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3D打印的逆流色谱分离柱以及色谱仪-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3D打印的逆流色谱分离柱以及色谱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583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558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36812.8
申请日:2016-03-10
复审请求人: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彬
合议组组长:李晓娜
参审员:陈永晖
国际分类号:G01N30/6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来考量,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中一部分被第二篇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余部分是在第三篇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三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36812.8,名称为“一种3D打印的逆流色谱分离柱以及色谱仪”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其中在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4:CN 2585233Y,公开日期为2003年11月05日;
对比文件2:“3D printed titanium micro-bore columns containing polymer monoliths for reversed-phase liquid chromatography”,Vipul Gupta et al,《Analytica Chimica Acta》,第910卷,第84-94页,公开日期为2016年01月14日;
对比文件5:“逆流色谱仪器装置的研究进展”,邓建朝等,《化学通报》,第10期,第860-870页,公开日期为2009年10月1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37段;2017年09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3D打印的逆流色谱分离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逆流色谱分离柱为一个由3D打印技术一体成型的柱状结构,在柱状结构的内部设有多圈用于传输样品且首尾连通的柱形通道,柱形通道的一端为样品入口,另一端为样品出口,在所述的柱形通道的内壁上间隔的设有毛刺;所述的毛刺相对于柱形通道的中心线不对称;柱形通道的侧壁上相邻毛刺的距离相等; 在柱状结构的顶部和底部中心位置设有与其同轴的圆柱形凸起,沿着圆柱形凸起的中心设有贯穿柱状结构和两个圆柱形凸起中心的中轴穿孔,在顶部的圆柱形凸起上设有样品入口,在柱状结构的底部设有样品出口。 在两个圆柱形凸起的侧面设有中轴固定螺丝穿孔; 所述的多圈柱形通道在柱状结构内呈螺旋盘状或蛇状分布。
2. 一种色谱仪,其特征在于,其逆流色谱分离柱采用如权利要求1-7任一所述的逆流色谱分离柱。”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a.权利要求1限定的逆流色谱分离柱由3D打印技术一体成型的柱状结构,柱状结构内部设有多圈用于传输样品且首尾联通的柱形通道,柱形通道一端为样品入口,另一端为样品出口;b.权利要求1限定的柱形通道的内壁上间隔设有毛刺,所述的毛刺相对于柱形通道的中心线不对称;柱形通道的侧壁上相邻毛刺的距离相等;c.在柱状结构的顶部和底部中心位置设有与其同轴的圆柱形凸起,沿着圆柱形凸起的中心设有贯穿柱状结构和两个圆柱形凸起中心的中轴穿孔,在顶部的圆柱形凸起上设有样品入口,在柱状结构的底部设有样品出口,在两个圆柱形凸起的侧面设有中轴固定螺丝穿孔,所述的多圈柱形通道在柱状结构内呈螺旋盘状或蛇状分布。区别技术特征a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b是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用手段。区别技术特征c是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5和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色谱仪,色谱仪采用权利要求1的逆流色谱柱,结合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4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4解决聚四氟乙烯缠绕互锁性差、容易松脱的问题,而本申请解决聚四氟乙烯由于摩擦漏液以及分离柱体积变大的问题。(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不同:①将对比文件2应用到对比文件4中无法解决本申请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故不存在技术启示;②本申请没有在对比文件5中得到关于设置毛刺的启示;③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以及对比文件5均未公开在两个圆柱形凸起的侧面设有中轴固定螺丝穿孔,螺丝穿孔与螺丝配合用于固定中轴,使本申请的整体结构紧凑、稳定,进一步在减小体积、增大分离效率上起到关键性作用。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经前置审查,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仍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2 月2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①色谱柱为圆柱形的,多圈柱形通道在柱状结构内呈蛇状分布;色谱分离柱的柱结构的顶部和底部中心位置设有与其同轴的圆柱形凸起,沿着圆柱形凸起的中心设有贯穿色谱分离柱的柱状结构以及两个圆柱形凸起中心的中轴穿孔;在顶部的圆柱形凸起上设有样品入口,在柱状结构的底部设有样品出口,在两个圆柱形凸起的侧面设有中轴固定螺丝穿孔;②在所述的柱形通道的内壁上间隔的设有毛刺;所述的毛刺相对于柱形通道的中心线不对称;柱形通道的侧壁上相邻毛刺的距离相等;③逆流色谱分离柱由3D打印技术一体成型的。区别技术特征①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取在柱形通道的内壁上间隔设有相对柱形通道中心线不对称的毛刺等凸起替代对比文件5的阻碍两相溶液流动、带小腔的流道结构。此外,柱形通道的侧壁上相邻毛刺的距离相等也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对比文件2第85页第1栏记载“3D打印的应用能快速地制造出复杂的、具有任何所需的管道截面的3D管道结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3D打印技术制备出结构紧凑、结构坚固一体成型的色谱柱。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色谱仪,该色谱仪包括权利要求1的逆流色谱分离柱,由于前面已经评述权利要求1的逆流色谱分离柱不具备创造性,所以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中还对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不能成立的理由进行了充分的阐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3 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4要解决的是传统缠绕式分离柱会在聚四氟乙烯管内残留空气而出现气泡影响分离效果,并且互锁性差、容易松脱的问题;本申请则是从异形管路逆流色谱柱研制的角度出发,认为现有的工艺中很难将聚四氟乙烯管做成异形结构,对于逆流色谱柱的开发功能受限,同时由于聚四氟乙烯管路在缠绕过程中与支撑体直接的摩擦,导致管路极易破损,漏液,再加上当管路比较长时,缠绕后的逆流色谱分离柱的体积就会很大;虽然对比文件2利用3D打印技术制备立方体结构的色谱柱,但是对于如何克服现有技术中分离柱易发生漏液以及如何提高其分辨率,缩短分离时间的问题并没有公开。对比文件5虽然提出了通道的形状对于蛋白的分离很重要,但是其也是基于现有的塑料管提出的,且其给出的技术启示是在槽道上增加小腔或者增加玻璃珠或者设计成“混合澄清”的装置,该装置与本申请不同。(2)关于区别特征1,本申请的区别特征1与本申请的背景技术提出的问题看似不相关,实质是相关的。本申请是提出了一种完全新的逆流色谱分离柱,跟现有技术完全不同,现有技术没有参考的价值,具体的样品入口、样品出口设置在哪里、如何设置都没有公开的,这是基于申请提出的新的3D打印的逆流色谱分离柱而设计的,因此,不是常规设计。(3)关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5的部分内容公开了通过改进通道的形状对蛋白的分离效果有所改进,但是其公开的是将通道设置成带有小腔的通道,它的思想是直接改变整个通道的形状来实现的;本申请中增加毛刺是在光滑臂上增加凸起点,两相溶剂在离心力场和“毛刺”状的阻尼结构的共同作用下,形成微区“涡流”,两相溶剂被剧烈振动的离心力场甩成更加微小的颗粒,样品各组分会在两相微粒的极大表面上分配,这种设计增大了固定相与流动相间的溶液相互作用力和混合力度,从而实现溶剂体系的高效保留和分辨率的明显提高。可见不能从对比文件5中得到关于设置毛刺的启示。据此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所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驳回决定做针对的文本: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37段;2017年09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二)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来考量,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中一部分被第二篇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余部分是在第三篇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三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3D打印的逆流色谱分离柱,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1-3页,图1-2)公开一种叠盘型逆流色谱仪分离柱,由绕管柱1和绕置在其上的聚四氟乙烯管2组成。绕管柱1上轴向间隔排列开设有多列供聚四氟乙烯管2绕置的绕管槽3,聚四氟乙烯管2 以螺旋嵌入方式由绕管槽30的槽底50绕至槽顶60,绕至槽顶60的聚四氟乙烯管2引入下列绕管槽31的槽底51,再从绕管槽31的槽底51绕至槽顶61,绕至槽顶61的聚四氟乙烯管2再引入下列绕管槽32的槽底52,再从下列绕管槽32的槽底52起绕,以此类推,直到填满所有绕管槽3。从而使以螺旋嵌入方式绕置在绕管柱1各列绕管槽3内的聚四氟乙烯管2外层管路与相邻下一列绕管槽3内的聚四氟乙烯管2内层管路相通,形成相邻排列的聚四氟乙烯管路间平缓连通结构。绕制在绕管柱上的聚四氟乙烯管首尾相通,液体可以从布设在绕管柱上的第一层聚四氟乙烯管首端输入,经绕管柱上所有排列的聚四氟乙烯管后,从聚四氟乙烯管的尾端输出(尤其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第1段,图2)。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相比,对比文件4和本申请均涉及逆流色谱分离柱;对比文件4公开的聚四氟乙烯管缠绕多圈且用于传输样品,并且聚四氟乙烯管为管状的聚四氟乙烯管,管状的也是柱形通道,因此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在柱状结构的内部设有多圈用于传输样品且首尾连通的柱形通道”;对比文件4公开的“绕制在绕管柱上的聚四氟乙烯管首尾相通,液体可以从布设在绕管柱上的第一层聚四氟乙烯管首端输入,经绕管柱上所有排列的聚四氟乙烯管后,从聚四氟乙烯管的尾端输出”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柱形通道的一端为样品入口,另一端为样品出口”;对比文件4公开的“以螺旋嵌入方式绕置在绕管柱1各列绕管槽3内的聚四氟乙烯管2外层管路与相邻下一列绕管槽3内的聚四氟乙烯管2内层管路相通,形成相邻排列的聚四氟乙烯管路间平缓连通结构”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多圈柱形通道在柱状结构内呈螺旋盘状”。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①色谱柱为圆柱形的,多圈柱形通道在柱状结构内呈蛇状分布;色谱分离柱的柱结构的顶部和底部中心位置设有与其同轴的圆柱形凸起,沿着圆柱形凸起的中心设有贯穿色谱分离柱的柱状结构以及两个圆柱形凸起中心的中轴穿孔;在顶部的圆柱形凸起上设有样品入口,在柱状结构的底部设有样品出口,在两个圆柱形凸起的侧面设有中轴固定螺丝穿孔;②在所述的柱形通道的内壁上间隔的设有毛刺;所述的毛刺相对于柱形通道的中心线不对称;柱形通道的侧壁上相邻毛刺的距离相等;③逆流色谱分离柱由3D打印技术一体成型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管路漏液的发生、减少分离柱体积以及如何增加逆流色谱柱柱形通道中两相的混合力度的问题。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基于逆流色谱组的工作原理,在工作中色谱柱需要被多方向地旋转,所以将逆流色谱柱设置为圆柱形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在对比文件4公开多圈柱形通道在柱状结构内呈螺旋状以提高分离效率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设置为与螺旋状近似的蛇状分布;而“色谱分离柱的柱结构的顶部和底部中心位置设有与其同轴的圆柱形凸起,沿着圆柱形凸起的中心设有贯穿色谱分离柱的柱状结构以及两个圆柱形凸起中心的中轴穿孔”的设置是基于逆流色谱柱工作需要的常规结构。此外,为了方便样品的进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顶部的圆柱形凸起上设置样品入口和在底部的圆柱形凸起上设置样品出口;此外,为了进一步固定空心轴孔中的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两个圆柱形凸起的侧面设置中轴固定螺丝穿孔,这些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5(参见第865页,图8)公开一种螺线形圆盘柱式逆流色谱柱,为了提高螺线型圆盘柱高速逆流色谱对蛋白的分离效率,Ito等对螺旋槽通道进行了几次改进,通过设计成带间隔设置的小腔的通道,对蛋白的分离效果有所改善,后来在每隔一个“小腔”通道中加入玻璃珠,玻璃珠在螺旋盘行星运动来回震荡,提高了对蛋白的分离效果,由于整条管路被设计为螺旋形,旋转过程中产生径向离心力提高了两相的逆向流动,也即相当于形成了微区涡流,从而提高目标物的分离效率的作用。对比文件5给出了在平滑流道中设置阻尼结构(间隔设置的小腔通道,且小腔内放置玻璃珠)的技术启示,基于方便改进流道设计和节约成本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取在柱形通道的内壁上间隔设有相对柱形通道中心线不对称的毛刺等凸起替代对比文件5所公开的阻碍两相溶液流动、带小腔的流道结构, 形成了微区涡流提高目标物的分离效率。此外,柱形通道的侧壁上相邻毛刺的距离相等也是本领域基于均匀分配阻尼结构考虑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对比文件2(参见摘要、第85-86页“1. 前言”、第86页“2.3. 柱硬件的3D打印”、图1)公开一种制备色谱柱的方法,相比于传统制造技术,3D打印技术具有可以快速制备出任意结构管型等优点,利用3D打印技术制得一体成型的色谱柱,该色谱柱为立方体结构,在该立方体结构的内部设有多圈用于传输样品且首尾连通的柱形通道,柱形通道的一端为样品入口,另一端为样品出口。尤其对比文件2第90页的“3.4柱的渗透性”还进一步公开通过观察柱背压作为一系列溶剂即ACN,MeOH和水的流动相线速度的函数来评估整体的机械稳定性,得到的线性依赖性如图6所示。表1表明,与ACN和甲醇相比,水的渗透性更高,可能是由于后者溶剂中整体材料的膨胀,但是没有观察到3D打印钛柱损坏的迹象,以及高达至少20兆帕下柱和整体之间没有发生壁粘连。且对比文件2的“结论部分”公开3D打印的色谱柱本身结构紧凑、便携、坚固,能够轻松制备任何复杂形状的色谱柱。此外,对比文件2第85页第1栏记载“3D打印的应用能快速地制造出复杂的、具有任何所需的管道截面的3D管道结构”。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3D打印技术制备色谱柱能够提高色谱柱的紧凑性、便携性、坚固性,并且在渗透性测试后色谱柱没有损坏的技术启示。由对比文件2可知3D打印色谱柱结构坚固且渗透性测试后色谱柱没有损坏,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3D打印技术制作的色谱柱通道是固定的、没有管间的相互位移从而不会因流动压力导致管间的表面摩擦,从而自然能够避免管路漏液。在此基础上,为了解决色谱分离柱管路漏液以及减少分离柱体积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对比文件2的启示,容易想到使用3D打印技术制备出结构紧凑、结构坚固一体成型的色谱柱。由于对比文件2中采用3D打印的方式制备的色谱柱的作用与本申请3D制备的色谱柱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结合,从而获得3D打印一体成型色谱柱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对比文件5公开逆流色谱柱中可设置如小珠的阻尼结构进行常规改进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可制造任何所需管道截面的3D管道结构,并依据实际应用中对逆流色谱柱的结构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现有的3D打印法打印一体成型的、具有阻尼结构、带有出口和入口等结构的逆流色谱柱。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色谱仪,该色谱仪包括权利要求1的逆流色谱分离柱,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第1段)公开一种叠盘型逆流色谱仪,色谱仪包括色谱柱。由于前面已经评述权利要求1的逆流色谱分离柱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5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所以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意见陈述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1),合议组认为:首先,现行《专利审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节记载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定义: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从现行《专利审查指南》的上述内容可知,并没有规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必须与在审的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具体到本案而言,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4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必须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而对比文件2的结论部分记载3D打印制造的色谱柱结构紧凑、坚固,并且经过渗透试验之后色谱柱没有损坏迹象。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3D打印技术制作的色谱柱通道是固定的、没有管间的相互位移从而不会因流动压力导致管间的表面摩擦,从而自然能够避免管路漏液,也即解决本申请的漏液以及分离柱体积变大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5采用阻尼结构的小腔或小珠,其也能如本申请的管壁上的毛刺一样能够使液体形成涡流,进而提高分离效率,也即解决了本申请如何增加逆流色谱柱柱形通道中两相的混合力度的问题。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2),合议组经核实查明:基于区别技术特征①,本申请说明书第[0014]段记载“通过制图软件可打印出任意结构的管型,然后通过3D打印技术直接打印即可”、第[0015] 段记载“这种3D打印的逆流色谱分离柱管路不易发生漏液,使用过程中可耐受较宽的温度范围”、第[0016] 段记载的内容“由于管路与支撑柱由3D打印技术一体成型结构,因此当管路的长度与现有技术的长度一样长时,本发明的分离柱体积明显小于现有技术”以及第[0017] 段记载的内容“打印技术的使用,使得管型不再受限,可以设计成任意的异型结构,使逆流色谱分离效率极大提高了”。也就是说复审请求人在本申请说明书中自认逆流色谱分离柱通过3D打印即可解决“分离柱体积较大、易发生漏液、管型受限”的技术问题。此外,如前述评述创造性时所论及的,区别技术特征①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至于复审请求人主张的“这是基于申请提出的新的3D打印的逆流色谱分离柱而设计的”与上述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③相关,鉴于对比文件2采用3D打印技术制备出的色谱柱具有本身结构紧凑、便携、坚固的优点,并且采用3D打印技术能够轻松制备任何复杂形状、具有任何所需的管道截面的3D管道结构的色谱柱(参见对比文件2摘要、第85-86页“1. 前言”、第86页“2.3. 柱硬件的3D打印”、图1),正好契合本申请说明书第0014段记载的“通过制图软件可打印出任意结构的管型,然后通过3D打印技术直接打印即可”以及第0017段记载“3D打印技术的使用,使得管型不再受限,可以设计成任意的异性结构,使逆流色谱分离效率极大提高”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4的结构采用3D技术复制出来,也即不管是本申请采用3D打印技术制备逆流色谱柱还是对比文件4的逆流色谱柱在原理上没有改变,只是制作的形式发生改变,然而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3D打印技术制备逆流色谱柱,也没有改变其逆流色谱柱的基本原理。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3),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5采用的管壁具有阻尼的结构,提高液体的分离效果,也即对比文件5的小珠或腔室与本申请的毛刺所起的作用相同,均增大了固定相与流动相间的溶液相互作用力和混合力度,从而实现溶剂体系的高效保留和分辨率的明显提高。此外,从另外的角度考虑,如果将对比文件5的腔室结构采用3D打印的话,如果在制图上将腔室壁在其宽度方向上横向连接,即得到缩窄的通道部分,结构上与管壁毛刺相似,技术效果也相当于管壁毛刺。尽管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5是直接改变了整个通道的形状,本申请增加毛刺是在光滑臂上增加凸起点,看起来不是一个数量级的,但是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并没有限定凸起点或毛刺的具体的尺寸,所以并不能认为比文件5缩窄的通道部分与本申请的凸起点或毛刺完全不同。
据此认为,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2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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