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浮选控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泡沫浮选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629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48740
优先权日:2007-10-04
申请(专利)号:201510089179.7
申请日:2008-10-02
复审请求人:帝国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鲁楠
合议组组长:史冉
参审员:程亮
国际分类号:B03D1/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此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89179.7,名称为“泡沫浮选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帝国创新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08年10月02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10月04日,分案申请提交日为2015年02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2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6项,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0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5段(即第1-13页),说明书附图图1-4e(即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The froth stability column: Measuring froth stability at an industrial scale”,Barbian et al., MINERALS ENGINEERING,第19卷,第6-8期,第713-718页,2006年05月,公开日为:2006年05月01日。
对比文件2:《高等学校教学用书 选矿导论》,E·G·凯利等,冶金工业出版社,第1版,第498-504页,公开日为1989年11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控制泡沫浮选槽的操作以分离物质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引入气体进入所述槽中的液体中并产生泡沫,和通过封闭的回路过程控制所述槽,所述封闭的回路过程包括以下步骤:通过监测泡沫从所述槽的溢出和从中得到运行中所述槽的气体回收基于所述槽的当前操作条件连续监测所述槽的气体回收;以及所述封闭的回路过程进一步包括步骤:仅控制进入所述槽中的气流速度以最大化所述槽的气体回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包括监测来自被包含在溢出所述槽的泡沫中的输入气体的气体回收。
3. 根据任何前面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加入包括要回收的期望物质和要丢弃的不期望材料的混合物进入所述槽中,其中所述槽可操作以进行所述混合物的至少部分分离。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混合物包括从泡沫浮选槽溢出的泡沫。
5. 根据任何前面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物质被包含在矿石中和所述矿石包含要与所述矿石的剩余物分离的矿物,并且所述方法包括提供所述矿石和液体的浆料到所述槽中,引入气体进入所述槽中的液体中并产生泡沫,以及控制进入所述槽中的气流速度以最大化所述槽的气体回收。
6. 控制泡沫浮选槽组的操作的方法,其包括根据任何前面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单独地控制槽。
7. 控制包括多个泡沫浮选槽组的设备的操作的方法,其包括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单独地控制槽组。
8. 操作泡沫浮选槽的方法,其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5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控制所述槽。
9. 操作包括多个泡沫浮选槽的槽组或设备的方法,其包括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单独地操作槽。
10. 从两种或更多种物质的混合物中获得物质的方法,其包括加入所述混合物至泡沫浮选槽中,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方法操作所述槽,和从操作期间溢出所述槽的泡沫中获得所述物质。
11. 从两种或更多种物质的混合物中获得物质的方法,其包括加入所述混合物至泡沫浮选槽、槽组或设备中,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方法操作所述槽、槽组或设备,和从在操作后仍在所述泡沫浮选槽、槽组或设备中的材料中获得所述物质。
12. 计算机可读介质,其用于根据权利要求1至5的任一项所述方法控制泡沫浮选槽。
13. 泡沫浮选槽,其包括:引入气体进入所述槽中的液体中的气体入口,连续封闭回路监测泡沫从所述槽的溢出以计算在所述槽的使用中溢出所述槽的泡沫中输入气体的气体回收的监测器,所述监测基于所述槽的当前操作条件,和仅改变进入所述槽的气体流速以最大化气体回收的控制器。
14. 泡沫浮选设备,其包括多个权利要求13所述的泡沫浮选槽。
15. 从泡沫浮选槽中溢出的泡沫或所述槽中保留的液体回收的物质,其中所述泡沫浮选槽根据权利要求1至11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控制。
16. 一种设备,其包括粗选机、扫选机和精选装置,所述粗选机包括第一型号的槽组,所述扫选机包括第二型号的槽组,所述精选装置 包括第三型号的槽组,且所述第一型号的槽组、所述第二型号的槽组和所述第三型号的槽组彼此不同,和其中所述粗选机连接至所述扫选机,所述粗选机和所述扫选机均连接至所述精选装置,所述精选装置连接回至所述粗选机的入口。”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通过封闭的回路过程控制槽。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槽,而上述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结合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前提下,独立权利要求7-16的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5、13中的特征“以最大化气体回收”修改为“以获得所述槽的最佳性能”。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从若干影响浮选方法的性能质量的因素中选择气流流速作为唯一的控制因素以提供控制浮选槽操作和提高槽的性能的简单且可自动化的方法,对比文件1中没有明确教导或隐含暗示。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选择气体流速作为唯一的控制因素的启示,也没有明确教导或隐含地暗示“仅控制进入浮选槽中的气流速度以获得槽的最佳性能”;2)根据对比文件1的内容,审查员将单个位置的泡沫稳定性等同于整个槽的气体流速是不正确的,单一位点的情况不能代表整个槽的情况,更不必说在更复杂的工业生产中;3)权利要求16中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不是常规技术手段,而是创造性步骤。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控制泡沫浮选槽的操作以分离物质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引入气体进入所述槽中的液体中并产生泡沫,和通过封闭的回路过程控制所述槽,所述封闭的回路过程包括以下步骤:通过监测泡沫从所述槽的溢出和从中得到运行中所述槽的气体回收基于所述槽的当前操作条件连续监测所述槽的气体回收;以及所述封闭的回路过程进一步包括步骤:仅控制进入所述槽中的气流速度以获得所述槽的最佳性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包括监测来自被包含在溢出所述槽的泡沫中的输入气体的气体回收。
3. 根据任何前面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加入包括要回收的期望物质和要丢弃的不期望材料的混合物进入所述槽中,其中所述槽可操作以进行所述混合物的至少部分分离。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混合物包括从泡沫浮选槽溢出的泡沫。
5. 根据任何前面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物质被包含在矿石中和所述矿石包含要与所述矿石的剩余物分离的矿物,并且所述方法包括提供所述矿石和液体的浆料到所述槽中,引入气体进入所述槽中的液体中并产生泡沫,以及控制进入所述槽中的气流速度以获得所述槽的最佳性能。
6. 控制泡沫浮选槽组的操作的方法,其包括根据任何前面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单独地控制槽。
7. 控制包括多个泡沫浮选槽组的设备的操作的方法,其包括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单独地控制槽组。
8. 操作泡沫浮选槽的方法,其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5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控制所述槽。
9. 操作包括多个泡沫浮选槽的槽组或设备的方法,其包括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单独地操作槽。
10. 从两种或更多种物质的混合物中获得物质的方法,其包括加入所述混合物至泡沫浮选槽中,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方法操作所述槽,和从操作期间溢出所述槽的泡沫中获得所述物质。
11. 从两种或更多种物质的混合物中获得物质的方法,其包括加入所述混合物至泡沫浮选槽、槽组或设备中,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方法操作所述槽、槽组或设备,和从在操作后仍在所述泡沫浮选槽、槽组或设备中的材料中获得所述物质。
12. 计算机可读介质,其用于根据权利要求1至5的任一项所述方法控制泡沫浮选槽。
13. 泡沫浮选槽,其包括:引入气体进入所述槽中的液体中的气体入口,连续封闭回路监测泡沫从所述槽的溢出以计算在所述槽的使用中溢出所述槽的泡沫中输入气体的气体回收的监测器,所述监测基于所述槽的当前操作条件,和仅改变进入所述槽的气体流速以获得所述槽的最佳性能的控制器。
14. 泡沫浮选设备,其包括多个权利要求13所述的泡沫浮选槽。
15. 从泡沫浮选槽中溢出的泡沫或所述槽中保留的液体回收的物质,其中所述泡沫浮选槽根据权利要求1至11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控制。
16. 一种设备,其包括粗选机、扫选机和精选装置,所述粗选机包括第一型号的槽组,所述扫选机包括第二型号的槽组,所述精选装置 包括第三型号的槽组,且所述第一型号的槽组、所述第二型号的槽组和所述第三型号的槽组彼此不同,和其中所述粗选机连接至所述扫选机,所述粗选机和所述扫选机均连接至所述精选装置,所述精选装置连接回至所述粗选机的入口。”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现有技术中对于泡沫浮选槽采用单个变量来控制,且采用单一因素(气体流速)来控制该单一变量(泡沫的稳定性);该对比文件1又公开了泡沫稳定性因子β与浮选槽的气体回收百分比α成线性关系,在泡沫稳定性最佳时,浮选槽的气体回收也最大化,因此最佳泡沫稳定性和最大化气体回收即可表征浮选槽的最佳性能,从而“仅控制进入所述槽中的气流速度以获得所述槽的最佳性能”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2)对比文件1中公开有图6中测量四个浮选槽、图7中通过测量一个浮选槽,对比文件1中通过对多个浮选槽的监测得出了泡沫稳定性因子β与气体回收百分比α是成线性关系的结论,可见从多个浮选槽中看,这种线性关系是存在共性的,则扩展到一个浮选槽中多个点位也会具有同样的性质,这些公开的内容都会给研究人员以及工业生产中的实际操作者明确的教导;3)权利要求16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在于粗选机、扫选机和精选机选用不同型号的槽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选矿需要,选择不同型号的槽组来进行粗、扫和精选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指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717页第1栏第19-23行及第717页第2栏第15-16行)仅控制进入浮选槽中的气流速度以达到最佳的泡沫稳定性,即公开了现有技术中对于泡沫浮选槽采用单个变量来控制,且采用单一因素(气体流速)来控制该单一变量(泡沫的稳定性);又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第716页第4.1.1节及图7)泡沫稳定性因子β与浮选槽的气体回收百分比α成线性关系,在泡沫稳定性最佳时,浮选槽的气体回收也最大化。因此,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通过控制进入浮选槽中的气流速度能够实现对泡沫稳定性的控制的技术方案,并公开了能够利用该原理实现最佳浮选性能,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中公开有图6中测量四个浮选槽、图7中通过测量一个浮选槽,对比文件1中通过对多个浮选槽的监测得出了泡沫稳定性因子β与气体回收百分比α是成线性关系的结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定监测点时会选取能代表槽内普遍性能的基础点来进行监测,以能最大程度的表征浮选槽的基本特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试验研究是的基本技术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所述主张没有说服力,合议组对此不予支持;3)权利要求16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在于粗选机、扫选机和精选机选用不同型号的槽组,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对现有的设备进行型号的选择和匹配是其组装生产流水线或设置工艺回路时的基本技术手段,根据实际选矿需要,选择不同型号的槽组来进行粗、扫和精选对其来说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方法提供了通过仅控制进入泡沫浮选槽的气体流速而获得最佳性能来控制泡沫浮选槽的操作,以实现品位和回收之间的最佳平衡的简洁而有效的方法。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选择气体流速作为唯一的控制因素的启示,也没有明确教导或隐含地暗示“仅控制进入浮选槽中的气流速度以获得槽的最佳性能”。本申请从若干影响浮选方法的性能质量因素中选择气流作为唯一的控制因素,以提供控制泡沫浮选槽操作和提高槽性能简单而可自动化的方法。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没有实现上述效果且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仅仅控制气流进入槽中的速率从而获得最佳槽性能”,而且对比文件1是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前提下研究气流和泡沫稳定性之间的关系,不能说明仅控制气流可以获得最佳性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4月12日提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核实,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6项,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0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控制泡沫浮选槽的操作以分离物质的方法,对比文件1(“The froth stability column: Measuring froth stability at an industrial scale”,Barbian et al.,MINERALS ENGINEERING,第19卷,第6-8期,第713-718页,2006年5月)公开了一种控制泡沫浮选槽的操作以分离物质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714页第2栏第8行第3节至第717页第2栏倒数第10行、图4-8),所述方法包括:将气体引入浮选槽(rougher bank)内的液体中并产生泡沫,通过控制进入浮选槽中的气流速度能够实现对泡沫稳定性的控制,通过减小气流速度能实现泡沫的稳定性和所需材料的溢出性,通过增大气流速度能增加溢出气体的回收性(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717页第1栏第33-35行及第717页第2栏第1-3行)(即本申请的通过监测泡沫从所述槽的溢出和从中得到运行中所述槽的气体回收基于所述槽的当前操作条件连续监测所述槽的气体回收),在不同的气流速度下,通过图像处理装置测量得到泡沫稳定性因子β与浮选槽的气体回收百分比α成线性关系,在测量气体回收百分比α时,通过图像处理装置检测泡沫从浮选槽溢出和从中得到运行中的浮选槽的气体回收监测所述槽的气体回收(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714页第2栏第8行第3节至第716页第1栏第24行)。因此,最佳浮选性能出现在中等通气量时,此时品位和回收率均达到最高,在泡沫稳定性峰值时获得最佳的浮选性能(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717页第2栏第12-16行)(即本申请控制所述槽的气流速度以获得槽的最优性能)。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通过封闭的回路过程控制槽。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合理设置浮选回路以实现浮选控制。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高等学校教学用书 选矿导论》,E·G·凯利等,冶金工业出版社,第1版,第498-504页,1989年11月30日)公开:一台设备能取得的分离效果是有限的,因而一个回路里就需要有粗选、扫选和精选等不同槽组部分。一般来说粗选是主要工序,扫选用强的分离力尽可能回收剩余的有用组分;精选采用小的分离力除去混入废料来提高粗精矿的品位,图23.3示出了几种基本的浮选回路流程配置。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若干封闭的浮选回路,通过封闭回路过程控制槽的浮选过程,以得到不同的回收品位的成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封闭回路过程控制槽用于对比文件1的控制泡沫浮选槽的方法中的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而获得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714页第2栏第8行第3节至第716页第1栏第24行),通过图像处理装置监测在溢出浮选槽的泡沫中的输入气体的回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714页第2栏第8行第3节至第717页第2栏倒数第10行):其包括加入含铂金属矿石(相当于本申请中所述的要回收的期望物质和要丢弃的不期望材料的混合物)进入浮选槽中,其中浮选槽可操作以进行含铂金属矿石的至少部分铂的分离;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浮选工艺要求的精矿品位,通常直接从浮选泡沫中获得精矿或者再次将溢出的泡沫加入浮选槽中再次浮选获得精矿,因此从泡沫浮选槽溢出的泡沫作为混合物加入浮选槽中进行再次分离,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714页第2栏第8行第3节至第717页第2栏倒数第10行):金属铂(相当于本申请中所述的物质)被包含在矿石中和所述矿石包含要与所述矿石的剩余物分离的矿物铂,并且分离方法包括提供矿石和液体的浆料到浮选槽中,引入气体进入所述槽中的液体中并产生泡沫,以及控制进入浮选槽中的气流速度以达到最佳的泡沫稳定性,泡沫稳定性因子β与浮选槽的气体回收百分比α成线性关系,最佳浮选性能出现在中等通气量时,此时品位和回收率均达到最高,在泡沫稳定性峰值时获得最佳的浮选性能,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为引用任何前面所述的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其要求保护一种控制泡沫浮选槽组的操作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制泡沫浮选槽组的操作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714页第2栏第7行至第715页第1栏倒数第13行):对第一浮选槽和第二浮选槽单独进行控制(相当于本申请中对浮选槽组进行操作);因此在上述权利要求1-5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单独地控制槽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控制包括多个泡沫浮选槽组的设备的操作的方法,其包括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的单独地控制槽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制泡沫浮选槽组的操作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714页第2栏第7行至第715页第1栏倒数第13行),对第一浮选槽和第二浮选槽单独进行控制(相当于本申请中所述的对浮选槽组进行操作);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浮选工艺的规模,按照实际操作的需要,对包括多个泡沫浮选槽组的设备实施单独地控制槽组,以达到最大的浮选性能,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操作泡沫浮选槽的方法,其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5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控制所述槽。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操作泡沫浮选槽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714页第2栏第7行至第715页第1栏倒数第13行),引入气体进入浮选槽内的液体中并产生泡沫,以及控制进入浮选槽中的气流速度以达到最佳的泡沫稳定性。因此在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控制浮选槽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操作包括多个泡沫浮选槽的槽组或设备的方法,其包括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单独地操作槽,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操作包括两个泡沫浮选槽的槽组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714页第2栏第7行至第715页第1栏倒数第13行),对第一浮选槽和第二浮选槽单独进行控制(相当于本申请中所述的对浮选槽组进行操作);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浮选工艺的规模,按照实际操作的需要,对包括多个泡沫浮选槽的设备实施单独地操作槽,以达到最大的浮选性能,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8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从两种或更多种物质的混合物中获得物质的方法,其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方法操作所述槽、槽组或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从含铂矿石中获得金属铂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714页第2栏第7行第3节至第717页第2栏倒数第10行):所述的方法包括加入含铂金属矿石(相当于本申请中所述的混合物)至泡沫浮选槽中,操作浮选槽,和从操作期间溢出浮选槽的泡沫中获得铂金属。因此在权利要求8或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方法操作所述槽和获得所述物质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从两种或更多种物质的混合物中获得物质的方法,其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方法操作所述槽、槽组或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从含铂矿石中获得金属铂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714页第2栏第7行第3节至第717页第2栏倒数第10行):所述的方法包括加入含铂金属矿石(相当于本申请中所述的混合物)至泡沫浮选槽中,操作浮选槽,和从在操作后仍在所述泡沫浮选槽中的泡沫中获得所述铂金属;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浮选工艺的规模,按照实际操作的需要,将混合物加入至泡沫浮选槽组或设备中进行浮选,以期获得高品位的精矿,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方法单独的操作槽、槽组或设备和获得所述物质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1)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介质,其根据权利要求1-5的任意一项所述方法控制泡沫浮选槽,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泡沫浮选槽控制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714页第2栏第7行至第715页第1栏倒数第13行),采用在线监测系统控制泡沫浮选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可知,控制浮选槽有多种方法,而采用具有控制程序的计算机可读介质进行浮选槽的控制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控制泡沫浮选槽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2)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泡沫浮选槽,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泡沫浮选槽(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714页第2栏第8行第3节至第717页第2栏倒数第10行及、图4-8),并具体地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将气体引入浮选槽内的液体中的气体入口,监测泡沫从浮选槽的溢出以计算在浮选槽的使用中溢出浮选槽的泡沫中输入气体的气体回收的图像处理装置(相当于本申请中所述的监测器),和改变进入浮选槽的气体流速以达到最佳的泡沫稳定性的泡沫稳定性柱。最佳浮选性能出现在中等通气量时,此时品位和回收率均达到最高,在泡沫稳定性峰值时获得最佳的浮选性能。
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具有连续封闭回路监测泡沫,所述监测基于所述槽的当前操作条件。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监控槽。对比文件1的图8显示的是监测多个值的连续的监测曲线,而本领域公知的是通过气流速度能够连续监测的过程即是封闭的回路过程,因此根据对比文件1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连续封闭的回路过程来监测泡沫,且监测基于所述槽的当前操作条件也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3)权利要求14请求要求保护一种泡沫浮选设备,其包括多个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泡沫浮选槽。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一种泡沫浮选设备(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714页第2栏第7行至第715页第1栏倒数第13行及图1-2),其包括两个泡沫浮选槽,因此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4请求的包括权利要求13的泡沫浮选槽的泡沫浮选设备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4)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从泡沫浮选槽中溢出的泡沫或所述槽中保留的液体回收的物质,其中所述泡沫浮选槽根据权利要求1至11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控制,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714页第2栏第7行第3节至第717页第2栏倒数第10行及图4-8)实质上公开了一种从泡沫浮选槽中溢出的泡沫回收的金属铂,采用操作浮选槽进行铂金属的回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浮选工艺要求的精矿品位,通常直接从浮选泡沫中获得精矿或者将浮选槽中保留的矿浆再次进行浮选得到精矿,因此从泡沫浮选槽中保留的矿浆获得所需回收的物质,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1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根据权利要求1-11所述的方法控制浮选槽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5) 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设备,对比文件2(《高等学校教学用书 选矿导论》,E·G·凯利等,冶金工业出版社,第1版,第498-504页,1989年11月30日)公开了一种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第23.3章节):该设备包括粗选机、扫选机和精选装置,其中粗选机连接至扫选机,粗选机和扫选机均连接至所述精选装置,精选装置连接回至粗选机的入口。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粗选机包括第一型号的槽组,扫选机包括第二型号的槽组,精选装置包括第三型号的槽组,且第一型号的槽组、第二型号的槽组和第三型号的槽组彼此不同。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粗选机、扫选机和精选机的型号。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在浮选技术领域,粗选机、扫选机和精选机选用不同型号的槽组是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该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方法提供了通过仅控制进入泡沫浮选槽的气体流速而获得最佳性能来控制泡沫浮选槽的操作,以实现品位和回收之间的最佳平衡的简洁而有效的方法。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选择气体流速作为唯一的控制因素的启示;也没有明确教导或隐含地暗示“仅控制进入浮选槽中的气流速度以获得槽的最佳性能”。本申请从若干影响浮选方法的性能质量因素中选择气流作为唯一的控制因素,以提供控制泡沫浮选槽操作和提高槽性能简单而可自动化的方法。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没有实现上述效果且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仅仅控制气流进入槽中的速率从而获得最佳槽性能”,而且对比文件1是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前提下研究气流和泡沫稳定性之间的关系,不能说明仅控制气流可以获得最佳性能。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717页第1栏第19-23行及第717页第2栏第15-16行)仅控制进入浮选槽中的气流速度以达到最佳的泡沫稳定性,即公开了现有技术中对于泡沫浮选槽采用单个变量来控制,且采用单一因素(气体流速)来控制该单一变量(泡沫的稳定性);对比文件1的4.2节中所述的参考文献(Tao et al.,2000;Englebrecht and Woodburn,1975)中也公开了通过控制进入浮选槽中的气流速度能够实现对泡沫稳定性的控制,通过减小气流速度能实现泡沫的稳定性和所需材料的溢出性,通过增大气流速度能增加逸出气体的回收性(参见第717页第1栏第33-35行及第717页第2栏第1-3行);该对比文件1又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第716页第4.1.1节及图7)泡沫稳定性因子β与浮选槽的气体回收百分比α成线性关系,在泡沫稳定性最佳时,浮选槽的气体回收也最大化。因此,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通过控制进入浮选槽中的气流速度能够实现对泡沫稳定性的控制的技术方案,并公开了能够利用该原理实现最佳浮选性能,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控制浮选性能的技术手段单独实施,即可以仅采用控制进入浮选槽中的气流速度来达到所述最佳浮选性能,从而“仅控制进入所述槽中的气流速度以获得所述槽的最佳性能”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
基于上述事实及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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