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反应性基团的离子结合性盐以及包含其的热塑性树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266
决定日:2019-06-21
委内编号:1F238138
优先权日:2012-02-29
申请(专利)号:201380011816.8
申请日:2013-02-27
复审请求人:日本乳化剂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勇
合议组组长:毕雯倩
参审员:陈蔚
国际分类号:C07C219/06,C08G65/334,C08K5/42,C08L10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并基于这些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能够容易地引入上述区别特征,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相应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11816.8,名称为“具有反应性基团的离子结合性盐以及包含其的热塑性树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日本乳化剂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2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2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驳回决定的“其他部分”还同时指出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于2014年08月2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图1,于2016年08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9段(即第1-39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将离子结合性盐用作乳液聚合中的乳化剂的用途,所述离子结合性盐为下述化学式(1)或下述化学式(2)所示的具有反应性基团的离子结合性盐,
所述化学式(1)和(2)中,R1和R2分别独立地为取代或未取代的碳数1~30的直链状、支链状、或环状的烷基、取代或未取代的碳数6~30的芳基、或者取代或未取代的碳数7~31的芳烷基,A为碳数2~4的直链状或支链状的亚烷基,n为1~50的整数,Q1和Q2分别独立地为选自由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铵离子、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咪唑鎓离子、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吡啶鎓离子、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吡咯烷鎓离子、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吡咯啉鎓离子、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哌啶鎓离子、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吡嗪鎓离子、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嘧啶鎓离子、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三唑鎓离子、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三嗪鎓离子、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喹啉鎓离子、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异喹啉鎓离子、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吲哚啉鎓离子、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喹喔啉鎓离子、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哌嗪鎓离子、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噁唑啉鎓离子、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噻唑啉鎓离子、和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吗啉鎓离子组成的组中的至少1种,
当所述R1或R2被取代时,取代基为卤素、烷基、芳基、烷氧基、芳基氧基、烷氧基羰基、酰基氧基、酰基、烷基硫烷基、芳基硫烷基、烷基氨基、二烷基氨基、芳基氨基、羟基、羧基、甲酰基、巯基、磺基、甲磺酰基、对 甲苯磺酰基、氨基、硝基、氰基、三氟甲基、三氯甲基、三甲基甲硅烷基、磷酸亚基、膦酰基,
相对于100质量份所述乳液聚合中的作为热塑性树脂原料的单体,所述具有反应性基团的离子结合性盐的含量为0.5-5质量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热塑性树脂为选自由(甲基)丙烯酸类树脂、苯乙烯树脂、烯烃树脂、和聚酯树脂组成的组中的至少1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化学式(1)和(2)中的Q1和Q2分别独立地为选自由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铵离子和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哌啶鎓离子组成的组中的至少1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化学式(1)或(2)所示的具有反应性基团的离子结合性盐化合物,为下述化学式(3)~(19)所示的具有反应性基团的离子结合性盐,
……
其中,以上“(平均)”均指n所代表的重复单元数值为平均重复单元数值。
驳回决定认为:①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WO98/32726A1,公开日为1998年07月30日)的区别在于:作为乳化剂的离子结合性盐的含量不同,本申请为0.5-5质量份,而对比文件3为6.3质量份。然而,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其化合物可作为乳液聚合表面活性剂(即乳化剂)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实验即可确定该化合物的含量。而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含量的差异使得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所述可聚合表面活性剂中的含氮碱;所述表面活性剂的结构以及具体的例子,还公开了落入本申请式(1)或(2)范围内的一些化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中所述离子结合性盐为烯丙胺月桂基-3EO-硫酸盐之外的其他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进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②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认为,首先,对比文件3实施例11中乳化剂的用量高于本申请,基于对比文件3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减少的乳化剂用量也能够获得较好的乳化效果。其次,对比文件3公开的表面活性剂包括R1为饱和或不饱和烃基两类情况,而本申请的R1和R2均为饱和烃基,同时本申请至少通过比较例4证明了当使用阴离子部分存在不饱和结构的乳化剂时,相对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其聚合稳定性变差。可见,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在对比文件3涵盖的大范围中的进一步选择。对此,驳回决定中认为,首先,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其化合物可作为乳液聚合表面活性剂(即乳化剂)的情况下,对于乳化剂含量的适当调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乳化剂的含量也是本领域乳化剂的常规用量,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乳化剂含量的差异使得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对比文件3实施例11中的乳化剂烯丙胺月桂基-3EO-硫酸盐落入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离子结合性盐的范围内,虽然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本申请实施例与比较例4等的效果对比数据,但是对比例中的乳化剂均不同于对比文件3实施例11中的乳化剂,上述效果对比数据无法证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更好的聚合稳定性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R1、R2同样包含芳基等不饱和结构,而并非R1、R2均为饱和烃基,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得到R1、R2为上述结构的式(1)、式(2)化合物并将所得化合物用作乳液聚合的乳化剂也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对对比文件3技术方案的常规调整和/或有限选择能够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而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3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的创造性无法被认可。③其他说明部分: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在对比文件3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权利要求4的化合物,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申请人日本乳化剂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依据权利要求4以及说明书合成例2和5,增加从属权利要求5-6。复审请求人认为:①补充试验数据表明,离子结合性盐的用量在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时提高了热塑性树脂的耐水性,而且不同的用量将产生不同的技术效果。②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大幅降低其乳化剂的用量。③本申请通过对比,揭示了使用阴离子部分不具有反应性基团的实施例与使用阴离子部分具有反应性基团的Antox MS-60的比较例在乳液稳定性等方面的差异,而对比文件3对此并未公开或暗示。④本申请阴离子部分不具有反应性基团的乳化剂及其用量的选择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将离子结合性盐用作乳液聚合中的乳化剂的用途,所述离子结合性盐为下述化学式(1)或下述化学式(2)所示的具有反应性基团的离子结合性盐,
所述化学式(1)和(2)中,R1和R2分别独立地为取代或未取代的碳数1~30的直链状、支链状、或环状的烷基、取代或未取代的碳数6~30的芳基、或者取代或未取代的碳数7~31的芳烷基,A为碳数2~4的直链状或支链状的亚烷基,n为1~50的整数,Q1和Q2分别独立地为选自由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铵离子、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咪唑鎓离子、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吡啶鎓离子、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吡咯烷鎓离子、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吡咯啉鎓离子、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哌啶鎓离子、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吡嗪鎓离子、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嘧啶鎓离子、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三唑鎓离子、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三嗪鎓离子、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喹啉鎓离子、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异喹啉鎓离子、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吲哚啉鎓离子、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喹喔啉鎓离子、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哌嗪鎓离子、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噁唑啉鎓离子、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噻唑啉鎓离子、和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吗啉鎓离子组成的组中的至少1种,
当所述R1或R2被取代时,取代基为卤素、烷基、芳基、烷氧基、芳基氧基、烷氧基羰基、酰基氧基、酰基、烷基硫烷基、芳基硫烷基、烷基氨基、二烷基氨基、芳基氨基、羟基、羧基、甲酰基、巯基、磺基、甲磺酰基、对 甲苯磺酰基、氨基、硝基、氰基、三氟甲基、三氯甲基、三甲基甲硅烷基、磷酸亚基、膦酰基,
相对于100质量份所述乳液聚合中的作为热塑性树脂原料的单体,所述具有反应性基团的离子结合性盐的含量为0.5-5质量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热塑性树脂为选自由(甲基)丙烯酸类树脂、苯乙烯树脂、烯烃树脂、和聚酯树脂组成的组中的至少1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化学式(1)和(2)中的Q1和Q2分别独立地为选自由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铵离子和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哌啶鎓离子组成的组中的至少1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化学式(1)或(2)所示的具有反应性基团的离子结合性盐化合物,为下述化学式(3)~(19)所示的具有反应性基团的离子结合性盐,
……
其中,以上“(平均)”均指n所代表的重复单元数值为平均重复单元数值。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化学式(1)所示的具有反应性基团的离子结合性盐,为化学式(5)或(9)所示的具有反应性基团的离子结合性盐。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具有反应性基团的离子结合性盐化合物为:
[2Mabs-MA][707-S],其中,2Mabs-MA源自甲基丙烯酸N,N-二甲基氨基乙酯,707-S源自将商品名为Newcol707-SF的产品经减压馏去水而得到的聚氧亚乙基多环苯基醚硫酸酯铵盐,
或,
[2Mabs-MA][1305-S],其中,2Mabs-MA源自甲基丙烯酸N,N-二甲基氨基乙酯,1305-S源自聚氧亚乙基十三烷基醚硫酸酯铵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仅表明,相较于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或含有表面活性能基团和反应性基团的表面活性剂,使用本申请合成例特定的离子结合性盐作为表面活性剂时所得热塑性树脂具有提高的耐水性等。根据原申请文件的记载无法看出选择权利要求1限定的含量范围能够使得树脂的耐水性等显著提高。可见,上述补充试验数据及其待证事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原申请文件所无法获知的,其不能作为本申请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判断依据。(2)如申请人所述,对于不同的乳化剂体系,其适合的用量范围可能存在差异。尽管对比文件3实施例中使用了特定用量的特定乳化剂,但并不意味着在使用对比文件3所教导的其他乳化剂时也需要保持该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不同的乳化剂体系确定合适的用量范围。此外,权利要求1对于乳化剂离子结合性盐的结构限定十分宽泛(其中包含对比文件3实施例中的特定乳化剂),并无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含量范围与所有乳化剂相适应。(3)对比文件3实施例中同样使用了阴离子部分不含反应性基团的离子结合性盐作为乳化剂,而本申请用于对比的Antox MS-60的阳离子为NH4,其并未包含在对比文件3的范围内,该对比无法体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最接近的技术方案的效果差异。(4)结合第(1)至(3)点的理由,基于目前可接受的证据,无法证明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最接近的技术方案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①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作为乳化剂的离子结合性盐的含量不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相对于100质量份的单体,所述离子结合性盐的含量为0.5-5质量份,而对比文件3实施例11中的相应用量为6.3质量份。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更多种可用于乳液聚合并提高聚合稳定性以及热塑性树脂涂膜耐水性、耐候性等性能的离子结合性盐。然而,一方面,关于本申请热塑性树脂组合物中的离子结合性盐,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相对于100质量份热塑性树脂,其含量优选为0.1~20质量份、更优选为0.5~5质量份,结合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其它内容可知,使用本申请特定的离子结合性盐作为表面活性剂时所得热塑性树脂具有提高的耐水性等性能,但看不出选择权利要求1限定的含量范围能够使得树脂的耐水性等显著提高;另一方面,对比文件3不但公开了用于乳液聚合反应的可聚合表面活性剂(即乳化剂),还具体公开了烯丙胺月桂基-3EO-硫酸盐,以及其参与的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的乳液聚合反应,所得乳液的性能表征显示,其固含量为50.36重量%,粒径为95nm(50体积%的粒径);PH为2.50;粘度为120.00;聚集物0.26g(<0.04%总批次重量)。可见,对比文件3中乳液粒径与本申请表1~5中给出的平均粒径处于同一量级,而较少的聚集物表明对比文件3进行乳液聚合时也达到了较高的聚合稳定性。因此,为了提供更多种可用于乳液聚合的离子结合性盐,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聚合稳定性以及热塑性树脂涂膜耐水性等性能的需求,合理选择并通过简单有限次的实验确定该离子结合性盐相对于单体的用量。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本申请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其它结构的离子结合性盐而言,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含氮碱,可聚合的表面活性剂以及具体的例子,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落入本申请式(1)或(2)范围内的一些化合物,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中所述离子结合性盐为烯丙胺月桂基-3eo-硫酸盐之外的其他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②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3,对比文件3公开了乳液聚合的单体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即对比文件3中得到了(甲基)丙烯酸类热塑性树脂;对比文件3公开的烯丙胺月桂基-3eo-硫酸盐的阳离子部分为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铵离子,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6,对比文件3公开了所述可聚合表面活性剂中,含氮碱可以是2-(二甲氨基)乙基丙烯酸酯,以及多种结构式的可聚合表面活性剂,其中的r1可以是具有1-24个碳原子的饱和或不饱和烃基,ar可以是苯基、多苯基等,r’可以是h,(r1)n代表的碳原子总数至少是5。而对特定商品进行一定处理以获得可使用的原料或其组成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能力范围内容易做到的,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创造性。③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根据原申请文件的记载无法看出选择权利要求1限定的含量范围能够使得树脂的耐水性等显著提高;其次,本申请原申请文件并未记载[2mabs-ma][707-s]以补充的比较例13、实施例23和24、比较例14中给出的0.61、1.02、10.20和12.24质量份使用情况及其效果,因此,所述补充试验数据及其待证事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原申请文件无法获知的,并非补强证据,不能作为本申请具有更优效果的判断依据。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其化合物可作为乳液聚合表面活性剂即乳化剂的情况下,对于乳化剂含量的适当调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对于不同的乳化剂体系,其适合的用量范围可能存在差异。尽管对比文件3实施例中使用了特定用量的特定乳化剂,但并不意味着在使用对比文件3所教导的其他乳化剂时也需要保持该用量,根据不同的乳化剂体系确定合适的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能力范围内完全能够做到的。此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对于离子结合性盐的结构限定十分宽泛,并无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含量范围与所有乳化剂相适应;对比文件3实施例中同样使用了阴离子部分不含反应性基团的离子结合性盐作为乳化剂,而本申请用于对比的antox>0.04%总批次重量)。可见,对比文件3中乳液粒径与本申请表1~5中给出的平均粒径处于同一量级,而较少的聚集物表明对比文件3进行乳液聚合时也达到了较高的聚合稳定性。因此,为了提供更多种可用于乳液聚合的离子结合性盐,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聚合稳定性以及热塑性树脂涂膜耐水性等性能的需求,合理选择并通过简单有限次的实验确定该离子结合性盐相对于单体的用量。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本申请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其它结构的离子结合性盐而言,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含氮碱,可聚合的表面活性剂以及具体的例子,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落入本申请式(1)或(2)范围内的一些化合物,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中所述离子结合性盐为烯丙胺月桂基-3eo-硫酸盐之外的其他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②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3,对比文件3公开了乳液聚合的单体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即对比文件3中得到了(甲基)丙烯酸类热塑性树脂;对比文件3公开的烯丙胺月桂基-3eo-硫酸盐的阳离子部分为具有烯属不饱和键的铵离子,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6,对比文件3公开了所述可聚合表面活性剂中,含氮碱可以是2-(二甲氨基)乙基丙烯酸酯,以及多种结构式的可聚合表面活性剂,其中的r1可以是具有1-24个碳原子的饱和或不饱和烃基,ar可以是苯基、多苯基等,r’可以是h,(r1)n代表的碳原子总数至少是5。而对特定商品进行一定处理以获得可使用的原料或其组成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能力范围内容易做到的,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创造性。③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根据原申请文件的记载无法看出选择权利要求1限定的含量范围能够使得树脂的耐水性等显著提高;其次,本申请原申请文件并未记载[2mabs-ma][707-s]以补充的比较例13、实施例23和24、比较例14中给出的0.61、1.02、10.20和12.24质量份使用情况及其效果,因此,所述补充试验数据及其待证事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原申请文件无法获知的,并非补强证据,不能作为本申请具有更优效果的判断依据。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其化合物可作为乳液聚合表面活性剂即乳化剂的情况下,对于乳化剂含量的适当调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对于不同的乳化剂体系,其适合的用量范围可能存在差异。尽管对比文件3实施例中使用了特定用量的特定乳化剂,但并不意味着在使用对比文件3所教导的其他乳化剂时也需要保持该用量,根据不同的乳化剂体系确定合适的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能力范围内完全能够做到的。此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对于离子结合性盐的结构限定十分宽泛,并无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含量范围与所有乳化剂相适应;对比文件3实施例中同样使用了阴离子部分不含反应性基团的离子结合性盐作为乳化剂,而本申请用于对比的antox>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将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3-4,并适应性修改其他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4项1页。复审请求人认为:关于补充试验数据,本发明的主要效果在于聚合稳定性、耐水性和/或耐候性方面,说明书记载内容说明,在含量为0.5-5质量份时能够体现出更优的效果,补充实验数据是对该优选的技术效果的印证,并说明了“0.5”和“5”两个临界值的合理性;关于技术效果,尽管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施例11的区别体现于离子结合性盐的用量上,但本发明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应当为特定结构(阴离子部分不含有反应性基团) 特定用量(0.5-5质量份),技术效果在于提供良好的聚合稳定性,并且能够使获得的聚合物具有更优的耐水性,由对比文件3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仅仅是局限在乳化性方面,并不会意识到在耐水性方面的效果;关于本发明效果是否比对比文件3效果好的问题,创造性的成立并非建立在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比现有技术中所有性能都优异的基础上,补充实验数据中比较例13和比较例14落入了对比文件3的范围,至少说明了本发明发现了在对比文件3范围内的各种技术方案在耐水性方面存在不同的技术效果;本发明在现有技术基础上新发现了将特定结构与特定含量结合后能够使得得到聚合产品的耐水性有更优异的表现,其中必然包含着创造性劳动,权利要求1为本发明更具体的结构,并没有被对比文件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4具有创造性。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将离子结合性盐用作乳液聚合中的乳化剂的用途,所述离子结合性盐为下述化学式(3)~(19)所示的具有反应性基团的离子结合性盐,
……
其中,以上“(平均)”均指n所代表的重复单元数值为平均重复单元数值,
相对于100质量份所述乳液聚合中的作为热塑性树脂原料的单体,所述具有反应性基团的离子结合性盐的含量为0.5-5质量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由于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2月11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4项1页),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于2014年08月2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图1,于2016年08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9段(即第1-39页)。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并基于这些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能够容易地引入上述区别特征,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相应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1)、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将离子结合性盐用作乳液聚合中的乳化剂的用途(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乳液聚合反应的可聚合表面活性剂(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段),包含a)至少一种酸,所述酸可以是磺酸、硫酸酯,b)至少一种含氮碱,所述碱含有至少一个氮原子和至少一个烯属不饱和基团,所述可聚合表面活性剂是一种铵盐(参见摘要、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在实施例11中公开了以下内容:如下制备烯丙胺月桂基-3EO-硫酸盐(AES-3)参与的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MMA/BA/MMA)共聚物(重量比约48:49:3):将约205g去离子水和约1.6g AAES-3(以25.5%活性水溶液),加入适合乳液聚合的反应器(配备搅拌、加热器和冷却措施),搅拌下向反应器充入氮气(99%纯度),并加热到约77-79℃。随后向反应器中加入约75g单体混合物(总量为376g MMA/BA/MMA单体混合物的20%)。10分钟后,连续搅拌下在约4分钟期间向反应器中加入15.0g过二硫酸铵溶液(1.9g过二硫酸铵溶于72.9g水中形成的溶液总量的20%),在此期间存在约12-14℃的放热。放热结束后连续搅拌下在2小时期间向反应器中加入301g单体混合物(MMA/BA/MMA单体混合物剩余的80%)、59.8g过二硫酸铵溶液(剩余的80%)和22.0g AAES-3(以22%活性水溶液),同时保持反应器内容物温度为约78-82℃。然后连续搅拌下将反应器温度升高到82-84℃,达约15分钟。15分钟后将反应器冷却到30℃。从反应器中完全移走所得的乳液产物并重力过滤,先用420目的筛,然后用250目的筛。收集两个筛的全部的乳液聚集物(即固体),合并,称重。所得乳液的性能表征如下:固含量50.36重量%,粒径95nm(50体积%的粒径,相当于平均粒径);PH 2.50;粘度120.00;聚集物0.26g(<>
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烯丙胺月桂基-3EO-硫酸盐作为乳液聚合表面活性剂(乳化剂)的用途,经计算,对比文件3中相对于100质量份单体(即甲基丙烯酸类树脂,属于热塑性树脂),所述烯丙胺月桂基-3EO-硫酸盐的含量为[(1.6 22.0)/376]*100=6.3质量份。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作为乳化剂的离子结合性盐的化学式,并且相对于100质量份的单体,所述离子结合性盐的含量为0.5-5质量份,而对比文件3实施例11中使用的乳液聚合表面活性剂为烯丙胺月桂基-3EO-硫酸盐,其相应用量为6.3质量份。
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使用阴离子性表面活性剂、非离子性表面活性剂进行乳液聚合时,得到的乳液的耐水性差,用于涂料、粘合剂时,引起涂膜的剥离、粘接不良等。虽然提出了许多在1分子中含有具有表面活性能的基团和反应性基团,而且自聚合或共聚的表面活性剂,然而这些表面活性剂在单独使用时,在聚合中大量生成聚集物,聚合稳定性低,这种表面活性剂只有与不含反应性基团的其它表面活性剂组合使用才能够得到充分的聚合稳定性(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2-0008段)。因此,本申请的目的在于提供在乳液聚合时能得到充分的聚合稳定性、提高热塑性树脂的耐水性、耐候性的具有反应性基团的离子结合性盐以及包含该离子结合性盐的热塑性树脂组合物。本发明人发现,具有特定反应性基团的离子结合性盐可提高乳液聚合时的聚合稳定性,并且提高热塑性树脂的耐水性、耐候性(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9-0010段)。关于该成型品的耐候性/耐水性的改善效果原因之一,可以认为是由于具有反应性基团的离子结合性盐具有有机阳离子而得到的。具体而言,与具有像钠离子那样的离子之间排斥力强的阳离子的通常的分散剂/乳化剂相比,具有反应性基团的离子结合性盐所具有的有机阳离子中,有机阳离子彼此的排斥力相对较小。由此,利用悬浮聚合、乳液聚合等得到的树脂的粒径可以变小。可以认为,将这种粒径小的树脂例如涂布到塑料上而制造成型品时,涂膜表现出高密合性等,因此成型品可以具有耐候性/耐水性(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60段)。
本申请合成例1-11合成了不同的离子结合性盐,其中,合成例1:甲基丙烯酸N,N-二乙基氨基乙酯(2A-MA)与聚氧亚乙基多环苯基醚硫酸酯铵盐(707-SF)反应,得到[2A-MA][707-S],化学式(6)的化合物(其中的“多环苯基”和“n”是不明确的);合成例2:甲基丙烯酸N,N-二甲基氨基乙酯(2Mabs-MA)与聚氧亚乙基多环苯基醚硫酸酯铵盐(707-SF)反应,得到[2Mabs-MA][707-S],化学式(5)的化合物(其中的“多环苯基”和“n”是不明确的);合成例3:N,N-二甲基氨基乙基丙烯酸酯(2Mabs-A)与聚氧亚乙基多环苯基醚硫酸酯铵盐(707-SF)反应,得到[2Mabs-A][707-S],化学式(3)的化合物;合成例4:甲基丙烯酸N,N-二乙基氨基乙酯(2A-MA)与聚氧亚乙基十三烷基醚硫酸酯铵盐(1305-SF)反应,得到[2A-MA][1305-S],化学式(10)的化合物;合成例5:甲基丙烯酸N,N-二甲基氨基乙酯(2Mabs-MA)与聚氧亚乙基十三烷基醚硫酸酯铵盐(1305-SF)反应,得到[2Mabs-MA][1305-S],化学式(9)的化合物;合成例6:甲基丙烯酸N,N-二乙基氨基乙酯(2A-MA)与聚氧亚乙基烷基醚硫酸酯铵盐(2320-SF)反应,得到[2A-MA][2320-S],化学式(14)的化合物);合成例7:甲基丙烯酸N,N-二甲基氨基乙酯(2Mabs-MA)与聚氧亚乙基烷基醚硫酸酯铵盐(2320-SF)反应,得到[2Mabs-MA][2320-S],化学式(13)的化合物;合成例8:甲基丙烯酸N,N-二乙基氨基乙酯(2A-MA)与聚氧亚乙基枯基苯酚硫酸酯铵盐(CMP11-SF)反应,得到[2A-MA][CMP11-S],化学式(17)的化合物;合成例9:甲基丙烯酸N,N-二甲基氨基乙酯(2Mabs-MA)与聚氧亚乙基枯基苯酚硫酸酯铵盐(CMP11-SF)反应,得到[2Mabs-MA][CMP11-S],化学式(16)的化合物;合成例10:甲基丙烯酸N,N-二甲基氨基乙酯(2Mabs-MA)与聚氧亚乙基十三烷基醚硫酸酯铵盐(1305-SF)反应,得到[2Mabs-AA][1305-S],化学式(18)的化合物;合成例11:甲基丙烯酸N,N-二甲基氨基乙酯(2Mabs-MA)与磺基琥珀酸二辛酯铵(DOSS-NH4),得到[2Mabs-AA][DOSS],化学式(19)的化合物。
实施例1-22和比较例1-12制备了乳液或树脂,并评价其多种性能,其组成以及评价结果示于表1~5及图1中。由表1~5和图1可知,与在1分子中含有具有表面活性能的基团和反应性基团的表面活性剂A-MS-60或阴离子性表面活性剂相比,使用本申请的离子结合性盐(具体为化学式6、5、3、10、9、14、13、17、16的化合物)进行乳液聚合时可得到较高的初始聚合稳定性、聚合转化率和聚合稳定性,由包含该离子结合性盐(具体为化学式6、5、3、10、9、14、13的化合物)的热塑性树脂组合物得到的涂膜的耐水性和密合性等有所提高。可见,对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17个化学式所示的离子结合盐而言,其多个化合物表现出较高聚合稳定性,但只有一部分表现出提高的耐水性和密合性等性能,其他化合物甚至没有性能测试结果。
因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更多种可用于乳液聚合并提高聚合稳定性的离子结合性盐。
然而,对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以下内容:
含氮碱可以是烯丙胺、2-(二甲氨基)乙基丙烯酸酯等(参见权利要求4);可聚合的表面活性剂为,R1是具有1-24个碳原子的饱和或不饱和烃基,Ar是苯基、多苯基等,M 是含氮碱的共轭酸,n是1-5的整数,m是1-8的整数,(R1)n代表的碳原子总数至少是5(参见权利要求6);可聚合的表面活性剂为,R1和R2 是具有1-24个碳原子的饱和或不饱和烃基,M 是含氮碱的共轭酸(参见权利要求9);可聚合的表面活性剂为,R1是具有6-24个碳原子的饱和或不饱和烃基,M 是含氮碱的共轭酸(参见权利要求15);可聚合的表面活性剂为,R1是具有1-24个碳原子的饱和或不饱和烃基,Ar是苯基、多苯基等,R’可以是H,M 是含氮碱的共轭酸,n是1-4的整数,(R1)n代表的碳原子总数至少是5,m是0或1-100的整数(参见权利要求18);可聚合的表面活性剂为,R1是具有1-24个碳原子的饱和或不饱和烃基,R’可以是H,n是0或1-100的整数,M 是含氮碱的共轭酸(参见权利要求21);可聚合的表面活性剂为,R1和R2是具有1-24个碳原子的饱和或不饱和烃基,n是0或1-10的整数,M 是含氮碱的共轭酸(参见权利要求32);可聚合的表面活性剂为,R1是具有1-24个碳原子的饱和或不饱和烃基,n是1-10的整数,M 是含氮碱的共轭酸(参见权利要求35);可聚合的表面活性剂为通式的铵盐:,R1-R4中的至少一个含有一个或多个乙烯基团,R1-R4中的两个可以共价连接成环,具体的例子包括不饱和的咪唑啉,咪唑啉鎓,吡啶鎓(参见说明书第23页倒数第1段至第24页第1段)。
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如下化合物:(参见权利要求11,n是3-18的整数);(参见权利要求17,n是5-17的整数);(参见权利要求24,n1是5-18的整数,n是1-20的整数);(参见权利要求34,n1是0或1-17的整数);(参见权利要求37,n1是2-18的整数);烯丙胺与Polystep(A-13(即线性十二烷基苯磺酸)形成的铵盐(参见实施例1);烯丙胺与Polystep(A-17(即支链十二烷基苯磺酸)形成的铵盐(参见实施例2);二烯丙胺与Polystep(A-13形成的铵盐(参见实施例3);二烯丙胺与Polystep(A-17形成的铵盐(参见实施例4)。
对比文件3不但公开了用于乳液聚合反应的可聚合表面活性剂(即乳化剂),还具体公开了烯丙胺月桂基-3EO-硫酸盐,以及其参与的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的乳液聚合反应,所得乳液的性能表征显示,其固含量为50.36重量%,粒径为95nm(50体积%的粒径);PH为2.50;粘度为120.00;聚集物0.26g(<>
结合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使用本申请特定的离子结合性盐作为表面活性剂时所得热塑性树脂具有提高的耐水性等性能,但看不出选择权利要求1限定的含量范围能够使得树脂的耐水性等显著提高。而对于不同的乳化剂体系,其适合的用量范围可能存在差异,对比文件3实施例中使用了特定用量的特定乳化剂,在使用对比文件3所教导的其他乳化剂时相应用量应有所调整,根据不同的乳化剂体系确定合适的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能力范围内能够做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离子结合性盐的主结构以及各基团的部分定义的基础上,为了提供更多种可用于乳液聚合的离子结合性盐,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对比文件3的教导,选择基团定义进行组合,并预期其彼此具有相似或相当的效果,并通过简单有限次的实验对效果进行确认和确定该离子结合性盐相对于单体的适宜用量。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并限定了热塑性树脂的种类。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乳液聚合的单体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参见对比文件3实施例11),即对比文件3中得到了(甲基)丙烯酸类热塑性树脂。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和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并限定特定的离子结合性盐或其各组成部分的来源。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所述可聚合表面活性剂中,含氮碱可以是2-(二甲氨基)乙基丙烯酸酯,以及多种结构式的可聚合表面活性剂,其中的R1可以是具有1-24个碳原子的饱和或不饱和烃基,Ar可以是苯基、多苯基等,R’可以是H,(R1)n代表的碳原子总数至少是5((参见权利要求4、6、9、18、21、32和35)。而对特定商品进行一定处理以获得可使用的原料或其组成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能力范围内容易做到的,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主张(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由以上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即使是就修改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17个化学式所示的离子结合盐而言,其多个化合物表现出较高聚合稳定性,但只有一部分表现出提高的耐水性和密合性等性能,其他化合物甚至没有性能测试结果,而现有技术也没有这方面的教导或启示,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被确定为提供更多种可用于乳液聚合并提高聚合稳定性的离子结合性盐。根据原申请文件的记载无法看出选择权利要求1限定的含量范围能够使得树脂的耐水性等显著提高,虽然说明书记载了离子结合性盐的含量范围和优选含量范围,但原申请中没有证据证明后者带来更优的效果。本申请原申请文件也未记载[2Mabs-MA][707-S]以补充的比较例和实施例中给出的质量份使用情况及其效果,因此所述补充试验数据及其待证事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原申请文件无法获知的,不能作为本申请具有更优效果的判断依据。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其化合物可作为乳液聚合表面活性剂即乳化剂的情况下,对于乳化剂含量的适当调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特定结构(阴离子部分不含有反应性基团) 特定用量(0.5-5质量份)”,而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含氮碱可以是烯丙胺和2-(二甲氨基)乙基丙烯酸酯,也公开了多种结构的可聚合的表面活性剂,为了提供更多种可用于乳液聚合的离子结合性盐,同时满足聚合稳定性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出合适结构的离子结合性盐,并确定其相对于单体的合适用量。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权利要求1-4不具有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0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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