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风力涡轮机叶片保持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441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59014
优先权日:2013-04-23
申请(专利)号:201410157581.X
申请日:2014-04-18
复审请求人:西门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曲金芳
合议组组长:宫剑虹
参审员:胡春艳
国际分类号:B65D85/68(2006.01);B65D6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它现有技术给出了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该技术启示引入该区别技术特征而获得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见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57581.X,名称为“风力涡轮机叶片保持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西门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4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4月23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4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7段(第1-9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9(第1-8页);2017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EP2418376A1, 公开日2012年02月15日;
对比文件2:CN101850874A,公开日2010年10月0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风力涡轮机叶片保持装置(1,2,3),包括:
-根框架(1),用于固定到叶片(6)的根部(61);
-翼面夹具(3),用于布置在所述叶片(6)的翼面部分(62)周围;以及
-翼面框架(2),用于支撑所述翼面夹具(3);
其中,所述根框架(1)和翼面夹具(3)实现为用于所述叶片(6)的第一存储和/或运输阶段的第一叶片取向(V),还用于所述叶片(6)的第二存储和/或运输阶段的第二叶片取向(H),其中,第一和第二叶片取向(H,V)彼此基本上成直角,其中在所述翼面夹具(3)支撑在所述翼面框架(2)上之前,所述翼面夹具(3)保持在所述叶片(6)上并可用于在所述叶片处于第一叶片取向时支撑所述叶片。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保持装置,其中,所述根框架(1)包括许多根端托架(10),所述根端托架实现为用于将所述根框架(1)固定到所述叶片(6)的根端(61)。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保持装置,其中,框架(1,2)实现为堆叠在同一类型的另一框架(1,2)上。
4. 如上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保持装置,包括根端脚(4),所述根端脚实现为支撑所述叶片(6)的根部(61)。
5. 如权利要求4的所述的保持装置,其中,所述根端脚(4)包括实现用于安装在所述叶片(6)的根端(61)的销钉(610)上的螺栓盖部。
6. 如权利要求4或5任一项所述的保持装置,其中,所述根框架(1)实现为容纳所述根端脚(4)。
7. 如上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保持装置,其中,框架(1,2)包括第一界面部分(12,22),用于与对应框架(1,2)的第二界面部分(14,24)连接。
8. 如上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保持装置,包括安装脚(5),所述安装脚实现用于安装到运输工具(7,8)和/或存储设施的表面。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保持装置,其中,所述安装脚(5)包括安装部分(52,52’),所述安装部分的形状对应于框架(1,2)的框架界面部分(14,24)。
10. 如上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保持装置,包括用于连接相邻框架 (1)的连接支柱(101)。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保持装置,其中,连接支柱(101)与根框架(1)的组合宽度基本上对应于两个翼面框架(2)的宽度。
12. 一种搬运许多风力涡轮机叶片(6)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根框架(1)固定到叶片(6)的根端(61);
-将顶端夹具(3)布置在所述叶片(6)的翼面部分周围;以及
-将所述顶端夹具(3)安装在顶端框架(2)上;
所述方法包括在所述叶片(6)的第一存储和运输阶段将所述根框架(1)布置成第一叶片取向(V);以及在所述叶片(6)的第二存储和运输阶段将所述根框架(1)布置成第二叶片取向(H)中,其中,第一和第二叶片取向(H,V)彼此基本上成直角,其中在所述顶端夹具(3)安装在所述顶端框架(2)上之前,所述顶端夹具(3)保持在所述叶片(6)上并可用于在所述叶片处于第一叶片取向时支撑所述叶片。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包括形成叶片(6)的竖直堆叠件的步骤,所述竖直堆叠件包括根框架堆叠件(100)和顶端框架堆叠件(200)。
14. 如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方法,包括形成竖直叶片堆叠件阵列(300)的步骤。
15. 如权利要求12至1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包括在初始存储和运输阶段将根端脚(4)固定到所述叶片(6)的根端(61)以及仅在最终存储和运输阶段之后移除所述根端脚(4)的步骤。”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根框架和顶端夹具还用于所述叶片的第二存储和/或运输阶段的第二叶片取向,其中第一和第二叶片取向彼此基本上成直角;(2)叶片的根部直接固定到根框架上。关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给出相应的启示;关于区别特征(2),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叶片的第二存储和/或运输阶段将所述根框架布置成第二叶片取向,其中第一和第二叶片取向彼此基本上成直角;(2)根框架直接固定到叶片的根端。关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给出相应的启示;关于区别特征(2),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11、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6、8、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1、13-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根框架(1)和翼面夹具(3)为用于所述叶片(6)的第一存储和/或运输阶段的第一叶片取向(V),还用于所述叶片(6)的第二存储和/或运输阶段的第二叶片取向(H)。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根框架(53, 54)和翼面夹具(12) 仅实现为用于第一叶片取向,其中的翼面夹具不能用于将叶片保持在水平方向。对比文件2公开了不同的固定装置9用于保持叶片,一个固定装置用于第一叶片取向(V),而另一个固定装置用于第二叶片取向(H)。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一、(1)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都属于风力叶片保持装置领域,且均具有根框架、翼面夹具、翼面框架等核心部件,均是使用同一保持装置满足不同叶片取向的需求,即使用同一根框架、翼面夹具、翼面框架满足不同叶片取向的需求,具体地均是通过改变翼面夹具的设置实现不同的叶片取向,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2)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相同的固定装置9用于实现第一叶片取向和第二叶片取向,只是固定装置9在两种叶片取向时,其固定形态有所不同,而在本申请中,翼面夹具在两种叶片取向时,其形态也是不同的(参见本申请的附图1、3)。
二、对比文件1的翼面夹具仅实现为用于第一叶片取向,即铅直取向,而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均是使用同一保持装置满足不同叶片取向的需求,即使用同一根框架、翼面夹具、翼面框架满足不同叶片取向的需求,对于第二种叶片取向,特别地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均是通过同一根框架、翼面夹具、翼面框架三者来实现第二叶片取向,而不是仅靠根框架、翼面夹具来实现第二叶片取向的。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将根框架、翼面夹具、翼面框架用于实现第二叶片取向,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根框架和翼面夹具还用于叶片的第二存储和/或运输阶段的第二叶片取向(H),第一和第二叶片取向(H,V)彼此基本上成直角。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还包括在叶片的第二存储和运输阶段将根框架布置成第二叶片取向中,第一和第二叶片取向(H,V)彼此基本上成直角。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11、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6、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1、13-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提供了一种技术方案,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在不同储运阶段中在不同保持装置之间转移叶片的步骤。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在生产场所处和风力涡轮发电厂处(相当于第一存储和/或运输阶段)以及在通过船只或火车进行运输时(相当于第二存储和/或运输阶段)均通过根部端框架和末梢端容置部进行固定,无需通过拆卸叶片而在不同保持装置之间转移叶片的技术手段。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实质区别在于,本申请中的叶片在不同的存储和/或运输阶段取向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叶片在不同的存储和/或运输阶段无需换向即可实现保持,而在不同的存储和/或运输阶段,使叶片的取向不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叶片的结构是否便于单独保持或者便于堆叠等需要而容易想到的,其换向过程也是通过吊运等转移设备而实现的,使根框架和翼面夹具的结构适于在转移过程中换向以及保持叶片换向后的状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适应性的改进容易得出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意见通知书时未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4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8页、2017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关于创造性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风力涡轮机叶片保持装置,对比文件1(EP2418376A1)公开了一种用于风力涡轮机叶片的运输和储存系统(相当于保持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0]、[0038]、[0043]-[0065]段,附图1-9):根部端框架54(相当于根框架),包括用于将根端部固定件附接和锁定到根部端框架上的附接器件,螺栓63用于使根端部固定件53与叶片1的根部端3相连(相当于根框架,用于固定到叶片的根部);末梢端容置部12(相当于翼面夹具),用于布置在叶片的翼面部分的周围(参见附图4);末梢端框架11,第一和第二下连接条47/49的上部面提供用于末梢端容置部12的下表面的支承件(相当于翼面框架,用于支撑翼面夹具);根部端框架54的底部表面65允许根部端框架抵靠在地面上,末梢端容置部12包括盒形的刚性结构14,盒形结构14的下表面20允许该盒形结构直立地抵靠在基本上水平的表面如地面上(结合附图4、8,相当于根框架和翼面夹具实现为用于叶片的第一存储和/或运输阶段的第一叶片取向(V))。叶片可仅借助于末梢端容置部储存在生产场所处和风力涡轮发电厂处(相当于在翼面夹具支撑在翼面框架上之前,翼面夹具保持在叶片上并可用于在叶片处于第一叶片取向时支撑所述叶片)。另一方面,在通过火车或船只运输时,可通过使用末梢端容置部和末梢端框架两者来运输叶片,当通过船只或火车进行运输时,允许堆叠根部端框架以及由此收纳于其中的叶片是有利的(相当于根框架和翼面夹具还用于叶片的第二存储和/或运输阶段)。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根框架和翼面夹具还用于叶片的第二存储和/或运输阶段的第二叶片取向(H),第一和第二叶片取向(H,V)彼此基本上成直角。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是避免在不同储运阶段在不同保持装置之间转移叶片。
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在生产场所处和风力涡轮发电厂处(相当于第一存储和/或运输阶段)以及在通过船只或火车进行运输时(相当于第二存储和/或运输阶段)均通过根部端框架和末梢端容置部进行固定,无需通过拆卸叶片而在不同保持装置之间转移叶片的技术手段。而在不同的存储和/或运输阶段,使叶片的取向具有彼此基本上成直角的不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叶片的结构是否便于单独保持或者便于堆叠等情况而容易想到的,使根框架和翼面夹具的结构适于保持叶片换向后的状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适应性的改进容易得出的。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而根框架包括用于固定到叶片根端的根端托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设置得出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对保持装置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框架实现为堆叠在同一类型的另一框架上(参见附图9)。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6对保持装置作了进一步限定,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根部端固定件53(相当于根端脚),其下表面56允许根部端固定件抵靠在地面上(结合附图7,相当于根端脚实现为支撑叶片的根部);根部端固定件53的贯穿孔61适于收纳螺栓63,螺栓63适于连接到根端部中的螺纹衬套上;根部端框架54容纳根部端固定件53(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0]、[0038]、[0043]-[0065]段,附图1-9)。在此基础上,根端脚包括实现用于安装在叶片的根端的销钉上的螺栓盖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出的。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7对保持装置作了进一步限定,而相互堆叠的对应框架之间包括用于连接的界面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8-9对保持装置作了进一步限定,而设置安装脚用于安装到运输工具和/或存储设施的表面、以及安装脚包括形状对应于框架的框架界面部分的安装部分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出的。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 权利要求10-11对保持装置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在相邻框架之间设置连接支柱、以及连接支柱与根框架和翼面框架之间适当的尺寸对应关系,以起到稳定和优化堆叠的作用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设置得出的。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 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搬运许多风力涡轮机叶片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风力涡轮机叶片的运输和储存系统,其中公开了一种搬运许多风力涡轮机叶片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0]、[0038]、[0043]-[0065]段,附图1-9):根部端框架54,包括用于将根端部固定件附接和锁定到根部端框架上的附接器件,螺栓63用于使根端部固定件53与叶片1的根部端3相连(相当于包括将根框架固定到叶片的根部的步骤);末梢端容置部12,用于布置在叶片的翼面部分的周围(参见附图4,相当于包括将顶端夹具布置在叶片的翼面部分周围的步骤);末梢端框架11,第一和第二下连接条47/49的上部面提供用于末梢端容置部12的下表面的支承件(相当于包括将顶端夹具安装在顶端框架上的步骤);根部端框架54的底部表面65允许根部端框架抵靠在地面上,末梢端容置部12包括盒形的刚性结构14,盒形结构14的下表面20允许该盒形结构直立地抵靠在基本上水平的表面如地面上(结合附图4、8,相当于方法包括在叶片的第一存储和运输阶段将根框架布置成第一叶片取向)。叶片可仅借助于末梢端容置部储存在生产场所处和风力涡轮发电厂处(相当于在顶端夹具安装在顶端框架上之前,顶端夹具保持在叶片上并可用于在叶片处于第一叶片取向时支撑叶片)。另一方面,在通过火车或船只运输时,可通过使用末梢端容置部和末梢端框架两者来运输叶片,当通过船只或火车进行运输时,允许堆叠根部端框架以及由此收纳于其中的叶片是有利的(相当于根框架还用于叶片的第二存储和/或运输阶段)。
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还包括在叶片的第二存储和运输阶段将根框架布置成第二叶片取向中,第一和第二叶片取向(H,V)彼此基本上成直角。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是避免在不同储运阶段在不同保持装置之间转移叶片。
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在生产场所处和风力涡轮发电厂处(相当于第一存储和/或运输阶段)以及在通过船只或火车进行运输时(相当于第二存储和/或运输阶段)均通过根部端框架和末梢端容置部进行固定,无需通过拆卸叶片而在不同保持装置之间转移叶片的技术手段。而在不同的存储和/或运输阶段,使叶片的取向具有彼此基本上成直角的不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叶片的结构是否便于单独保持或者便于堆叠等情况而容易想到的,使根框架的结构适于保持叶片换向后的状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适应性的改进容易得出的。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 权利要求13对搬运方法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形成叶片的竖直堆叠件的步骤,竖直堆叠件包括根框架堆叠件和顶端框架堆叠件(参见附图9)。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 权利要求14对搬运方法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将竖直叶片堆叠件形成阵列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 权利要求15对搬运方法作了进一步限定,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根部端框架收纳且保持叶片的基础上,具体为在初始存储和运输阶段将根端脚固定到叶片的根端以及仅在最终存储和运输阶段之后移除所述根端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节约储放空间并从而降低成本,权利要求1限定了特征“所述根框架(1)和翼面夹具(3)实现为用于所述叶片(6)的第一存储和/或运输阶段的第一叶片取向(V),还用于所述叶片(6)的第二存储和/或运输阶段的第二叶片取向(H),第一和第二叶片取向(H, V)彼此基本上成直角”。对比文件1丝毫未曾提及节约储放空间并从而降低成本,也没有限定上述特征,根据对比文件1得不到本发明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提供了一种装置,减少了在不同储运阶段中在不同保持装置之间转移叶片的步骤。对比文件1针对将风力涡轮机叶片从生产场所运输至风力涡轮机或风力涡轮发电厂的地点需要许多的运输步骤(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的情况,已经给出了在生产场所处和风力涡轮发电厂处(相当于第一存储和/或运输阶段)以及在通过船只或火车进行运输时(相当于第二存储和/或运输阶段)均通过根部端框架和末梢端容置部进行固定,无需通过拆卸叶片而在不同保持装置之间转移叶片的技术手段,即给出了避免在不同储运阶段中在不同保持装置之间转移叶片的技术启示及手段。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实质区别在于,本申请中的叶片在不同的存储和/或运输阶段取向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叶片在不同的存储和/或运输阶段无需换向即可实现保持。而提高空间储放效率是在设计运输包装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要考虑的因素,在不同的存储和/或运输阶段,使叶片的取向不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叶片的结构是否便于单独保持或者便于堆叠储放等需要而容易想到的,其换向过程也是通过吊运等转移设备而实现的,使根框架和翼面夹具的结构适于在转移过程中换向以及保持叶片换向后的状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适应性的改进容易得出的。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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