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骨生长装置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637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54692
优先权日:2009-09-04,2010-07-13
申请(专利)号:201510484722.3
申请日:2010-09-03
复审请求人:诺威适骨科专科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春梅
合议组组长:边昕
参审员:邵建霞
国际分类号:A61B17/72,A61B17/1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31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该对比文件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84722.3,名称为“骨生长装置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是PCT国家申请号为201080039442.7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优先权日为2009年09月04日、2010年07月13日,申请日为2010年09月03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分案提交日为2015年08月07日。申请人原为埃利普斯科技有限公司,后变更为诺威适骨科专科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10-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4-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在说明其他部分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17、18两两之间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的单一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9/0112207A1,公开日期为2009年04月3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08月07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6年04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0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10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调节可调节植入物的外部调节装置,包括:
电源;
控制模块;
手持装置,包括至少一个磁体,其中,所述手持装置被构造成放置在患者肢体的第一侧上,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磁体被构造成,转动位于所述可调节植入物内的圆柱形磁体,并且,所述控制模块被构造成,由第一使用者进行编程,从而在由第二使用者对所述可调节植入物进行调节时限制位于所述可调节植入物内的所述圆柱形磁体的转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部调节装置,其中,利用安全码对所述控制模块的访问加以限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部调节装置,其中,所述控制模块被构造成,监控所述手持装置的至少一个磁体和位于所述可调节植入物内的所述圆柱形磁体中的至少一个的移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外部调节装置,其中,所述控制模块被构造成,以60RPM或以下的转速旋转所述至少一个磁体。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外部调节装置,其中,所述控制模块被构造成,以35RPM或以下的转速旋转所述至少一个磁体。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部调节装置,其中,所述控制模块被构造成,以使得患者的组织和体液的电流密度维持在0.04安培/平方米或以下的转速来转动所述至少一个磁体。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部调节装置,其中,所述控制模块被构造成,以使得患者的组织和体液的磁场强度维持在2.0特斯拉或以下的转速来旋转至少一个磁体。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部调节装置,其中,所述控制模块被构造成能够编程,从而能够设定每天的牵引限值。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外部调节装置,其中,设定每天的牵引限值为每天1毫米。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部调节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磁体包括两个磁体,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磁体的两个磁体中的每个磁体均包括北极和南极,并且,所述两个磁体的每个磁体的极的彼此相对方向被维持。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外部调节装置,进一步包括设置在所述至少一个磁体的所述两个磁体之间的凹形轮廓。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外部调节装置,其中,所述两个磁体的一个磁体的所述南极朝下时,所述两个磁体的另一磁体的所述南极朝上。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部调节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磁体包括永久磁体。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部调节装置,进一步包括控制面板。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部调节装置,进一步包括显示器。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部调节装置,进一步包括磁体盖,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磁体设置成在所述磁体盖内旋转。
17. 一种用于利用传递扭矩的磁耦合来非侵入性地牵引能植入的装置的外部调节装置,所述外部调节装置包括:
磁力机头,所述磁力机头具有至少两个磁体,其中,所述至少两个磁体成形为圆柱形,并且在径向上被极化,而且被粘合或固定在瓷杯内,其中,每个所述瓷杯均包括轴;
传动系统,所述传动系统包括中心齿轮和第一磁体齿轮以及第二磁体齿轮,其中,所述第一磁体齿轮和所述第二磁体齿轮附接至所述瓷杯的所述轴上,并且,所述传动系统构造成维持至少两个圆柱形磁体中的每个磁体的极的彼此相对方向;
至少两个板,所述至少两个板构造成保持所述磁力机头的至少一个构件;
盖,所述盖构造成保护所述磁力机头的至少一个构件;
控制盒;
电源;以及
允许由第一使用者对所述外部调整装置进行编程的软件,其中,所述软件包括锁定件,所述锁定件构造成防止操作所述外部调节装置的第二使用者使用所述外部调节装置过分牵引所述能植入的装置。
18. 一种用于使用传递扭矩的磁耦合远程控制医疗器械的外部调节装置,所述外部调节装置包括:
磁力机头,所述磁力机头具有至少一个磁体;
控制盒;
电源;以及
允许由第一使用者对所述外部调节装置编程有治疗方案以允许第二使用者在不偏离所编程的治疗方案的情况下操作所述外部调节装置的软件。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外部调节装置,其中,所述控制箱包括具有至少一个控制器的控制面板和显示器中的至少一个。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外部调节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控制器包括按钮、开关、触觉传感器、移动传感器、音频传感器和光传感器中的至少一个。
21.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外部调节装置,其中,所述显示器构造成将信号传给用户,其中,所述信号是视觉信号、听觉信号和触觉信号中的至少一种。
22.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外部调节装置,其中,所述软件包括锁定软件,所述锁定软件构造成防止操作所述外部调节装置的人员过分牵引所述医疗器械。
23.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外部调节装置,其中,所述软件设置成控制或限制所述外部调节装置的使用。
24.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外部调节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条件包括一天牵引所述医疗器械1毫米。
25.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外部调节装置,其中,所述锁定软件构造成每天只允许牵引所述医疗器械1毫米。
26.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外部调节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条件包括在两小时内对所述医疗器械牵引0.5毫米。
27.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外部调节装置,其中,所述锁定软件构造成在任意的两小时期间只允许牵引所述医疗器械0.5毫米。
28.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外部调节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条件包括在5分钟内牵引所述医疗器械0.25毫米。
29.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外部调节装置,其中,所述锁定软件被构造成在任意5分钟期间至允许牵引所述医疗器械0.25毫米。
30.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外部调节装置,其中,所述锁定软件被构造成以安全方式被编程。
31.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外部调节装置,其中,所述安全编程包括在所述外部调节装置的编程设置被改变前必须被输入的安全码。
32.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外部调节装置,其中,安全码防止用户改变所述外部调节装置的编程设置。
33.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外部调节装置,其中,所述外部调节装置被构造成监控所述外部调节装置的所述至少一个磁体的旋转运动和所述医疗器械的磁体的旋转中的至少一种。”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且两者都属于骨骼牵引治疗技术领域,解决了相同的骨骼牵拉调节的技术问题,达到了相同的牵引治疗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3、10-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10-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新颖性。(2)从属权利要求4-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用的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9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17均请求保护一种植入物的外部调节装置,两者之间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为:电源、磁体、控制装置,允许由第一使用者对所述外部调整装置进行编程的软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因此上述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不能构成两者之间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17两者在技术上不相互关联,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单一性。同理,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18之间、权利要求17与权利要求18之间均不存在相应或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在技术上不相互关联,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单一性。
申请人诺威适骨科专科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且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所述修改为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基础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1)依据说明书第44、45和47段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包括能预先编程的控制模块;手持装置,包括至少一个磁体和被构造成使所述至少一个磁体旋转的电动机,所述能预先编程的控制模块被构造成从第一使用者接收指令,从而限制位于所述可调节植入物内的所述圆柱形磁体的转数,其中,所述能预先编程的控制模块被构造成从第二使用者接收牵引指令,并且其中,所述能预先编程的控制模块防止所述第二使用者输入与如下信息有关的牵引指令:位于所述可调节植入物内的所述圆柱形磁体在会抵触由所述第一使用者预先编程的所述指令的给定时段中的会抵触由所述第一使用者预先编程的所述指令的转数”。对权利要求17和18进行了类似的修改。对权利要求19出现的明显笔误问题进行了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2)权利要求1包括技术特征“所述预先编程的控制模块防止所述第二使用者输入与如下信息有关的牵引指令:位于所述可调节植入物内的所述圆柱形磁铁在会抵触由所述第一使用者预先编程的所述指令的给定时段中的会抵触由所述第一使用者预先编程的所述指令的转数。”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可以带回家让患者实施每日延长的、简单的具有性价比的装置。对比文件1不存在上述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涉及脊柱侧凸治疗装置及其外部调节装置。对这种装置来说,给定时间段内的牵引距离的限制不是必需的。因此外部调节装置也不需要对给定时段内的牵引距离进行限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暗示上述区别,现有技术不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32)权利要求1、17、18具有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包括的上述技术特征,因此它们具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17、18两两之间具备单一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7、18如下:
“1. 一种用于调节可调节植入物的外部调节装置,包括:
电源;
能预先编程的控制模块;以及
手持装置,包括至少一个磁体和被构造成使所述至少一个磁体旋转的电动机,
其中,所述手持装置被构造成放置在患者肢体的第一侧上,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磁体被构造成,转动位于所述可调节植入物内的圆柱形磁体,
其中,所述能预先编程的控制模块被构造成从第一使用者接收指令,从而限制位于所述可调节植入物内的所述圆柱形磁体的转数,其中,所述能预先编程的控制模块被构造成从第二使用者接收牵引指令,并且
其中,所述能预先编程的控制模块防止所述第二使用者输入与如下信息有关的牵引指令:位于所述可调节植入物内的所述圆柱形磁体在会抵触由所述第一使用者预先编程的所述指令的给定时段中的会抵触由所述第一使用者预先编程的所述指令的转数。
17. 一种用于利用传递扭矩的磁耦合来非侵入性地牵引能植入的装置的外部调节装置,所述外部调节装置包括:
磁力机头,所述磁力机头具有至少两个磁体,其中,所述至少两个磁体成形为圆柱形,并且在径向上被极化,而且被粘合或固定在瓷杯内,其中,每个所述瓷杯均包括轴;
传动系统,所述传动系统包括中心齿轮和第一磁体齿轮以及第二磁体齿轮,其中,所述第一磁体齿轮和所述第二磁体齿轮附接至所述瓷杯的所述轴上,并且,所述传动系统构造成维持至少两个圆柱形磁体中的每个磁体的极的彼此相对方向;
至少两个板,所述至少两个板构造成保持所述磁力机头的至少一个构件;
盖,所述盖构造成保护所述磁力机头的至少一个构件;
能预先编程的控制模块;
电源;以及
允许对所述能预先编程的控制模块进行编程的软件,
其中,所述磁力机头被构造成放置在患者肢体的第一侧上,
其中,所述至少两个磁体被构造成,转动位于所述能植入的装置内的圆柱形磁体,
其中,所述能预先编程的控制模块被构造成从第一使用者接收指令,从而限制位于所述能植入的装置内的所述圆柱形磁体的转数,
其中,所述能预先编程的控制模块被构造成从第二使用者接收牵引指令,并且
其中,所述能预先编程的控制模块防止所述第二使用者输入与如下信息有关的牵引指令:位于所述能植入的装置内的所述圆柱形磁体在会抵触由所述第一使用者预先编程的所述指令的给定时段中的会抵触由所述第一使用者预先编程的所述指令的转数。
18. 一种用于使用传递扭矩的磁耦合远程控制医疗器械的外部调节装置,所述外部调节装置包括:
磁力机头,所述磁力机头具有至少一个磁体;
控制盒,包括能预先编程的控制模块;
电源;以及
允许对所述能预先编程的控制模块进行编程的软件,
其中,所述磁力机头被构造成放置在患者肢体的第一侧上,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磁体被构造成,转动位于所述医疗器械内的圆柱形磁体,
其中,所述能预先编程的控制模块被构造成从第一使用者接收指令,从而限制位于所述医疗器械内的所述圆柱形磁体的转数,
其中,所述能预先编程的控制模块被构造成从第二使用者接收牵引指令,并且
其中,所述能预先编程的控制模块防止所述第二使用者输入与如下信息有关的牵引指令:位于所述医疗器械内的所述圆柱形磁体在会抵触由所述第一使用者预先编程的所述指令的给定时段中的会抵触由所述第一使用者预先编程的所述指令的转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可使得医生能够通过指令的设置防止外部调节装置的操纵者过分牵拉患者。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限制位于所述可调节植入物内的圆柱形磁体1064的转数,PLC 1080也能够计算半旋转的数量,直到达到限制量;并且,逻辑控制器1080还被构成,该限制量以及限制参数,或如牵引力,牵引距离等参数可由医生经由该外部调节装置进行编程,而使得患者在使用该可植入装置进行骨骼拉伸或牵引等植入物位置调节进而进行骨骼拉伸调节时,达到该限定的期望值。因此,上述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预定的时间段内限制转数同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恢复疗法中,需要考虑实际的组织应力而很容易想到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中由医生限定转数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转数限定在一定的预设时间段内,从而更好的控制恢复治疗的过程。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公开了所述能预先编程的控制模块防止所述第二使用者输入与如下信息有关的牵引指令:位于所述能植入的装置内的所述圆柱形磁体在会抵触由所述第一使用者预先编程的所述指令的给定时段中的会抵触由所述第一使用者预先编程的所述指令的转数。对比文件1给出了控制器能够被预先编程从而能够实施生长装置的牵引的启示。本领域公知的是,患者对外部调整装置进行调整时,存在过分牵拉从而对骨骼或组织造成严重损伤的风险。为了避免此风险,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预先设置特定治疗阶段患者可调的转动阈值,使得第二使用者不能抵触预先编程的设置,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2)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8公开了所述能预先编程的控制模块防止所述第二使用者输入与如下信息有关的牵引指令:位于所述可调节植入物内的所述圆柱形磁铁在会抵触由所述第一使用者预先编程的所述指令的给定时段中的会抵触由所述第一使用者预先编程的所述指令的转数。基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一种用于使用传递扭矩的磁耦合远程控制医疗器械的外部调节装置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19-3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9-3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3)由于权利要求1,18不具备创造性,参见权利要求1,18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因此权利要求1与17,权利要求18与17之间不具备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在技术上没有相互关联。因此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17,权利要求18与权利要求17之间不具备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能预先编程的控制模块防止所述第二使用者输入与如下信息有关的牵引指令:位于所述可调节植入物内的所述圆柱形磁体在会抵触由所述第一使用者预先编程的所述指令的给定时段中的会抵触由所述第一使用者预先编程的所述指令的转数。由于对比文件1中滑动离合器244的存在,当达到最大牵引力或所需牵引力时,调整就结束,因此不会对患者造成过分牵引。因此对比文件1的装置已经考虑并解决了过分牵引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对对比文件1的装置进一步改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2)独立权利要求1、独立权利要求17、独立权利要求18包括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所述能预先编程的控制模块防止所述第二使用者输入与如下信息有关的牵引指令:位于所述医疗器械内的所述圆柱形磁体在会抵触由所述第一使用者预先编程的所述指令的给定时段中的会抵触由所述第一使用者预先编程的所述指令的转数。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独立权利要求17、独立权利要求18具备单一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6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页,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细则第61条和专利法第33条的有关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2018年06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3项,2016年04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0段;分案提交日2015年08月07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该对比文件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合议组认为:
对于权利要求1-16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调节可调节植入物的外部调节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骨骼操控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96-97,106,110,118,120,126,135段,图13A-13D):
外部调整装置1130可以用来外部地施加旋转运动或“驱动”位于牵引装置120内的永久磁体(例如磁力元件218)(由此可知,公开了一种用于调节可调节植入物的外部调节装置)。外部调整装置1130包括用于对两个永久磁体1134和1136施加旋转运动的马达1132。马达1132可以包括经由整体地容纳在外部调整装置内的一个或多个电池供电的伺服系统。两个永久磁体1134、1136位于同一驱动器1130中并构造成放置到患者或对象身体的同一侧上(参见图13A,由此可知,外部调整装置包括电源;手持装置,包括至少一个磁体和被构造成使所述至少一个磁体旋转的电动机,所述手持装置被构造成放置在患者肢体的第一侧上)。
图13A、13B、13C和13D示出了内部磁体1064随着其相应于外部调整装置1130的永久磁体1134、1136的运动而经历全部旋转的磁定向。在外部调整装置1130运行期间,根据需要,永久磁铁1134、1136可以被驱动以在任意方向上通过一个或多个完整旋转而旋转内部磁铁。永久磁铁圆柱形磁铁1064可以具有低于10g或低于月6.0g的重量(相当于所述至少一个磁体被构造成,转动位于所述可调节植入物内的圆柱形磁铁)
外部调整装置1130的马达经由操作地连接至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1080的马达控制电路1078控制。PLC1080可以直接整合到外部调整装置1130(相当于外部调整装置包括能预先编程的控制模块)。
外部调整装置1130被要求进行调整。这可以经由输入到PLC1080中的预设指令(例如增大牵引装置140的牵引位置0.5cm或增大牵引装置140的牵引力至20磅)而完成。PLC1080也能够计算半旋转的数目直到实现限制的数量(由此可知,相当于控制模块被构造成从第一使用者接收指令,从而限制位于所述可调节植入物内的所述圆柱形磁体的转数)。
设想了调整步骤在医生临床中优选每3-4周进行一次。甚至设想了患者在家里具有外部调整装置1130并且能以甚至更频繁的速率自己进行调整(由此可知,患者相当于第二使用者,由此公开了所述能预先编程的控制模块被构造成从第二使用者接收牵引指令)。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公开了所述预先编程的控制模块防止所述第二使用者输入与如下信息有关的牵引指令:位于所述可调节植入物内的所述圆柱形磁铁在会抵触由所述第一使用者预先编程的所述指令的给定时段中的会抵触由所述第一使用者预先编程的所述指令的转数。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由此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第二使用者过分牵拉患者。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91,96,127段)公开了允许这种较低作用力通过非创伤性调整而被持续保持。通过鉴定最佳牵引力,这种期望的力能够通过医生、甚至通过患者自己在家里被保持。外部调整装置1130可以经由预设指令进行调整。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给出了控制器能够被预先编程,从而能够实施生长装置的牵引的启示。本领域公知的是,患者对外部调整装置进行调整时,存在过分牵拉从而对骨骼或组织造成严重损伤的风险。并且在PLC1080也能够计算半旋转的数目直到实现限制的数量的基础上(参见说明书第135段)。为了避免此风险,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预先设置特定治疗阶段患者可调的转动阈值,使得第二使用者不能抵触预先编程的设置,即将所述能预先编程的控制模块设置成防止所述第二使用者输入与如下信息有关的牵引指令:位于可调节植入物内的圆柱形磁体在会抵触由第一使用者预先编程的所述指令的给定时段中的会抵触由第一使用者预先编程的指令的转数,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能预先编程的控制模块防止所述第二使用者输入与如下信息有关的牵引指令:位于所述可调节植入物内的所述圆柱形磁体在会抵触由所述第一使用者预先编程的所述指令的给定时段中的会抵触由所述第一使用者预先编程的所述指令的转数。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91段和116段的描述可知,由于对比文件1中滑动离合器244的存在,当达到最大牵引力或所需牵引力时,调整就结束,因此不会对患者造成过分牵引。因此对比文件1的装置已经考虑并解决了过分牵引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对对比文件1的装置进一步改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91段和116段的内容以及图6D,可知,滑差离合器244是属于位于患者体内的可调节植入物的组件,它是在具体执行外部调整时(医生或制作工艺期间)起到达到临界扭矩(对应于最大期望牵引力时)停止调整的作用。由此可知,该滑差离合器仅是在执行外部调整时不会超过临界扭矩。对于该外部调整,在由第二使用者(例如患者)对第一使用者(例如医生)设置的外部调整进行再次设置的情况下,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91段和116段)没有公开滑差离合器能够防止第二使用者输入会抵触第一使用者的预先编程的指令,也就是说该滑差离合器不具有能够使得第二使用者不能抵触预先编程的设置,并且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上述技术启示。由此可知,该外部调整装置存在第二使用者会输入与第一使用者预先编程的指令相抵触的指令的风险,即存在患者对外部调整装置进行调整时,过分牵拉从而对骨骼或组织造成严重损伤的风险。为了避免此风险,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预先设置特定治疗阶段患者可调的转动阈值,使得第二使用者不能抵触预先编程的设置,即将所述能预先编程的控制模块设置成防止所述第二使用者输入与如下信息有关的牵引指令:位于可调节植入物内的圆柱形磁体在会抵触由第一使用者预先编程的所述指令的给定时段中的会抵触由第一使用者预先编程的指令的转数,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2、从属权利要求2-1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并进一步限定:,
对于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25段)公开RFID标签1088(相当于安全码)可以用作安全装置。例如RFID标签1088可以用来仅允许医生调整牵引装置140而不是患者。可替换地,RFID标签可以用来仅允许某些模式或使牵引装置可以通过外部调整装置1130的特定模式或序列号进行调整。
对于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20-121段)公开PLC1080接受来自轴杆编码器1082的输入信号,其用来以高精确性和准确性鉴定外部磁体1134、1136的准确相对位置。传感器1084被整合到外部调整装置1130中,其能够传感或确定从动磁体1064的旋转或角位置。
对于权利要求4-7,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04段)公开外部调整装置1130包括用于准确和精确地测量外部磁体1134/1136移动(例如旋转)的程度的编码器1175。编码器包括光接收器1178。由光接收器1178产生的数字开/关信号然后能够用来确定外部磁铁1134/1136的旋转速度。为了使患者不必暴露于比实际所需更大的磁场和更大的组织和体液电流密度中,将控制模块设置成:选择一定转速旋转至少一个磁体或者将患者的组织和体液的电流密度或磁场维持在一定数值范围内的转速来转动至少一个磁体,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权利要求8-9,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26段)公开外部调整装置1130被要求进行调整。这可以经由输入到PLC1080中的预设指令(例如增大牵引装置140的牵引位置0.5cm或增大牵引装置140的牵引力至20磅)而完成。为了防止过度牵引,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将控制模块被编程从而能够设定每天的牵引限制以及设定每天的牵引限值为每天1毫米,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权利要求10-13,16,权利要求10-13,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97-98,105-108段,附图13A-13D)公开外部调整装置1130包括两个永久磁体1134和1136。在图13A所示的开始位置中,两个永久磁体1134、1136以它们的磁极为N-S/S-N排列进行定向。外部调整装置1130可以以使皮肤1180和其他组织被挤压或被迫进入外部调整装置1130的凹坑1174中的一定程度的力压住患者的皮肤1180。磁体1134、1136能够在将磁体1134、1136与外部环境分隔开的静态外壳1137内旋转。
对于权利要求14-15,权利要求14-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20段)公开PLC1080可以包括嵌入式屏幕或显示器1081,其可以显示信息、警告灯。PLC1080可选地包括键盘1083或其他用于输入数据的输入设备。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6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18-330
3、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使用传递扭矩的磁耦合远程控制医疗器械的外部调节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骨骼操控系统,参见评述权利要求1中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96-97,105,106,110,115,118,120,126,135段,图13A-13D):
外部调整装置1130可以用来外部地施加旋转运动或“驱动”位于牵引装置120内的永久磁体(例如磁力元件218)。外部调整装置1130以远程旋转内部磁体1064的方式靠着皮肤放置。两个外部永久磁体的附加使用,尤其是如果以图13A-13D所示出的同步定向,则在任意定向上传送比单个外部磁体显著更多的扭矩(由此可知,公开了一种用于使用传递扭矩的磁耦合远程控制医疗器械的外部调节装置)。
外部调整装置1130包括用于对两个永久磁体1134和1136施加旋转运动的马达1132(公开磁力机头,所述磁力机头具有至少一个磁铁)。
外部调整装置1130的马达经由操作地连接至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1080的马达控制电路1078控制。PLC1080可以直接整合到外部调整装置1130。外部调整装置1130被要求进行调整。这可以经由输入到PLC1080中的预设指令(公开控制盒,包括能预先编程的控制模块,允许对所述能预先编程的控制模块进行编程的软件)。
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8公开了所述预先编程的控制模块防止所述第二使用者输入与如下信息有关的牵引指令:位于所述可调节植入物内的所述圆柱形磁铁在会抵触由所述第一使用者预先编程的所述指令的给定时段中的会抵触由所述第一使用者预先编程的所述指令的转数。
由此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第二使用者过分牵拉患者。
参见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基于上述第1条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一种用于使用传递扭矩的磁耦合远程控制医疗器械的外部调节装置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从属权利要求19-33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8并进一步限定,
对于权利要求19-21,权利要求19-2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20段)公开PLC1080可以包括嵌入式屏幕或显示器1081,其可以显示信息、警告灯。PLC1080可选地包括键盘1083或其他用于输入数据的输入设备。
对于权利要求22-23,权利要求22-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25段)公开RFID标签1088可以用作安全装置。例如RFID标签1088可以用来仅允许医生调整牵引装置140而不是患者。可替换地,RFID标签(相当于锁定软件)可以用来仅允许某些模式或使牵引装置可以通过外部调整装置1130的特定模式或序列号进行调整。
对于权利要求24-29,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26段)公开外部调整装置1130被要求进行调整。这可以经由输入到PLC1080中的预设指令(例如增大牵引装置140的牵引位置0.5cm或增大牵引装置140的牵引力至20磅)而完成。为了防止过度牵引,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至少一个条件或锁定软件从而限定医疗器械的牵引,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权利要求30-32,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25段)公开RFID标签1088可以用作安全装置(相当于锁定软件)。例如RFID标签1088可以用来仅允许医生调整牵引装置140而不是患者。可替换地,RFID标签可以用来仅允许某些模式或使牵引装置可以通过外部调整装置1130的特定模式或序列号进行调整。由此可知,权利要求3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1-32对安全编程以及安全码的限定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权利要求33,权利要求3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20-121段)公开PLC1080接受来自轴杆编码器1082的输入信号,其用来以高精确性和准确性鉴定外部磁体1134、1136的准确相对位置。传感器1084被整合到外部调整装置1130中,其能够传感或确定从动磁体1064的旋转或角位置。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9-33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31条第1款
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如果作为一件发明提出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权利要求之间不存在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则所述权利要求之间不存在技术上的关联,不存在单一性。
5、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17,权利要求18与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调节可调节植入物的外部调节装置,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使用传递扭矩的磁耦合远程控制医疗器械的外部调节装置,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利用传递扭矩的磁耦合来非侵入性地牵引能植入的装置的外部调节装置,参见权利要求1,18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由于权利要求1,18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与17,权利要求18与17之间不具备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在技术上没有相互关联。因此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17,权利要求18与权利要求17之间不具备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6、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能预先编程的控制模块防止所述第二使用者输入与如下信息有关的牵引指令:位于所述可调节植入物内的所述圆柱形磁体在会抵触由所述第一使用者预先编程的所述指令的给定时段中的会抵触由所述第一使用者预先编程的所述指令的转数。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91段和116段的描述可知,由于对比文件1中滑动离合器244的存在,当达到最大牵引力或所需牵引力时,调整就结束,因此不会对患者造成过分牵引。因此对比文件1的装置已经考虑并解决了过分牵引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对对比文件1的装置进一步改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参:关于创造性的意见陈述以及下面相应的答复是否放在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下方合适】组长:同意参审观点(2)独立权利要求1、独立权利要求17、独立权利要求18包括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所述能预先编程的控制模块防止所述第二使用者输入与如下信息有关的牵引指令:位于所述医疗器械内的所述圆柱形磁体在会抵触由所述第一使用者预先编程的所述指令的给定时段中的会抵触由所述第一使用者预先编程的所述指令的转数。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独立权利要求17、独立权利要求18具备单一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91段和116段的内容以及图6D,可知,滑差离合器244是属于位于患者体内的可调节植入物的组件,它是在具体执行外部调整时(医生或制作工艺期间)起到达到临界扭矩(对应于最大期望牵引力时)停止调整的作用,根据对比文件1的内容无法明确其能够使得第二使用者不能抵触预先编程的设置。该外部调整装置依然存在患者对外部调整装置进行调整时,过分牵拉从而对骨骼或组织造成严重损伤的风险。组长: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仍然存在此风险并且没有启示,那么公知公开了哪些内容?此处是争议焦点,建议充分论述。为了避免此风险,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预先设置特定治疗阶段患者可调的转动阈值,使得第二使用者不能抵触预先编程的设置,即将所述能预先编程的控制模块设置成防止所述第二使用者输入与如下信息有关的牵引指令:位于可调节植入物内的圆柱形磁体在会抵触由第一使用者预先编程的所述指令的给定时段中的会抵触由第一使用者预先编程的指令的转数,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参见权利要求1,18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由于权利要求1,18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与17,权利要求18与17之间不具备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在技术上没有相互关联。因此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17,权利要求18与权利要求17之间不具备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1-16,18-3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17,权利要求18与权利要求17之间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下述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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