低带宽的恶劣环境下的系统适应性。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高系统对不同网络环境的适应性,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服务端从设备接收网络环境信息,以及预先设置不同网络环境信息与传输数据数量的映射关系,以根据不同网络环境确定传输数据的数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本领域公知的,通信设备之间的数据传输存在由于网络原因,如断网而中断的问题,为了提高网络资源利用率和数据的传输效率,采用断点续传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由数据发送端将待发送数据添加到一记录表,并对已发送数据进行标记,以便在网络中断继而恢复后,继续向数据接收端发送未进行标记的数据,以及数据发送端和数据接收端通过发送表标识的方式向对方通知记录表信息是本领域进行断点续传的惯用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本领域公知的,在软件产品的更新组件中,有些更新组件是必须被更新的,否则将影响软件产品的正常使用,例如:修复重大系统漏洞的更新组件,支付组件所依赖的安全组件等等。通过为软件中的每个更新组件设置重要性权值,对重要性权值大于预设阈值的更新组件进行强制更新,以及将偏好组件所依赖的更新组件也同时进行更新,以保证软件产品的正常使用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客户端的更新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将补丁应用于一个或多个目标的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16]-[0062]段,图1-6):补丁管理器104-1包括补丁接收器302(相当于更新组件确定模块),用于接收针对特征的补丁(相当于更新组件),其中特征可以是产品或产品的特定组件,产品可能是软件应用程序,例如字处理应用程序;字处理应用程序可能包括许多组件,例如拼写检查组件、语言翻译组件、语法检查组件等(即特征相当于客户端提供的每个功能);补丁包括适用性要求,适用性要求详细说明了为应用该补丁应满足的要求,适用性要求可以是使用量应该超过一定量(相当于用户偏好的功能);使用信息收集器304,用于确定使用该特征的目标106对该特征的使用信息,所述目标可以是任何使用该特征的设备,当目标106使用特征时,补丁管理器104会收集使用信息,可以收集的使用信息示例包括使用量、使用时间和日期、使用方式等,使用信息存储在存储器202中,使用信息收集器304可以通过访问存储器202获得目标对某个特征的使用信息(相当于根据保存的所述客户端对应的用户的操作记录,确定所述用户在指定时间范围内对所述客户端提供的每个功能的使用次数),并发送给补丁应用器306;补丁应用器306(相当于偏好组件确定模块和下发模块),用于确定用于补丁的目标106,如果从使用信息收集器304接收的使用信息满足该特征的适用性要求,则将该补丁应用于该目标106。如图6所示,使用信息表600列出了各种目标106、每个目标106可能使用的特征、使用数量、使用时间和日期等;如果收到分区特征的补丁,其适用性要求可能要求使用量高于20,则只有目标3可以修补,因为它的使用数量超过20(相当于在确定的更新组件中,确定所述用户偏好的功能所依赖的更新组件,作为偏好组件,仅对偏好组件进行更新)。
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是:(1)偏好功能确定模块按照使用次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选择指定数量的功能,作为确定的所述用户偏好的功能;(2)通过偏好组件确定模块和下发模块分别执行相应的功能。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确定,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针对用户最常用的功能进行个性化更新,以及如何提高对功能模块进行管理的便利性。
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公知的,不同用户对软件产品的功能的使用习惯是不同的,有的用户对某软件产品的多项功能的使用频率都很高,而有的用户对某软件产品的各项功能的使用频率都很低,而针对不同用户的使用习惯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仅当目标对特征的使用量满足条件时,才对该目标应用针对该特征的补丁(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18]、[0028]、[0031]段),即选择用户经常使用的功能进行更新的基础上,为了向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通过将用户对客户端提供的每个功能的使用次数进行从高到低排序的方式选择出指定数量的用户最常用的功能进行组件更新。而采用相应的功能模块实现对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将一个功能模块执行的功能细化为由多个功能模块执行,以提高对各功能进行管理的便利性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上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8是与权利要求2-4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而采用相应的功能模块实现对应的功能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2-4的评述,权利要求6-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都是现有的客户端更新方法降低了客户端的更新效率,造成资源浪费;所采用的技术手段都是根据客户端对相应功能的使用量来决定是否进行组件更新。对比文件3中,补丁的“适用性要求”要求客户端对相关功能的使用量超过一定量才应用该补丁,相对于用户使用量未满足一定数量要求的功能,这些使用量超过一定量的功能也可以理解为是用户偏好的功能;其技术方案体现的不仅仅是补丁的应用需求,通过判断客户端对相关功能的使用量是否满足一定数量要求,来选择仅对客户端使用量较高的相关功能进行补丁更新,同时也体现了客户端是否有应用该补丁的需求,其发明构思与本申请是相同的。
2.对比文件3和本申请确定用户偏好功能的方式不同,而本领域公知的,不同用户对软件产品的功能的使用习惯是不同的,有的用户对某软件产品的多项功能的使用频率都很高,而有的用户对某软件产品的各项功能的使用频率都很低,而针对不同用户的使用习惯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仅当目标对特征的使用量满足条件时,才对该目标应用针对该特征的补丁(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18]、[0028]、[0031]段),即选择用户经常使用的功能进行更新的基础上,为了向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通过将用户对客户端提供的每个功能的使用次数进行从高到低排序的方式选择出指定数量的用户最常用的功能进行组件更新。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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