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使用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对多种硫酸酯酶缺乏症和其它病症进行诊断和治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335
决定日:2019-06-22
委内编号:1F243312
优先权日:2003-02-11
申请(专利)号:201210302070.3
申请日:2004-02-10
复审请求人:夏尔人类遗传性治疗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洋
合议组组长:李康琦
参审员:赵彦豪
国际分类号:A61K38/46,A61P43/00,C12N5/10,C12N9/16,C12N15/55,C12N15/63,C12N15/86,C12Q1/44,C12Q1/6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于性能、参数、用途、制备方法等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如果上述特征不能使所要求保护的产品与现有技术公开的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不同,则该产品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如果将所述产品权利要求修改为制药用途权利要求,克服了上述缺陷,则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302070.3,名称为“使用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对多种硫酸酯酶缺乏症和其它病症进行诊断和治疗”的发明专利申请,系申请号为200480006490.0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申请人为夏尔人类遗传性治疗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4年02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03年02月11日,公开日为2013年04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7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2年08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47段、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说明书附图;以及2016年0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组合物,其包含由表达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和过表达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的哺乳类动物细胞产生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其中所述哺乳类动物细胞包含增高的表达量的所述甲酰甘氨酸生成酶,其中相对于由缺乏甲酰甘氨酸生成酶的相同的哺乳类动物细胞所产生的对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所述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具有增加百分比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活性。
2.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相对于由缺乏甲酰甘氨酸生成酶的细胞所产生的对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所述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对总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活性百分比增加至少为5%。
3.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相对于由缺乏甲酰甘氨酸生成酶的细胞所产生的对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所述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对总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活性百分比增加至少为10%。
4.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相对于由缺乏甲酰甘氨酸生成酶的细胞所产生的对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所述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对总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活性百分比增加至少为20%。
5. 权利要求1-4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通过激活内源性FGE使哺乳动物细胞过表达FGE。
6. 权利要求1-4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通过过表达外源性FGE使哺乳动物细胞过表达FGE。
7. 组合物,其包含由相比野生型细胞具有提高的Cα-甲酰甘 氨酸生成活性的哺乳动物细胞产生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其中相对于由野生型细胞所产生的对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所述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具有增加的甲酰甘氨酸形成。
8. 权利要求7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哺乳动物细胞包含激活的内源性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
9. 权利要求7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哺乳动物细胞包含外源性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
10. 权利要求7的组合物,其中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是SEQ ID NO:7。
11. 权利要求10的组合物,其中的哺乳类动物细胞是CHO细胞。
12. 权利要求10的组合物,其中的哺乳动物细胞是人细胞。
13. 药物组合物在制备用于治疗受试者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缺乏症的药物中的用途,所述药物组合物包含由表达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和过表达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的哺乳动物细胞产生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其中所述哺乳类动物细胞包含增高的表达量的所述甲酰甘氨酸生成酶,其中相对于由缺乏甲酰甘氨酸生成酶的相同的哺乳类动物细胞所产生的对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所述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具有增加百分比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活性。
14. 药物组合物在制备用于治疗受试者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缺乏症的药物中的用途,所述药物组合物包含由相比野生型细胞具有提高的Cα-甲酰甘氨酸生成活性的哺乳动物细胞产生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其中相对于由野生型细胞所产生的对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所述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具有增加的甲酰甘氨酸形成活性。
15. 权利要求14的用途,其中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缺乏症是粘多糖病II(MPS II;Hunter综合症)。
16. 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所述细胞: (i)表达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和 (ii)过表达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 其中,相比于野生型细胞所述细胞具有增加的Cα-甲酰甘氨酸生成活性,由此造成所述细胞生产的活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对总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百分比增加。
17. 权利要求16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其中所述细胞包含外源性FGE。
18. 权利要求16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其中所述细胞包含激活的内源性FGE。
19. 权利要求16-18中任一项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其中的FGE是选自下述的氨基酸序列:由SEQ ID NO:2的第34-374位、SEQ ID NO:2,5,46,48,和50,构成的氨基酸序列。
20. 权利要求19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其中的FGE包含SEQ ID NO:2的34-374位氨基酸。
21. 权利要求19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其中的FGE是SEQ ID NO:2的氨基酸序列。
22. 权利要求16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其中所述细胞生产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对总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活性比率相比于缺乏FGE的该比率增加了至少5%。
23. 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其中所述细胞生产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对总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活性比率相比于缺乏FGE的该比率增加了至少10%。
24. 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 其中所述细胞生产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对总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活性比率相比于缺乏FGE的该比率增加了至少20%。
25. 权利要求16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其中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是内源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
26. 权利要求16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其中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是外源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
27. 权利要求16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其中的FGE是激活的内源性FGE。
28. 权利要求16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其中的FGE是外源性FGE。
29. 权利要求16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其中所述细胞是哺乳动物细胞。
30. 权利要求29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其中所述哺乳动物细胞是人细胞。
31. 权利要求29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其中所述哺乳动物细胞是CHO细胞。
32. 由权利要求16-31中任一项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所产生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
33. 包含权利要求32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药物组合物。
34. 生产激活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方法,包括培养权利要求16-31中任一项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
35. 用于制备用来治疗硫酸酯酶缺乏症药物的多肽,其中,所述药物包含由表达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和过表达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的哺乳类动物细胞产生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其中所述哺乳类动物细胞包含增高的表达量的所述甲酰甘氨酸生成酶,其中所述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相对于由野生型细胞所产生的对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具有增加百分比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活性,所述多肽具有Cα-甲酰甘氨酸生成活性,且: a)具有选自由SEQ ID NO.2,5,46,48,50或SEQ ID NO.2的第34-374位氨基酸构成的氨基酸序列;或 b)对于a)所述的多肽具有1个或多个保守氨基酸突变;或 c)是上述a)所述多肽的片段;
d)是上述a)-c)中任一项的融合蛋白。
36. 权利要求35中的多肽,其中的FGE是具有Cα-甲酰甘氨酸生成活性的多肽,且其具有包含下述中至少一个的亚结构域3: (i)GFR基序, (ii)RVXXGG(A)S基序,(iii)含3个精氨酸的七聚物,(iv)三甘氨酸残基。
37. 含有权利要求35或36中所述的多肽和硫酸酯酶的组合物或试剂盒。 ”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组合物。对比文件3(US5728381A,公开日为2001年08月23日)公开了由CHOEFI2S-9细胞大量制备的rIDS(重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测定了其动力学数据并与人肝脏来源的IDS(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进行比较,测定介质中含有乙酸钠和BSA,Table 2中显示该CHO细胞产生的rIDS的比活力为20.8μmol/min?mg,人肝脏来源的IDS的比活力为11.9μmol/min?mg;Table 4中显示该rIDS可治疗MPS Ⅱ,使得IDS的活性显著增强。根据上述比活力数据可知,所述rIDS是有活性的且相对于人肝脏来源的IDS活性明显增强;该CHO细胞即表达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哺乳类动物细胞。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限定CHO细胞同时过表达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且包含增高的表达量的FGE,其产生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相对于由缺乏FGE的相同的CHO细胞所产生的对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具有增加百分比的活性。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效果类似的包含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组合物。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5(Computational analysis of bacterial sulfatases and their modifying enzymes,Andreas Schirmer et al,Chemistry & Biology,Vol 5,No 8,page 181-186,公开日1998年08月31日)公开了以下内容:真核细胞产生的硫酸酯酶其活性位点上的Cα-甲酰甘氨酸(FGly)是其催化活性不可缺少的,该独特的残基来源于半胱氨酸;患有多种硫酸酯酶缺乏症(MSD)的个体生成无活性的带有无修饰的半胱氨酸的硫酸酯酶蛋白,提示该修饰过程取决于一种酶的活性,所述活性在MSD患者中缺乏;通过计算分析揭示了细菌来源的硫酸酯酶调节酶,并提出了活性位点由半胱氨酸向FGly转化的分子机制;所述分析对于鉴别人硫酸酯酶调节酶也有效,所述人硫酸酯酶调节酶在多种硫酸酯酶缺乏症中有缺陷。所述硫酸酯酶调节酶即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可见,对比文件5给出了硫酸酯酶调节酶(即FGE)负责硫酸酯酶活性位点由半胱氨酸向FGly的转化,该转化是硫酸酯酶催化活性必需的,并且FGE可增强并恢复MSD患者的硫酸酯酶活性的技术启示。MSD是多种硫酸酯酶同时有缺陷,其中包含了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有缺陷的情形,而MPS Ⅱ即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活性缺陷,基于对比文件5给出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供一种与对比文件3效果类似的治疗方案,有动机通过增高FGE的表达量来增加硫酸酯酶如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活性,而使细胞过表达FGE是本领域增高FGE的表达量的常规方式,并且基于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可知,缺乏FGE的细胞所产生的硫酸酯酶活性缺乏,因而完全能够预期过表达FGE的CHO细胞产生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相对于由缺乏FGE的相同的CHO细胞所产生的对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具有增加百分比的活性。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限定了活性百分比增加的比例,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控制FGE的量可以调节的;从属权利要求5-6限定了过表达FGE的方式,其是本领域过表达酶的常规方式;因此权利要求2-6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组合物。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限定CHO细胞相对于野生型细胞具有提高的Cα-甲酰甘氨酸生成活性,且产生的IDS相对于野生型细胞产生的对照IDS具有增加的甲酰甘氨酸形成。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7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9所限定的哺乳动物细胞包含内源性FGE或外源性FGE,其属于本领域过表达酶的常规方式;从属权利要求10所限定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氨基酸序列,其已经被对比文件3所实质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1-12所限定的哺乳动物细胞的具体类型,其被对比文件3所实质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8-12也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和14分别请求保护药物组合物在制备用于治疗受试者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缺乏症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的药物组合物分别与权利要求1,7的组合物相同。对比文件3公开了用于治疗MPS Ⅱ的用途,MPS Ⅱ即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缺乏症。因此,权利要求13,14也均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5进一步限定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缺乏症是粘多糖病Ⅱ(MPS Ⅱ;Hunter综合症),而该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限定CHO细胞同时过表达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且相比于野生型细胞具有增加的Cα-甲酰甘氨酸生成活性,且生产的活性IDS对总IDS的百分比增加。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16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7-18所限定的激活内源性酶或过表达外源性酶是本领域过表达酶的两种常规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7-18也均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9-21所限定的FGE氨基酸序列,对比文件5通过计算分析揭示了细菌来源的硫酸酯酶调节酶,并教导所述分析对于鉴别人硫酸酯酶调节酶也有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应用所述分析方法对人硫酸酯酶调节酶(即人FGE)的氨基酸序列进行测序分析,并且SEQ ID NO:2与对比文件6(WO01/60991A2,公开日为2001年08月23日)公开的氨基酸序列为SEQ ID NO:3的多肽其氨基酸序列相同。SEQ ID NO:2的第34-374位构成的氨基酸序列是SEQ ID NO:2切除了信号序列后的氨基酸序列,其余氨基酸序列是FGE的同源物序列,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人FGE的氨基酸序列,为获得更多种类的FGE,基于结构和功能的相似性,进而选择和分析所述氨基酸序列是容易做到的,且本申请说明书并未验证由所述氨基酸序列组成的肽的功能,看不出其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9-21也均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24所限定的所述细胞生产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活性增加比率,其可以通过控制FGE的量进行常规调节;从属权利要求25-28所限定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和FGE的内源性和外源性表达方式,它们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29-31所限定的哺乳动物细胞及其具体类型,其被对比文件3所实质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2-31也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2请求保护由权利要求16-31中任一项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所产生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权利要求33请求保护包含权利要求32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药物组合物;权利要求34请求保护生产激活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方法,包括培养权利要求16-31中任一项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6-31中任一项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均不具备创造性,相应地,由该细胞所产生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及培养所述细胞生产激活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方法也不具备创造性,同理,包含所述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药物组合物也不具备创造性,即权利要求32-34同样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5请求保护用于制备用来治疗硫酸酯酶缺乏症药物的多肽,限定了药物的组成、多肽的活性及其氨基酸序列。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组合物,其包含由表达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和过表达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的哺乳类动物细胞产生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其中所述哺乳类动物细胞包含增高的表达量的所述甲酰甘氨酸生成酶,其中相对于由缺乏甲酰甘氨酸生成酶的相同的哺乳类动物细胞所产生的对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所述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具有增加百分比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活性”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而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用于治疗MPS Ⅱ(硫酸酯酶缺乏症的下位概念)的用途,故用来治疗硫酸酯酶缺乏症的该组合物即药物,且其中公开了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多肽)。基于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可知,FGE负责硫酸酯酶活性位点由半胱氨酸向Cα-甲酰甘氨酸的转化,即具有本申请所述的Cα-甲酰甘氨酸生成活性。由于野生型细胞不过表达FGE,因而由所述过表达FGE的哺乳类动物细胞产生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相对于由野生型细胞产生的对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具有增加百分比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活性是完全能够预期的。至于本申请限定的多肽的氨基酸序列,对比文件5教导了对细菌来源的硫酸酯酶调节酶的计算分析对于鉴别人硫酸酯酶调节酶也有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应用所述分析方法对人硫酸酯酶调节酶(即人FGE)的氨基酸序列进行测序分析,并且SEQ ID NO.2与对比文件6公开的氨基酸序列为SEQ ID NO:3的多肽其氨基酸序列相同。SEQ ID NO.2的第34-374位构成的氨基酸序列是SEQ ID NO.2切除了信号序列后的氨基酸序列,SEQ ID NO.5,46,48,50是FGE的同源物序列,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人FGE的氨基酸序列,为获得更多种类的FGE,基于结构和功能的相似性,进而选择和分析所述氨基酸序列是容易做到的,且本申请说明书并未验证由所述氨基酸序列组成的多肽的功能,看不出其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35的b)-d)中限定的保守氨基酸突变、多肽的片段、融合蛋白也是本领域为获得更多种类的FGE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6进一步限定FGE具有的亚结构域。对比文件6的SEQ ID NO:3所示的氨基酸序列中第327-333、343-349、362-364位分别对应本申请的RVXXGG(A)S基序、含3个精氨酸的七聚物和GFR基序。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确保其多肽活性,完全能够想到在比对同源序列的基础上,根据本领域中常规的蛋白分析软件,确定其活性相关的保守结构,如三甘氨酸残基,其效果也是完全能够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7请求保护含有权利要求35或36中所述的多肽和硫酸酯酶的组合物或试剂盒。基于对权利要求35和36的评述可知,其中限定的药物同时含有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多肽)和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即硫酸酯酶),而该药物不具备创造性,即包含权利要求35或36中所述的多肽和硫酸酯酶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同理,包含所述多肽和硫酸酯酶的试剂盒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涉及IDS糖基化变体的重组生产及其相关用途,对比文件3并未提出需要提供具有百分比活性增加的IDS的组合物的技术问题。(2)对比文件5仅涉及利用计算机分析来预测大肠杆菌的硫酸酯酶修饰酶,其并未实际鉴定出或分离出任何的真核硫酸酯酶修饰酶或进行酶活测试。(3)对比文件5中的计算机分析方法不能被用于预测真核FGE,通过BLAST检索结果表明,在对比文件5中所预测的具有硫酸酯酶催化活性的AtsB、yidG或yidH在真核细胞中并无任何同源序列。(4)对比文件6预测SEQ ID NO:3为人蛋白激酶(PKIN),其并未公开或启示其为人FGE序列。(5)本申请首次确认并公开了真核生物的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及其功能,并且发现了FGE在硫酸酯酶的细胞培养重组生产中的重要性,即FGE和硫酸酯酶在细胞中共同表达会提高所述细胞产生的硫酸酯酶的活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根据对比文件3中Table 2的比活力数据可以看出,rIDS的比活力约为肝脏成熟形式的IDS比活力的2倍,复审请求人列举的rIDS相对于来自MPS II病人中成纤维细胞中的IDS活性达40-80倍进一步表明rIDS的活性明显增强,结合对比文件3表4中公开的该rIDS可治疗MPS II,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供类似的治疗效果,能够想到提供百分比活性增加的IDS。(2)尽管依据对比文件5的计算机分析方法并不必然获得真核FGE,但是其明确公开了硫酸酯酶调节酶(对应FGE)负责硫酸酯酶活性位点的转化,硫酸酯酶缺乏症患者缺乏该酶活性,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提高FGE的表达来提供百分比活性增加的硫酸酯酶如IDS,将对比文件5与对比文件3结合。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35请求保护用于制备用来治疗硫酸酯酶缺乏症药物的多肽,而对比文件6公开了氨基酸序列为SEQ ID NO:3的人激酶(PKIN)多肽,与SEQ ID NO:3具有至少90%序列同一性的多肽,以及SEQ ID NO:3的氨基酸序列的生物活性片段。基于对比文件6中公开的多肽序列与权利要求35中的相关多肽序列相同,而且权利要求35中还涉及FGE同源序列及其相关片段、具有1个或多个保守氨基酸突变的序列等等,因此权利要求35所述多肽相关技术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6所实质公开,其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6进一步限定所述FGE多肽具有包含所述至少一个的亚结构域。如上所述,无论所述多肽的功能如何,权利要求36所述多肽产品与对比文件6所述多肽产品的结构实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组合物,对比文件3公开了由CHOEFI2S-9细胞大量制备的rIDS(即重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该重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为高糖基化形式,其中在含有乙酸钠和BSA的测定介质中分析显示,与肝脏来源的IDS相比,重组制备的IDS的活性较高,其可用于治疗MPS Ⅱ型缺陷等等。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包含糖基化增强修饰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实质区别在于:(1)它们两者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结构修饰状态有所不同,即权利要求1为甲酰甘氨酸的增强修饰、而对比文件3为糖基化的增强修饰,(2)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重组表达制备方法及其活性效果。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5公开了真核生物的硫酸酯酶在其活性位点上包含Cα-甲酰甘氨酸(FGly),所述Cα-甲酰甘氨酸(FGly)是其催化活性所必不可少的,该独特残基Cα-甲酰甘氨酸(FGly)源自于半胱氨酸,也公开了多种硫酸酯酶缺乏症(MSD)患者产生无活性的硫酸酯酶蛋白,所述无活性的硫酸酯酶蛋白包含未修饰的半胱氨酸,提示所述硫酸酯酶的活性与所述半胱氨酸的修饰相关,而在MSD患者中缺乏这种活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对硫酸酯酶进行甲酰甘氨酸修饰将会增加其活性。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多种硫酸酯酶缺乏症(MSD)是由于缺乏芳基硫酸酯酶A、B、C,艾杜糖醛酸硫酸酯酶等七种酶而致病(参见《实用医学词典2》,张俊武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1990年,第248页【多种硫酸酯酶缺乏症(MSD)】)。因此,在对比文件5结合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会有动机获得甲酰甘氨酸修饰增强的艾杜糖醛酸硫酸酯酶以用于治疗相关疾病。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5公开了对细菌的硫酸酯酶和其硫酸酯酶修饰酶进行计算机分析鉴定,其中所公开的硫酸酯酶修饰酶其用于修饰硫酸酯酶的活性位点的半胱氨酸向甲酰甘氨酸(FGly)转化。由此可见,对比文件5所公开的硫酸酯酶修饰酶概念就相当于本申请的甲酰甘氨酸生成酶概念。在权利要求1中并未具体限定所述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具体序列的情形下,其所限定的使哺乳类动物细胞过表达FGE是本领域增高FGE的表达量的常规方式,并且基于对比文件5的公开内容可知,过表达FGE所获得的甲酰甘氨酸修饰增强的艾杜糖醛酸硫酸酯酶将会活性增加。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限定了活性百分比增加的比例,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控制FGE的量可以调节的;从属权利要求5-6限定了过表达FGE的方式,其是本领域过表达酶的常规方式;因此权利要求2-6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组合物。权利要求7仍然实质涉及包含甲酰甘氨酸增强修饰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组合物,因此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7仍然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9限定了过表达FGE的方式,从属权利要求10限定了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氨基酸序列,从属权利要求11-12限定了哺乳类动物细胞的具体种类。从属权利要求8-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所实质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12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14分别请求保护药物组合物在制备用于治疗受试者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缺乏症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的药物组合物分别与权利要求1、7的组合物相同。基于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3、14中的药物组合物均不具备创造性,而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用于治疗MPS Ⅱ的用途,MPS Ⅱ即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缺乏症,因此权利要求13-14均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5限定了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缺乏症是粘多糖病Ⅱ( MPS Ⅱ;Hunter综合症),而该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在权利要求16中并未具体限定所述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具体序列的情形下,其所限定的使哺乳类动物细胞过表达FGE是本领域增高FGE的表达量的常规方式,并且基于对比文件5的公开内容可知,过表达FGE所获得的甲酰甘氨酸修饰增强的艾杜糖醛酸硫酸酯酶将会活性增加,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7-18、25-28限定了表达FGE和IDS的方式,从属权利要求22-24限定了活性百分比增加的比例,从属权利要求29-31限定了细胞的具体种类。从属权利要求17-18、22-3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所实质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7-18、22-31也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2请求保护由权利要求16-31所述细胞所产生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权利要求33请求保护包含权利要求32所述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药物组合物,权利要求34请求保护培养权利要求16-31所述细胞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方法。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对比文件5已经给出了获得甲酰甘氨酸修饰增强的艾杜糖醛酸硫酸酯酶、包含该酶的药物组合物以及生产该酶的方法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32-34也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5请求保护用于制备用来治疗硫酸酯酶缺乏症药物的多肽,其中涉及所述多肽的融合蛋白相关技术方案。对比文件6公开了氨基酸序列为SEQ ID NO:3的人激酶(PKIN)多肽,与SEQ ID NO:3具有至少90%序列同一性的多肽,以及SEQ ID NO:3的氨基酸序列的生物活性片段。在权利要求35所述多肽产品与对比文件6所述多肽产品的结构实质相同的情形下,将所述多肽制成融合蛋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6限定了亚结构域,其中涉及三甘氨酸残基的相关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6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确保其多肽活性,有动机在比对同源序列的基础上,根据本领域常规的蛋白分析软件,确定其活性相关的保守结构、例如三甘氨酸残基,因此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7请求保护“含有权利要求35或36中所述的多肽和硫酸酯酶的组合物或试剂盒”。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硫酸酯酶、对比文件6中则公开了所述多肽。基于权利要求35或36所限定的多肽并不能与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功能相对应,因此权利要求37中所述多肽与硫酸酯酶的组合相关技术方案,属于在功能上无相互关联的简单组合,其组合后的技术效果也是无法确认的,因此权利要求37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5页,35项)。复审请求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组合物,其包含由表达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和过表达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的哺乳类动物细胞产生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其中所述哺乳类动物细胞包含增高的表达量的所述甲酰甘氨酸生成酶,其中相对于由缺乏甲酰甘氨酸生成酶的相同的哺乳类动物细胞所产生的对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所述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具有增加百分比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活性,并且其中所述FGE的氨基酸序列选自下组:SEQ ID NO:2的第34-374位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5、46、48和50。
2.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相对于由缺乏甲酰甘氨酸生成酶的细胞所产生的对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所述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对总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活性百分比增加至少为5%。
3.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相对于由缺乏甲酰甘氨酸生成酶的细胞所产生的对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所述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对总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活性百分比增加至少为10%。
4.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相对于由缺乏甲酰甘氨酸生成酶的细胞所产生的对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所述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对总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活性百分比增加至少为20%。
5. 权利要求1-4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通过激活内源性FGE使哺乳动物细胞过表达FGE。
6. 权利要求1-4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通过过表达外源性FGE使哺乳动物细胞过表达FGE。
7. 组合物,其包含由相比野生型细胞具有提高的Cα-甲酰甘氨酸生成活性的哺乳动物细胞产生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其中相对于由野生型细胞所产生的对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所述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具有增加的甲酰甘氨酸形成,并且其中所述哺乳动物细胞过表达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所述FGE的氨基酸序列选自下组:SEQ ID NO:2的第34-374位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5、46、48和50。
8. 权利要求7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哺乳动物细胞包含激活的内源性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
9. 权利要求7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哺乳动物细胞包含外源性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
10. 权利要求7的组合物,其中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是SEQ ID NO:7。
11. 权利要求10的组合物,其中的哺乳类动物细胞是CHO细胞。
12. 权利要求10的组合物,其中的哺乳动物细胞是人细胞。
13. 药物组合物在制备用于治疗受试者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缺乏症的药物中的用途,所述药物组合物包含由表达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和过表达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的哺乳动物细胞产生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其中所述哺乳类动物细胞包含增高的表达量的所述甲酰甘氨酸生成酶,其中相对于由缺乏甲酰甘氨酸生成酶的相同的哺乳类动物细胞所产生的对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所述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具有增加百分比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活性,并且其中所述FGE的氨基酸序列选自下组:SEQ ID NO:2的第34-374位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5、46、48和50。
14. 药物组合物在制备用于治疗受试者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 缺乏症的药物中的用途,所述药物组合物包含由相比野生型细胞具有提高的Cα-甲酰甘氨酸生成活性的哺乳动物细胞产生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其中相对于由野生型细胞所产生的对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所述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具有增加的甲酰甘氨酸形成活性,并且其中所述FGE的氨基酸序列选自下组:SEQ ID NO:2的第34-374位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5、46、48和50。
15. 权利要求14的用途,其中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缺乏症是粘多糖病II(MPS II;Hunter综合症)。
16. 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所述细胞: (i)表达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和 (ii)过表达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 其中,相比于野生型细胞所述细胞具有增加的Cα-甲酰甘氨酸生成活性,由此造成所述细胞生产的活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对总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百分比增加,并且其中所述FGE的氨基酸序列选自下组:SEQ ID NO:2的第34-374位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5、46、48和50。
17. 权利要求16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其中所述细胞包含外源性FGE。
18. 权利要求16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其中所述细胞包含激活的内源性FGE。
19. 权利要求16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其中的FGE包含SEQ ID NO:2的34-374位氨基酸。
20. 权利要求16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其中的FGE是SEQ ID NO:2的氨基酸序列。
21. 权利要求16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其中所述细胞生产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对总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 酶的活性比率相比于缺乏FGE的该比率增加了至少5%。
22. 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其中所述细胞生产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对总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活性比率相比于缺乏FGE的该比率增加了至少10%。
23. 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其中所述细胞生产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对总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活性比率相比于缺乏FGE的该比率增加了至少20%。
24. 权利要求16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其中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是内源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
25. 权利要求16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其中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是外源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
26. 权利要求16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其中的FGE是激活的内源性FGE。
27. 权利要求16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其中的FGE是外源性FGE。
28. 权利要求16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其中所述细胞是哺乳动物细胞。
29. 权利要求28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其中所述哺乳动物细胞是人细胞。
30. 权利要求28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其中所述哺乳动物细胞是CHO细胞。
31. 由权利要求16-30中任一项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所产生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
32. 包含权利要求31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药物组合物。
33. 生产激活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方法,包括培养权利要求16-30中任一项的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
34. 多肽在用于制备用来治疗硫酸酯酶缺乏症药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包含由表达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和过表达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的哺乳类动物细胞产生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其中所述哺乳类动物细胞包含增高的表达量的所述甲酰甘氨酸生成酶,其中所述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相对于由野生型细胞所产生的对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具有增加百分比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活性,所述多肽具有Cα-甲酰甘氨酸生成活性,且: a)具有选自由SEQ ID NO.2,5,46,48,50或SEQ ID NO.2的第34-374位氨基酸构成的氨基酸序列;或 b)对于a)所述的多肽具有1个或多个保守氨基酸突变;或 c)是上述a)所述多肽的片段; d)是上述a)-c)中任一项的融合蛋白。
35. 权利要求34中的用途,其中的FGE是具有Cα-甲酰甘氨酸生成活性的多肽,且其具有包含下述中至少一个的亚结构域3: (i)GFR基序; (ii)RVXXGG(A)S基序; (iii)含3个精氨酸的七聚物; (iv)三甘氨酸残基。 ”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5仅涉及利用计算机分析来预测大肠杆菌的硫酸酯酶修饰酶,且通过使用BLAST工具,对比文件5所预测的具有硫酸酯酶催化活性的AtsB、yidG或yidH的序列均未发现其任何真核同源序列,且本领域公知真核细胞的基因组要远比细菌的基因组要复杂的多,因此,对比文件5并没有公开,也没有启示获得真核生物FGE酶。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4中涉及的技术方案均己限定了真核生物FGE酶或其活性片段的具体序列。对比文件5既末公开也末启示上述具体序列,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结将对比文件5与对比文件3结合,并且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也无法获得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2)本申请首次确认并公开了真核生物的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及其功能,并且发现了FGE在硫酸酯酶的细胞培养重组生产中的重要性。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基于发现了FGE具有Cα-甲酰甘氨酸生成活性并负责对硫酸酯酶的独特的翻译后修饰,即形成甲酰甘氨酸,该翻译后修饰是硫酸酯酶达到其最佳催化活性及效率所必需的。本申请公开了没有FGE的共同表达(例如过表达或活化),硫酸酯酶的过表达会破坏细胞内的硫酸酯酶活化系统,造成在由培养细胞产生的所有酶中,活性硫酸酯酶所占比例的下降,并且提供了解决这一技术问题的的技术方案,即共表达FGE和12S。本申请出乎意料地发现并证明了具有某些具体序列特征的真核FGE和多种硫酸酯酶在多种细胞中的共同表达,会提高所述细胞产生的硫酸酯酶的活性。(3)对于原权利要求35-36所述多肽产品不具备新颖性,原权利要求37所述多肽组合产品不具备创造性,对此,复审请求人将原权利要求35-36修改为瑞士型用途,并将原权利要求37予以删除。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5页,35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如下:分案申请递交日2012年08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47段、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说明书附图图1-图9;以及2019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5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对于性能、参数、用途、制备方法等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如果上述特征不能使所要求保护的产品与现有技术公开的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不同,则该产品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如果将所述产品权利要求修改为制药用途权利要求,克服了上述缺陷,则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34(原权利要求35)将主题名称从用于制备用来治疗硫酸酯酶缺乏症药物的多肽,修改为了多肽在用于制备用来治疗硫酸酯酶缺乏症药物中的用途。对比文件6(WO01/60991A2,公开日为2001年08月23日)公开了氨基酸序列为SEQ ID NO:3的人激酶(PKIN)多肽,与SEQ ID NO:3具有至少90%序列同一性的多肽,以及SEQ ID NO:3的氨基酸序列的生物活性片段等等(参见其权利要求1、摘要和序列表)。虽然对比文件6公开了所述多肽相关序列,然而对比文件6却没有公开所述多肽用于制备用来治疗硫酸酯酶缺乏症的药物用途。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4相对于对比文件6具备新颖性,其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35(原权利要求36)进一步限定了所述FGE多肽具有包含所述至少一个的亚结构域。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35 也具备新颖性,其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会、而不是可能获得该发明,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关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该发明,并且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组合物,其包含由表达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和过表达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的哺乳类动物细胞产生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其中所述哺乳类动物细胞包含增高的表达量的所述甲酰甘氨酸生成酶,其中相对于由缺乏甲酰甘氨酸生成酶的相同的哺乳类动物细胞所产生的对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所述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具有增加百分比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活性,并且其中所述FGE的氨基酸序列选自下组:SEQ ID NO:2的第34-374位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5、46、48和50”。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所述SEQ ID NO:2的第34-374位氨基酸序列为智人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的成熟序列(参见其说明书第[0375]段、第[0395]段),所述SEQ ID NO:2、5、46、48、50分别为智人和小鼠的各种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的预期全长序列(参见其说明书第[0049]、[0052]、[0093]、[0095]、[0097]段)。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技术方案实质为包含甲酰甘氨酸增强修饰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组合物,其涉及利用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来对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进行甲酰甘氨酸修饰的重组表达制备方法来进行制备,其中具体限定了所述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的具体氨基酸序列。
对比文件3(US5728381A,公开日为1998年03月17日)公开了由CHOEFI2S-9细胞大量制备的rIDS(即重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该重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为高糖基化形式,其中在含有乙酸钠和BSA的测定介质中分析显示,与肝脏来源的IDS相比,重组制备的IDS的活性较高,其可用于治疗MPS Ⅱ型缺陷等等(参见其说明书实施例2及其表2、表4)。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包含糖基化增强修饰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组合物。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至少在于:(1)它们两者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结构修饰状态有所不同,即权利要求1为甲酰甘氨酸的增强修饰、而对比文件3为糖基化的增强修饰,(2)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所述甲酰甘氨酸增强修饰的具体相关技术手段,即利用所述具体氨基酸序列的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 来对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进行甲酰甘氨酸增强修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其利用具体技术手段提供了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甲酰甘氨酸增强修饰物。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5(Computational analysis of bacterial sulfatases and their modifying enzymes,Andreas Schirmer et al,Chemistry & Biology,Vol 5,No 8,page 181-186,公开日1998年08月)公开了真核生物的硫酸酯酶在其活性位点上包含Cα-甲酰甘氨酸(FGly),所述Cα-甲酰甘氨酸(FGly)是其催化活性所必不可少的,该独特残基Cα-甲酰甘氨酸(FGly)源自于半胱氨酸(参见其第181页左栏第1段最后2句),也公开了多种硫酸酯酶缺乏症(MSD)患者产生无活性的硫酸酯酶蛋白,所述无活性的硫酸酯酶蛋白包含未修饰的半胱氨酸,提示所述硫酸酯酶的活性与所述半胱氨酸的修饰相关,而在MSD患者中缺乏这种活性(参见其第181页左栏第2段第2句)。由此可见,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对硫酸酯酶进行甲酰甘氨酸修饰将会增加其活性。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多种硫酸酯酶缺乏症(MSD)是由于缺乏芳基硫酸酯酶A、B、C,艾杜糖醛酸硫酸酯酶等七种酶而致病(参见《实用医学词典2》,张俊武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1990年,第248页【多种硫酸酯酶缺乏症(MSD)】)。因此,在对比文件5结合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会尝试获得甲酰甘氨酸修饰增强的艾杜糖醛酸硫酸酯酶以用于治疗相关疾病。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5公开了对细菌的硫酸酯酶和其硫酸酯酶修饰酶进行计算机分析鉴定(参见其标题),其中所公开的硫酸酯酶修饰酶其用于修饰硫酸酯酶的活性位点的半胱氨酸向甲酰甘氨酸(FGly)转化(参见其摘要、第181页左栏第1段-右栏第1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5所公开的硫酸酯酶修饰酶概念就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甲酰甘氨酸生成酶概念,即权利要求1所述的甲酰甘氨酸生成酶概念已经被对比文件5所公开了。然而,对比文件5中却并没有公开具有甲酰甘氨酸转化活性的具体甲酰甘氨酸生成酶,而本申请证明了所述具体氨基酸序列的相关蛋白则具有甲酰甘氨酸转化活性,它们将能够在哺乳动物细胞中提供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甲酰甘氨酸增强修饰物(参见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5)。基于对比文件5只是可能提供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甲酰甘氨酸增强修饰物,而不是将会能够提供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甲酰甘氨酸增强修饰物。也就是说,对比文件5没有给出如何利用具体技术手段来提供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甲酰甘氨酸增强修饰物的相关技术启示,而其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综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教导下是非显而易见的,其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了活性百分比增加的比例;从属权利要求5-6则进一步限定了过表达FGE的方式。在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6也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组合物,其包含由相比野生型细胞具有提高的Cα-甲酰甘氨酸生成活性的哺乳动物细胞产生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其中相对于由野生型细胞所产生的对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所述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具有增加的甲酰甘氨酸形成,并且其中所述哺乳动物细胞过表达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所述FGE的氨基酸序列选自下组:SEQ ID NO:2的第34-374位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5、46、48和50”。权利要求7仍然实质涉及包含甲酰甘氨酸增强修饰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组合物,其涉及利用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来对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进行甲酰甘氨酸修饰的重组表达制备方法来进行制备,其中具体限定了所述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的具体氨基酸序列。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具有甲酰甘氨酸转化活性的具体甲酰甘氨酸生成酶,而本申请证明了所述具体氨基酸序列的相关蛋白则具有甲酰甘氨酸转化活性,它们将能够在哺乳动物细胞中提供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甲酰甘氨酸增强修饰物(参见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5)。基于现有技术只是可能提供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甲酰甘氨酸增强修饰物,而不是将会能够提供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甲酰甘氨酸增强修饰物。也就是说,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如何利用具体技术手段来提供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甲酰甘氨酸增强修饰物的相关技术启示,而其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综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教导下仍然是非显而易见的,其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9进一步限定了过表达FGE的方式,从属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了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氨基酸序列,从属权利要求11-12进一步限定了哺乳类动物细胞的具体种类。在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8-12也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14分别请求保护药物组合物在制备用于治疗受试者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缺乏症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的药物组合物分别与权利要求1、7的组合物相同,即它们均涉及利用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来对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进行甲酰甘氨酸修饰的重组表达制备方法来进行制备,其中具体限定了所述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的具体氨基酸序列。如上所述,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具有甲酰甘氨酸转化活性的具体甲酰甘氨酸生成酶,而本申请证明了所述具体氨基酸序列的相关蛋白则具有甲酰甘氨酸转化活性,它们将能够在哺乳动物细胞中提供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甲酰甘氨酸增强修饰物(参见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5)。基于现有技术只是可能提供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甲酰甘氨酸增强修饰物,而不是将会能够提供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甲酰甘氨酸增强修饰物。也就是说,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如何利用具体技术手段来提供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甲酰甘氨酸增强修饰物的相关技术启示,而其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综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1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教导下仍然是非显而易见的,其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5进一步限定了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缺乏症是粘多糖病Ⅱ( MPS Ⅱ;Hunter综合症)。在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其中所述细胞(i)表达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和(ii)过表达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其中具体限定了所述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的具体氨基酸序列。如上所述,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具有甲酰甘氨酸转化活性的具体甲酰甘氨酸生成酶,而本申请证明了所述具体氨基酸序列的相关蛋白则具有甲酰甘氨酸转化活性,它们将能够在哺乳动物细胞中提供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甲酰甘氨酸增强修饰物(参见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5)。基于现有技术只是可能提供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甲酰甘氨酸增强修饰物,而不是将会能够提供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甲酰甘氨酸增强修饰物。也就是说,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如何利用具体技术手段来提供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甲酰甘氨酸增强修饰物的相关技术启示,而其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综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教导下仍然是非显而易见的,其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7-18、24-27进一步限定了表达FGE和IDS的方式,从属权利要求19-20进一步限定了FGE的氨基酸序列,从属权利要求21-23进一步限定了活性百分比增加的比例,从属权利要求28-30进一步限定了细胞的具体种类。在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7-30也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1请求保护由权利要求16-30所述细胞所产生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权利要求32请求保护包含权利要求31所述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药物组合物,权利要求33请求保护培养权利要求16-30所述细胞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方法。权利要求31-33均涉及利用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来对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进行甲酰甘氨酸修饰的重组表达制备方法来进行制备,其中具体限定了所述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的具体氨基酸序列。如上所述,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具有甲酰甘氨酸转化活性的具体甲酰甘氨酸生成酶,而本申请证明了所述具体氨基酸序列的相关蛋白则具有甲酰甘氨酸转化活性,它们将能够在哺乳动物细胞中提供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甲酰甘氨酸增强修饰物(参见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5)。基于现有技术只是可能提供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甲酰甘氨酸增强修饰物,而不是将会能够提供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甲酰甘氨酸增强修饰物。也就是说,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如何利用具体技术手段来提供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甲酰甘氨酸增强修饰物的相关技术启示,而其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综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1-33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教导下仍然是非显而易见的,其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4请求保护“多肽在用于制备用来治疗硫酸酯酶缺乏症药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包含由表达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和过表达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的哺乳类动物细胞产生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其中所述哺乳类动物细胞包含增高的表达量的所述甲酰甘氨酸生成酶,其中所述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相对于由野生型细胞所产生的对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具有增加百分比的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活性,所述多肽具有Cα-甲酰甘氨酸生成活性,且: a)具有选自由SEQ ID NO.2,5,46,48,50或SEQ ID NO.2的第34-374位氨基酸构成的氨基酸序列;或 b)对于a)所述的多肽具有1个或多个保守氨基酸突变;或 c)是上述a)所述多肽的片段; d)是上述a)-c)中任一项的融合蛋白”。权利要求34请求保护多肽在用于制备用来治疗硫酸酯酶缺乏症药物中的用途,其涉及利用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来对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进行甲酰甘氨酸修饰的重组表达制备方法来进行制备,其中具体限定了所述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的具体氨基酸序列、所述多肽具有1个或多个保守氨基酸突变、所述多肽的片段、或者它们任一项的融合蛋白。如上所述,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具有甲酰甘氨酸转化活性的具体甲酰甘氨酸生成酶,而本申请证明了所述具体氨基酸序列的相关蛋白多肽则具有甲酰甘氨酸转化活性,它们将能够在哺乳动物细胞中提供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甲酰甘氨酸增强修饰物(参见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5);至于所述多肽具有1个或多个保守氨基酸突变、所述多肽的片段、或者它们的融合蛋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所述技术方案中的部分技术方案,通常仍然能够具有甲酰甘氨酸转化活性,进而能够在哺乳动物细胞中提供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甲酰甘氨酸增强修饰物。因此,对该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分析,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如何利用具体技术手段来提供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甲酰甘氨酸增强修饰物的相关技术启示,而其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综上,从整体上分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教导下仍然是非显而易见的,其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5进一步限定了“所述FGE是具有Cα-甲酰甘氨酸生成活性的多肽,且其具有包含下述中至少一个的亚结构域3: (i)GFR基序; (ii)RVXXGG(A)S基序; (iii)含3个精氨酸的七聚物; (iv)三甘氨酸残基”。如上所述,对该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分析,在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34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生产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细胞,其从属权利要求19-21限定了FGE的氨基酸序列。对比文件5通过计算分析揭示了细菌来源的硫酸酯酶调节酶,并教导所述分析对于鉴别人硫酸酯酶调节酶也有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应用所述分析方法对人硫酸酯酶调节酶(即人FGE)的氨基酸序列进行测序分析,并且SEQ ID NO:2与对比文件6(WO01/60991A2,公开日为2001年08月23日)公开的氨基酸序列为SEQ ID NO:3的多肽其氨基酸序列相同。SEQ ID NO:2的第34-374位构成的氨基酸序列是SEQ ID NO:2切除了信号序列后的氨基酸序列,其余氨基酸序列是FGE的同源物序列,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人FGE的氨基酸序列,为获得更多种类的FGE,基于结构和功能的相似性,进而选择和分析所述氨基酸序列是容易做到的,且本申请说明书并未验证由所述氨基酸序列组成的肽的功能,看不出其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前置审查意见则认为: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属于硫酸酯酶,活性位点上半胱氨酸转化成FGly同样是其催化活性必需的,基于对比文件5教导的FGE负责硫酸酯酶活性位点上半胱氨酸向FGly的转化,可增强并恢复多种硫酸酯酶缺乏症患者的硫酸酯酶活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增加FGE来增强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活性,治疗相应的活性缺乏症MPS Ⅱ,并且对比文件5还教导了其中采用的分析方法对于鉴别人FGE也有效,进而确定人FGE的氨基酸序列是容易的;FGE及其功能并不是本申请首次发现和公开的,FGE在硫酸酯酶的细胞培养重组生产中的作用也是根据对比文件5、6的内容能够合理预期的,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以及尽管依据对比文件5的计算机分析方法并不必然获得真核FGE,但是其明确公开了硫酸酯酶调节酶(对应FGE)负责硫酸酯酶活性位点的转化,硫酸酯酶缺乏症患者缺乏该酶活性,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提高FGE的表达来提供百分比活性增加的硫酸酯酶如IDS,将对比文件5与对比文件3结合。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均直接或间接限定了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的具体氨基酸序列的情形下,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则在于:其利用具体技术手段提供了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甲酰甘氨酸增强修饰物。而获得所述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这种具体技术手段,即将所述甲酰甘氨酸生成酶(FGE)的生物活性功能与某种具体氨基酸序列之间进行关联,现有技术没有对此作出启示,因此技术方案整体上是非显而易见的。而且,本申请已经证明了所述具体氨基酸序列的相关蛋白多肽具有甲酰甘氨酸转化活性,它们将能够在哺乳动物细胞中提供艾杜糖醛酸-2-硫酸酯酶的甲酰甘氨酸增强修饰物(参见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5),即本申请所述技术方案能够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