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城市道路智能型多功能立体车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419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555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62738.8
申请日:2014-04-18
复审请求人:吴祖勇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程应欣
合议组组长:刘淑静
参审员:仇颖
国际分类号:E04H6/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62738.8,名称为“城市道路智能型多功能立体车库”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吴祖勇,申请日为2014年4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877674A,公开日2013年1月16日)、对比文件2(CN102434016A,2012年5月2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20-27段、说明书摘要、2014年9月19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8、2014年11月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9段以及2017年11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城市道路智能型多功能立体车库,包括固定在城市双向道路中间及道路两边的垂直支撑装置、安装固定在垂直支撑装置上的承重梁、以及安装固定在承重梁上的停车坪、车辆水平运输通道、行人水平输送通道,其特征在于:所述城市道路智能型多功能立体车库可随城市道路延伸分段或全段设置,还包括智能车辆存取系统,所述智能车辆存取系统包括位于道路两侧的车辆垂直运输通道、智能车辆自动存取口、以及用于车辆垂直升降的纵向搭载平台;所述车辆垂直升降的纵向搭载平台背面设置有行人搭载平台,车辆垂直运输通道背面设置有行人垂直运输通道;所述车辆水平输送通道的背侧设置有行人水平输送通道。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城市道路智能型多功能立体车库,其特征在于:所述垂直支撑装置采用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固定。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城市道路智能型多功能立体车库,其特征在于:所述城市道路智能型多功能立体车库可以建造成单层单排、单层双排、双层单排、双层双排的形式。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城市道路智能型多功能立体车库,其特征在于:所述城市道路智能型多功能立体车库两侧面可以设置智能控制的电动格栅。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城市道路智能型多功能立体车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垂直支撑装置替代了传统支撑杆固定路灯、城市监控、道路标示。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城市道路智能型多功能立体车库,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车辆自动存取口及行人过街通道设于道路左右两边绿化带或人行道附近,每隔适当距离设置为一个单元,在双向道两侧各设一个车辆存取口及行人搭载平台,各单元可自成一体。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城市道路智能型多功能立体车库,其特征在于:所述各单元之间可连锁固定,各单元与相邻单元之间立体车库内水平输送平台可互动传输,为城市提供辅助应急通道。”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共1页5项)的修改替换页,主要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城市道路智能型多功能立体车库,包括固定在城市双向道路中间及道路两边的垂直支撑装置、安装固定在垂直支撑装置上的承重梁、以及安装固定在承重梁上的停车坪、车辆水平运输通道、行人水平输送通道,其特征在于:所述城市道路智能型多功能立体车库可随城市道路延伸分段或全段设置,还包括智能车辆存取系统,所述智能车辆存取系统包括位于道路两侧的车辆垂直运输通道、智能车辆自动存取口、以及用于车辆垂直升降的纵向搭载平台;所述车辆垂直升降的纵向搭载平台背面设置有行人搭载平台,车辆垂直运输通道背面设置有行人垂直运输通道;所述车辆水平输送通道的背侧设置有行人水平输送通道;所述智能车辆自动存取口及行人过街通道设于道路左右两边绿化带或人行道附近,每隔适当距离设置为一个单元,在双向道两侧各设一个车辆存取口及行人搭载平台,各单元可自成一体;所述各单元之间可连锁固定,各单元与相邻单元之间立体车库内水平输送平台可互动传输,为城市提供辅助应急通道。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城市道路智能型多功能立体车库,其特征在于:所述垂直支撑装置采用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固定。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城市道路智能型多功能立体车库,其特征在于:所述城市道路智能型多功能立体车库可以建造成单层单排、单层双排、双层单排、双层双排的形式。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城市道路智能型多功能立体车库,其特征在于:所述城市道路智能型多功能立体车库两侧面可以设置智能控制的电动格栅。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城市道路智能型多功能立体车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垂直支撑装置替代了传统支撑杆固定路灯、城市监控、道路标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7月24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与提交复审请求时基本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共1页5项)的修改替换页,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20-27段、说明书摘要、2014年9月19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8、2014年11月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9段以及2018年7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城市道路智能型多功能立体车库,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横跨道路上空的立体车库与人行天桥组合体的结构形式,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的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6]-[0031]段,图1和2):主体呈横跨道路的长条形钢构结构形式,两个端部设置了供电梯使用的垂直升降井7,两个垂直升降井都设置在行车道路2的两边的慢车道与快车道之间的位置上面,在其中间位于行车道路2的中心线的位置上增设常规的底部支撑结构4(相当于固定在城市双向道路中间的垂直支撑装置);车库部分还包括车辆通道3(相当于车辆水平输送通道)和给过往行人使用的过街人行天桥8(相当于行人水平输送通道);横跨道路的主体底一层为人行天桥8(相当于行人水平输送通道),两端配置了人行梯9,也可采用自动扶梯;存放汽车的路线如下:司机驾驶汽车从行车道路2的慢车道进入升降井7(相当于车辆垂直输送通道)内电梯厢的载车底板P(相当于用于车辆垂直升降的纵向搭载平台)上面,并将该汽车提升到与某一层车辆通道3的衔接位置,通过载车底板旋转90度让汽车的车头部对准该层车辆通道,司机驾驶车辆找到指定停车位6并停车,最后驾驶员离开汽车并下楼离开。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括固定在城市双向道路中间的垂直支撑装置、停车坪、车辆水平运输通道、行人水平输送通道以及车辆存取系统,车辆存取系统包括位于道路两侧的电梯井即车辆垂直运输通道以及电梯厢的载车底板P即用于车辆垂直升降的纵向搭载平台。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还具有固定在城市双向道路两侧边的垂直支撑装置,安装固定在垂直支撑装置上的承重梁,停车坪固定在承重梁上;2.车辆存取系统为智能车辆存取系统,车辆垂直升降的纵向搭载平台背面设置有行人搭载平台,车辆垂直运输通道背面设置有行人垂直运输通道,车辆水平输送通道背侧设置有行人水平输送通道;3.所述城市道路智能型多功能立体车库可随城市道路延伸分段或全段设置,智能车辆自动存取口及行人过街通道设于道路左右两边绿化带或人行道附近,每隔适当距离设置为一个单元,在双向道两侧各设一个车辆存取口及行人搭载平台,各单元可自成一体,可连锁固定,各单元与相邻单元间立体车库内水平输送平台可互动传输,为城市提供辅助应急通道。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立体车库与人行天桥组合体可采用钢结构,且在中间设置有支撑,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道路的宽窄和车库及人行天桥承载力的需要,选择是否在道路两边设置垂直支撑装置、是否加设承重梁并在设置承重梁的情况下将停车坪设置在承重梁上均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横跨宽型道路上空的立体车库框架结构设计方案,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0021]段,图1和2):立体车库的主体呈横跨宽型道路的长条形钢构结构形式,其两个端部设置了供电梯使用的垂直升降井7;并公开了存放汽车5的运载路线为:首先,汽车5从行车道路2进入升降井内的电梯中,并通过该升降井7将该汽车5提升到高处的车辆通道3;然后,汽车5在上述的车辆通道3内横向被动位移至同一个层次的一个纵向停车位6的入口处;最后,汽车5在上述的入口处位置又被纵向位移至该入口处位置对应的纵向停车位6内存放;取出汽车5的运载路线为:首先,汽车5从纵向停车位6内纵向退出到车辆通道3中;然后,汽车5在上述的车辆通道3内横向被动位移至同一个层次的升降井7内的电梯中,并将该汽车5降至底层;最后,汽车5从降至底层的电梯中开出,并离开升降井7直接进入外部的行车道路2;立体车库内涉及到的诸如驱动汽车5如何按照人为意志实施准确的运载路线轨迹(前、后、左、右的位移)的机电技术问题,均属于相当成熟的现有技术范畴。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利用控制系统存取车辆,即采用智能方式控制车辆停入或驶出的智能车辆存取系统。该系统也是用于横跨在道路上空的立体车库,其作用也是实现车库的自动存取。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智能车辆存取系统用于对比文件1的立体车库中。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人行梯9或自动扶梯来实现人的运输,采用升降电梯实现车的运输(参见对比文件1第0022段)。在此基础上,采用垂直升降的行人搭载平台来代替人行梯或自动扶梯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相应地,在综合考虑行人安全以及停车便捷性的情况下,将行人垂直运输通道设置在车辆垂直运输通道背面,行人水平运输通道设置在车辆水平运输通道背面,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设计和施工需要来确定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第0021段还公开了:在大城市中,符合建造本发明行车道路2的总数量和总长度相当可观,若能够实现在该道路上根据实际需要高密度地建造本发明,将会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城市中停车难的问题。可见,对比文件2还给出了根据道路数量和长度来建造立体停车库以缓解停车困难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随城市道路延伸分段或全段设置立体车库是容易想到的。此外,为了提高停车效率,将智能车辆自动存取口及行人过街通道设于道路左右两边绿化带或人行道附近,并每隔适当距离设置为一个单元,在双向道两侧各设一个车辆存取口及行人搭载平台,各单元可自成一体。而将各单元之间设置为可连锁固定,并在各单元与相邻单元之间设置水平输送平台以使得可互动传输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2,分别对垂直支撑装置做了进一步限定。垂直支撑装置采用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固定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做法;而为了达到节约环保的目的,该垂直支撑可作为固定路灯、城市监控、道路标示以代替传统支撑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和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停车位的需求量、道路情况以及交通情况综合考虑后来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立体车库设计时的常规设计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车库随城市道路延伸分段或全段设置、采用立体车库智能系统以及可将智能车辆自动存取口及行人过街通道设于道路左右两边绿化带或人行道附近,每隔适当距离设置为一个单元,在双向道两侧各设一个车辆存取口及行人搭载平台,各单元可自成一体;各单元之间可连锁固定,各单元与相邻单元之间立体车库内水平输送平台可互动传输,为城市提供辅助应急通道”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立体车库兼具城市应急通道功能并且协调好应急车道启动和存取车工作的关系。而对比文件1的其他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公知常识都未公开上述特征,也未给出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基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而言,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分别是:实现了智能存取车,以及通过设置多个停车单元,增加了停车空间,减缓了停车压力,并能在道路堵塞时作为应急通道使用。 其次,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横跨宽型道路上空的立体车库框架结构设计方案,可利用智能控制系统控制车辆停入或驶出道路上空的立体车库;并在说明书中除给出了采用控制车辆存取的智能系统的技术启示,还给出了根据道路的数量和长度来建造立体车库以缓解停车困难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在道路上全段设置立体车库或分段设置多个停车单元组成立体车库,且在各停车单元进行组合后,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通过使受阻车辆绕道局部人行道1和行车道路2上的局部快车道行驶(参见说明书第0020段)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利用停车单元的组合及传输,实现应急通道的功能。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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